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监管协议(企业仓储商银行三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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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态)
文本编码:CMBC-HT121(动产2009)
动产质押监管协议
(动态)
编号:号
动产所有权人及出质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出质人”)
住所: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
邮政编码:4410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襄阳分行
账号:
联系人:
质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称“民生银行”)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保管人及监管人: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下称“保管商”)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人:
鉴于:
[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民生银行襄阳分行已经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已经或即将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协议、承诺、有效凭证及其他文件(以下合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的全部债权,出质人自愿以其已经或/即将储存于保管商处的动产,向民生银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保管商同意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代理民生银行接收、占有、保管、监管质押财产的责任。
本协议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为(以在“□”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国内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对于本协议中标明仅适用于上述两类业务中某一类业务的条款,仅在本协议项下所叙做的业务属于该类业务时适用;未标明仅适用于某类业务的条款为通用条款,不管所叙做的业务属于哪一类业务,均应适用执行。
因此,本协议三方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就有关事宜商定如下条款,承诺信守:
第一章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与报关报检
(本章条款仅适用于进口贸易项下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第1条进口贸易项下的有关单据
1.1在出质人未清偿主合同项下民生银行全部债权前,相关进口业务项下的所有单据正本均由民生银行负责处置。
1.2进口业务项下的货权凭证必须是全套清洁的海运或联运提单,提单收货人为空白指示或者根据开证行指示,并且要在提单的“NOTIFY PARTY”(通知方)栏上加注“银行”。
1.3单据的交付
为了通关的目的,出质人在此应民生银行要求委托保管商办理相应报关报
检、提货等事宜。
相关单据的交付方式为:
□出质人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等)、报关报检委托书、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交给民生银行,由民生银行将正本提单及上述单据一起交付保管商。
□民生银行将正本提单交付保管商,出质人将装箱单、检验单(包括质量检验单和重量检验单等)、发票等报关所必须单据的原件交付保管商。
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应在船舶到港前三个工作日采取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将上述提单等单据送达到保管商。
因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交付进口业务项下下单据不及时、不全面等原因导致的报关报检的迟延或其他损失,保管商不承担责任。
第2条报关报检
2.1 出质人应民生银行要求,委托保管商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事宜,出质人与保管商双方应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见附件1)和《代理申报检验检疫委托书》(见附件2)。
2.2 本协议三方约定,若进口业务项下相关单证或货物在报关报检过程中因保管商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发生丢失、灭失、破损、短少等问题,保管商仅向民生银行承担责任,出质人在此同意放弃对保管商的追索权利。
2.3 保管商应在收到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送达的提单等货权凭证当天,以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方式直接向民生银行和/或出质人出具《单据收取确认书》(见附件3)以确认上述单据交接事实。
2.4 报关时,保管商如果发现实际货物与有关单据记载不符,应立刻通知民生银行和出质人。
2.5 保管商代为清关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通关单》(以下简称“商检单”)、进口关税发票、增值税发票等单据的复印件直接送交给民生银行。
2.6 保管商代为清关完毕并提取货物后,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货物进行占有、仓储及保管。
第二章最高额质押担保
第3条出质人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陆仟万。
该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协议第5条约定范围内包括本金在内的所有应付款项,出质人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民生银行与债务人办理具体业务签订借款凭证或电子数据或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也无须再通知出质人。
第4条出质人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契据)之约定,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债权发生期间是否届满的限制。
第5条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被担保之最高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欠缴保管商的监管费、仓储保管费等)。
