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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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
1.法国
法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渡期。在早期,法国的学术界和判例并不认可违反合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法保护范围仅限于经济利益,所以,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不能到得赔偿。典型的案例就是1932年赛奴民事法院对殡仪公司就葬礼的迟延支持了让遗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而法国赛奴民事法院则是扩张解释损害赔偿的概念从而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首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以及精神损害的定义。精神损害在我国学术界有两种定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精神损害的精神疼痛,包括生理上的疼痛或心理上的疼痛,法人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资格;广义说,在另外的精神疼痛,精神损害也反映个性损失或损害。因此,法人有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资格。在本文同意狭义说的观点。此外,精神损害不包括较低层次的不快或不适。所以,精神损害系精神痛苦,即生理之上痛苦或心理之上痛苦且达到严重程度才能请求赔偿。依照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责任逻辑关系,有损害就会产生义务造成责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正确的主题的个人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非法侵权和遭受精神疼痛,这需要一些属性为浮雕的系统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是违反合同导致对方严重的精神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阿迪斯诉格兰冯案虽然确立了违约非财产损害不予赔偿的原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经济的发展和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这一原则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及时代的进步。正因如此,英国法院通过司法判例批准了违反合同责任的精神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规定主要有三种:1)之所以订立合同就是为了享受安宁、快乐;2)以减轻痛苦或麻烦为目的的合同;3)疼痛是由一方的违约造成的,对生活造成不便。
(2)肯定的案例
司法实务界对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普遍持否定的态度,但也有法官为了追求个案正义采用扩张解释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典型的案件就是2014年的广西罗昌钊等诉葛泉晟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具体案情:在2014年1月18日,葛泉晟发现1月17日入住的罗某某与李某某裸体死在其经营的扶绥县星海旅馆房间内。后经尸检等多面查明罗某某死因系在房内沐浴使用设施过程中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的。然后,死者罗某某的亲属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五万元。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不应有的精神痛苦,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生活水平、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二千元。该案最显著的是要违约之诉中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此外,法院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还有廖某诉杭州西湖旅游巴士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
摘要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涉及精神利益的合同也越来越多,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日渐突出。但是,我国目前的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周全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从我国理论界的学说以及国内案例可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存在争议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未达成一致。这导致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地救济。我国最近颁布的《民法总则》亦未解决该问题。要想全面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合理的立法经验,比如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来设置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在建设的精神损害赔偿系统的设计应的形式元素和限制到建立一个合理的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系统,实现当事人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救济。
2.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趋势
通过案例可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司法界没有达成共识。在《民法总则》颁布前,由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上没有一致明确,所以出现处理结果不同的现象。现在,《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上达成一致。所以,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司法实践将趋向于采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
2.美国
美国在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与英国基本相同,从早期的否定到后来遵循“原则——例外”的模式。《合同法重述》(1993)之第341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重述》(1981)之第352条对“由情绪障碍而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规定。同时1981年《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在评论部分对第353条规定深入解释: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可以预见,情绪偏见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有两种例外:1)为伴随身体上阻塞的情绪偏见,可以是基于侵权的方式来处理;2)违反可能会导致情绪严重损害。如运送尸体或正确处理尸的契约。美国在这两次立法中确立了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承认,例外情况才同意。
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与之前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都是主要涉及违约与侵权竞合问题,并没有对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精神损害但没有出现与侵权竞合的情形下能否请求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现行法律也只是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也仅限于侵权领域。而首次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全面规定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也是针不涉及违反合同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尽管产法和最高院偏向否定,但一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态度也是模糊的。如果在没有出现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下,即使违约行为给受损害方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受损害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状况
1.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
由于法律违反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法律理解的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现象,以下为两类典型的案例。
(1)否定的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通说持否定说,所以大多数法院采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及持否定的态度,其主要原因是合同违约之诉中没有精神损害。比如,陆雅琴诉宝钢集团上海国际旅游社旅游合同责任纠纷案典型案件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都没有得到支持。案情:2015年在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理原告陆雅琴以违约之诉请求被告宝钢集团上海国际旅游社因违约而致使原告身体伤残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让原告以侵权之诉主张其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因原告坚持不变更为侵权之诉而以《旅游纠纷案件若于规定》驳回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2.肯定说
