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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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

试议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

试议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整的法律规范,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基础性法律体系。

宏观调控体系是指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有效控制和调整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

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经济法以法律的形式规范经济活动的各个环节,为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宏观调控体系则通过一系列政策工具和管理手段来引导和调整经济运行,使经济发展能够顺利进行。

首先,经济法为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范。

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种法律问题,例如企业的设立、经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这些都需要经济法对其进行规范和管理,以确保经济运行的公正、公平、有序。

其次,宏观调控体系需要借助经济法的支持来实施。

宏观调控体系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整和引导,其中很多政策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例如颁布货币发行法、税法、产业法等,这些法律规定是宏观调控体系顺利进行的基础。

此外,经济法和宏观调控体系也需要相互协调和衔接。

经济法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和配合宏观调控目标和政策,而宏观调控体系的实施也需要依托经济法的支持和保障。

只有两者相互协调配合,才能够保证经济发展的平稳和可持续性。

总之,经济法与宏观调控体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依赖的。

经济法为宏观调控提供了法律框架和规范,而宏观调控体系则需要依托经济法的支持来实施。

只有两者相互衔接和协调,才能够保持经济运行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体系,以法律手段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

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经济法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地位1.经济法的法律性质:经济法是一种具备法定效力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经济法的法律效果:经济法通过规范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利益,确保国家经济良好运行。

3.经济法的司法保护:经济法的实施和执行需要司法机关提供保障,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4.经济法的整合作用:在宏观调控中,经济法起到整合不同经济主体利益的作用,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实现经济平衡发展。

三、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市场监管:经济法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和规范,防止市场垄断、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2.资本市场调控:经济法对资本市场进行调控,规范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运行。

3.金融监管:经济法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规范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4.价格调控:经济法对价格进行调控,防止价格垄断、恶意涨价等不合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5.外商投资保护:经济法对外商投资进行保护,建立健全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

6.劳动法保障:经济法对劳动关系进行保护,制定劳动法律制度,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

四、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局限性与问题1.法律滞后性:由于经济形势变化迅速,经济法的制定和修订相对滞后,无法及时适应经济变化和市场需求。

2.执行难度:经济法需要依靠执行力度和手段,但执行难度较大,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严等问题。

3.利益关系复杂:宏观调控涉及各方利益,经济法在平衡各方利益方面存在挑战,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4.监管缺位:在某些领域,经济法的监管存在盲区或不足,容易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滋生。

2023-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法

2023-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法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1、单一中央银行制度 ——全国只有一家中央银行,并根据需
要下设如果干分支机构,实行总分行制。 2、二元制中央银行制度 ——在一个国家设置中央、地方两级中
央银行机构。 以美国为例:
联邦储藏委员会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
联邦参谋委员会
12个联邦储藏银行〔纽约、波士顿等〕
1、性质
?央行法?第2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 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 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 定。〞
第5条:“中国人民银行就年度货币供给 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 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 行。〞
2、组织机构 〔1〕领导机构 行长1人,副行长如果干人 〔2〕货币政策委员会 A、性质: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
〔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金 融机构办理再贴现;
〔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
〔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和其他政 府债券及外汇;
〔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
2、几种主要的货币政策工具
1〕法定存款准备金
A、概念: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 构按照中央银行确定的存款准备金 率每年向中央银行交存的准备金。
3〕再贴现:金融机构以未到期的票据向央行 融通资金,央行以票面金额扣除自贴现日到票 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剩余资金支付给金融机 构的票据转让。
实付再贴现金额=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利息=汇票票面金额×再贴现天数×
〔年再贴现利率÷360〕 作用: A、再贴现可以起到扩张或收缩信用的作用 B、使中央银行成为金融机构的经济后盾
海发行是95年8月18日正式开业的,它通 过向全国募集股本,并兼并了5家信托投 资公司而设立的一家地方性股份制商业 银行,其注册资本为16.77亿人民币。股 东有43个,主要股东为海南省政府、中 国北方工业总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机场等,由海南省 政府控股。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探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地位1. 经济法是宏观调控的基础宏观调控需要依靠一定的法律制度来实现,而经济法是这个制度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部分。