上述担保范围中本金之外的所有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 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6.1 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6.2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民生银行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6.3 依据本协议约定民生银行提前行使质权的;
6.4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7条本协议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7.1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7.2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协议第5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
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7.3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则民生银行有权处分本协议项下质押财产。
第三章质押财产及其交付
第8条出质人提供为民生银行所认可的质押财产,作为民生银行所提供授信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由保管商按照如下约定代理民生银行进行占有,履行监管责任。
(下述第8.1与8.2条款仅适用于国内贸易项下的先款后货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8.1到货通知
如果民生银行代出质人作为收货人,民生银行在此授权保管商代替民生银行办理相关接货手续。
货物到达后,保管商应通知民生银行及出质人,共同到现场办理入库验收等相关手续。
8.2 到货验收
出质人及/或供应商保证按时运交货物至指定地点。
货到后由三方共同办理接货以及验收入库手续,货物入库验收证明由三方各执一份。
货物验收后入库时按照下述第13.2款约定办理手续。
第9条质押财产为出质人合法所有的商品,出质人应当提供足以证明质押财产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因质押财产所有权的瑕疵给民生银行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质押财产质量隐蔽瑕疵给民生银行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0条出质人应保证所提供质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
若质押财产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民生银行有权立即停止债务人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债务人及出质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11条任何质押财产先于被担保债权到期的,民生银行有权随时将到期的质押财产变现结转为出质人保证金,并冻结于本协议约定的保证金账户。
第12条出质人保证金(下称“保证金”)系指出质人在民生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内所存资金,上述账户开立后任何时候所收到的任何款项均作为保证金,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履行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第13条质押财产的确定依据:
13.1在保管商占有出质人所交付的任何一笔货物时,民生银行对该笔货物的质权成立。
13.2 出质人向民生银行签发《质押财产清单》(附件4),列明拟质押货物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保管商对《质押财产清单》加盖专用印鉴,该《质押财产清单》是保管商代民生银行已经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证(该记载称为“初始记载”);
13.3初始记载的质押财产出质后,民生银行将定期(每周□;每两周□;其他)会同出质人向保管商发出《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并经保管商加盖专用印鉴确认其中的记载内容(下称“定期记载”)。
初始记载的质押财产与定期记载的质押财产不一致的,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定期记载的质押财产为准;
13.4最新质押财产的确认以质押监管期间最近一笔经保管商确认有效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为基础,并以该通知书所确认库存质押财
产的时间为起始,至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或解除质押为止(下称“特定期间”),加上特定期间保管商确认有效的入库凭证所代表质押财产,减去有效的出库凭证所代表质押财产为准,即:
质押财产=最近一笔定期记载的质押财产+特定期间质押财产(∑入库凭证所列质押财产-∑出库凭证所列质押财产)。
入库凭证、出库凭证均是保管商代民生银行接收、占有质押财产的凭据,该些凭据均应交付民生银行。
第14条在全部偿清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前,不论出质人是否置换、提货,质押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质押财产最低价值,质押财产最低价值由民生银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附件6)确定。
质押财产的品种和单价由民生银行向保管商出具的《质押财产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附件7)确定。
质押财产的价值由民生银行确定的单价乘以质押财产的库存数量确定。
第四章质押财产的保管和监管
第15条保管商同意在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或称:襄城区余家湖工业园/襄城区经济开发区)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仓库或场地)的独立监管区域为民生银行监管质押财产。
第16条保管商确认,保管商对存放质押财产的场地或者仓库及其独立监管区域拥有排他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若由于存放质押财产的场地或者仓库及其独立监管区域存在法律上的瑕疵造成民生银行的质权落空,保管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民生银行或出质人无法按照本协议从仓库随时提取货物的,保管商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关方的损失。
第17条在监管期间,保管商承担如下监管义务与责任:
