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细则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4.26
•【字号】宜府办函〔2021〕7号
•【施行日期】2021.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
正文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
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函〔20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鄂政办函〔2021〕7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市落实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责任分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请各责任单位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市文旅局(联
系人:陈凌,6223991)。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6日附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梧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7年12月20日梧州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07号)精神,促进我市文化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目标要求(一)高度重视。
各级政府要根据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
把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文化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不断提升文化产业的实力和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使之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二)发挥优势。
财政要加大对文化产业园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投入,主要用于引进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
鼓励各级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人才激励、金融服务等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入驻和文化产业项目落地。
推动特色文化产业发展,加大对特色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的扶持力度。
在全市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富有活力、效益明显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形成以自治区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龙头、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为骨干、各地特色文化产业群为支点,共同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新格局。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文旅政法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局(旅游局),本部各司局、直属单位,国家文物局:现将《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3月14日关于促进旅游演艺发展的指导意见为着力推进旅游演艺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充分发挥旅游演艺作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重要载体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遵循文化产品生产传播规律,不断推出优质旅游演艺作品,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
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推出更多游客和群众满意的精品佳作。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坚持统筹协调。
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内容把关等方面的职能,营造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强化各类旅游演艺经营主体地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推动发展的合力。
——坚持内涵发展。
加大文化内涵挖掘力度,提高艺术水准和创作质量。
坚持因地制宜,促进多样化、差异化发展,注重突出特色。
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
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评价指标体系”)是确定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单位的主要依据和标准。
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部分,定量指标主要对反映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的经济指标进行考量,定性指标主要从工作体制机制、政策保障环境、产业发展基础、业态融合创新情况、建设方案等维度进行考量。
一、定量指标主要对申报主体所辖范围(县级行政区)的下列指标进行考核。
1. 文化产业发展指标: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及增速、占GDP比重,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及增速、从业人员数量,最近一次经济普查文化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数量;2. 旅游产业发展指标:旅游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及增速、占GDP比重,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和规上及星级饭店的数量、收入及增速,旅游人次、旅游收入及各自增速;3. 融合发展指标:文旅融合典型业态(以《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中,相同行业分类代码为准)的规上企业数量、营业收入及增速、从业人员数量。
二、定性指标(一)工作体制机制1. 申报主体及其上级人民政府建立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协同发展工作领导机制、运行机制,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旅游产业发展及产业融合发展与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相结合,助力产城融合一体化发展,增强乡村产业发展聚合力;2. 建立省(区、市)相关部门、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县级行政区人民政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融合发展示范区建设。
(二)政策保障环境申报主体及其上级人民政府开展的以下工作:1. 印发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文件;2. 区域规划矢量数据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功能分区布局合理,土地集约利用;3. 对区域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提供资金、技术、人才、金融等方面支持;4. 加大对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符合相关保护利用规划前提下,对历史文化资源应保尽保、活化利用,支持利用老旧厂房、废弃厂矿开设文化创意场所、文化和旅游消费场所,制定落实用地等方面扶持政策,完善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优惠政策,推动文化和旅游企业纾困发展政策措施落实落地;(三)产业发展基础1. 文化禀赋和旅游资源丰富程度,市场主体竞争秩序,产业发展内生动力情况;2.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构建情况;3. 文化机构和场所(如:剧场、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书店、城市书房、艺术空间等)发展情况;4. 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基础情况,公共服务体系构建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15•【字号】桂政办发〔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的用地政策》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1月15日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的用地政策为推广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经验,增强土地要素保障能力,促进全区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强化规划引导和用地空间保障(一)强化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引领,科学合理安排文化旅游发展空间布局,将文化旅游项目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落实规划用地指标并纳入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
