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科学数据管理已成为推动科研成果及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要手段,也是科研组织实现全面运行管理的前提。
为规范、改进科学数据管理,加强其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数据的定义科学数据是指专业人员和机构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中收集的或者获取的具有理论价值、实用价值的信息,其中包括实验数据和计算数据等。
二、数据的搜集与提取(1)科学数据采集:科学数据的采集是指从现有科学研究资料中搜集、提取和分类有关数据,可以采用数据库搜索、实地调查等方式。
(2)数据提取:科学数据的提取是指从专业资料中提取有用的科学数据,通常包括对资料的读取和记录,通过分析和评价,从而提取出可以使用的有用数据。
三、数据的组织和整理(1)数据概括:数据概括是指将原始数据进行概括,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重新组织概括数据,以实现数据的统计分析。
(2)数据整理:数据整理是指对科学数据进行统一格式的编排,确保其格式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以便获取更准确的数据分析结果。
四、数据的存储数据存储是指将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格式存储在相应的设备或平台上,进行定期更新和保存。
一般来说,数据存储可以分为硬件存储和软件存储。
硬件存储是指将数据存放在硬件设备上,如磁盘、CD-ROM等,而软件存储则是将数据存放在软件平台上,如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系统等。
五、数据的共享科学数据的共享主要指将已经获得的数据发布到某种公共网络上供他人使用,也可以是将数据交由他人使用。
数据共享可以大大提高科研效率,解决重复劳动,促进科研成果快速推进,为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六、数据的安全科学数据的安全是指科学数据不受非法侵害,和不受意外损坏等。
科学数据安全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科学数据的采集、提取、组织和整理过程进行安全管理;(2)实行完善的科学数据共享机制;(3)建立、实施安全策略,保证数据安全;(4)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机制。
昆明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昆明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全市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总体国家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8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全市统筹、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制度,构建由不同部门、不同学科领域科学数据组成的全市科学数据管理共享服务机制。
我市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市国家保密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全市科学数据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组织起草制定我市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二)协调推进全市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扶持监督工作;(三)统筹推进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中心和网络管理平台的建设、发展和数据库保密安全。
第六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职能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和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二)把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中;(三)确保数据开发共享过程中的安全保密。
第七条市国家保密局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指导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和日常保密监管工作;(二)对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发生的失泄密案件依法查处或指导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XX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方案
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随着科技的发展,科学数据已成为国家科技创新的重要资源。
我国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为了提高我市科学数据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我们制定了这份实施方案。
二、目标定位1.建立完善的科学数据管理体系,提高科学数据的管理效率。
2.促进科学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科技创新。
3.培养一支专业的科学数据管理团队,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三、实施方案1.成立科学数据管理领导小组为了加强对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市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科学数据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实施进度等。
2.制定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出台一系列科学数据管理政策,明确科学数据管理的目标、任务、责任主体等。
同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建立科学数据资源库(1)数据全面:涵盖我市各领域、各行业、各单位的科学数据。
(2)数据质量高: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数据更新及时:定期更新数据,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4.推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制定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策,明确数据开放的范围、方式、程序等。
同时,加强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建设,为科研人员提供便捷的数据服务。
5.培养专业人才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培养一批具有专业素养的科学数据管理人才。
同时,加强对在职人员的培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6.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科学数据管理合作项目,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提升我市科学数据管理水平。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1-3个月)对国内外科学数据管理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我市科学数据管理的优势和短板。
2.制定方案阶段(4-6个月)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方案。
3.实施阶段(7-12个月)按照实施方案,推进各项工作的落实。
五、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科学数据的管理对于科学研究的进行以及数据的重复利用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数据的规模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简要介绍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1. 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性科学数据管理是指对科学研究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系统的记录、存储、共享和重复利用的过程。
