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董事改选数量:交错董事会的中国模式
公司治理相关文献综述
《公司治理机制理论研究文献综述》-郑志刚公司治理机制是解决现代公司由于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所导致的代理问题的各种机制的总称,它既包括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途径、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公司控制权市场、职业关注等外部控制系统,同时包括激励合约设计、董事会、大股东治理、债务融资等内部控制系统。
研究意义公司治理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资金的提供者按时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它构成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分工基础上的现代公司制度运行的核心。
对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显然对于提高中国现代公司的治理效率,从而最终推进企业改革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外部控制系统外部控制系统指的是尽管机制的实际实施超出了公司资源计划的范围,仍然可以用来实现公司治理目标的各种公司治理机制总称,它包括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途径、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公司控制权市场、声誉市场等。
1.公司治理的法律和政治途径①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在公司治理机制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②此外,政治因素的考虑对一国法律的制定产生深刻的影响。
由于对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而言,对雇员的保护与对投资者的保护负相关,因而,法律规定是谋求高投资者保护程度的企业家与谋求高雇员保护程度的雇员的政治妥协。
③公司治理体系的不同更多的是意识形态的因素,而不是单纯由经济因素造成的。
2.产品和要素市场竞争①产品(要素)市场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整体经济效率十分强大的力量,同时,它在公司治理方面也发挥重要作用②产品和要素市场的监督力量对于新的和存在因量经济租或准租的活动而言十分微弱。
3.公司控制权市场所谓的公司控制权市场是指建立在现代放熟的资本市场的有效运作基础之上,通过包括公司舞管、杠杆收购以及公司重组等在内的公司战略而实现的公司资产控制权力转移的各种市场行为的总称。
这里的接管包括兼并、敌意和友好要约收购以及代理权竞争等。
接管实际发生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接管者能够战胜目标公司经理人的“反接管”措施。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5篇范例)[修改版]
第一篇: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及其完善建议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迫切需要改革,这也是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争论激烈的一个问题。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符合各国公司法的通常规定,其中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
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也是行使监督职能,在实践中产生了与监事会的职能发生冲突和协调的问题。
一、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及我国建立该制度的作用在公司制企业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和英国。
英美等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没有设立监理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主要依靠成熟的市场运作机制、社会中介机构和股东的投票选择权。
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膨胀发展,运营业务、经营规模呈巨型化趋势,对公司董事、经理的监督、约束,尤其是事关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的选择,越来越需要进行事前、事中的监督和更多地听取外部专家的意见。
所谓外部董事是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的,外部董事也叫非经营董事, 是指非公司雇员的兼职董事,他们的职责是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参加董事会会议,为公司决策、财务审计、业务控制提供咨询,监督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
而且要求外部董事必须对公司战略、经营和资源配置,包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作出独立的判断。
由此派生出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独立董事。
要作出“独立的判断”,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独立董事必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不得由董事会任命; (2)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5 年以上的商事、法律或财务工作经验; (3) 独立董事在过去3 年内不是本公司或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与公司没有10 万美元以上的交易,与公司雇员没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4) 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不得超过3 年,满3 年后,独立董事可以继续作为董事留任,但失去其独立董事资格。
相关法律规定, 独立董事有以下的特殊权力: (1) 由独立董事批准的“自我交易”,法院可免除审查。
中国铝业上市公司组织架构设计报告
部部
综合处
综合处
综合处
综合处
秘书处
干部处
体改处
科技处
调研处
劳资处
上市办
生产运行处
行政处 审计处
国际合作处 资金管理处
纪检监察处 办公室
规划处 投资管理处
市场处 综合信息处
资产管理处
机关党委
财务会计处
6
特征表现:
总部现有的组织结构延续原有色金属局及集团 公司的模式,带有传统政府及国有企业模式, 没有突出商业化管理角色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
确定公司的愿景和公司使命 审议批准公司发展的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重大
投资项目(基建项目投资、收购兼并等)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
损弥补方案,监督融资项目(为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任命首席执行官,批准总裁及其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