(二)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超过5%),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零星分散、单独选址的文化旅游项目用地可申请使用。
在村庄规划获批之前,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确需单独选址的文化旅游点状用地项目,可依法按程序修改或调整规划。
(三)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按程序修改规划;在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的前提下,拟申报的用地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增减挂钩图层的,不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可直接进行用地报批。
二、加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四)对列入自治区文化旅游重大项目库的文化旅游项目,除商品住宅、旅馆、餐饮用地外,其他用地由自治区统筹保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可直接报批用地,项目报批材料通过审查并完成缴费后,自治区直接予以核销用地指标。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各县(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旅游产业发展年度重点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20年度古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专项资金申报组织工作。
附件: 1.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2.指南附件(略)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吉林省财政厅2019年7月22日附件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根据《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2020年度吉林省省级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发布指南如下:一、资金支持重点(一)扶持涉旅企业发展项目扶持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企业、工业旅游经营企业、旅游公共服务经营企业、旅游商品研发设计企业;冰雪景区、滑雪场及直通车运营商等涉旅企业发展。
(二)宣传促销项目支持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进行旅游广告宣传;在境内外重要客源地市场开展营销推介活动;在境内外组织开展和参加旅游展会、博览会、论坛及旅游节事活动等;在境内外设立旅游推广机构的运营补助;组织境内外旅行商、主流媒体和自媒体达人的考察、采访及报道;利用境外机构和资源开展吉林文化旅游境外营销推广交流等。
(三)航线开发与培育项目支持促进吉林省航空和旅游发展具有实际意义的航线航班、过夜运力、包机切位、地面保障和服务等。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2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2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改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环境,落实《黑龙江省文化强省建设规划(2020—2025年)》《黑龙江省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0—2030年)》《黑龙江省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年)》,扶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文化旅游产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集群化、特色化发展,建设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措施(一)世界500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二)新引进(新设立)的行业领军文化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三)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改革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改革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22•【字号】张政办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改革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22〕1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张家界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改革试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2日张家界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用地改革试点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三章规划和规模管控第四章用途管制第五章供地方式第六章登记发证第七章批后监管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旅游经济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省级试点要求,完善我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政策体系,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用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改革试点用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外,流转集体土地整体开发的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亩,单个建设地块用地面积不超过30亩,建设地块间距不少于12米,以项目区为单元使用零星、分散建设用地,按照建(构)筑物垂直投影占地面积灵活规划布局建设用地,以“建多少、转多少、供多少”的原则进行点状报批和供应的项目用地方式。
第四条实施改革试点用地的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改革试点项目)应当坚持把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放在首位,遵循规划先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因地制宜的原则,尽可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然生态、保留原有地形地貌。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标准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各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进步,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通知》(国发[2001]9号)要求,制定本标准。
第一部分总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定义1.1.1 旅游资源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1.1.2 生态旅游指以吸收自然和文化知识为取向,尽量减少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教育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结合的旅游活动。
1.1.3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是指经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计委联合批准开展生态旅游活动,并具明确地域界限的特定区域。
该区域同时也是全国生态示范区的类型或组成部分之一。
1.2 总体目标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以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为依据,对一定区域内的生态旅游资源进行全面规划,优化配置,实现区域内生态环境和旅游产业的协调发展。
1.3 法律依据与引用标准1.2.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以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
1.3.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要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密政发〔2020〕44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区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密政发〔2020〕4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密云区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第96次常务会审议,并经第二届区委常委会第19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2020年11月17日密云区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发展,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节点,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北京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为抓手,坚持生态优先、规划引领、高质量发展、融合发展、特色化发展的原则,推进乡村旅游“十百千”工程建设,打造精品乡村旅游项目、精品乡村酒店和北京乡村民宿,实施景区提质升级,深化文化旅游和农业、商业、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不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建设“山水田园·画境密云”特色文化旅游休闲示范区。