只有建立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才能为宏观调控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2. 经济法是宏观调控的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手段来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以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和目标。

而这些手段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才能保证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因此,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保障作用。

3. 经济法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除了作为制度基础和保障之外,经济法还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修改经济法律法规,来引导和调节市场行为,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三、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1. 经济法对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起到重要作用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保持经济增长、稳定物价、促进就业等。

而经济法则是实现这些目标的基础和保障。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等手段,政府可以引导企业增加投资和创造就业机会,而这些政策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2. 经济法对市场行为的规范起到重要作用市场行为是宏观调控的重要对象之一。

如果市场行为不被规范,则会出现各种问题,如价格波动、垄断行为等。

而经济法则是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的基础和保障。

例如,反垄断法可以限制企业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价格法则可以限制价格虚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经济法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起到重要作用经济法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政府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机构等。

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备性,还可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例如,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可以提高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竞争力。

四、结论综上所述,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经济法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第四编宏观调控法第十四章宏观调控法概述第一节概述一、宏观经济与宏观调控(一)宏观与调控内涵的界定1、宏观一般意义上或哲学意义上讲,宏观、微观、中观是人们不同思维意识方式的不同选择,其基本点是总体(或全局)与个体(或局部)问题的不同思维方式。

宏观:总体、整体、全局微观:个体、个别、部分中观:介于宏观和微观之间,区域(地区)、行业、部门2、调控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人们对于事物或自身行为的调节与控制。

它应属于管理学的范畴。

宏观调控所指的调控是指与宏观经济相联系的人们的调节与控制行为、制度的总称。

(二)宏观调控1.按照市场经济理论市场经济运行层次,通常分为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Micro Economy)是指个量经济活动,即单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

是指个别企业、经营单位及其经济活动,如个别企业的生产、供销、个别交换的价格等。

宏观经济(Macro Economy)指总量经济活动,即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

是指整个国民经济或国民经济总体及其经济活动和运行状态,如总供给与总需求;国民经济的总值及其增长速度;国民经济中的主要比例关系;物价的总水平;劳动就业的总水平与失业率;货币发行的总规模与增长速度;进出口贸易的总规模及其变动等。

一般认为此词1933年由挪威经济学家RAGNAR FRISCH(1895--1973年)在建立“宏观经济学”时所提出。

宏观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高水平的和快速增长的产出率、低失业率和稳定的价格水平。

中观经济主要是以研究部门经济、地区经济和企业集团经济为出发点,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中观经济自我调探的目标是,中观与宏观相衔接、经济结构优化与加速升级相一致、区域经济的稳定与顺畅运转相统一、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宏观经济分为宏观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调控在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中,宏观经济调控通常简称为宏观调控。

2.宏观调控的内涵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调控权法律分析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调控权法律分析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调控权法律分析作者:孟昭君蒋伟业何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摘要】国家发改委属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调控的政策与行政机构。

作为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无论他们在纵向经济管理中以不平等的主体资格出现,或者在横向经济关系中以平等主体资格出现,他都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对发改委的宏观经济调控权分析有助于减少过多的国家干预,同时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明确其具体权能。

【关键词】国家发改委;宏观调控;微观干预发改委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应该是个既熟悉又陌生的部门。

说熟悉,是因为每次的煤价、油价及各种物价发生重大变化的时候,发改委便经常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说陌生,是因为人们对发改委的具体职能,如何行使宏观调控权不甚了解。

国家发改委的前身是1952年成立的国家计划委员会,之后经一系列改革将原国务院体改办和国家经贸委部分职能并入,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

至今,发改委内部一共设立28个职能机构,除了外交和军事之外,发改委几乎无所不能,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全能政府”的一个缩影。

在以自由经济为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改委充分行使宏观经济调控权,对价格和资源进行管制和调配。