17.1保管商按照本协议代理民生银行接收、占有质押财产时,保管商与民生银行之间的保管关系成立,保管商与出质人之间的原有保管关系(若有)终止,出质人原存货凭证(如有)和其他单据(如有)应收回,并注销作废;
17.2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其保管条件、要求不得低于出质人明确说明的条件[如有具体存储要求可在此明确]、要求、有关动产包装提示的保管条件、要求、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行业标准要求;
17.3按照合同法和本协议妥善、谨慎处理质押财产,在质押财产可能出现变质或其他损坏、灭失风险等情形时,及时通知民生银行;
17.4接受民生银行对质押财产的勘验、检查、查询,按照民生银行的书面指示和本协议的约定给予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办理民生银行对质押财产的提货;
17.5 审核质押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保证提货、换货后剩余质押财产的价值符合本协议第14条的规定;
17.6 民生银行可随时要求保管商将库存质押财产的电子数据传送给民生银行,保管商可自行做好数据备份,在监管人员变动时及时通知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接受该电子数据的指定邮箱为:;
17.7 保管商应当在内部记载存货人处记载民生银行为存货人,并建立完善的出入库台账登记记录,登记、核实出质人提货或换货后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是否符合本协议第14条的规定;
17.8 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合同法或行业惯例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与责任。
17.9保管商的其他承诺 /// 。
保管商违反上述约定造成质押财产短损灭失,保管商承担短损灭失部分的赔偿责任。
第18条占有、监管的存续期间,至民生银行通知保管商全部质押财产解除质押时终止,民生银行将《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见附件8)送达保管商时,民生银行、保管商之间关于全部质押财产的保管关系终止,出质人与保管商之间货物保管关系成立,保管商应向出质人出具最新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确认回执)》,作为出质人提取货物或办理变更存货人手续的凭据。
第19条占有监管期间,仓储保管、监管等费用已由保管商与费用承担人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费用承担人应当按约定向保管商支付仓储保管、监管等费用,如费用承担人未按时支付上述费用,保管商有权向出质人行使追索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可在出质人要求提取不属于质押财产的货物时就该等货物行使留置权,但是,保管商不得因前述情形而对民生银行或/及质押财产的任何合法受让人(出质人除外):
19.1行使抵销权、抗辩权,或对质押财产行使留置权,
19.2 要求其代偿债务人的债务或给予垫付、补偿或赔偿,或
19.3拒绝民生银行行使质权或拒绝质押财产受让人(出质人除外)的提货
要求。
第20条费用承担人欠缴保管商监管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超过个月的,保管商应及时通知出质人及民生银行,经向费用承担人催告日后仍未收回的, 保管商应书面告知民生银行及出质人,民生银行有权为确保主合同项下债权而提前行使质权。
民生银行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变卖质押物抵偿债务时,可以书面通知保管商民生银行向出质人提起诉讼及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事宜,保管商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提货规定
第21条在处于保管商占有、监管下的质押财产的价值超出《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规定的最低价值的情况下,出质人就超出部分提货或者换货时,无需追加或补充保证金,可直接向保管商申请提货或换货,保管商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予以办理,并保证提货或换货后处于保管商占有、监管下的质押财产价值始终不得低于质押财产的最低价值。
第22条如果出质人的任何提货将导致提货后处于保管商占有、监管下剩余的
质押财产的价值低于质押财产的最低价值的,出质人应当事先向民生银行提出提货申请,并提前还款或追加、补充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方式(包括提供民生银行认可的票据、存单、仓单质押担保等。
票据、存单质押应达成相应的担保协议,追加仓单的应背书该仓单是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的,经民生银行核实保证金到账或办理完毕相应担保手续后,民生银行向保管商签发调整后的《质押财产最低价值通知书》,下调质押财产最低价值。
提前还款数额或补充、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方式所代表的提货价值,按照(以打√的□选项为准,其余□打×):
□提货价值计算公式计算,即提货价值=提前还款数额或补充、追加的保证金数额或其他担保财产价值× 1/质押率。
“质押率”指在经销商申请提货时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比率,即,质押率=主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融资金额(包括尚未到期的融资金额以及已经到期但尚未清偿的融资金额)÷出质人申请提货当时仍由保管商有效占有监管并且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货物当时的可变现价值(按照民生银行认定的市场价格计算)。
本协议项下质押率应不高于 %。
□各方协商确定为。
第23条在出质人违反主合同或者本协议时,民生银行有权随时向保管商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对出质人提取质押财产的授权,保管商接到该通知后,不得再为出质人办理提货手续。
第六章价格规定
第24条质押财产单价按照民生银行送达出质人并保管商的最新《质押财产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列明的价格确定。
第25条当质押财产的现时市场价格与最新《质押价格确定/调整通知书》确定的质押财产价格相比较跌幅度大于 %时,民生银行有权对质押财产的单价予以调整并要求出质人追加保证金或质押财产或其他担保方式。
出质人应在接到民生银行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民生银行要求追加保证金或质押财产或
其他担保方式,追加金额或追加质押财产或追加其他担保财产价值为所对应的货物价值差额(该价值差额=(货物销售价格-民生银行认定的市场价格)×货物数量);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出质人违约,民生银行有权宣布授信提前到期,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已使用额度并提前行使质权。
