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监管协议(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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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监管协议
合同编号:
质权人(全称):南宁市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1
保管人(全称):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九三一处
出质人(全称):广西南宁市和顺糖业有限公司
鉴于保管人储存出质人交付的仓储物,出具提取仓储物的仓单给出质人,并愿意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承担监管责任;出质人以及仓单作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办理短期信用业务的担保,就该项合作业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质人以仓单出质时,质权人有权要求保管人确认出质仓单的真实性、仓单上记载事项是否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等事项。
2、质权人有权检查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并与保管人核实仓储物情况。
3、质权人同意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部分仓储物时,应书面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凭质权人书面通知内容办理相应仓储物的出库手续。质权人允许出质人提取质押仓单项下全部仓储物或者剩余的全部仓储物的,应将质押仓单返还给出质人,并通知保管人仓单质押担保关系终止。
4、实现质权时,质权人有权直接以出质仓单项下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出质仓单项下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无需经过出质人的同意。保管人应积极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办理处置出质仓单项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
第二条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保证在签署和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向质权人提供的仓单及有关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3、保证对仓单及仓储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争议、诉讼1
(仲裁)或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第三人权益等情况。
4、向质权人提交背书完整的合法仓单,签署“同意质押”字样,并经有权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5、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应将仓单申请挂失及补办,不应以转让、赠与、质押或其它方式处分仓单及仓储物。
6、同意保管人向质权人提供出质人在保管人仓储物的进出库、周转率等质权人需要的与仓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7、出质人应协助办理仓单质押手续中的相关审核、鉴定、保险等工作,并承担仓单项下的仓储费及对仓单和仓储物进行评估、保险、保管、维修保养、拍卖、变卖而产生的费用。保证按时足额支付仓储费。
8、质押期间,出质人如需部分提取仓储物,应当提前偿还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或提供等额保证金,质权人确认后按本协议附件格式像保管人出具《提货通知单》,出质人方可提货。出质人提货后,剩余仓储物的数量以《提货通知单》的记载为准。
第三条保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2、保管人应对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出具仓单的,即视为出质人已将仓储物瑕疵及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等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保管人已确认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事项符合约定,且不存在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情形。
3、保管人出具的仓单形式应符合质权人的要求你,确认出质仓单真实、具备完整权利且与仓储物实际情形相符的,应当在出质仓单上质押背书处加盖公章和有权人签字。
4、出质仓单为提取该仓单项下仓储物的唯一合法凭证。自保管人在出质仓单上签章确认时起,至质权人书面通知与出质人质押担保关系终止时止,保管人应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进行止付,并不得接受出质人对质押仓单进行挂失、变更、转让等行为,但质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5、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仓储物,保管人不得将仓储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除
紧急情况或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保管方法。
6、保管人应当建立质物登记制度,定期核查仓储物,按月向质权人提供“质押物资状况检查报告”和“质押物资变动情况表”;质权人需要查验仓单项下的货物时,保管人应予以配合。
7、质押止付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保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质权人:
(1)仓储设施发生事故危及仓储物安全;
(2)仓储物有可能变质或发生其他损坏;
(3)保管人与出质人发生争议;
(4)出质人欠交仓储费;
(5)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要求提货或以挂失、变更、转让等方式处分质押仓单;
(6)第三人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主张权利;
(7)有权机关对质押仓单项下仓储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8)其他可能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情形。
8、出质人违反仓储合同约定,有欠交仓储费等不履行债务情形的,保管人不得留置仓储物,也不得与出质人约定以仓储物抵消仓储费等债务。
9、保管人应积极协助质权人实现质权,办理处置出质仓单项下仓储物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违约责任
1、质押止付期间,保管人违反本协议允许出质人提取、变更或转移仓储物、为出质人办理质押仓单挂失、变更、注销或背书转让的,保管人应在质押仓单价值范围内对相应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质押止付期间,保管人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致使质押仓单或其项下货物价值减少的,应在该等价值减少的范围内对相应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各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或者因不当履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出质人、保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时,质权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以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质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六条其他事项
1、出质人与保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其双方签订的仓储合同约定,但保管人、出质人不得以该仓储合同对抗质权人。质押止付期间,保管人依法或依照仓储合同约定终止仓储合同前,应书面通知质权人,仓储合同的终止不影响仓单质押的效力。
2、质权人接受仓单质押的,可与出质人另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本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的,出质人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该质押合同的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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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各方当事人各执壹份,效力相同。
第八条提示
质权人已提请保管人和出质人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管人和出质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
质权人(签章)保管人(签章)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或者授权代理人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权代理人
签约日期:年月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