的人选,批准对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薪 资计划 确定上市公司经营目标,监督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评估首席执行官的业绩表现,决定对首席执行官的奖 励和任免 审议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政策(发展 规划、预算、薪酬等) 批准外部审计的选择,监督内部及外部审计 代表上市公司向股东大会汇报,发布股份公司年报 决定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和分立、合并、解散方案
12个铝加工 产品事业部
美铝下属企业
以产品划分的事业部 损益/资本回报 策略规划 预算
12
ABS/APS 人力资源
财务 信息技术 企业发展 技术中心 公司总部 共享服务
我们项目组提出三种组织结构模式供讨论。
以产品为导向
以职能为导向
不同组织结构 模式
联邦制
20
我们项目组建议公司采用以产品为导向的事业部制目标组织结构。
《成为董事长的公司治理通识课》最新版课件-分散股权时代的公司治理 第六讲
• (2)审查,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批财务目标,公司的 主要战略以及发展规划等
• (3)向高层管理者提出建议或咨询 • (4)挑选并向股东推荐董事会董事的候选名单,评
估董事会的工作及绩效 • (5)评估公司制度与法律、法规的适应性
他的监督的CEO的影响 • “(外部)董事在成为解决代理问题的途径的同
时 , 自 身 也 成 为 代 理 问 题 的 一 部 分 ” ( Bebchuk and Fried,2003)
• 董事会在监督经理人问题上所表现出的低效率, 长期以来受到理论界的批评
董事会组织模式改进方向(Jensen,1993等) : • 保持较小的董事会规模 • 除了CEO为唯一的内部董事外,其余都为外部董事 • CEO和董事会主席职位的分离
•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主要 由公司职工或股东代表组成,他们在行政关系上 受制于董事会或兼任公司管理层的董事,监督作 用难以发挥,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
• 从上述实际执行过程来看,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比较接近所谓“双层结构”的“日本模式”
• (员工出任监事)
• 但随着1999年《公司法》的修改和2000年《国有 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颁布,我国逐步建立了 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使我国的国有公司治 理模式具有了更多“德国模式”的色彩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人
(2)德国的“双层模式”
• 董事会、监事会(Supervisory Board)
• 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履行战略咨询 职能。监督经理人(监事会)和向经理人提 供战略咨询(董事会)等职能的“分离”
• 董事会监督和咨询功能存在相互冲突的一面 (Adams,1999)
限制董事改选数量:交错董事会的中国模式-最新范文
限制董事改选数量:交错董事会的中国模式摘要:一些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限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数量。
很多人认为这种做法属于交错董事会制度,主张应当允许管理层采取这种较为温和的反收购措施。
本文认为,交错董事会仅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方能成为一种反收购策略。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交错董事会不具有反收购效应,对其的采用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得到支持。
限制董事改选数量的章程条款不属于交错董事会制度,而是对股东享有的董事选任权和罢免权的违法限制。
关键词:董事会制度,交错董事会,反收购,公司法问题的提出:案例及其争议尽管公司控制权市场在我国尚不发达,公司收购大战仍然不时爆发。
有鉴于此,一些上市公司常常在章程中设置一些”障碍”,以阻止收购方顺利入主公司。
其中之一,就是章程规定每年的股东大会只能改选部分董事,这也被称为”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以阻止收购方迅速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
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莫过于爱使章程风波。
1998年上半年,大港油田及其关联企业通过连续购入爱使股份一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
不料,大港油田入主爱使股份的计划却受阻于爱使股份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爱使股份章程第67条第4款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数的1/2。
”此外,爱使章程第67条第2、3款还对股东的董事提名权以及提名程序作了限制。
上述章程条款是否有效?不仅收购战的攻防双方各执己见,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
最终,中国证监会认定爱使股份章程”不规范”,本次风波遂以爱使股份于同年10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第67条而告平息。
爱使风波已过去多年,但在实践中,限制董事改选数量的章程条款并未因主管部门”不规范”的认定而有所收敛,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由于采用此类章程条款的公司数量众多,具体规定也五花八门,笔者将这些章程条款大致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限制换届选举时董事改选数量。
如爱使股份章程第67条。
(2)限制非换届选举时董事改选数量。
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通知”制 度的价值?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 第四十二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 条 召开股东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 会会议,应当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于会议召开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五日前通知全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 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体股东;但是, 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 公司章程另有 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规定或者全体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 出决议。 股东另有约定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 的除外。 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 存于公司。
刘某与李某原本有矛盾,刘某未想到李某会当选, 于是刘某向法院提出起诉,认为: (1) 该次董事会不是董事长召集; (2) 由于没有提前10日通知各位董事,有的董 事没有参加这次董事会,所以请求法院确认这次 董事会会议改选无效。
请问:你作为法官,是否支持刘某的主张?为什 么? 注意: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分析?
对决议进 行分类有 何意义?