第七章保险
第26条本协议项下质押财产的财产保险采用如下方式(以打√的□选项为准,其余□打×):
√出质人投保:出质人应按民生银行的要求办理全额财产保险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保险应以出质人为投保人,并以民生银行(保险标的的质权人)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或者注明民生银行为保险标的物的质权人且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下的一切应付款均应直接付给民生银行;保险单正本及交费凭证等有关文件正本应交给民生银行保管。
□保管商统一投保:保管商应根据民生银行认可的标准和险种对全部质押财产投保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保管商可将该部分费用计入仓储费内),在办理投保手续后,保管商应将保单正本移交给民生银行,经民生银行同意保管商也可只移交保单复印件(加盖保管商印章)但民生银行有权随时要求核对原件。
□本协议项下货物属于不易毁损灭失货物,不必投保;因保管商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使得货物变现之价款不足以清偿民生银行债权的,则保管商对该清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民生银行需要向出质人返还的货物,则由保管商负责赔偿。
其他由于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盗抢、意外事故等任何原因导致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均由出质人承担该损失,并且出质人应向民生银行补足质押财产。
第27条如果根据第26条的约定质押财产需要办理财产保险,则在质押期间,未经民生银行书面同意,有关的财产保险合同不得作任何修改、中止或终止,否则,民生银行除有权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以外,同时有权(但无义务)自行选择保险公司和投保险种并办理有关保险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出质人承
担。
第28条占有监管期间,民生银行有权要求投保的险种为企业财产基本险和民生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险别,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质押财产的价值,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发生保险事故时,出质人、保管商应当及时通知民生银行;保险赔偿金直接用于偿还民生银行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第八章声明与保证
第29条三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法律主体。
第30条三方签署本协议是自愿的,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31条出质人、保管商已悉知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和条款,并清楚地认识到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后果,民生银行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第32条三方诚实信用地履行本协议,并为他方行使本协议权利提供必要、充分的协助与配合。
第33条出质人、保管商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其内部权限的限制来对抗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或者对本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第34条民生银行对债务人、出质人、保管商在本协议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民生银行享有的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民生银行依本协议、主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权利,不能作为民生银行对任何破坏本协议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民生银行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35条发生下列事项时,民生银行不承担责任;若保管商自己无过错的,应由出质人承担相应责任与损失:
33.1因货物的自然性质、内在质量瑕疵或缺陷、合理损耗而造成的损失;
33.2外包装完整,封闭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毁损或与标记不一致的;
33.3因不可归责于民生银行、保管商的事故或事件,造成货物的损坏、毁灭、短缺或迟延交货的。
第36条除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之外,保管商在此向民生银行保证如下:
36.1就有关质押财产以及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其他情况,保管商向民生银行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与说明及陈述全部真实、合法、有效且完整;
36.2除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而形成的合同关系之外,保管商和出质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可能不利影响民生银行在本协议项下权利或利益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关联关系;
36.3发生财产保险项下的保险事故时,保管商应尽力采取措施减少损失、作好保险索赔的相关工作;
36.4在民生银行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时,保管商应给予积极充分的配合;
36.5任何司法或行政机关对质押财产采取扣押、查封等任何强制措施时,保管商有义务向该等机关说明该质押财产是代民生银行占有、保管,并应尽快书面通知民生银行和出质人,若因保管商的迟延通知给民生银行造成损失,保管商和出质人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37条质押期间,若质押财产被采取司法/行政强制措施(但该等强制措施系由民生银行依据本协议而申请采取的除外)或第三方对质押财产提出权利主张时,民生银行有权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与受影响的质押财产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有权追究出质人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专用印鉴及授权承办人签名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