与否定说相对应的是持肯定态度即肯定说的学者。例如学者崔建远在核心期刊《法学杂志》发表文章对否定说观点进行驳斥,其反驳观点主要有:一,如果站在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内在的法律不是一个适当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发生变化。确认是一个立法问题,不应该依赖合同法的过去,而应该检查现行社会,经济和道德是否对合同法规定的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要求;二,完全否定缔约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否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才能消除缔约者重重缔约顾虑。不然,仍会使缔约者顾虑重重影响缔约。而否定说认可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在医疗合同、产品销售等合同中可以设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其主张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利于鼓励交易原的理论主张则不攻自破;三,无论是完全由侵权法规定还是由合同法有限地规定精神损害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都是客观的。如果严格限定合同类型及具体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四,在合同违约之诉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比侵权与违约竞合的做法更加简单,而且立法上也没有明确排除在违约之诉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五,如果交易是财产流转,那么合同并不都是交易,如旅游合同,拍摄结婚照合同等不宜定位为交易;即便是作为交易的合同,也不全都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如赠与合同、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等;还有提供婚庆服务之类的服务合同。另外还可以根据其宣传及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判定。此外,精神损害的首要功能就是补偿性。立法上表明对受害方起补偿作用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违约之损害赔偿也有肯定惩罚性赔偿的特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否定说的惩罚性赔偿说不具合理性。
(四)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分歧
关于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界已经争议,有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如王利明、梁慧星等,也有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如崔建远、陈雪强、韩世远等。通说持否定态度。
1.否定说
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提出合同中的精神损害不可预见、难以证实和估量。如学者王利明提出:(1)精神损害仅由法律的侵权行为法得到补救措施;(2)对于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会给各方巨大的承包风险,而不是有益于鼓励交易;(3)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制度的实现,会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4)受害人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下完全可以通过侵权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否定说学者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违约精神损害使非违约方得到交易之外的利益;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相矛盾。
三、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域外立法借鉴
我们可以比较分析不同的方法法系的不同国家的立法发展设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英美法系
1.英国
在早期提出合同法保护的利益只是单纯的财产利益,精神损害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只有出现人身伤害时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一原则是在阿迪斯诉格兰冯案中确立的。该案的大致情形:在阿迪斯诉格兰冯(1909)一案中,格兰冯公司违反了合同,在解雇了阿迪斯时采取了非法并带有羞辱性质的方式。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格兰冯公司给阿迪斯带来巨大的感情伤害应当赔偿,但上议法院最终否定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议法院认为,公司以错误的方式解雇雇员,应该赔偿雇员所遭受的损害,但对雇员感情上的伤害一般不予赔偿。
(三)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定义默认情况下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区分精神之损害赔偿、违约之损害赔偿、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这三个概念。首先,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之损害赔偿的主要不同之处是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产生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当事人具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是侵权。其次,违反合同精神损害和违反合同损失的区别:默认情况下损害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整的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该是负损害赔偿责任。这两个主要区别是违反是否每个其他原因精神损害。
(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
第一,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产生的债务人合同义务违反。产生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和一方当事人的违反合同给对方严重的精神损害;第二,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预先约定。根据合同原理的自主权,缔约方可以在合同协议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补偿是默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虽然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以违约方的过错为条件否定引起违约方心理状态的不良改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是补偿是主要功能。违反合同精神损害主要作用是为了弥补受害者的作用;第四,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限制是非默认情况下实际蒙受的所有损坏违约精神损害难以估量,所以应当设置合理的限度。以违约责任保护的履行利益和预期利益为参照将非默认情况下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所有损害为限度。
(一)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4
(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状况4
1.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4
2.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趋势5
三、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域外立法借鉴6
(一)英美法系6
1.英国6
2.美国6
(二)大陆法系7
1.法国7
2.德国8
(三)借鉴8
四、我国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建议8
(一)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选择8
(二)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设计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合同类型呈现多元化发展,参与的精神利益的共同越来越多。合同违反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文本泛关注的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关合同违反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该制度在司法实践逐渐揭示其缺陷。没有统一系统地规定违反现行法律精神的损害赔偿,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决。本文通过理论界学说比较、案例分析、域外之立法经验以论述证我国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从而完善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引言………………………1
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概述………………………1
(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
(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2
(三)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2