一、发改委宏观调控行为的法理分析(一)市场失灵使发改委调控行为成为必然当前,大部分坚持干预论的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主要目的是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因此存在一定的内在逻辑:“理论和实践都表明,市场机制是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但市场机制并非总是高效率,相反,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使市场运行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配上的非公平性,而市场自身又无法克服市场失灵,这就必然产生对外力介入的需求,国家也就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介入主体,乘虚而入进行干预,而干预的基本法律形式就是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对宏观调控权的规制_以房地产市场_证券市场调控为例

经济法对宏观调控权的规制_以房地产市场_证券市场调控为例

第26卷第8期河北法学Vol.26,No.82008年8月H ebei L aw S cience A ug .,2008经济法对宏观调控权的规制)))以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调控为例漆 丹收稿日期:2008-05-07作者简介:漆 丹,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27)摘 要:经济法是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

宏观调控是国家调节三方式之一,宏观调控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需要处理好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调控措施应当科学、合理。

需要依法调控,用法律控制权力,防止滥用宏观调控权损害民众利益。

宏观调控包括控制与引导、宏观与微观管理相结合,不能片面理解为/控制0、从紧,也不能把各种行政干预措施都当成宏观调控,借宏观调控之名行行政命令计划管理之实。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规制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8)08-0044-04Macro -regulation Regulated by Economic Law)))With the cases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and securit ies marketQI Dan(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Jiangxi Normal U niversity,Nanchang 330027China)Abst ract:Econom ic law is the law of s tate regulating economic.M acroeconomic regulation is one of the three methods of stateregulation.It must be based on market regulation.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 een state and market should be handled w ell.T he regulation measures must be scientific and rati onal.Regulation measures should be adj usted w i th law s.Pow er should be limited by law s.It must be to prevent to damage the people .s interests by abusing the macroeconom i c regulation pow er.M acroeconomic regulation i ncludes both the combination of control and guidance and the combination of macroscopi c and microscopic administrati on,w hich can not be regarded unilaterally as /control 0and tighten.Not all kinds of administrative interventi on measures must be regarded as macro -regulati on.And macro -regulati on can not be replaced by administrative command w ith the name of macro -regulation.K ey words :economic law ;macro -regulation ;regulation经济法是现代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在现代社会中,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繁荣与否的重要指标之一。

而要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稳定的宏观调控机制,并且这个机制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

本文将就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与法治建设展开阐述。

一、经济法的规范作用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无序竞争和不公平分配成为可能。

而经济法则具有调整和规范经济活动的作用,从而保障公平竞争的环境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帮助维护市场秩序,还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采取一系列政策手段来调整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结构和规模,以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和社会稳定。

它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个方面的调整。

宏观调控具有引导经济发展、调节经济波动、促进就业等重要功能,保证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宏观调控与法治的结合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和公正性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在宏观调控过程中,法治使得各项政策都依法实施,避免了政府行为的滥用和不当干预。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不仅能够保护市场秩序,还能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宏观调控提供有力支持。

四、加强宏观调控的法治建设1. 完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法治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

对于经济领域,需加强立法工作,制定详尽完善的经济法律和法规,以确保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要不断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2. 加强执法监管执法监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要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并针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建立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于执法失职和渎职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

3. 司法保障建立健全的经济法院体系,加强经济纠纷的解决机制,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还能够保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加强司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审判活动的依法进行,并且对于不当裁判进行及时纠正。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

二、宏观调控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1、政府工作重心:应从直接参与经济建设 转向提供公共物品
2、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分离 3、公共参与 4、分权式的宏观调控机制等。
第十五章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金融调控
金融调控是指中央银行依照法律,通过制 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等手段,实现宏观调控。
2、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 (1)中央银行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中央政府的控制,
表现在人事任免、货币政策决策、资本控制等方 面;
(2)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要为政府提供公 共服务,主要包括法律允许的融资服务、经济与 金融方面的咨询、经理国库等;
(3)中央银行对中央政府保持相对独立性,中央 政府的控制存在法律上的限制。
第四编 宏观调控法 Macro-Control Law
在本编中,将主要涉及宏观调控法一般原 理、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及税收法律制度。
第四编目录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第十七章 第十八章 第十九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金融调控法 财政法 税法 价格法 对外贸易法
第十四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2、多元制中央银行:只在联邦中央和联邦 地区设置两级中央银行机构,分别依职权 独立行使央行职能,美国、德国如此。
四、中央银行的组织形式
如在美国,中央银行由联邦储备系统中央机构 (理事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等)和12家联邦 储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成。但实权在联邦储备 委员会。
3、混合制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与普通银行职能不 分,国家设立一家银行既行使央行职能,又办理 普通银行业务。
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 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 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经济法第三编第八章宏观调控法概述

