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新)

附件2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四)掌握和运用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和新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正高级教师1.教书育人业绩卓著(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2.教学业务精湛(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
(3)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6)在县(市、区)或更大围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一、学历具备中等师范学校(中专、高中、中职)毕业及以上学历: 小学、幼儿园需中专及以上;初中需专科及以上;高中需本科及以上。
二、教师资格证书具有任教学段或任教学段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书》。
申报少先队辅导员方向的,需同时提交《区(市)县少先队大队辅导员选拔任用表》及校大队辅导员聘任证书。
三、任职年限(一)具备博士学位,无任职年限要求;(二)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及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及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因民办学校无岗位设置,上述岗位任职年限对应为初级职— 1 —称取得年限。
)四、年度考核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六、思想政治工作经历任现职以来2年及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工作经历。
七、继续教育学时任现职以来(至少近5年),每年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成都市要求90学时/学年,有部分市州要求的是80学时/学年,调入成都不足5年的可以分段计算)八、普通话中学语文学科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九、计算机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如没有,推荐单位需出具证明,说明未参加培训的原因)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十、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等— 2 —中小学教师需承担校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至少一次)。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至少一次)。
(完整word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新)

附件2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四)掌握和运用普通文化知识、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和新理念,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五)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继续教育等要求。
二、业绩能力水平(一)正高级教师1.教书育人业绩卓著(1)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积极履行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2)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3)积极参与社会教育活动,与社区和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教育成长、学校教育工作和社区教育发展等提出指导性意见或方案。
2.教学业务精湛(1)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材,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
(2)备课认真、严谨,课堂教学目标明确,课程内容设计周密、完整,重点突出。
(3)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
(4)课堂教学效果突出,高质量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学科特点和教学要求,创造性地组织、指导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02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三、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四、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自觉运用教育新观念、新技术和新理念,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并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任职不足5年的,每年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等次以上。
七、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
中小学专任教师近5年平均课时量应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任现职不足5年的,每年平均课时量须达到省定周最低课时量标准。
不同学段周最低课时量标准为:幼儿园专任教师不低于4个“半日活动”或累计带班时间不低于16小时、小学不低于12—18节、初中不低于10—16节、高中不低于10—14节,各学科周课时标准由县级教育部门确定。
专职教研员每学期听评课应不低于36节,讲授公开课、示范课应不低于2节。
从事专职教研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应有到中小学校从事1学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八、申报各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高级教师。
1.长期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在县域内及更大范围内有较大影响,公认为教育教学领军人物或教育家型教师。
2.专任教师承担班主任(含副班主任,下同)、少先队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定期开展家访活动,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
3.认真上好每一节课,教学能力精湛,教学质量高。
专任教师近3年任教学科的学生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在县域内同学科中位于前列。
能够全面地对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述评分析,应提供近3年个人教学特色经验总结及学生学情分析报告。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参考表(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2019年版)

中小学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参考表
注:1.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担任共青团专职书记、小学大队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年级组长、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党支部)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政教主任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小学和幼儿园副班主任年限2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1年
2.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
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
所有学术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
3.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

附件3: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任期内各年度师德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未承担以上工作的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与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正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等次。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摘选)二、业绩能力水平(二)高级教师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5年以上,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及时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一级教师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3年以上,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班级管理工作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学风。
(四)二、三级教师1.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帮助学生进步。
2.协助做好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二)高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且最近连续2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硕士、学士学位、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15年以上,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一级教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或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4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5年以上且最近连续3年在教育教学一线从事教学工作。
(四)二级教师:具备硕士学位;具备学士学位或高等教育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具备高等教育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2年以上;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从事教学工作3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学、农(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幼儿园、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含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中小学三级、二级、一级、高级、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任职资格:(一)中学、小学三级教师: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中学、小学二级教师:1.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职称参评条件)

附件3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广大中小学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
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最低任职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近5年年均继续教育学时或学分符合要求。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电教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专题调研,并通过教研、培训等工作推动问题的解决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四、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别职称(职务),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标准条件:正高级教师1.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2. 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3.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4. 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5.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高级教师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2.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3.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5.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样本

