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及-货物监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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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及货物监管合作协议
编号:_________ 第 ________ 号
甲方(质权人):
住所:
负责人: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丙方(保管人、监管人):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为保障甲方与乙方仓单质押业务的履行,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依法订立本合同。
1法律关系
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保管人,占有、保管货
物,出具仓单,同时受甲方委托监管指定仓单项下货物。
2仓单质押、货物监管及印鉴样式
2.1乙方将其货物存入丙方仓库,丙方据此开出以乙方为存货人的仓单。
乙方将仓单背书质押,经丙方确认后移交给甲方。甲方自占有该由丙方确认的经背书质押的仓单时开始享有质权,以担保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授信。丙方按照本合同代理甲方占有并监管该仓单项下的货物。
2.2 合法成立质权的仓单项下货物以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的仓单列明的为
准(《仓单》格式见附2.1 )
2.3 在监管期间,丙方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2.3.1保证仓单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
2.3.2按照合同法和保管合同妥善、谨慎保管仓单项下货物,在货物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的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2.3.3接受甲方对货物的勘验、检查、查询。
2.4仓单质押及货物监管的存续期间,自仓单交付给甲方之时起至甲方背书解除并退还仓单质押之时为止。
2.5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格式见附 2.4 )。
3提货规定
3.1仓单是提取货物的唯一有效凭证。仓单质押给甲方后,如果甲方在仓
单上作出了解除质押的背书并交还给乙方,则乙方有权凭仓单提取货物。未经甲方书面通知,仓单不得补办和挂失。
3.2.如果乙方申请提取的货物不足一张仓单,而甲方经审核仍同意其提货,则甲方向丙方签发《部分提货预通知书》(见附2.2 )。接到该《预通知书》后,丙方应就《预通知书》所列拟允许乙方提取的货物之外的货物出具新的仓单,并
由乙方做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甲方收妥新的质押仓单后将原质押仓单进行解除质押背书,并交还乙方,乙方可凭已被解除质押的仓单和甲方之前出具的《预通知书》向丙方提取《预通知书》中载明的仓单项下货物。4费用及支付方式
4.1甲、乙、丙三方一致同意本协议项下对经办理质押手续的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费、仓储费、运杂费、装卸费、检验费、印花税等因仓储保管和监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标准、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见《费用约定书》(附 2.4 )。
4.2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7.1款所列相关费用,丙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付款,如乙方未在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七(7)日内付清所欠款项,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利但无义务代乙方支付经核实欠交的相关费用。
4.3甲方代为支付7.1款所列相关费用的,乙方应在甲方代为支付之日起三
(3)日内将该款项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支付给甲方。该代付款项,作为上述主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组成部分,以质押仓单项下的货物
为担保偿还。
5留置权
丙方未足额收取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前,对经甲方解除质押手续的仓单项下的货
物享有留置权。6其它约定
6.1占有监管期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办理经办理质押手续的仓单项下货物的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负担;保险的被保险人为甲方,保险单和保险合同由甲方保管;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
值不低于质物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授信到期期限后三个月,并在偿清授信债务前连续办理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授信本息费用。
6.2本合同项下的一切争议、纠纷,按照下列第__________ 项方式解决:
(1)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_____________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3其它:
7声明与保证
7.1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7.2三方签署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丙方已悉知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律后果,甲方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7.3乙方保证经办理质押手续的仓单项下货物为乙方享有合法权利的财产,在订立本合同前或订立本合同后不被抵押、质押、租赁给其他人,也不存在其他
影响或妨碍甲方质权的其他情况。
7.4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合同,并为他方行使本合同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7.5乙方、丙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合同的效力提出异议。
8违约责任
8.1 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未给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守约方支付滞纳金。违反其它合同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等损失。
8.2乙方违反本合同,甲方有权宣布全部授信额度提前到期、停止乙方使用授信额度或削减授信额度,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或补救措施,要求乙方及其担保人提前偿还已使用授信额度。
9不可抗力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未能完全适当地履行其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书面通知有关情况,并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
五个工作日内向另外两方提供当地公证部门或有权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任何一方在遭受不可抗力后未能按本协议履行其义务的,无需承担责任。
10协议生效
10.1本合同于三方当事人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中手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10.2下列文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份:
附件1《仓单》
附件2《解除部分质押通知书》
附件3《印鉴式样》
附件4《费用约定书》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及附件)
(仓单质押与货物监管协议签署页)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