经济法第三编第八章宏观调控法概述
Economic Law
经 济 法 学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Economic Law
第八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二、宏观调控权
三、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Economic Law
一、宏观调控法概述
(一)宏观调控的含义 1、宏观调控是现代经济学上的重要概念 经济学家的观点: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中央政府为 主的国家各级政府,为了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地发展并取得较好的宏观效益,主要运用间接手段, 对一定范围内经济总体的运行进行引导和调节的过程。 (李兴山《宏观经济运行与调控》) 2、定义:在பைடு நூலகம்国,宏观调控,即宏观经济调控,是指政 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 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 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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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onomic Law
3、特征 (1)主体是政府,唯有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才有反映总 量运行的经济要求,可能具备制定克服总量失衡的制度及政 策的能力。 (2)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3)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 段、计(规)划手段等。 (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体系 宏观调控的政府行为需要规范,其各类手段需要法律保障, 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一体两翼”中 的另一翼,我国《宪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 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Economic Law
1、概念: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2、调整对象: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具体包括:(1)财税调 控关系;(2)金融调控关系;(3)规划调整关系;(4) 产业调控关系;(5)固定资产投资关系;(6)储备调控关 系:特殊领域的战略性物资储备制度,如粮食、棉花、外汇、 土地、石油等(7)对外经济关系。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的特点:(1)是一种经济关系;(2)国 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间接调控为主;(3)国家或国家 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一方主体;(4)其实践已纳入国家经济 法律体系的轨道。 3、体系:财政预算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 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法、经济稳定 增长法和对外贸易法等。

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刍议

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刍议
。 , ,
部 门法 律责任 就应当 具 有独立 的形 态 有其自 己 的责任理 论体系 例 《 如经 济法 中就有 一 些 自己 独有的责任 形态 如 消费者保护 法 》 中就有 惩 罚性 的责任
一 个前 提
。 ,
承认经 济法 责任 的独 立性是我们研 究经 济法责任 的
所 以当 然应 当承担 责任

为 国 家作为调 控的 一 方 与受 控方之间的地位 是不平 等的 这就 决定 了其不能够直 接照搬 民事责任的归 责原则 应对其行为进行仔细 的分
。 , , ,
为例 外 经 济法 贵任具备法 律责任 的一般属 性 都是主 体 行为 贵任 模式

,


但是理论界对经 济法 责任 一 直无法达 成统 一 的认识
面 对宏 观调控 法 律 责任进 行 了初 步的分析
关健 词
宏观 调 拉行 为 中圈分 类号 口刀

规 , 原则
责任 实现
文献标 识 码 文章编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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艰刁

一 对宏观调 控行为法 律班任性 质的认识 法 律责任 是 由特定 法 律实施所 引起 的对损 害 予以赔偿 补 偿 或 接 受惩罚的特 殊义务 以 及 由 于违 反第 一性 义务 而 引起的第 二性义 务 法律 贵任产生 的原因 有两种 一 种是行为违反 法律 的规 定而 产生 的另 一种是法 律直接将某 种负担加到行为人 身上 以前 一 种为一 般 后 一种
法 律部 门法 律责任理论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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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 这又 并不代表我们现在不 能够 研
在此 归

究这些理 论 我们现 在在认 定经 济法独立 的模 型下 够 起到推动作用 的 二 宏观调 控行 为法 律资 任的 归 贵原则 宏 观 调控 行为 法 律责任归 责的问题在 目前理 论界研 究 的还 不 是 很 多 主要有下面一 种观点 宏观调控行为法 律责任 归责原则应 当以 违 法原则为主 过错 责任原则为辅