一、普通决议 1、有限公司: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二、特别决议 1、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 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对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对完善公司董事会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董事会是代表公司行使法人财产权的必要集体机关,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不少于法定代表人数的董事所组成,是公司法人的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的常设机构,能够对公司的投资方向及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并实施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督。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它的法定责任是保护和代表股东的利益。
我国公司的董事会制度建设都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些模式是否完全适用于我国现阶段的上市公司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
借鉴西方公司长期以来积累的董事会制度建设经验,结合我国公司的现实状况,从实际出发,我对完善当前我国董事会制度建设有以下几点建议。
1.1 董事会应保持合适的规模。
上市公司应当适当控制董事会规模。
本文经验结果表明董事会规模与盈余管理程度呈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董事会规模过大,经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越大,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也越低。
我们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规模符合《公司法》要求,但是规模偏大,影响了董事会成员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降低了董事会的监督效率,产生了机能障碍,最终使得公司陷入高盈余管理。
除了独立董事外,上市公司董事会包含了一定比例这样的非执行董事,这些董事是大股东的代表,往往不在上市公司领薪也不持有公司的股票,他们也许是董事会规模过大的重要原因。
这些非执行董事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很难保证他们尽职参与公司治理,反而可能成为大股东通过他们的力量来间接进行盈余管理以满足大股东的利益需求。
我们把董事会成员粗略地划分为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如果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利益,那么非独立董事则代表大股东利益。
《指导意见》要求独立董事比例应大于1/3,即代表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必须大于1/3,剩余的2/3则代表大股东利益,这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1是相一致的。
根据本文研究统计,上市公司基本达到了《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比例的要求,这也是近年来董事会规模偏大的一个影响因素,因此我们在提高独立董事比例的实践中应注意从缩小董事会规模入手,而不是大力引进独立董事。
交错董事会制度合法性分析
交错董事会制度合法性分析摘要:敌意收购在我国出现,一方面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在逐步走上和其他主要资本市场国家相似的轨道上来,另一方面呢也体现了我国对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和认可。
早在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敌意收购的在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波风潮,此次万宝之争的出现再一次的将敌意收购和相关的制度研究摆在大众的视野之中,影响之大使得其后一系列的公司企图通过修改章程防止外来资本轻易的获取到整个购买公司的控制管理力,将其称为反收购措施。
目前较为常用的反收购措施包括“董事提名权限制条款、金色降落伞、白衣骑士、交叉持股和交错董事‘等一系列的措施。
但是由于我国对于反收购措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固定,目前涉及反收购措施的法律法规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但是三者的对反收购措施的规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本文将以“交错董事”作为研究对象,探讨交错董事作为一项反收购的策略是否具有其合法性。
关键词:交错董事万宝之争敌意收购一、交错董事的概念交错董事是指将公司的董事根据任期长短的不同,将董事进行划分,每一年的董事选改只能对到期的董事进行选改。
在国外,交错董事只是纯粹的给予董事不同的任期,而在我国,上市公司对交错董事的理解广义上规定为直接限制每年改选董事的比例的条款(引用)。
而狭义的规定则是跟国外的交错董事制度相同,并且由于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的规定,“董事人气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我国的狭义上的交错董事大多将董事划分为三类,给予1年到3年不等任期,每年只能改选相应的董事。
二、交错董事的合法性分析综合现有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判断一项反收购措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该项反收购措施是否违反董事的诚实守信义务。
二、该项反收购措施是违反了现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该项反收购措施的实施是否会给企业社会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
(一)交错董事制度是否违反董事的诚实守信义务诚实守信义务又被称为信义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规章,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创业团队如何在资本市场争夺掌控公司的控制权
创业团队怎样在资本市场抢夺掌控公司的控制权模式一:管理层收买( MBO)股权过于分别的公司,极有可能被管理层收买股权。
实行MBO以前,新浪的股权相当分别,因为股权分别性公司着重短期利润,无人敢对长久利润负责。
2009 年末,新浪 CFO余正均、 COO杜红、总编写陈彤、无线业务总经理王高飞、产品事业部总经理彭少彬以及 CEO曹国伟,共同出资在英属维尔金群岛注册了新浪投资控股公司,以 1.8 亿美元的价钱,购置新浪约 560 万一般股,由此在新浪持股比率达到 9.41%,成为新浪第一大股东。
“增持的目的是完全解决新浪股权分别的历史问题,增强管理层关于公司的控制权。
”曹国伟的看法说了然管理层收买带来的利处。
融资设计是MBO中最重要的环节,在当前国内的融资市场远未成熟和规范的前提下,国内的融资设计和外国差异很大。
当前国内 MBO的融资方式主要有 3 种,见下页图 1—图 3。
但是,经过 MBO进行歹意收买,常常会以失败告终,如 1988 年美国 RJRNabisco公司收买案。
当时,以 CEO罗斯 ?约翰逊( Ross Johnson)为首的管理层看到公司被市场严重低估,出现谋利时机,希望经过收买获取潜伏的利润空间。
当企图经过收买侵犯股东和职工利益时,罗斯 ?约翰 MBO计划的失败也就不以为奇了。
