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企业仓储商银行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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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态)

文本编码:CMBC-HT121(动产2009)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态)

编号:号

动产所有权人及出质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出质人”)

住所: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

邮政编码:441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襄阳分行

账号:

联系人:

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民生银行”)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保管人及监管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保管商”)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鉴于:

[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襄阳分行已经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已经或即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承诺、有效凭证及其他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的全部债权,出质人自愿以其已经或/即将储存于保管商处的动产,向民生银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代理民生银行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押财产的责任。

本协议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为(以在“□”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国内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对于本协议中标明仅适用于上述两类业务中某一类业务的条款,仅在本协议项下所叙做的业务属于该类业务时适用;未标明仅适用于某类业务的条款为通用条款,不管所叙做的业务属于哪一类业务,均应适用执行。

因此,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第一章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与报关报检

(本章条款仅适用于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第1条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

1.1在出质人未清偿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全部债权前,相关进口业务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民生银行负责处置。

1.2进口业务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全套清洁的海运或联运提单,提单收货人为空白指示或者根据开证行指示,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银行”。

1.3单据的交付

为了通关的目的,出质人在此应民生银行要求委托保管商办理相应报关报

检、提货等事宜。相关单据的交付方式为:

□出质人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等)、报关报检委托书、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交给民生银行,由民生银行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保管商。

□民生银行将正本提单交付保管商,出质人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等)、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交付保管商。

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应在船舶到港前三个工作日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送达到保管商。因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交付进口业务项下下单据不及时、不全面等原因导致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保管商不承担责任。

第2条报关报检

2.1 出质人应民生银行要求,委托保管商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出质人与保管商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见附件1)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见附件2)。

2.2 本协议三方约定,若进口业务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保管商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保管商仅向民生银行承担责任,出质人在此同意放弃对保管商的追索权利。

2.3 保管商应在收到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送达的提单等货权凭证当天,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直接向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出具《单据收取确认书》(见附件3)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2.4 报关时,保管商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据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民生银行和出质人。

2.5 保管商代为清关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的复印件直接送交给民生银行。

2.6 保管商代为清关完毕并提取货物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货物进行占有、仓储及保管。

第二章最高额质押担保

第3条出质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仟万。

该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协议第5条约定范围内包括本金在内的所有应付款项,出质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民生银行与债务人办理具体业务签订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或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也无须再通知出质人。

第4条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之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债权发生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5条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欠缴保管商的监管费、仓储保管费等)。上述担保范围中本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 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6.1 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6.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6.3 依据本协议约定民生银行提前行使质权的;

6.4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7.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7.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协议第5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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