经济法 宏观调控原则及方式

经济法  宏观调控原则及方式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与原则一、引言“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学界比较一致的观点。

经济法作为政府经济职能的法律表现,相应的体系构造必然也应当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做出反映。

将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界定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有利于确认和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政府经济职能的实现。

二、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主要包括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等七大类宏观调控关系,它们也可以合并为计划、财税、金融三大类调控关系。

(一)计划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行要以市场为主体,但这并不排斥计划的作用,而是要实行市场调节手段和计划调节手段相结合。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宏观调控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三者相互配合和制约的机制,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综合协调。

”因此,计划的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宏观经济调控法应当调整好计划关系。

(二)财政关系财政作为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集中性分配活动,同社会再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已从只是单纯地组织收入以满足政府活动的需要,发展为对国民经济运行实行调控的有力手段。

政府运用财政调控手段,其中包括预算支出结构的安排、税率的提高和降低、国家信用、财政补贴等,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所谓财政关系是一种以国家权力为依托的对社会产品祖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

它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三)金融关系由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关系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贷相联系的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类经济关系。

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

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

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经济法》对国家宏观调控的规制内容摘要:宏观调控是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因素实行的全局性调控,法律的调控尤其是经济法的调控是其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目前学界对宏观调控是否为经济法的基本属性仍存在争议。

本文从宏观调控的性质、界限等入手,对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内在逻辑联系进行概括,试图对经济法宏观调控实现的新路径进行初步探索。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规制一、宏观调控的性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宽泛,其主要的调整范围是关系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在国家干预经济中形成的经济关系,二是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这两类关系都体现了经济法宏观调控的特征。

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干预性宏观调控是社会整体调控,因而只有作为整个社会总代表的政府才能胜任。

所以,一般说来,宏观调控主要是通过政府调控来进行的,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政府调控即政府干预,宏观调控法就是政府干预法。

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也应当指出,这就是政府干预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能促进经济发展。

实践证明,要保证政府干预从正面促进经济的发展,并防止政府干预从反面阻碍经济的发展,需要做到在树立依法树立政府干预的权威的同时依法约束政府干预的权力。

宏观调控法就是政府必须遵循的法律,它以规定政府干预的权限、范围、程度、措施及责任为核心,目的是为政府干预立章建制,实现政府干预法治化。

(二)社会本位性法律在法学传统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公法,一类是私法。

但宏观调控作为经济法的核心组成部分,无论是根据划分公私法标准的主体说、意思说还是利益说,都难以完全划归于公法或私法。

原因是:⒈宏观调控法的主体虽然既有政府机关,也有私人,但不能根据通常所根据的主体说,认为其为公法。

在宏观调控的法律关系中,政府较之于私人和市场是主导者而非决定者,是服务者而非领导者。

⒉宏观调控体现的不是私人的意志,还有明显的进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政府和私人的管理和协调关系;宏观调控法体现的也不是政府的意志,政府并不直接控制强制企业,企业也不隶属服从于政府,企业按自己的一直经营。

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的作用

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的作用

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的作用浅析我国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中发挥的作用摘要: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内容。

加强宏观调控功能, 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宏观调控体系或机制。

而要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必须有完备的经济法制体系, 经济法是经济法制的核心。

为了完善我国宏观调控体系, 我们必须了解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

另外,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经济法在宏观调控的同时对我们大学生带来了哪些影响?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经济法、宏观调控一、对经济法与宏观调控的认识与两者的关系1、对经济法的基本认识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它特定的内涵,经济法以“社会本位”为基本特征,以追求社会经济利益的均衡协调发展为根本宗旨,以克服市场自身调控的不足、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为主要手段。

因此,我们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只调整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通常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应采取如下的结构:宏观调控法;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社会保障法。

经济法,它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

在经济法“眼”中,某经济行为即令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

经济法规范将会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这种以民法标准进行衡量也许是无可厚非的分配方式。