二、工作任务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全员参与的原则,由文旅产业高质量工作组统筹推动文化和旅游发展重点工作任务,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事项和战略部署,有效解决重大问题。
(一)坚持规划引领,构建密云文化旅游发展新格局1.编制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坚持顶层设计,根据密云分区规划和全区“十四五”规划纲要,科学编制《密云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
牵头单位:区文旅局配合单位:区发改委、区规自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街(地区)完成时限:2020年12月2.推动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建设。
园区中国重磅!国土部颁布“产业用地”使用说明书
园区中国重磅!国土部颁布“产业用地”使用说明书《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园区中国认为,目前中国产业发展形势异常复杂:一方面,双创风潮愈演愈烈,另一方面,实业环境持续低迷不振。
随着产业格局和发展主题的变化,过往粗放含混的产业用地政策已经有些跟不上新常态的步伐。
旧有的工业用地有很多的问题,在保增长、促转型、精细化、差别化的新常态下显得更加滞后和掣肘,而存量时代的到来,也亟需有更好的配套土地政策,去激发新旧存增土地的活力与红利。
目前,新产业用地具有研发用途比例高、不同用地类型混合成分高、用地需求多元化等特征,现行部分土地供应和管理政策已难以适应,且存在部分政策空白点。
因此,11月8日,由国土资源部下发的《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意义就格外深远,其堪称新产业用地的“政策工具包”和使用说明书。
作为产业地产的根本性生产资料,这次产业用地政策的深刻变迁,将直接影响到整个产业地产行业的新变局!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下,究竟这份“产业用地”说明书在哪些层面影响到既有的土地格局。
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为优化土地要素配置,培育发展新动力,支持稳增长、调结构、促就业,依据国家和部关于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用地政策,制定本指引,供地方各级特别是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中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产业用地政策是指国务院、国土资源部针对特定行业制定的专项用地政策。
相关政策清单见附录,并可在中国政府网()和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查询。
上述“特定行业”,不包括房地产业。
本指引适用于上述特定行业涉及的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编制及登记等工作。
第二条(基本原则)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产业用地政策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符合用地分类国家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坚持规划确定用途、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市场确定供应价格、用地主体一视同仁原则。
旅游法实施细则(3篇)
旅游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旅游行业的从业人员及相关部门,在旅游活动的组织、管理、服务等方面实施。
第三条旅游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旅游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维护旅游市场的法治环境,推动旅游业的良性发展。
第二章旅游市场管理第四条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良好的商誉和经营记录;(三)有适当的经营场所;(四)有合法注册资本;(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六)其他法律、行业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旅游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提供的旅游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告知旅游者有关入境、出境、入境、旅游注意事项等相关信息,并提供咨询和帮助。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明确旅游合同的约定事项,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者的要求提前告知旅游活动的最低成团人数,如不达到最低成团人数,应当及时通知旅游者并退还已支付的旅游费用。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和标准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正常行程和住宿。
第十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旅游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第三章旅游投诉处理第十三条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机制,提供便利的投诉途径和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旅游投诉的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旅行社服务不规范;(二)旅游行程变更或取消;(三)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权益受损;(四)旅游费用纠纷;(五)其他与旅游有关的合法权益受损。
我国文化用地政策综述
我国文化用地政策综述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加强重大公共文化工程和文化项目建设。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也强调,文化产业要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文化用地对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承载和支撑作用,加强文化用地管理,无论对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还是推进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此,本文对国家和相关省市出台的文化政策进行了梳理和整理,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文化用地的用地性质与设施种类对于文化用地的性质,目前国家层面有两种分法:一类是住建部的标准,将其归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分类下的文化设施用地;另一类是国土资源部的标准,将其归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分类下的文化娱乐用地。
二者在具体的范围界定上有所不同。
在住建部的分类中,有两点值得注意:(1)居住用地中用于文化体育设施建设的用地属于服务设施用地,不属于文化设施用地;(2)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以及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差转台、基站等用地,在上一版标准中均属于文化设施用地,在新版标准中则分别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中的艺术传媒产业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广播电视与通信设施用地。
从地方规定上看,个别地区对文化用地的界定相对于国家标准有所拓展。
广西北海将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等纳入文化、娱乐用地。
陕西紫阳县将工业生产相应附区等存量房产兴办文化产业项目。
济南、青岛、郑州提出,支持利用空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古建筑、老建筑等存量房产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文化产业园区。
4.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台州提出,鼓励支持村留地单独或与相邻区域的村留地进行整合开发,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
(二)增量用地部分省市加大新增土地供应力度,满足文化项目用地需求。
