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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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动产质押三方监管合作协议
甲方(质权人):
地址:
乙方(出质人):
地址:
丙方(监管人):
地址:
鉴于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合同编号为(甲方编号动产质押融资合同(以下简称“质押合同”),为保障动产质押融资合同及所担保的主合同履行,乙方同意将其享有所有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和乙方均同意将质物交由丙方监管,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监管质物。
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经三方友好协商,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法律关系
1.1三方责任义务:在监管期间,甲方为质权人,乙方为出质人,丙方为监管人。乙方将其享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货物作为质物质押给甲方,甲方占有质押物并为乙方提供融资。甲方委托乙方保管并允许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有条件地置换和提取、使用质物,丙方负责监管乙方按本协议合理置换和提取、使用质物。本协议项下所称的监管是指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监控质物的责任,并在质物变动时代理甲方进行确认。本协议项下质物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监管场所
2.1监管场地位置:
第三条质物
3.1质物即为质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并由丙方监管的物品,包括按本协议要求进行置换的标的物。质物初始出质时,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签发《出质通知书》(附件1),将要出质的货物信息及甲方对于作为质物的货物的种类、价格、最低价值等具体要求通知丙方。丙方会同甲乙双方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向丙方出具的书面质物信息清单进行查验,经三方核对无误后,质物质权设立。
3.2本协议项下质物的最低要求为(以在“口”内打“√”确认的内容为准,下同):
□质物的最低核定价值始终不低于人民币万元。
□质物的最低核定数量始终不低于(重量、体积、数量)。质物核定价值计算方法为:
单品种质押物价值=质物核定单价×数量;
质物核定价值=所有品种质押物价值之和。
质押监管期间,甲方有权单方面根据质物市场价格的变化、质物风险状况的变化等情况,调整质物最低数额的要求,并以《质物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3)形式通知丙方。
3.3乙方负责保证质物的具体信息与甲方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提供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若因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4乙方保证享有质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在甲方质押期间未设定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抵押权/质权的其他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抵押、质押、租赁等。若因监管质物所有权有瑕疵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对质物相关权属认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提供经甲方认可的质物权属证明文件
,上述文件原件经由甲方委托丙方查验后则视同质物到达甲方的要求,丙方留存复印件。
□甲方不要求乙方提供质物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丙方视同乙方提供的质物到达甲方的要求。
3.5乙方承诺,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其对质物的入库、出库等所有变动除得到甲方的同意外,还必须得到丙方的同意,向丙方提供其要求的相关单据,满足丙方监管所需要的条件,服从丙方的监督管理。乙方保证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的与质物有关的所有单证文件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3.6甲、丙两方中任何一方在质押物监管前可要求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质物进行检验,检验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若三方无其它书面约定,对质物品质认定按以下办法执行:
□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物相关品质证明文件,丙方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单上的有关记载为依据确认监管质物的品质现状是否符合要求;
□对于甲方不要求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质物相关品质证明文件,丙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如:合格证、入库单)单证上的记载为依据予以确认监管质物的品质现状是否符合要求。
3.7如果对质物的存储、监管条件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在丙方履行监管前书面告知丙方。
3.8本条所载对质物的查验并不产生对乙方依照约定提供并保障质物符合要求的质量、数量、价值义务的任何形式的豁免,甲乙双方均认同该等查验无法全面反应出质物的全部实际状况,并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监管期间
4.l本协议监管期限为年,监管期自甲乙丙三方对质物确认无误并由丙方向甲、乙两方签发的《履行监管通知书》(见附件2)之日开始。监管到期,甲方应向乙、丙方签发《解除监管通知书》(见附件8),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4.2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单据办理质物提取手续后,丙方不再承担已提取质物的监管责任。
4.3监管期间,如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提取全部质物的单据办理完毕全部质物的提取手续后,监管期间自行终止,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4.4监管期限到期后,如需要延期监管的,乙方应向丙方支付相应监管费用。延期监管费用支付标准依照本协议监管期间的费用标准进行折算或另行协商确定,延期监管费用自延期之日起7日内付清。如乙方未按时支付丙方费用,甲方应协助丙方向乙方收取费用,否则丙方监管责任自行解除,丙方有权自行终止监管。甲方对该等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第五条质物监管
5.1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进行监管,保证质物在监管期间提货或置换后处于
丙方监管下的质物始终满足甲方最新签发的《物质种类、价格、最低价值调整通知书》(附件3)中确定的的质物最低(核定价值或数量)要求。
5.2监管期间,质物的防火、防盗、防抢等质物安全保障及产生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因各种原因质物发生短少、损毁、变质、灭失、丢失、错发等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情形,由乙方立即补充质物达到本协议约定要求。丙方应在发现上述情况后当即并不迟于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
5.3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质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质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向其告知质物已质押给甲方的事实,并当即通知甲方。丙方应依法协助办理处置事宜。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丙方不得协助除国家有权机关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处置质物。5.4监管期间,丙方应接受甲方对质物及相关单证的查询,接受甲方对质物的检查。
5.5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质物登记统计制度,与甲方共同定期对质物进行查验、核对种类、清点数目、检查包装和标识,对质物的出入库的时间、数量进行记录。
5.6丙方应当在监管现场悬挂监管标识(附件4),监管标识上注明甲乙丙方名称(质权人、出质人、监管人名称),但丙方是否按照本条规定在监管现场悬挂监管标识,并不影响有关质押的生效。
5.7丙方应向甲方开放仓储监管信息系统查询平台,甲方可实时查询质物监管状态。如有需要:
□丙方应在每日时前将上一工作日监管的质物进出库和库存的电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