科学数据不仅是科研成果的核心部分,也是科学交流和合作的基础。
合理有效地管理科学数据可以提高科研过程的透明度、效率和可重复性,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
首先,科学数据管理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对于科学家而言,公开和共享数据是展示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必要条件。
通过对数据进行管理,可以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可访问性,使科学家能够更好地了解研究的方法和结果,并进行验证和评估。
其次,科学数据管理可以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
良好的数据管理可以使科学家更方便地访问和使用已有的数据,避免重复采集和处理数据的工作。
同时,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数据管理,可以减少数据处理的错误和偏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科研成果的可靠性。
最后,科学数据管理有助于促进科学研究的重复利用。
科学研究是一个不断累积和进步的过程,通过对数据的有效管理,可以为其他科学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资源。
共享和重复利用数据有助于验证和复制科学研究的结果,推动科学知识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科学数据的重复利用还可以避免资源和时间的浪费,提高研究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2. 科学数据管理的办法(1)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计划:科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应制定数据管理计划,明确数据的采集、记录、存储和共享等方面的要求。
这可以帮助科学家更好地管理数据,确保数据的可访问性和可重复性。
(2)使用适当的数据存储和管理工具:为了有效地管理数据,科学家可以使用各种数据存储和管理工具。
例如,可以使用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仓库和云存储等技术手段来存储和管理科学数据,方便科学家的访问和使用。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科研活动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科研单位。
第三条科学数据指的是经过收集、整理、加工等过程而形成的有关科学研究的原始数据、实验数据、观测数据、调查数据等数字化的详细信息。
第四条科学数据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开放原则。
科学数据共享应以法律法规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科研人员共享数据,促进科研诚信。
(二)安全原则。
科学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止数据丢失、泄露、篡改等风险。
(三)隐私保护原则。
科学数据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应进行合理脱敏或匿名化处理,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
(四)便捷原则。
科学数据的获取和共享应便利科研人员进行使用,建设数据平台和共享机制,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第二章科学数据管理机制第五条山东省应建立科学数据管理机制,包括科学数据管理委员会、科学数据平台和科学数据管理规范。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委员会是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划,协调各相关单位间的数据共享与合作。
第七条科学数据平台是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的基础设施,具有数据收集、存储、共享和开放功能,应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元数据管理系统,确保科学数据的整合和管理。
第八条科学数据管理规范是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应明确科研单位及个人对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存储、共享和开放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科学数据管理流程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流程包括数据收集、整理、存储、共享和开放等环节。
第十条科学数据的收集应由科研人员按照科学方法进行,必要时需进行相应的标注和注释。
第十一条科学数据的整理应采用标准化的数据格式,保证数据的可读性和可复用性,必要时进行数据的脱敏处理。
第十二条科学数据的存储应建立相应的数据中心或数据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的共享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数据的可及性和可审查性,鼓励科研单位建设数据共享平台,促进数据的交流与合作。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为了规范科学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和分享,提高科学研究的可重复性和可信度,制定本《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科学数据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研究的进展,保障科研活动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遵循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科学研究中的所有数据收集、存储、管理和分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科学实验数据、统计数据、观测数据等。
第二章数据收集和存储第三条数据收集原则科学数据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采集过程应当合法、规范、可信。
2. 数据采集应当尽可能全面、准确、可重复。
3. 采集数据应当尊重被采集对象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四条数据存储原则科学数据的存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存储的设施应当具备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数据存储应当有备份机制,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3. 数据存储应当有良好的分类、命名和索引机制,方便检索和使用。
第五条数据存储格式科学数据的存储格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数据存储格式应当是开放和标准化的。
2. 数据应当以可读性和可解释性的格式进行存储。
第三章数据管理和分享第六条数据管理原则科学数据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应当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组织和管理。
2. 数据管理应当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3. 数据应当进行及时更新和维护,确保数据的时效性。
第七条数据分享原则科学数据的分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数据分享应当尊重数据的知识产权和法律法规。
2. 数据分享应当遵循适当的许可协议和规定,明确数据的使用范围和条件。
3. 数据分享应当注重隐私保护,保护个人和机构的隐私和敏感信息。
第八条数据分享平台为了方便科学数据的分享和交流,应当建立科学数据分享平台,提供方便快捷的数据、和交流的功能。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第九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科学数据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山东省科学数据管理是为了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发展而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