(四)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分歧2
1.否定ຫໍສະໝຸດ Baidu3
2.肯定说3
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4
1.法国
法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也经历了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过渡期。在早期,法国的学术界和判例并不认可违反合同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法保护范围仅限于经济利益,所以,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不能到得赔偿。典型的案例就是1932年赛奴民事法院对殡仪公司就葬礼的迟延支持了让遗族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而法国赛奴民事法院则是扩张解释损害赔偿的概念从而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概述
(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首先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以及精神损害的定义。精神损害在我国学术界有两种定义: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精神损害的精神疼痛,包括生理上的疼痛或心理上的疼痛,法人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资格;广义说,在另外的精神疼痛,精神损害也反映个性损失或损害。因此,法人有一个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资格。在本文同意狭义说的观点。此外,精神损害不包括较低层次的不快或不适。所以,精神损害系精神痛苦,即生理之上痛苦或心理之上痛苦且达到严重程度才能请求赔偿。依照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责任逻辑关系,有损害就会产生义务造成责任。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正确的主题的个人利益或其他利益的非法侵权和遭受精神疼痛,这需要一些属性为浮雕的系统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是违反合同导致对方严重的精神所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阿迪斯诉格兰冯案虽然确立了违约非财产损害不予赔偿的原则,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及经济的发展和更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提出,这一原则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及时代的进步。正因如此,英国法院通过司法判例批准了违反合同责任的精神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规定主要有三种:1)之所以订立合同就是为了享受安宁、快乐;2)以减轻痛苦或麻烦为目的的合同;3)疼痛是由一方的违约造成的,对生活造成不便。
(2)肯定的案例
司法实务界对违约之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普遍持否定的态度,但也有法官为了追求个案正义采用扩张解释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典型的案件就是2014年的广西罗昌钊等诉葛泉晟等服务合同纠纷案,具体案情:在2014年1月18日,葛泉晟发现1月17日入住的罗某某与李某某裸体死在其经营的扶绥县星海旅馆房间内。后经尸检等多面查明罗某某死因系在房内沐浴使用设施过程中发生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的。然后,死者罗某某的亲属诉至扶绥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五万元。扶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带来不应有的精神痛苦,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生活水平、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考虑。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一万二千元。该案最显著的是要违约之诉中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此外,法院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还有廖某诉杭州西湖旅游巴士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案
摘要
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类型呈现多元化趋势,涉及精神利益的合同也越来越多,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也日渐突出。但是,我国目前的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周全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从我国理论界的学说以及国内案例可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不仅存在争议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未达成一致。这导致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地救济。我国最近颁布的《民法总则》亦未解决该问题。要想全面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则必须借鉴国外的先进合理的立法经验,比如原则-例外的立法模式来设置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在建设的精神损害赔偿系统的设计应的形式元素和限制到建立一个合理的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系统,实现当事人基于违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面救济。
2.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趋势
通过案例可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司法界没有达成共识。在《民法总则》颁布前,由于《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上没有一致明确,所以出现处理结果不同的现象。现在,《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上达成一致。所以,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司法实践将趋向于采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制度。
2.美国
美国在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与英国基本相同,从早期的否定到后来遵循“原则——例外”的模式。《合同法重述》(1993)之第341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重述》(1981)之第352条对“由情绪障碍而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规定。同时1981年《合同法重述》(第二版)在评论部分对第353条规定深入解释:在通常情况下,即使可以预见,情绪偏见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但有两种例外:1)为伴随身体上阻塞的情绪偏见,可以是基于侵权的方式来处理;2)违反可能会导致情绪严重损害。如运送尸体或正确处理尸的契约。美国在这两次立法中确立了违约之诉的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予承认,例外情况才同意。
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
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与之前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都是主要涉及违约与侵权竞合问题,并没有对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精神损害但没有出现与侵权竞合的情形下能否请求赔偿做出明确的规定。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现行法律也只是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进行明确的规定,但也仅限于侵权领域。而首次针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全面规定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也是针不涉及违反合同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尽管产法和最高院偏向否定,但一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态度也是模糊的。如果在没有出现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下,即使违约行为给受损害方带来严重的精神损害,受损害方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状况
1.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
由于法律违反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和法律理解的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现象,以下为两类典型的案例。
(1)否定的案例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通说持否定说,所以大多数法院采用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及持否定的态度,其主要原因是合同违约之诉中没有精神损害。比如,陆雅琴诉宝钢集团上海国际旅游社旅游合同责任纠纷案典型案件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都没有得到支持。案情:2015年在上海宝山区法院审理原告陆雅琴以违约之诉请求被告宝钢集团上海国际旅游社因违约而致使原告身体伤残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上海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让原告以侵权之诉主张其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因原告坚持不变更为侵权之诉而以《旅游纠纷案件若于规定》驳回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2.肯定说