1.将文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和空间规划,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省级层面上,海南、山西、四川均规定,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应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苏政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振兴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0〕7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文化产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30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决定》(苏发〔2009〕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文化产业振兴,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对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作用,制定以下政策: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一)“十二五”期间,各级政府要把文化产业纳入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领域,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补贴、奖励、补充资本金、设立基金、担保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支持省内文化企业跨境跨地区兼并重组和合作,支持国有控股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支持文化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支持大宗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等。
(二)继续安排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并随经济发展和财力增加,逐步扩大资金规模。
重点扶持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动漫游戏、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等行业中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的文化产业项目。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也应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同时,相关领域的专项资金应把文化产业作为重要内容给予支持。
(三)将文化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鼓励并促进我省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优先选用我省自主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与服务。
(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文化企业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出口文化产品退税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解读
《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5.12.1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解读日前,国土资源部联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印发了《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下称《意见》)。
这一文件的出台,是国土资源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国土资源部门在新常态下全面履行职责新定位,促进稳增长、调结构、扩就业的又一积极作为,是国土资源部门不断深化改革、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旅游业用地市场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具体体现。
文件的实施,将对推动旅游业健康快速发展、促进旅游消费快速增长、培育发展新动力产生积极作用。
一、出台背景(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大力发展旅游业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旅游业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大力发展旅游业”作为“十三五”期间构建产业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明确提出“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带动作用大,是适应人民群众消费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并对改革完善旅游用地管理制度进行了部署。
今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进一步明确了旅游业发展的具体目标。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国土资源部会同住建部、旅游局,积极开展系统研究,联合印发《意见》。
(二)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其土地使用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破解,一是规划衔接不足,一些旅游建设项目难以落地。
部分景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足,新建设施用地需求开始凸现。
二是用地政策系统性不够。
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涉及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复杂多样。
文化旅游项目开发手册
文化旅游项目开发手册第一章项目概述 (3)1.1 项目背景 (3)1.2 项目目标 (3)1.3 项目意义 (3)第二章市场分析 (3)2.1 市场现状 (3)2.2 市场需求 (4)2.3 市场竞争 (4)第三章资源整合 (4)3.1 自然资源 (5)3.1.1 地貌景观资源整合 (5)3.1.2 气候资源整合 (5)3.1.3 生物资源整合 (5)3.2 文化资源 (5)3.2.1 历史文化资源整合 (5)3.2.2 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整合 (5)3.2.3 现代文化资源整合 (5)3.3 社会资源 (5)3.3.1 人力资源整合 (5)3.3.2 资金资源整合 (6)3.3.3 技术资源整合 (6)3.3.4 信息资源整合 (6)第四章项目规划 (6)4.1 总体规划 (6)4.2 功能布局 (6)4.3 设施建设 (7)第五章设计理念 (7)5.1 文化内涵 (7)5.2 创新设计 (8)5.3 可持续发展 (8)第六章投资与融资 (9)6.1 投资估算 (9)6.1.1 投资估算原则 (9)6.1.2 投资估算内容 (9)6.2 融资渠道 (9)6.2.1 投资 (9)6.2.2 社会资本 (9)6.2.3 金融机构 (10)6.3 风险分析 (10)6.3.1 投资风险 (10)6.3.2 运营风险 (10)第七章项目实施 (10)7.1 工程建设 (10)7.1.1 项目规划与设计 (10)7.1.2 施工准备 (11)7.1.3 施工过程管理 (11)7.1.4 工程验收与交付 (11)7.2 运营管理 (11)7.2.1 人员配置与培训 (11)7.2.2 服务设施与设备维护 (11)7.2.3 质量管理与安全监管 (11)7.2.4 财务与成本控制 (11)7.3 营销推广 (12)7.3.1 市场调研与分析 (12)7.3.2 营销策略制定 (12)7.3.3 品牌建设与传播 (12)7.3.4 客户关系管理 (12)7.3.5 营销活动策划与实施 (12)第八章政策法规与标准 (12)8.1 国家政策 (12)8.1.1 政策背景 (12)8.1.2 政策内容 (12)8.1.3 政策执行与监管 (13)8.2 地方政策 (13)8.2.1 地方政策背景 (13)8.2.2 地方政策内容 (13)8.2.3 地方政策执行与监管 (13)8.3 行业标准 (13)8.3.1 行业标准制定 (13)8.3.2 行业标准内容 (13)8.3.3 行业标准实施与监管 (14)第九章项目评估 (14)9.1 经济效益 (14)9.1.1 评估方法 (14)9.1.2 直接经济效益 (14)9.1.3 间接经济效益 (14)9.2 社会效益 (14)9.2.1 评估方法 (14)9.2.2 文化传承 (14)9.2.3 教育普及 (14)9.2.4 社区发展 (15)9.3 环境效益 (15)9.3.1 评估方法 (15)9.3.2 生态环境 (15)9.3.3 景观风貌 (15)9.3.4 文化遗产保护 (15)第十章后期管理与维护 (15)10.1 项目运营管理 (15)10.2 文化传承与创新 (15)10.3 持续发展策略 (16)第一章项目概述1.1 项目背景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文化旅游业已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产业园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产业园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贺政办发〔2017〕170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产业园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贺州市产业园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8日贺州市产业园区绩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贺州市工业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实施方案(试行)》(贺办发〔2017〕3号)及市委常委四届第21次会议精神,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产业园区工作绩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黄姚古镇旅游文化产业区管理委员会、贺州市生态新城管理委员会、广西贺州临港产业区管理委员会、广西姑婆山森林生态养生旅游产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业园区”)。