科学数据是科研、技术开发、创新和决策的基础,科学数据管理对于提高数据的可复用性、可发现性、可信度、可持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山东省科学数据的收集、分析、存储、共享和利用等方面的工作,以提高科学数据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一、数据收集与存储1.科研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标准化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2.科学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存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各科研单位应建立数据管理团队,负责数据的收集、存储和管理工作。
二、数据分析与处理1.科研单位应制定科学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流程。
2.任何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操作都应记录下来,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和可重新分析性。
3.科研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数据共享与交流1.科研单位应主动向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科学数据,促进数据的共享和利用。
2.科学数据的共享应遵循数据共享原则,经过申请和审查后方可共享。
四、数据管理与保护1.科研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责任。
2.科学数据应进行分类管理,确保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3.科学数据应制定数据备份和恢复方案,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4.对于敏感性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科研单位应加强保护措施,严格限制访问和使用权限。
五、数据评价与诚信1.科研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评价制度,对数据的质量和可用性进行评估。
2.科研人员应遵守科学研究的诚信原则,不得捏造、篡改或伪造科学数据。
六、数据管理培训与支持1.科研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管理培训,提高科研人员的数据管理能力。
2.科研单位应为科学数据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设备设施。
七、数据管理监督与检查1.相关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监督与检查制度,定期对科研单位的数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引言:科学研究在当今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越来越多的科学数据被产生和收集,如何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这些数据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科学数据管理的实施细则,帮助科研人员更好地管理和利用科学数据。
一、数据采集与收集1.明确数据采集目的:在收集数据之前,研究者需要明确数据采集的目的和预期结果,以便于确定数据收集的重要性和优先顺序。
2.选择合适的数据采集方法:根据研究目的,选择合适的数据采集方法,如实验观测、问卷调查、文献综述等。
3.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与可靠性:在数据采集过程中,确保所采集的数据准确无误,并且可被复制和验证。
使用标准化的测量工具,进行数据的重复测量和校验,减少误差。
二、数据标准化与分类1.建立统一的数据分类体系:根据研究领域的特点和需求,建立统一的数据分类体系,便于数据归档、查找和管理。
2.统一数据命名规范:为不同类型的数据设定统一的命名规范,包括数据文件的命名、变量的命名等,以减少混淆和错误。
3.数据备份与归档: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并将其分类归档。
建立科学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长期保存和可访问性。
三、数据共享与开放1.制定数据共享政策:建立科学数据共享政策,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条件和方式。
鼓励研究者将数据开放,促进科研成果的共享和合作。
2.确保数据隐私与安全:在数据共享过程中要确保数据隐私和安全,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敏感数据进行保护。
3.提供数据访问与使用条件:为使用者提供数据访问和使用的条件,确保数据的合法使用和正确解读。
鼓励提供元数据和数据文档,以增加数据的可理解性和可重复性。
四、数据管理与分析工具1.选择合适的数据管理工具:鉴于不同研究领域和实验室的需求,选择合适的数据管理工具,如数据库系统、数据分析软件等,提高数据管理效率和精确度。
2.数据清洗与整合: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去除异常值和重复数据,确保数据的质量和一致性。
3.数据分析与挖掘:利用数据分析和挖掘方法,挖掘数据中的规律和信息,从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科学结论。
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以下简称科学数据)的管理,有效推进数据研究、应用,促进科学产出最大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定义】科学数据是指月球与深空探测活动中所获得的科学与应用信息,包括地外天体遥感、就位探测与感知、空间观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数据的处理、存储、建档、申请、发放、应用研究、成果管理等,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月球与深空探测国际合作计划中产生的,中方获得的各类科学数据,除政府间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模式】科学数据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组织架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是科学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对科学数据实施管理。
中科院国家天文台是工程中心的业务支撑单位。
第六条【工程中心职责】工程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制科学数据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中国探月与深空探测网()建立和维护科学数据信息平台,按月发布科学数据动态信息。
(三)对科学数据使用申请进行技术评议。
(四)确定公开发布数据的种类。
(五)汇总形成科学成果清单并发布。
(六)开展科学数据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协调工程研制单位汇交科学数据。
(八)监督检查科学数据发布和使用。
(九)协调解决科学数据研究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和需求等。
第七条【国家天文台职责】国家天文台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学数据接收、处理、解译、数据格式等技术操作细则。
(二)接收航天器发回的原始科学数据,处理解译后对生成数据产品存储。
(三)形成数据产品清单以及对应的应用规范说明。
(四)根据工程中心技术评议情况,完成相应科学数据的准备和发放。
(五)按月生成数据动态信息等。
第八条【其他单位职责】国家天文台以外的工程研制单位,应将获得的科学数据汇交至工程中心。
第九条【用户职责】科学数据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在应用和交流等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徽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