模式二:引入外来资本引入外来资本抢夺控制权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外来资本直接购置股份,如 VC/PE,欧肯资本副总裁范卫强流露了一个业内著名的事例: 2007 年,某跨国公司的中国业务部分要分拆一部分股份,这部分业务属于机器零零件,在中国属于细分行业前三名,经营状况优秀,现金流非常稳固。
因为不是公司主业,公司希望让出控股权,于是找来一个财务公司作为中介,财务公司的总经理以为价钱很廉价,固然他不是管理层,可是看到有益可图,与跨国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商定在某个限期以前,只需融到资本,就由该财务公司独立购置40%的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董事长与CEO关系的中国法则
董事长与CEO关系的中国法则董事会杂志2012年第1期文/正略钧策行业研究院顾问/正略钧策CEO 丛寰宦多面的生存困境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
一是英美治理模式:以产权理论和经营委托代理为基础,以股东价值最大化为目的,强调规则管理,使利益相关方(主要是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
二是日德治理模式:以大企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相互持股为特点,强调各方(主要是企业主、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利益相互均衡的一种制度安排,如德国著名的“三三制”。
三是以汉文化为基础的治理模式,这其中包括家族治理模式,主要包括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地区、韩国和一些东南亚国家。
这种治理模式的目标是利益相关者(股东、管理层、员工、政府、债权人甚至社区)利益最大化,其治理的特点与其说是按规则办事,不如说更注重协商,表面上的规则更多被私下里的协商所取代,而且比较强调协商的一致性,所以我们看到更多的是决策的形式性,但不能说没有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是中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从《公司法》的原意来看,治理的框架是以欧美国家的治理原则为标准的,但由于中国企业发展的历史阶段和特殊国情或中国的文化特点,中国公司正在形成自身独有的治理模式。
如中国国有独资公司就是一种独特的公司形式,在欧美国家是不多见或没有的,再加上党委、纪检部门对治理的参与,更是前所未有。
这与欧美治理模式中强调不同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完全不同。
可以看到,多数中国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还没有或无法完全分离,这在民营企业表现尤甚。
中国国有企业从理论上说其资产为全民所有,政府、董事会以及经理层均为经营委托代理的受托方,加上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均为政府任命,因此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并不存在根本上的制衡关系,有的只是处在不同位置上的群体利益诉求。
这时,相关各方权责的分配成为治理的焦点,而CEO和董事长的关系成为关键的主角及核心。
当前的情况是,很多公司以CEO为代表的管理层和以董事长为代表的决策层之间的权责划分长期处于模糊状态,所以造成治理上的困境。
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以经济体制改革为牵引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目录1. 内容概述 (3)1.1 经济体制改革背景 (4)1.2 全面深化改革的必要性 (5)1.3 文档目的与结构 (6)2.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理念与目标 (7)2.1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 (8)2.2 增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9)2.3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11)3. 主要经济体制改革内容 (12)3.1 税制与财政体制改革 (13)3.1.1 税负与税收体系的结构调整 (15)3.1.2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6)3.1.3 建立现代财政制度 (17)3.2 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 (18)3.2.1 商业银行业务与发展牌照制放宽 (20)3.2.2 增强汇率市场化与资本账户可兑换 (21)3.2.3 强化金融市场监管与风险防控 (22)3.3 国有企业改革 (24)3.3.1 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25)3.3.2 深化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 (26)3.3.3 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27)3.4 市场体系建设 (28)3.4.1 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 (29)3.4.2 重塑城乡统一市场 (30)3.4.3 促进服务市场发展 (32)4. 简化的制度与法律构建 (33)4.1 行政许可简化与放权松绑 (33)4.2 保障产权和合同权利 (34)4.2.1 财产权的明确界定与保护 (36)4.2.2 合同法的完善与执行保障 (37)4.2.3 知识产权制度的全方位完善 (38)4.3 对外开放大格局 (39)4.3.1 推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 (41)4.3.2 拓展国际竞争合作 (42)4.3.3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43)5. 社会体制改革的益处与调整 (44)5.1 社会管理体制与公共服务改革 (45)5.1.1 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效能 (47)5.1.2 推进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事业 (48)5.1.3 加强社会治理能力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49)5.2 推动公平包容的社会管制 (51)5.2.1 增强社会政策与可持继发展战略的对接 (52)5.2.2 消除社会歧视,增进社会公正 (53)5.2.3 倡导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理念 (55)6. 结语与未来展望 (56)6.1 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新挑战与解决策略 (57)6.2 全面深化改革的里程碑意义与影响 (59)6.3 总结与未来展望 (60)1. 内容概述市场化改革深入推进:深化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构建更加公平、开放、竞争激烈的市场体系,释放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
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融合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规则是: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以此为标志,我国把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纳入了规范化轨道。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所谓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的非执行董事(有时也称外部董事)。