附件1山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原则条件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特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价制度,引导广大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教诲教学能力和水平,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引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原则条件。
一、合用范畴本原则条件合用于全省范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诲教学工作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原则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二、基本条件(一)拥护党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教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诲事业。
(二)具备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诲教学能力,在教诲教学一线任教,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积极承担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完毕规定教诲教学工作量。
1.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须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详细专业不作规定;获得较高档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档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教师资格证。
2.承担班主任等教诲教学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引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未承担以上工作教师,要积极配合学校及班主任,通过参加学生社会实践、班团队会、家校沟通等开展育人工作。
3.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高档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各市组织答辩考试成绩为合格以上等次。
申报正高档教师任职资格,须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答辩考试成绩为良好以上等次。
4.不在教诲教学一线工作或未完毕规定教诲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申报。
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督导、电化教育、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凡出现《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关于师德“一票否决”20种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第四条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积极承担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工作,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第五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务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
年度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
第六条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心条件。
第七条按照《福建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城镇公办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1年或薄弱学校任(支)教3年以上的经历,其中城镇公办义务教育学校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教师晋升高级教师应有农村学校任(支)教2年以上的经历。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应参加对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巡回指导和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等工作。
教研人员每年应到农村学校开展调研、教研、培训等工作。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一、综述。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是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职称评定的依据,是对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业绩的客观评价。
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制定,旨在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评价标准。
1. 专业知识与能力。
教师应具备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能够准确把握教学内容,灵活运用教学方法,能够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和探究。
教师应具备教学设计和教学评价能力,能够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教学,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2. 教育教学业绩。
教师应具备较高的教学水平,教学业绩突出。
通过教学评价、学生评价等多种方式,能够客观反映教师的教学效果。
教师应具备创新教学的能力,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需求,设计出符合教学目标的教学方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3. 师德师风。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师德师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要求教师言行举止得体,为人师表,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态度,能够尊重学生,关心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4. 教育科研能力。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教育科研能力,能够进行教育科研活动,提高教学水平。
教师应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如教学论文、教学设计、教学研究等,能够体现教师在教育科研方面的成果和贡献。
5. 其他。
此外,教师还应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能够与同事协作,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还应具备一定的教学管理能力,能够有效管理班级和课堂,保障教学秩序。
三、总结。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教师应通过不断学习和提高,不断完善自己,达到评价标准的要求,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时,学校和教育部门也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指导,为教师的成长提供更好的条件和支持。
只有如此,才能共同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更多优秀的人才。
最新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结合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市、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80%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从2019年1月1日起,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教师可相应降低一个等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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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2号),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我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标准条件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评价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职务)评审。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四川省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四川省教师职业行为“八不准”》等教师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修养,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具备岗位所需的身心条件、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教育教学工作达到学校要求。
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在本单位民主推荐测评满意率达到75%以上。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
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2年以上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含班主任、团委、少先队、课外活动辅导员及学校领导干部等,下同)工作经历且考核“合格”以上。
没有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单位的人员,可不作要求。
第六条继续教育达到相应要求。
每年应完成继续教育90学时以上。
第七条具备相应的普通话水平。
中学语文教师和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取得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以上等级证书,其他教师应取得二级乙等以上等级证书。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以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确定的出生时间为准,下同),可不作要求。
第八条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
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做要求,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培训结业证。
第三章高级教师第九条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从教以来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且农村学校教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乡镇工作补贴划分区域为准,其他学校参照其位置划分,下同)还需获得1次以上校级奖励,县城学校教师和教研机构教师还需获得1次以上县级奖励。
第十条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在本县(区)同类学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承担县级以上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对村小(教学点)教师,可适当放宽至承担县域一定范围内的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10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2次及以上。
第十一条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农村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县城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2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2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高水平教研文章2篇(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科研成果获市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市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原则上不少于2000字)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3篇(部)以上。
第十二条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十三条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第十四条县城学校教师任教以来获得过县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要求。
第四章一级教师第十五条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学生思政教育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或县城学校教师获得1次以上县级奖励、农村学校教师获得1次以上校级奖励。
第十六条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在本校同学科中处于前列。
农村学校教师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县城学校教师承担县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每年深入学校听课、评课80学时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公开课、研究课或专题讲座。
第十七条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乡镇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校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校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1篇(原则上不少于1500字),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县城学校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育教学成果获县级以上奖励,或者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研课题,或者在县级以上教研活动中书面交流本专业教研文章1篇(原则上不少于1500字),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1篇(部)以上。
教研机构教师任现职以来1项以上教研成果获县级二等以上奖励,完成1项以上县级以上教研课题,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原则上不少于1500字)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2篇(部)以上。
第十八条初中以下学段教师,在培养、指导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第十九条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第五章二级教师第二十条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学生思政教育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第二十一条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第二十二条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二十三条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初中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第六章三级教师第二十四条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第二十五条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初中以下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以下学段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破格推荐条件遵照《四川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应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相应职称(职务)的具体条件。
第二十九条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评聘一级教师以上职务,要有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或从教以来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农村学校或“四大片区”学校支教(从教)经历。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带学生实习实践可计算为支教时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不作支教要求。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或1、2、3条累计不少于100课时者,即可认定为支教经历:1.教师参与市、县教育局定点帮扶工作的,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 100 课时;2.到农村学校进行教研、举办专题讲座、送教下乡活动,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 100课时;3.到农村学校上课,任现职以来累计不少于100课时;4.参与省、市党委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援藏援彝、对口支教活动1年以上时间的;5.在脱贫攻坚工作中,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全日制工作1年以上时间的;以上各项证明须由派出单位和受支教帮扶单位共同开具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认定。
第三十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的,如按该学历学位评审教师职务,任职时间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如按原有学历学位评审教师职务,可将取得较高学历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任职期内离职学习的人员,要扣减任职年限。
各级教师职务任职年限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农村学校工作累计满 15年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中级职称;累计满25年的,可降低一个学历等次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三十一条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8】69号)精神,在条件艰苦的边远农村学校任教累计满 30 年且仍在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符合具体标准条件的,可直接推荐申报评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职称),并在评审通过后直接聘用相应职务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可不占相应等级教师岗位数量。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教师按规定获得与教育教学或教师职业直接相关的县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奖励的,当年的年度考核视为“优秀”。
第三十三条教师晋升职务须完成学校(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兼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校(园)级干部评聘教师职务,除须达到本标准条件规定的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外,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专任教师1/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4课时,其他学校管理干部申报学科教育教学工作量应达到相应学科专任教师2/3以上或者每周任教不少于8课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