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供排水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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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供排水规章

第一编公共配水技术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标的及适用范围

一、本编标的为订定澳门公共配水系统所应遵守之技术条件,以确保其良好之整体运作,亦保障公众健康、用户及设施之安全。

二、本编适用于饮用水之公共分配系统及作为集体用途之私人配水系统。

三、饮用水之公共分配包括:家庭、商业、工业、公共、消防及其它等消耗。

四、所分配之水之品质应遵照附件一所订定之标准及规则。

第二条术语、符号及单位之制度

一、采用之术语及符号分别在附件二及三中列明。

二、单位应采用国际制度。

第三条材料之品质

一、所有应用于配水系统之材料、附件及用水设备应无缺点。因其本身之性质或经过适当之保护,里外均应有良好之抗腐蚀能力,及应对所受之力有良好之抵抗能力。

二、使用于配水系统之附件及管道之材料,其应用应被公共供配水之负责实体所预见及土地工务运输司所核准。

三、应用无官方采用之说明书或应用未经足够实际使用之新材料或建造步骤时,应有土地工务运输司之核准。核准前,可先通过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之合格检定。

四、倘材料符合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其它国际认可之标准,则可通过认可之方式取代上款所述之检定。

第二章系统之概念

第四条一般概念

一、配水系统之概念是以最佳之经济条件及考虑消防用水之需要,供应足量饮用水予市民。

二、配水导管应尽可能构成管网状。

三、无论采用何种发展形式,都应具有足够灵活性以配合可能出现之都市变迁及接驳数目之发展。

第五条新系统或原有系统之扩展

一、新配水系统之概念中,应考虑需要保证有适当之服务,适当服务是指供应之持续性、适合屋宇用水设备之压力保证、自由压力水面之稳定性及低速流区域之减少。

二、应评估新系统对原有系统之水力冲击,以免后者之效率严重降低。

第六条原有系统之改装或修复

一、在原有系统之改装或修复方面,应对工程作出技术/经济评估,从而改善其效率而不对有关之系统造成水力或结构之负面冲击。

二、在技术/经济评估中,亦应考虑到因对用户、行人、汽车交通及商业造成之损害所引起之社会成本。

第三章基本元素

第七条原有系统之档案

一、配水公共系统之档案资料应经常更新。

二、该等档案中最少应载有:

a)在绘有全部建筑物及重要地点而比例为1:500及 1:2000之间之地形图上定出之导管、零件及补充设备之平面位置;

b)导管之截面、材料及接头之类型;

c)消防供水口之位置及编号;

d)导管之年期及结构情况之有关资料;

e)接户管及其它系统设施之个别资料。

三、进行配水系统之研究时,应注意有关档案所载之资料。

第八条运营之资料

一、公共配水服务之负责实体,亦应将网络较重要部分之流量及压力波动之有关资料,以及物理、化学及细菌性质之指数保持更新。

二、该等资料应成为改装配水系统研究之主要基本资料。

第九条人口发展

进行配水系统之研究工作时,必须了解服务区之实际人口状况及评估其可预料之发展。

第十条每人每日用水量

一、进行配水系统之研究工作,应以公共配水服务之负责实体之记录所载原有系统之耗水资料为基础。

二、根据耗水及人口等数值而得出年平均每人每日用水量,从而估计其可预料之发展。

第十一条家庭、商业及公共耗水

一、每人每日用水量应按照服务区或在水量充足情况相似区域之最近几年用水发展作分析及用统计外插法而订定,但每人每日用水量不应少于250公升。

二、有关保健、教育、军事、监狱、旅游、消防及体育设施等场所之耗水未包括在本条所述消耗内,而应按照本身特征作评估并纳入工业消耗内。

第十二条工业及同类耗水

一、主要之工业耗水应按个别情况评估。

二、除第十一条所提及之耗水被视为工业耗水外,尚有其它之耗水被归入工业耗水中。

第十三条漏水

为着定尺寸之目的,进入系统之水量之百分之十二应视为最低漏水值。

第十四条消防耗水

一、消防耗水量是按有关区域之火警发生及蔓延之危险程度而定,而该等区域应被分为下述其中一个等级:

a) A级:危险程度一般之都市区域,主要是由地上楼高最多十层,供住宅、社会设施及可能设有若干轻度危险之商业、小型工业之服务机构之用之建筑物构成;

b) B级:危险程度颇高之都市区域,由供住宅、社会设施及服务机构之用之大型建筑物,以及供酒店业、商业及公共机关之用之建筑物构成;

c) C级:危险程度极高之都市区域,基本特征是有古旧建筑物或主要供存放、使用或制造爆炸性或高度易燃物料之商业及工业活动之用之建筑物。

二、进行不少于两小时之消防工作时,所需保证之瞬间流量,按危险程度定为:

a) A级 2000公升/分;

b) B级 4000公升/分;

c) C级按照个别情况而定。

第十五条尖峰系数

一、为系统设计之目的,应使用适合每一构件之计算流量,该计算流量须符合受尖峰系数影响之年平均流量。

二、在配水系统中,使用年最高耗水日之时尖峰系数,从而得出计算流量。

三、该尖峰系数之数值应按个别情况,并透过该区域或具相似特征区域之耗水记录而订定,且不应小于1.5。

第四章配水网络

A节导管

第十六条用途

导管之用途是确保供水之输送及分配能在良好之品质及数量条件下进行,以保证用户之舒适、公众之健康及安全。

第十七条计算流量

一、导管之水力研究应以对计算流量之认识为基础。

二、在配水系统中,须考虑受尖峰系数影响之系统开始营运时及设计年限所预料之年平均流量,并加上损失流量。

三、主导管应以最高消耗日之时尖峰流量为基础,并考虑消防耗水而定出大小。

四、配水导管应以最高消耗日之时尖峰流量为基础,并核查火警情况而定出其大小。

五、主导管应以在其中一条主导管中断供应时,其余主导管仍确保最低输水能力达总消耗之百分之七十之情况而定出其大小。

第十八条水力设计

一、配水网络之水力设计应注意到有需要将系统之总成本,包括首次投资及营运成本降至最低,并保证达到所需之服务水平。

二、将成本降至最低应透过一个直径之标准组合,并遵守下列规则而达至:

a)因稳定性,耗水之波动及瞬变情况等缘故,设计年限之尖峰流量之水流速度不应超过以下式计算出之数值:

V=0.127D0.4

其中V为极限速度(米/秒),

D为管内径(毫米);

b)因卫生缘故,系统开始营运年度内,尖峰流量之水流速度不应低于0.30米/秒,而在不可能实施此限制之导管中,应备有适合之定期排水装置及辅助加氯净化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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