严格的说,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管理层,除了收取费用和少量持股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交易或关系,具有完全意志,代表公司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董事。
实际上是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简称。
我国的股份制和公司化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下取得了蓬勃发展。
但我国的证券市场尤其是上市公司近几年来经历的“信任危机”,公信力下降,以及证券市场监管中暴露出来的上市公司造假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违规现象比较严重。
同时,由于我国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大股东或内部人控制董事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失衡,少数人独揽大权、缺少监督、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的引入被寄予厚望,用以根治公司经营者和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我国公司治理由平行式“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演变为“二元制”加英美法系“一元制”的治理模式,从而形成了两种监管制度——监事会制度与独立董事制度并存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监事会制度及评价受立法传统影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监事会与董事会分设的监管体制,监事会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公司行使监督权,监督董事会及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
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实践中,监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之所以被严重地弱化,其原因是多样的,但主要在于两个方面即立法上的缺陷和体制上的弊端。
公司体制
监事会
• 监事会负责管理委员会成员任免 • 监事会下设委员会作为执行主体 • 监事会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参与重 大决策
审计 委员会
监控内部 财务控制 体系 审核财务 数据
任命、考 核与薪酬 委员会
评估高层 经理业绩 决定高层 经理薪酬
办公室 (秘书局)
监事会内 部工作协 调 对外信息 发布与管 理
其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根 据需要)
公司治理结构原则
通过激励机制保证人力资本应 有的地位及利益 通过约束机制防止人力资本侵 犯货币资本的利益, 犯货币资本的利益,从而维护 非人力资本的地位及利益
预留引入新股东接口及发展 可能性(如上市) 可能性(如上市)所要求法 人治理结构的延续、 人治理结构的延续、一致性
3
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
4
治理结构的持续性建设
任命、考 核与薪酬 委员会
评估高层 经理业绩 决定高层 经理薪酬 非内部董 事为主 决定总经 理提名
任免 委员会
董事会业 绩评估 董事会成 员提名 由董事会 成员构成
监督 委员会
监督董事 会工作有 效性 完全由独 立外部董 事构成
办公室 (秘书局)
董事会内 部工作协 调 对外信息 公布与管 理 成员构成
代表国家 德、荷 银行体系发达,资本市场发展不充分 立法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不明确、不严 格 有许多交错持股,尤其大量股份被金 融机构持有,股权结构相对集中 对信息的充分披露有较低要求 较少关注股东价值,股东对管理的影 响力较弱
公司法人代表 负责战略筹建与业 务发展 由公司高层管理人 员构成
管理董事会
管理层
- 6-
董事会的功能
议题 明确并了解董事 会的角色 意义 将董事会的工作与股东及经营 管理人员紧密联系在一起 董事会要积极参与
VIE架构下上市公司控制权研究
VIE架构下上市公司控制权研究作者:段楠来源:《大经贸》2018年第11期【摘要】 VIE架构是我国今年来在美国市企业通常采取的企业组织架构。
通过研究发现,VIE结构下的企业管理模式和传统企业管理模式不同,它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支撑。
因此,创始人如何在这种企业架构下有效的管理企业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本文试着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控制权配置入手,使创始人在协议构建之初就能对企业控制权进行有效配置,更好的保护自身利益。
【关键词】 VIE ; 架构协议控制权危机控制权配置一、VIE 的含义与起源VIE 的全称是 Variable Interest Entity,中文意为“可变利益实体”,即协议控制模式,是美国标准会计准则 FIN46 中关于被投资实体的一个术语。
在中国,VIE 架构又称“新浪模式”,自2000 年“新浪网”采取协议控制架构成功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以来,新东方,阿里巴巴等众多国内企业通过签订VIE 的模式搭建协议控制架构在国外上市。
已经成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限制外商投资领域的普遍途径及境内互联网行业企业赴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主要途径。
二、VIE 架构的搭建搭建 VIE 架构的常规流程如下:第一步:境内运营实体的创始人共同或各自在境外离岸法域(通常会选择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一个壳公司,即“创始人壳公司”;第二步:创始人壳公司在开曼群岛(Cayman)成立一个公司,作为未来的境外上市主体(在VIE 架构搭建完成之后,该上市主体会在上市前引进VC/PE投资人);第三步:境外上市主体再在香港设立一个全资壳公司;第四步:香港壳公司再在境内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即外商独资企业(以下简称“WFOE”);第五步:WFOE通过与境内运营实体签订一系列控制协议,达到实际上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目的。
三、VIE架构協议和公司控制权危机(一)、VIE 架构包含的协议1、贷款协议:根据本协议 WFOE 贷款给内资经营实体的股东,实现股东将资金注入境内运营实体发展业务与运营的目的;2、股权质押协议:在该协议项下,内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实体企业的股权完全质押给WFOE作为履行其他协议的担保;3、业务合作协议:在该协议项下,WFOE 向境内运营实体提供独家的咨询和技术服务,通过支付“服务费”从而实现转移利润的目的;4、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在该协议项下,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委托WFOE行使其在境内运营实体的股东表决权。
董事会制度的起源及其演进.doc
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内容提要:公司的两权分离和董事会作为决策中心、董事会采取共管与合议模式及董事作为公司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董事会的三个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几乎概无例外,并衍生出诸多细致规定。