所以,在经济法看来,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之间起点的不平等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采用市场外力量来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系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

因此,经济法总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

以宏观调控法为例分析我国经济法中存在的问题危害和解决对策

以宏观调控法为例分析我国经济法中存在的问题危害和解决对策

以宏观调控法为例分析我国经济法中存在的问题危害和解决对策一、我国经济法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开放性思路不对在我国经济法立法中的中的很多的内容是域内内容,这些内容不腹喝开放性经济的需求,不能很好地与国际接轨,如一些国际品牌在中国出现质量问题,在解决赔偿过程中也会出现很大的困难。

很多的国际法内容在我国的经济发展无法查到,这使得一些非法分子会乘虚而入,我们却没有办法对他们采取相应的法律惩罚,长此以往,我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会遭到破坏,使我国的经济法的威严性大大降低。

(二)违法率与查处率失衡由于执法人员,工作效率的一些问题使得一些存在着违法行为的经济活动没有达到应有的严重处罚,使法律效率降低,导致一些人轻视法律进而出现更多的违法乱纪的行为。

执法人员的交叉执法,执法不严,甚至受贿等行为,一些执法者对于经济违法者的视而不见,增加了违法者不良的经济行为,阻碍了社会的经济发展;更由于工作需要按照相应的步骤来受理,所以在事件发生后,许多的违法人员利用中间的时间差来调动社会关系来使执法者没有办法执行相关的法律规定,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立法毫无章法循当在一个小部门由于在实践过程中出现问题,行不通的时候,就会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添添减减,这样的形式让人有一种凑合随意的感觉,不够规范,很多的法律问题不够明确,而法律就必须要明确,必须得到统一,不应该受地理区域的限制。

(四)法律文件存在问题很多的经济问题由于法律文件的缺失和不全不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对于执法者来说,在实施的过程中很困难,没有确定的法律来依据竟无法对非法分子进行处罚。

二、解决我国现经济法存在的措施(一)完善我国经法及行政立法的制度体系经济法应针对我国不同行业实际的情况去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违法的行为给与当事人严重的处罚,提高我国经济法的威严性。

针对经济法我们应该简化办事程序,适当地扩充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自由度,从而更快的去解决问题,及时给予违法者处罚,更好地促进经济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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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法分析(上)2008-1-25 金融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复杂问题”,经济学科对之研究颇多、成果颇丰,而从法学视角对其研究却显薄弱。

理论和事实均表明金融活动本身存在风险,金融体系呈现出不稳定性、脆弱性特征,随着金融的快速发展可能导致资本融通的低速和阻滞,致使市场经济低效率。

在此情况下,国家对金融的宏观调控势在必行,但是国家对金融的调控亦可能失败,为了避免国家因官僚主义等因素造成非理性调控,有必要通过经济法规范金融宏观调控。

而经济法规制的核心是对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规范,故本文以“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为焦点进行研究。

  一、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结构及特征  认清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结构,有助于研究金融宏观调控。

然而金融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何种结构,学者多有不同主张,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王全兴先生认为:宏观调控本来是寓于政府与市场互动框架中的一个由决策和执行两个阶段所构成的政府干预过程,宏观调控权作为与宏观调控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

应当涵盖宏观调控的全过程。

胡光志先生认为:宏观调控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或政府调控措施,包含决策、实施监督、效果验证等多个环节。

刘定华先生和肖海军先生认为:金融调控实质上是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刑会强先生认为:宏观调控行为是决策行为,而不包括其他。

  笔者认为,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是国家有关机关对宏观金融进行干预的行为。

实施这种行为,首先要基于对宏观金融运行的透彻认识,在全面细致分析基础上做出对宏观金融进行干预及如何干预的决策,光有决策尚不能影响宏观金融,一定要对该决策进行实施。

因此金融宏观调控若不涵盖决策的执行,则金融宏观调控根本不可能实现。

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意图使宏观金融运行良好,则对该行为是否能达到最终目标必须有检验标准,否则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仅就行为本身来看,意义不大,所以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效果亦是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结构因素之一。