安徽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积极推进科学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为全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数据支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其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图片、表格、文字等。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省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并且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科学数据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安徽省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省级统筹,各地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五条省科技厅牵头负责全省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组织研究制定全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二)协调推动全省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全省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建设省科研领域科学数据中心;(五)指导省各行业领域科学数据中心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第六条省直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科学数据管理政策;(二)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省行业领域科学数据中心,制定本部门科学数据汇交、共享办法及程序;(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四)指导所属省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五)建立完善有效的奖惩机制,对本部门所属法人单位的科学数据采集、加工、汇交、开放共享、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开展评价考核。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数据在当今社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科学数据的正确管理是保证其有效使用和可靠性的重要保障。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结合现行国内科学数据管理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有效的办法和标准,以促进科学数据的安全管理,保障科学研究成果的准确可靠。
首先,建立科学数据管理机制。
本办法要求各科研机构从建立科学数据管理中心的角度出发,加强科学数据的探索、利用和管理,加强科学数据的保护,促进科学数据的安全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科学数据管理中心要求建立专业的数据采集、数据分析和数据处理系统,对科学数据进行有效地管理。
其次,加强科学数据的安全防护。
本办法要求各科研机构建立合理的安全防护机制,防止数据外泄、恶意利用和篡改。
为保证科学数据的安全,要求采用多层次的安全措施,包括建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采取安全反应措施、实施安全检测和风险防控等。
再次,提高数据处理水平。
本办法要求各科研机构严格遵守科学数据处理规范,改进数据处理技术,提高科学数据处理能力。
要采用先进的数据分析技术,对数据进行有效地分类和处理,以满足专业人士对科学数据的需求。
最后,强化科学数据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本办法要求各科研机构加强对科学数据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技能,增强他们的数据安全意识,以便他们能够正确处理科学数据,保障数据处理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
本办法的出台,将对提高科学数据管理质量、促进科学研究进步、实现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科学数据管理应作为重要职责,各科研机构应及时建立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合理建立及完善科学数据管理机制,确保科学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满足科学研究的需求。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科学数据的有效管理是构建科学家以及各种科学研究、开发及实施活动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学术研究及可持续性质量提高的重要前提。
因此,科学数据管理的宗旨主要围绕以下几点:(1)促进科学家们的质量和成果的可靠性,以确保其研究及发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完善研究体系,提升学术研究的质量和可持续性,从而丰富和完善科学的理论基础;(3)提供科研基金的利用,把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得更经济更有效;(4)构建跨学科和跨国界的高效学习和研究环境,促进学科之间的交流;(5)鋅增加新行业产品的开发性以及交付价值,以满足新的市场需求。
(1)数据采集:科学数据采集需要考虑来源合法性、样本量足够大、采集方式合理和采集工具精确简便。
(2)数据存储:应根据数据采集、归档和使用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存储方式,以确保数据的有效保存和准确应用。
(3)数据处理:数据处理旨在将原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变换成科学要求的具有可比性的数据结果。
(4)数据分析:分析结果可以指导政策的制定和立法的制定,以实现更高效的资源分配。
(5)数据可视化:数据可视化将复杂的数据以直观的方式展示出来,提高观测现象、结果与结论之间的链接度。
(1)科学数据管理: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要求,建立、实施严格的科学数据管理体系,规范科学数据的管理并加以适当的质量分级,进行日常的维护。
(2)科学数据共享:采用不同的管理手段来促进科学数据的共享,将科学数据的知识进行有效的传播,从而推动研究的技术更新和学术成果的传播。
(3)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定制实施方案,采用专业的解决方案,更好地建立企业的科学数据管理体系,保证科学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科学数据变得越来越重要,它们涉及到我们社会各领域的管理,科学数据管理也变得非常重要。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旨在通过系统地管理数据,确保数据的有效利用和保护,以提高社会的效率和提升数据的质量。
一、数据收集科学数据的收集是科学数据管理的基础,可以分为自动收集和手动收集两种。
在自动收集方面,可以采用计算机系统、传感器等设备实行远程采集,因此,可以更有效地收集大量数据。
而手动收集通常指采用人工方式实施的试验和调查,人工收集的数据可以更加准确地反映现实情况,但比自动收集所需的时间更长。
二、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科学数据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主要目标是将原始数据转换成有价值的信息,以支持科学研究和业务分析。
科学数据分析的基本方法包括描述性统计分析、回归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等,它们可以用来了解特定数据集的特征状况,从而为科学研究提供有价值的洞察。
三、数据安全保护鉴于数据存储过程中可能遭受各种侵害,数据安全也是科学数据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
具体而言,常用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包括访问控制、安全备份、系统监控、数据加密等,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存储和有效利用。
四、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是科学数据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为科学家和其他研究者提供合理、方便和安全的数据访问方式,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科学研究和社会发展,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