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忽略了这些法律原则;结构—功能视角和关系型契约理论可以解释其合理性,但不能解释成因。
按照政治—历史理论,董事会是为了确保组织独立性而出现的。
随着公司从公向私的演化发展,这三个原则植根于法律制度之中。
而中国对公司的理解是和融资、营利联系在一起的,受制于从功能上认识公司和传统观念,从清末接触公司概念以来,中国对董事会制度的理解一直较为薄弱,这也表现在现行法中。
应结合政治理论理解董事会制度。
古今中外,有公司必有董事会。
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要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中的问题。
和纷纭芜杂的公司理论及其延伸命题——公司特性究竟包括哪些因素——的持久争论相比,[1] [1]董事会在规范意义上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者,集体决策、合议和共管的行为模式,几乎没有例外。
但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常常忽略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存在的特征。
董事会的存在及其运作模式,受制于公司理论,这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
在19-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对公司的理解受制于拟制论和实在论的争论;20世纪30年代之后,各种各样的合同理论和政治理论沉溺于解释股东如何形成群体或实体及其权威或利益分配,更多关注公司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对股东利益的偏离。
近年来,董事会制度的原则、合理性、角色定位等规范命题的研究开始涌现。
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一个中国文本。
一、董事会制度的原则性规范纵横观察各国成文法和判例,公司董事会制度中有三个隐性的统领原则,界定了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边界,即(1)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director primacy);(2)董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平等的并且集体合议方式行事;(3)董事会对公司制度的有效和正当运作负有最后责任。
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
董事会制度起源、演进内容提要:公司的两权分离和董事会作为决策中心、董事会采取共管与合议模式及董事作为公司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董事会的三个基本原则,各国立法几乎概无例外,并衍生出诸多细致规定。
产权—不完全合同理论忽略了这些法律原则;结构—功能视角和关系型契约理论可以解释其合理性,但不能解释成因。
按照政治—历史理论,董事会是为了确保组织独立性而出现的。
随着公司从公向私的演化发展,这三个原则植根于法律制度之中。
而中国对公司的理解是和融资、营利联系在一起的,受制于从功能上认识公司和传统观念,从清末接触公司概念以来,中国对董事会制度的理解一直较为薄弱,这也表现在现行法中。
应结合政治理论理解董事会制度。
古今中外,有公司必有董事会。
这一问题在世界范围内的一致性,要远远超过大多数法律中的问题。
和纷纭芜杂的公司理论及其延伸命题——公司特性究竟包括哪些因素——的持久争论相比, [1] [1]董事会在规范意义上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行使者,集体决策、合议和共管的行为模式,几乎没有例外。
但中国的公司和公司法理论研究,常常忽略了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存在的特征。
董事会的存在及其运作模式,受制于公司理论,这在过去没有得到很好的解释。
在19-20世纪的大多数时间里,对公司的理解受制于拟制论和实在论的争论;20世纪30年代之后,各种各样的合同理论和政治理论沉溺于解释股东如何形成群体或实体及其权威或利益分配,更多关注公司管理者作为代理人对股东利益的偏离。
近年来,董事会制度的原则、合理性、角色定位等规范命题的研究开始涌现。
本文试图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提供一个中国文本。
一、董事会制度的原则性规范纵横观察各国成文法和判例,公司董事会制度中有三个隐性的统领原则,界定了公司董事会运作的边界,即(1)董事会是公司权力的最高行使者(director primacy);(2)董事会采用一人一票平等的并且集体合议方式行事;(3)董事会对公司制度的有效和正当运作负有最后责任。
公司法修订中不同的“董事”概念,你分得清吗
59功能,通常认为董事是否在高管层中任职是判断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的基本标准。
公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第一百二十四条首次在法律草案中提出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概念,明确二者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是否参加公司经营管理。
对于非执行董事,虽然本次公司法修订不再着墨,但作为与执行董事相对的概念,其内涵的明晰依然重要。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有何区别?通常认为,执行董事在公司经理层担任职务,而非执行董事则不在公司经理层担任职务。
独立董事则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层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的董事,需要满足一系列独立性测试。
整体上看,执行董事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则起到监督和决策支持的作用。
因此,独立董事一定是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未必是独立董事,而执行董事则必然不独立。
更细化地说,独立董事是独立的非执行董事,但是非执行董事可能独立也可能不独立。
例如,《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组成”,明确地体现了上述包含关系。
不同于一般的上市公司,银行业保险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往往会很明确地将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分别进行标注。
又如,港交所在《董事会及董事企业管治指引》(简称“《指引》”)中明确,“执行董事参与发行人业务的日常运作。
执行董事作为发行人高级管理层的一分子,应确保管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及最终对股东负责,并愿意聆听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与他们紧密合作。
”同时,《指引》进一步规定了独立非执行董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明确“非执行董事不属于发行人管理层,亦不视为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则是符合《上市规则》项下独立性准则的独立董事。