第三条绩效考评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准确地反映产业园区工作实绩。
(二)坚持公开公平的原则,做到过程公开,标准规范,结果透明。
(三)坚持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考评指标科学,权重合理,简便易行。
第四条成立市产业园区工作绩效考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绩效办、工信委、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投资促进局、国土资源局、统计局、财政局、规划局、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考评内容和指标第五条绩效考评指标设产业园区经济收入、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土地收储、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管理与服务等指标。
招商政策若干细则
大冶市服务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力度,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规定.一、总则1、鼓励投资者以资金、设备、品牌、专利技术等方式在大冶市境内兴办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的机电制造、纺织服装、新型材料、食品饮品、电子信息、文化旅游、生物医药、商贸流通服务业、农林业开发、农副产品加工等高科技、高附加值、外向型企业。
2、本市人士和外籍人士投资兴办企业均享受本政策。
3、建立以固定资产投资、税收、带动性为导向的项目综合评价体系,以此作为评定优惠政策的衡量指标.固定资产投资和税收作为原则性条件,划定刚性数据指标。
带动性作为灵活性条件,可以综合考量。
4、设立项目落地委员会,对欲落户我市的项目进行审批,审批没通过的项目一律不允许落户。
5、市政府设立生态产业引导基金,用于奖励经济开发区工业、农林业、商贸服务业、文化、旅游、教育、卫生等相关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动用基金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我市招商政策,并且必须经过落地委员会通过。
6、本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落户经济开发区项目和经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查工作领导小组确认落户乡镇的市重点项目。
乡镇招商引资政策可参照本规定自行拟定。
二、用地政策第一条落户经济开发区的工业项目,单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必须达到3亿元以上,实际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中小企业集群项目总额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年平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亩,用地面积根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行业需求、厂房结构等情况测算确定.项目后期发展用地原则上不预留,确需预留的,预留时间不超过2年,地价按2年后同类地价为准。
第二条鼓励引进高税收、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税收达到每年2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可低于3亿元,但原则必须高于1亿元,投资强度可以不低于150万元/亩;税收达到每年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不受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和投资强度限制,鼓励引进高税收、高技术、高附加值的项目。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8〕12号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的通知垫江府发〔2018〕1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2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垫江县人民政府2018年4月19日垫江县招商引资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确保招商引资实效,推进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我县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垫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的企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工业项目第一条土地政策1. 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亩,产出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项目建设竣工后,年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达到7万元/亩以上。
2. 新建工业项目,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及“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
3. 项目供地实行“四通一平”(即:“水、电、气、路”通和土地平整)。
土地出让价格根据项目规模、投资强度、税收、产业方向按7.2—15万元/亩出让;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国家重点扶持产业等用地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的执行。
第二条财政扶持1. 用地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年税收达到7万元/亩以上,按照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第1—2年100%、第3—5年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税收县级实得部分第1—3年100%、第4—5年50%的标准,用产业发展资金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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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细则(方案)
为了加速推进全县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的建设,促进北川旅游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北川羌族自治县重大产业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北府办发[2011]125号),特制定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实施细则。
一、文化旅游产业项目用地的出让地块必须先明确出让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等要素,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参考宗地所在地基准地价)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确定招标标底,拍卖和挂牌的起叫价、起始价,拟定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宗地进行出让,而不再对宗地进行如坡地、平地或耕地、非耕地等分类出让。
二、具体实施细则
1、文化产业项目用地:在征地成本价的基础上加收10%的政府收益作为协议出让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协议出让。
征地成本由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国家税费+土地开发平整费+其他费用构成,其中征地拆迁安置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住房安置费、社保费用等;国家税费包括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14元/m2)、耕地开垦费(10000元/亩);土地开发平整费包括“三通一平”
等费用;其他费用包括测绘费、评估费、工作经费等。
如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按协议出让,协议出让结果将在土地矿产交易场所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予以公示。
协议出让时间一般为15天,但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2、商业、旅游、酒店、娱乐等经营性产业项目用地:选址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以基准地价(根据目前新县城基准地价初步成果一级区域为禹羌北桥至禹羌南桥至永昌大道之间,商业地价大约为100万元/亩,二级区域为河东其它已建成区以及河西平坝区域,地价为60万元/亩,三级为新县城规划其他区域地价为40万元/亩,但还需等省上评审后执行)为起始价;选址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按征地成本价(同上)为起始价(其中安昌范围内的项目用地,在征地成本价的基础上加收30%政府收益为起始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程序挂牌出让。
挂牌出让时间一般为35天,但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3、对于成片不修建永久性建筑的项目用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由用地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采取租赁等方式使用。
属于国有的土地,可由用地者申请租赁使用。
若涉及林权的,可依法按程序申办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