可见,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结构应当涵盖金融宏观调控决策(即货币政策)、金融宏观调控决策执行及金融宏观调控效果。

  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源于法律上的授权,是一种法律上的行为。

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结构为决策、实施和调控效果,从表面上看似乎与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相符。

依照传统法律行为的理论,学者们认为,法律行为从运作过程上看,法律行为的结构为:“法律行为的动机形成与目的确定阶段,法律行为的实施阶段及法律行为的效果阶段。

”(李龙,1996)但通过下文具体分析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特征,会发现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不同于传统法律行为,有些区别甚至是本质性的。

  第一,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基础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一国宏观金融的形成以及“市场失灵”在宏观金融领域凸现。

这使国家不得不改变“守夜人”的角色,介入私人领域之中,主动干预到私人领域之中,主动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

  第二,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主体是国家有关机关,在我国为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绝对不可能是单个的个体。

因为金融宏观调控是为了使国家宏观经济良好运行而进行的干预,所以要求行为主体必须是站在宏观的、整体的、全局的高度,具备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

  第三,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对象是宏观金融。

现代社会金融的良好运行是宏观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而对金融领域的控制需要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

宏观金融调控政策的制定、执行要根据经济周期的循环变动,调整利率、法定准备金率等技术工具,其间涉及大量的专业知识。

而“专业信息,是具有自己独特的范畴、定义、方法,对其正确解码必须具备达致临界的知识存量和相关参照系、共享程度较低的信息。

”(伯·霍尔茨纳,1984)  第四,金融宏观调控行为意欲产生效果需要通过一定的传导机制。

传统法律部门通过建立“法律行为”的概念,构建法律关系,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即一个法律行为就直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行为效果。

而金融宏观调控行为却与之迥异,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作用模式为:“货币政策一商业银行一个体行为选择”。

货币政策制定出来以后,商业银行这一中间层按货币政策执行后,并不表明就已经达到了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产生预期行为效果。

更重要的是通过货币政策的出台来引导社会个体行为,这之间就必然存在一条传导路径与相应的传导机制。

  第五,实现“对宏观金融的控制”操作难度很大。

罗斯柯·庞德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中表明:法律是实现社会控制的一种强有力的方式。

对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控制同样也是一种社会控制,只是实现对宏观金融的社会控制的操作难度更大些。

金融宏观调控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需要畅通的传导机制。

这一特征也使得金融宏观调控行为不同于传统法律行为。

传统法律仅仅通过对个体行为的规制就可以达到对相应领域如民事领域的控制。

而专业知识的具备存在难度,传导机制的畅通程度的不同,以及金融宏观尚受其他因素的干扰,综合因素导致实现对宏观金融的控制存在不小难度。

  第六,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目的的实现需要承诺信任机制。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基德兰德与普雷斯科特以其“时间不一致性理论”指出:如果政府没有充分的激励在执行阶段落实其承诺,并且这一点能为受体所理性预期,那么,后者对政府调控引导将采取不遵从对策,导致调控目标落空。

如前特征四所述,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引导社会个体行为选择,“与政府相对的调控受体可以凭借遵从或不遵从的策略选择来回应政府的行为引导,宏观调控的实际绩效将更多地取决于调控受体的预期及预期支配下的选择;而政府调控措施在制定阶段与执行阶段是否融贯一致,即政府在执行阶段是否基于充分的激励履行其在执行阶段宣称的调控承诺,将直接决定着受体的预期确立和行动选择,继而影响调控绩效。

”(吴元元,2006)可见,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顺利实施需要调控主体的承诺与受体的信任,建立良好的合作环境。

  二、我国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经验实证分析  (一)货币政策的制定  金融宏观调控行为多样,本文以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为例进行实证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货币政策决定之后必须向外界公告,公告的形式和实体都必须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可信赖性。

但笔者对多个公告进行研读后发现尚存以下问题: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一重要的公告程序并未引起足够重视,特别是2003年9月21日那次调整没有任何正式的通知,显得不够严肃。