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未必是发行人业务的业内人士或专家,但可能具备其他方面(例如法律、会计、房地产及信息科技)的技巧及经验,有助强化董事会成员在技巧、经验及多元观点方面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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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错董事会的采用并未限制股东的董事罢免权,股东可以行使罢免权将任期尚未届满的其他董事解任。因此,交错董事会自身不具有捍卫董事职位的功能,反收购效应更是无从谈起。
当股东罢免董事的权力除了遵循法定程序外不受任何限制,即无需任何理由就可罢免董事时,不管董事任期是否交错,收购者为控制董事会的等待时间都是一样的,最短是数天(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之前获得多数股份),最长是1年(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之后获得多数股份)。显然,在股东罢免董事无须正当理由时,交错董事会并不具有区别于非交错董事会的反收购效应。
下面这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这一点。假设股东罢免董事须有正当理由,A公司实行将董事分为三类的交错董事会制度,B公司不实行该制度,董事任期1年。在A公司,收购者获得控制权的时间最短是数天加1年(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之前获得多数股份),最长是2年(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召开之后获得多数股份)。在B公司,最短是数天(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之前获得多数股份),最长需要1年(收购者在年度股东会议之后获得多数股份)。
1998年上半年,大港油田及其关联企业通过连续购入爱使股份一跃成为其第一大股东。不料,大港油田入主爱使股份的计划却受阻于爱使股份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爱使股份章程第67条第4款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数的1/2。”此外,爱使章程第67条第2、3款还对股东的董事提名权以及提名程序作了限制。上述章程条款是否有效?不仅收购战的攻防双方各执己见,理论上也是众说纷纭。最终,中国证监会认定爱使股份章程“不规范”,本次风波遂以爱使股份于同年10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第67条而告平息。
Bebchuk等人对交错董事会旗帜鲜明的批评,引发了理论上的争论。一些学者因为总体上对治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持肯定态度,因此对治理层运用交错董事会抵制敌意收购也表示赞同。例如,Bainbridge认为,Bebchuk等人建议将要约收购的决定权从董事交给股东,这与基本的公司治理原则相冲突。董事至上不仅在现在,而且在将来也应当是公司治理的首要原则,因为其促进了效率。对于包括敌意收购在内的公司事务,董事而非股东最适合作出决策。Scout则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指出董事会必须为公司利益相关者而不仅仅是股东的利益服务,从长远来看这对股东也是有利的,因为其促进了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投资。交错董事会即使违反了股东的意愿,却能使董事服务于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因此不会给收购造成困难。总之,这些学者均认为对敌意收购的决定权应把握在董事手中。尽管董事可能滥用权力,但其所负的信义义务已经为股东利益提供了充分的保护,而且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可以进一步防止董事权力的滥用,因而不能全盘否定反收购措施存在的必要性。
但在笔者看来,上述争议双方的立论基础其实并不成立。在此首先表明本文的基本立场:第一,交错董事会仅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方能成为一种反收购策略。根据我国新《公司法》,交错董事会不具有反收购效应,对其的采用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得到支持。第二,限制董事改选数量的做法不属于交错董事会制度,两者“貌似神离”,对此类章程条款合法性的评价,应从其他路径着手。
要:一些上市公司在章程中限制股东大会改选董事的数量。很多人认为这种做法属于交错董事会制度,主张应当答应治理层采取这种较为暖和的反收购措施。本文认为,交错董事会仅在特定的法律制度下方能成为一种反收购策略。根据我国新《公司法》,交错董事会不具有反收购效应,对其的采用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就应得到支持。限制董事改选数量的章程条款不属于交错董事会制度,而是对股东享有的董事选任权和罢免权的违法限制。
关键词:董事会制度,交错董事会,反收购,公司法
问题的提出:案例及其争议
尽管公司控制权市场在我国尚不发达,公司收购大战仍然不时爆发。有鉴于此,一些上市公司经常在章程中设置一些“障碍”,以阻止收购方顺利入主公司。其中之一,就是章程规定每年的股东大会只能改选部分董事,这也被称为“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以阻止收购方迅速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这方面最闻名的案例,莫过于爱使章程风波。
但是当上述两种措施结合时,即使潜在的收购者赢得一次委托书争夺,他也只能控制董事会的少数席位,因而不能赎回毒丸并发出收购要约。相反,他必须等上至少1年并赢得第二次委托书争夺才能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这一实质性的等待期对收购者而言成本高昂并难以忍受。此外,由于收购者必须分别赢得两次年度选举,其在第一次选举中向股东提出有力的收购要约没有意义,因为目标公司的价值可能会在等待第二次选举的过程中发生戏剧性的变化,这反过来使其很难赢得首次选举。总之,这一结合的反收购策略对潜在收购者来说成本巨大。
限公司2006年4月修订的章程第96条规定:“董事局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局总人数的1/3(共有9名董事)。”
此类“限制董事改选数量”的章程条款是否有效,理论上有针锋相对的两种观点:(1)有效说。该说认为,爱使股份章程第67条“董事、监事换届选举,最多只能改选其中1/2”的规定实际上类似于交错董事会(staggeredboards),是一种典型的反收购“驱鲨剂”。该反收购条款是股东大会出于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协商合作的产物,并非爱使经营层为保有自己的职位、出于私心而安排的驱鲨剂,简单否定此种反收购条款的效力并不妥当。(2)无效说。一些反对者声称,应将反收购的决定权交给股东大会而不是董事会,限制董事改选数量的反收购措施损害了股东利益,应属无效。
二、公司收购中的交错董事会
在2002年,美国学者Bebchuk等人对交错董事会和毒丸所各自具有的反收购效果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当交错董事会和毒丸相结合时,敌意收购将面临几乎不可逾越的障碍。
具体而言,一项毒丸的存在,仅仅要求一个潜在的收购者在开始敌意收购之前赢得一次委托书争夺以更换董事会。一旦新的董事会被选举出来,毒丸即可被赎回,收购便可
其实,Bebchuk等人也承认,交错董事会必须和罢免董事须有正当理由的条款相配合,才能起到阻碍敌意收购的作用。此时,收购者只能选派自己的代表替换少部分任期届满的董事,但对任期尚未届满的大多数董事,收购者往往无法提前将其解任,除非这部分董事行为不当或主动辞职,收购者仍然无法控制董事会。
笔者认为,即使在罢免董事须有正当理由的规定下,交错董事会也未必具有反收购效应,这关键取决于不实行交错董事会时董事任期的长短。由于交错董事会使得收购者控制董事会的时间最长为2年,所以,当董事的通常任期少于2年时(如美国),交错董事会才可被视为具有一定的反收不同观点,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交错董事会,均认为交错董事会确保了部分董事可以不被更换,并由此产生了反收购效应。问题在于,这种看法是正确的吗?
