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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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离婚时,双方可否协议一方放弃探望权?
1998年元旦,房地产公司女职员张某与中学教师冯某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一女,起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
名冯格格。冯某性格内向,自尊心强;而张某则正好相反,性格外向,大大咧咧。所以,婚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冯某还时常闷闷不乐,对如何抚养教育孩子也不感兴趣。最终还是缘于性格不合,两人于2000年10月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约定:(1)婚生女儿冯格格,1岁,由母亲张某抚养;(2)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存款5万元,每人各25万元;(3)两套房屋中两居室及屋内财产归女方张某所有,一居室及屋内财产归男方冯某所有;(4)父亲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5)每两周父亲可以看望孩子一次。
自2000年10月份离婚后,最初冯某还按规定看望孩子,按月送抚养费,半年后就以学校工作忙为借口,先是隔2个月、3个月,后来隔半年才来看望一次孩子;抚养费也是不要不给,后来干脆半年支付一次。2002年11月,冯某再婚,从此以后就一直没来看望女儿,并推说学校工资低,要求减少抚养费。张某一生气与冯某又订立了一份协议,内容为“即日起,冯某不再承担支付冯格格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也不再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但随着年龄的增长,父亲冯某总是放心不下女儿格格,多次要求探望女儿,都被张某以双方之间存在协议为由拒绝。无奈父亲冯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依法行使探望权。
张某辩称:当初双方的约定是冯某主动提出的,是冯某不尽义务导致的,不许看望孩子和不支付抚养费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探望女儿的权利是他自愿放弃的。故坚决不同意冯某行使探望权,并提出冯某行使探望权的前提是承担抚养义务。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如何保护弱势一方平等行使夫妻共有财产所有权?
〖案情介绍〗
原告洪某(女)和被告路某结婚已20多年,子女已成年。从1993年起夫妻二人外出经商,多年来已有一些积蓄。由于洪某认字不多,故家中财产全部由路某独自掌管,具体有多少洪某并不知情,只是有一次听路某说有夫妻共同存款12万元。从2002年5月起,洪某由于身体不好,没有随路某一起外出经商。路某独自外出到省城生活,并把家中存款全部拿走,致使洪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没有着落。洪某多次和路某联系,向路某索要夫妻共同存款,路某推托存款本来就没有多少,这两年又花掉不少,手头已没有钱了,遂没有给洪某一分存款。
洪某和路某数次交涉无果,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于2003年2月起诉到当地法院,要求平等支配夫妻共同财产。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洪某提出,在保持和路某的婚姻关系不变的前提下,要求支配、使用由丈夫路某掌管的双方存款12万元中的一半。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路某名下有存款17万元。法院认为原、被告对此项存款享有平等支配的权利,遂判决丈夫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分给妻子9000元,由洪某自主支配。
洪某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止17万元,远比这多,要求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洪某提出夫妻共同财产有12万元,但没有证据支持。故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婆婆可以代理儿子与其妻子离婚吗?
〖案情介绍〗
田喜与梁梅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在生活上、工作上都相互支持、鼓励,感情一直很好,并生一女田雨(现年2岁)。2001年8月30日,田喜在休息日外出途中因交通事故被汽车撞伤,经法医鉴定为头部伤残I级(植物人,无行为能力)。此后,梁梅白天要工作,晚上回家要先给孩子做好饭,然后再到医院护理丈夫。半年的时间下来梁梅身体消瘦,已感力不从心,故减少了去医院服侍丈夫的时间。2002年4月27日,田喜之母陈芹以田喜夫妻感情不好,特别是田喜因交通事故致伤后,发现梁梅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为理由,以田喜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梁梅离婚。陈芹并委托田喜之姐田萍为转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梅辩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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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对“军婚”有何特殊保护?
〖案情介绍〗
1998年原告董矫(女)为旅行社导游,在一次带团去黄山时一位游客摔倒,恰遇被告韩虎(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志愿兵,现役军人)相助。董矫对韩虎感激不尽,两人自此相识并恋爱,于200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一周韩虎就回到了部队。韩虎怕董矫一人生活不便,便将自己的母亲从农村接来与媳妇同住。不久,董矫因与婆婆不和而向丈夫发泄,找各种借口与其吵打。周末丈夫一回来就大吵大闹,严重影响了韩虎的情绪和正常生活。但是,韩虎考虑到与董矫相识的过程,总以双方感情基础较好,自己又不能在妻子身边为由一直予以容忍,并
多次规劝董矫,希望能够挽回双方的感情。董矫对此并不理解,不但没有改正自己的错误,反而认为韩虎的行为是软弱无能,最后发展到要求与韩虎离婚的地步。韩虎一直对双方的婚姻抱有希望,不同意董矫的要求。2004年春节韩虎刚回家,屁股还没坐定,董矫就开始挑衅,满嘴带脏字,婆婆也被气得直哆嗦,韩虎一怒之下打了董矫一巴掌。董矫哭着跑了出去。2004年4月20日,韩虎接到了人民法院送来的离婚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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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爱情基金法律应否支持?
〖案情介绍〗
严肃(男)与高兴(女)均为电影学院和艺术学校毕业的学生。在一次招聘会上相识。经过半年的交往,双方情投意合,决定相互托付终身。为了使爱情长久、稳定,双方决定先演绎一段婚姻小品,把小品的故事情节体现在自己的婚姻中。在结婚前订立一份爱情协议,同时在其中加入经济约定,以保证协议的效力。经协商他们订立的爱情协议的内容为:第一,男女双方自订立协议时起要信守各自的爱情誓言和承诺,相互忠诚不得变心;第二,结婚后双方不得夜不归宿,不得在外嫖娼,不得与异性同居;第三,双方要共风雨、共患难,白头偕老,永不离婚;第四,男女双方互相爱护,男方不得动手打人,不得酗酒,不得沾染其他恶习;第五,每人每月将收入的1/3存入银行,作为双方的爱情基金,如其中一方违约出现以上情况时,爱情基金无论数额多少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如60岁时双方均未出现违约情况,此款作为双方的旅游费用共同使用;第六,协议自签字时生效,本协议生效的同时双方领取结婚证。协议订立后他们俩人依约领取了结婚证书,并用高兴的名字开立存折,严肃设的密码。第一个月就存入1000元。
婚后第12个月,高兴发现严肃与同剧组的纪某某来往密切,就偷看了其手机的通话记录和短信息,并派人背后跟踪调查纪某某的情况,终于发现了丈夫的婚外不正常生活。从此两人大吵一架。严肃在丑闻被揭露后恼羞成怒,动手打了高兴。高兴一气之下,第二天就委托律师把严肃诉到法院,诉讼请求是:(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严肃承担违约责任,用双方设立的爱情基金共计12000元补偿原告;(3)请求分割双方共同财产。问题:如果你是法官,将会如何判决?请结合理论和我国法律规定,谈谈判决的理由和根据。
父母赠与的结婚礼物能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情介绍〗
黄纳(女)和王洋(男)在毕业1年工作实习期满后决定结婚。由于两人均不愿意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