  第二,从公告形式而言,中国人民银行采用公告通知的形式,虽然起到告知作用,但通知形式本身却不足以表达货币政策的权威性,给人不够慎重的印象。

通知这种形式给公众传达的信息似乎有“通知的内容随时都可能更改,甚至是向相反方向改变”的嫌疑,因此这种形式不利于建立社会公众对金融宏观调控的信任,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良好的承诺形式。

第三,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公告通知的内容来看,2006年8月15日(包括该次)以前的诸次调整都采用的是“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模式。

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准备金率的决定无需经国务院批准,只需向国务院备案即可,但中国人民银行在2006年8月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决定之前都谨慎地报经国务院批准,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较低。

从2006年11月15日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开始,公告通知中才终于挥去了“经国务院批准”的影子,采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模式。

第四,从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的公告通知的内容而言,调整利率所用文字模式均为“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率属于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方可执行的货币政策。

利率与存款准备金、再贴现等工具相比较而言是对整个国民经济影响更为重大的货币工具,所以报经国务院批准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但公告的文字表达并未看出加息决策经过国务院批准。

从2004年上调利率时人行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加息的确经过国务院批准,只是在公告中未明确表达出来。

对此笔者不禁产生疑惑,在2006年11月之前人行调整并不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的存款准备金公告采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模式,而对于必经国务院批准的利率政策却没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文字表述呢?可见,对于利率这一十分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从公告的文字表达上并不严肃、严谨,正是因为这种不严谨使得至少从表面而言利率政策的制定有与法律规定相背的嫌疑。

第五,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利率政策的迅速程度和准确度来看,货币政策的制定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和反思机制。

从1995年开始到2002年,受我国经济偏冷、内需不足等因素影响,人行一直采用低利率政策,但到2002年,我国已经走出了通货紧缩期,然而从2002年至2004年加息之前低利率政策一直没有改变,从而推动了一轮又一轮的投资过热,从房价的一再上涨,各类资源被过度开采等现象可以看出,低利率已经成为资源合理配置的一个障碍。

2004年至今的8次加息,特别是2007年7个月内5次紧密度加息从另一个侧面表明2002年至2004年加息之前货币政策并不及时准确,倘若在我国经济走出经济紧缩之时就能及时采取准确有效的货币政策,或许就能避免通过短期内频繁加息来遏制投资过热而效果又太理想的局面。

因此,货币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快速准确的反应机制,同时也须建立对过去不甚理想和成功的货币政策进行反思的机制,如对频繁加息的效果做出及时评价及反思将有利于今后的金融宏观调控。

第六,不论是从存款准备金,还是利率调整的公告通知的内容来看丝毫看不到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身影,看不出货币政策委员会提出的任何建议,不知是通知未列明还是委员会就存款准备金率、利率调整问题根本就未讨论。

笔者又仔细搜查了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有关货币政策委员会的相关内容,也未发现货币政策委员会就存款准备金率调整的任何会议纪要。

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团体,如果金融宏观调控的专家尚不能发表见解,则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理性程度就不得不被置疑。

(二)货币政策的执行及效果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人员刘玄在《苏皖两省货币政策传导差异的实证检验及其解释》一文通过计量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区域层面的计量分析表明,货币政策传导在苏皖两地差异非常明显,由此产生区域性货币政策效果的差异。

一方面。

江苏是货币政策传导的灵敏高度区域,峰值响应时间短,响应峰值也比较高,表明货币政策的传导渠道较为顺畅。

而安徽则为低灵敏度区域,货币政策存在梗阻现象”。

(刘玄,2006)  上述苏皖两省货币政策执行差异的案例,从经济法的视角而言,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考虑区域差异,协调好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我国地域广博,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区域对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及灵敏程度各不一样,影响了金融宏观调控行为的效果。

为确保对各区域的调控都能达到预期目的,就必须因地制宜,在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中都得考虑差异因素(还包括行业因素等),以法律的形式将这些变量程序化,从而确保金融宏观调控的充分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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