与否定说相对应的是持肯定态度即肯定说的学者。例如学者崔建远在核心期刊《法学杂志》发表文章对否定说观点进行驳斥,其反驳观点主要有:一,如果站在立法论的角度来看,内在的法律不是一个适当的法律。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会发生变化。确认是一个立法问题,不应该依赖合同法的过去,而应该检查现行社会,经济和道德是否对合同法规定的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有要求;二,完全否定缔约情形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否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才能消除缔约者重重缔约顾虑。不然,仍会使缔约者顾虑重重影响缔约。而否定说认可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在医疗合同、产品销售等合同中可以设立侵权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其主张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不利于鼓励交易原的理论主张则不攻自破;三,无论是完全由侵权法规定还是由合同法有限地规定精神损害问题,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都是客观的。如果严格限定合同类型及具体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四,在合同违约之诉中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比侵权与违约竞合的做法更加简单,而且立法上也没有明确排除在违约之诉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五,如果交易是财产流转,那么合同并不都是交易,如旅游合同,拍摄结婚照合同等不宜定位为交易;即便是作为交易的合同,也不全都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如赠与合同、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等;还有提供婚庆服务之类的服务合同。另外还可以根据其宣传及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判定。此外,精神损害的首要功能就是补偿性。立法上表明对受害方起补偿作用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此外,违约之损害赔偿也有肯定惩罚性赔偿的特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此,否定说的惩罚性赔偿说不具合理性。
(四)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分歧
关于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在理论界已经争议,有持否定态度的学者如王利明、梁慧星等,也有持肯定态度的学者如崔建远、陈雪强、韩世远等。通说持否定态度。
1.否定说
持否定态度的学者提出合同中的精神损害不可预见、难以证实和估量。如学者王利明提出:(1)精神损害仅由法律的侵权行为法得到补救措施;(2)对于违反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会给各方巨大的承包风险,而不是有益于鼓励交易;(3)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制度的实现,会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4)受害人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下完全可以通过侵权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否定说学者认为,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违约精神损害使非违约方得到交易之外的利益;精神损害的惩罚性与违约责任的补偿性相矛盾。
三、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域外立法借鉴
我们可以比较分析不同的方法法系的不同国家的立法发展设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一)英美法系
1.英国
在早期提出合同法保护的利益只是单纯的财产利益,精神损害并不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只有出现人身伤害时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这一原则是在阿迪斯诉格兰冯案中确立的。该案的大致情形:在阿迪斯诉格兰冯(1909)一案中,格兰冯公司违反了合同,在解雇了阿迪斯时采取了非法并带有羞辱性质的方式。上诉法院审理认为格兰冯公司给阿迪斯带来巨大的感情伤害应当赔偿,但上议法院最终否定了上诉法院的判决。上议法院认为,公司以错误的方式解雇雇员,应该赔偿雇员所遭受的损害,但对雇员感情上的伤害一般不予赔偿。
(三)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
定义默认情况下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区分精神之损害赔偿、违约之损害赔偿、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这三个概念。首先,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与精神之损害赔偿的主要不同之处是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产生必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且当事人具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发是侵权。其次,违反合同精神损害和违反合同损失的区别:默认情况下损害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整的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应该是负损害赔偿责任。这两个主要区别是违反是否每个其他原因精神损害。
(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
第一,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产生的债务人合同义务违反。产生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和一方当事人的违反合同给对方严重的精神损害;第二,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可以预先约定。根据合同原理的自主权,缔约方可以在合同协议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第三,补偿是默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虽然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以违约方的过错为条件否定引起违约方心理状态的不良改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是补偿是主要功能。违反合同精神损害主要作用是为了弥补受害者的作用;第四,违反合同精神损害赔偿限制是非默认情况下实际蒙受的所有损坏违约精神损害难以估量,所以应当设置合理的限度。以违约责任保护的履行利益和预期利益为参照将非默认情况下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所有损害为限度。
(一)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状况4
(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状况4
1.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现状4
2.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趋势5
三、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域外立法借鉴6
(一)英美法系6
1.英国6
2.美国6
(二)大陆法系7
1.法国7
2.德国8
(三)借鉴8
四、我国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建议8
(一)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模式选择8
(二)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制度设计10
结语10
参考文献11
致谢12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合同类型呈现多元化发展,参与的精神利益的共同越来越多。合同违反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文本泛关注的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有关合同违反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理论界是存在争议的。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该制度在司法实践逐渐揭示其缺陷。没有统一系统地规定违反现行法律精神的损害赔偿,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同的判决。本文通过理论界学说比较、案例分析、域外之立法经验以论述证我国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对该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议,从而完善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引言………………………1
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概述………………………1
(一)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1
(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特点2
(三)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2
(四)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学说分歧2
1.否定ຫໍສະໝຸດ Baidu3
2.肯定说3
二、我国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