从直接效果看,交错董事会通过将董事分为三类并将每类董事的任期错开,所能确保的仅仅是每年将有2/3的董事不会因任期届满而被更换。但正如前述,董事可以主动辞职。更为关键的是,根据美国很多州的公司法,
稳定性和连续性。在交错董事会制度下,每年只有一小部分董事被更换,这就确保了在任何时候都有部分董事具有丰富经验且熟悉公司事务,也就确保了公司计划执行的连续性。(2)独立性。交错董事会制度使董事的任期延长,董事会因此能独立于经理层的控制,更好地作出独立判定。(3)长期设计。交错董事会答应董事在考虑公司长期利益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公司规划,因为董事知道将根据他们在一段时间内的表现对他们进行评价,也就不会过分关注短期结果。有学者主张,现代公司治理最严重的问题是股东关注短期结果。因为股东持有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他们感爱好的是短期收益最大化而非公司的长期成功。为使董事关注对公司生存和成功至关重要的长期设计,他们甚至建议将公司选举制度从每年一次改为每五年一次。董事交错任期实现了这一目标,却无需改变公司选举制度。
以进行。而交错董事会的存在,也仅仅是延迟了敌意收购者控制公司的时间,因为其必须赢得两次年度董事会选举才能获得董事会的控制权。即便不能马上控制董事会,收购者仍会发出敌意收购要约并获取多数股份。因此,毒丸或交错董事会虽然具有一定的反收购效果,但不会对敌意收购构成实质限制。
2。反对观点
有学者认为,上述支持交错董事会的观点根本经不起具体审阅,具体理由如下:其一,稳定性并非现代公司法的追求目标,公司业绩而非董事稳定才应成为公司成功与否的衡量标志。很明显,公司业绩有时需要董事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但有时并非如此。甚至,当股东希望推翻董事会时,交错董事会实现的却仍然是董事会的连续性。而且,交错任期是公司向董事提供的确保任职的单方承诺,却并未约束董事在整个任期内为公司服务,因为他们随时可以辞职。因此,交错董事会约束了股东而非董事,只在单方意义上实现了稳定。其二,长期设计理由假设董事选举会影响董事业绩。因此,假如人们希望董事关注长期设计,就应当延长他们的任期。事实上,董事选举很少关注董事的业绩。即使董事选举是每年进行,董事也很少被罢免。因此,需要将公司注重力从短期表现转向长期表现不能使交错董事会制度成为必要。其三,实践表明,董事在改选中非常依靠经理层,并且需要经理层向他们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开展工作。并且,董事的独立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和高级经理层存在商业和家庭联系。因此,交错董事的任期不会充分提高他们的独立性,却使董事会更加远离股东的控制。
交错董事会:一种反收购策略?
一、对于交错董事会的一般看法
交错董事会在美国非常流行,其典型做法是将董事分成三类,每类董事任期3年,每年的股东会议仅就其中一类董事进行改选。正因如此,该制度也被称为分类董事会制度(classifiedboards)。而在不实行交错董事会的公司,董事的任期终止于他们被选任之后的下一次股东年会,换而言之,董事任期只有1年。
资料显示,在美国接近70%的公众公司具有交错董事会,但是直到最近几年,随着交错董事会在公司收购中的广泛运用,其才成为公司法理论研究的主题之一,并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支持观点
支持交错董事会的理由主要有:(1)稳定性。公司是一个持续经营(going-concern)的实体,需要董事会保持一定程度的
笔者注重到,无论是。持“有效说”的学者,还是持“无效说”的部分学者,他们往往具有共同的立论基础,即将限制董事改选数量的规定视为交错董事会制度,并认为交错董事会具有反收购效应,只不过两者得出的结论正好相反而已。前者主张原则上应当答应治理层采取这种较为暖和的防御型反收购措施,而后者则认为这可能损害股东利益。这样一来,相关争论常被导向是否应当答应治理层采取反收购措施这一更为宏大的命题,双方由此论战不休却胜败难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