数据共享主要分为开放数据共享和闭放数据共享两类,两者分别是用户自由访问数据和授权受限访问数据,都可以有效地利用数据资源,帮助促进社会发展。
五、总结科学数据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任务,它旨在有效地收集、分析和管理数据,以提升数据的质量,提高社会的效率。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数据安全保护和数据共享四大部分,是一种系统性、有效控制和保护数据的有力工具。
相信作为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一环,它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的保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7•【文号】国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17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地发挥科学数据的战略资源作用,支撑自治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谁拥有、谁负责”,“谁开放、谁受益”和分级分类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六条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自治区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八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牵头负责全区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依据《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规范制定自治区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协调推动自治区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全区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五)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区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六)指导全区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第九条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盟市人民政府(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二)督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四)根据自治区信息化、大数据发展统一部署,鼓励利用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或科学数据网络管理系统,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并按要求将数据汇交至自治区科学数据中心;(五)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和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科学数据管理对于科研的质量至关重要,是科技创新活动的基础性工作。
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科学数据,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发挥最大效益,已成为当前科研机构及企业应用信息技术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定义科学数据管理,是指根据科学研究的特点,建立有效的信息技术平台,在系统规范的管理流程中实施数据收集、数据质量管控、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从而实现企业科研信息的可控使用,最终达到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的一种管理方式。
二、数据收集科学数据收集是科学数据管理的基础步骤,实现了科研信息的有效收集,避免了因缺少数据而导致的决策失误。
在科研数据收集中,可采用自动采集和手动采集两种方式,比如采用传感器、软件和机器人等设备自动收集相关信息,也可运用人工收集的方式,如采访、实地调查等。
三、数据质量管控数据质量管控是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环节,可有效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一致性,避免因收集到失真数据而导致的结论失真或不科学。
具体实施中,可以采用各种统计工具和方法进行检查,比如统计数据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判断数据的内容有效性等,及时发现和改正数据质量问题,以提高数据分析的准确性。
四、数据存储科学数据存储是将收集到的数据安全、可查询、可利用的存储原则,是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部分。
主要包括信息记录、存储形式、存储格式等。
通常情况下,采用分层次的可重复性安全性等来进行存储,让有效保障数据安全,满足使用者在数据分析中的需求。
五、数据分析数据分析是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部分,是将科学数据运用在实际应用中,分析数据特征,发现数据间的关系和规律,从而获得有效的结论的过程,有助于企业或科研单位有效采取测试和决策措施,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成功几率。
常见的数据分析方法包括统计分析、多元分析、回归分析等。
六、总结科学数据管理是科学研究进程中实施的一种有效管理手段,包括数据收集、数据质量管控、数据存储和数据分析四个重要部分,通过强化现有的信息技术,高效地收集、管控和分析科学数据,有助于科学研究取得更大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科学数据管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的完整、准确、可靠和有效利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科学数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公共服务等领域,通过观测、实验、调查、统计等方式获得的,以数字、文字、图表、图像、声音等形式存在的,反映客观事实的数据。
第三条科学数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二)开放共享、合理利用;(三)安全保密、保护知识产权;(四)依法依规、规范有序。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数据管理体系,推动科学数据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应用。
第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数据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章科学数据采集与处理第七条科学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客观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原则。
第八条采集科学数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采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数据采集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的责任、流程和要求。
第十条科学数据采集单位应当对采集的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科学数据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三)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四)保证数据的可访问性和可共享性。
第十二条科学数据处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数据处理管理制度,明确数据处理的责任、流程和要求。
第十三条科学数据处理单位应当对处理的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科学数据共享与利用第十四条科学数据应当依法依规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
第十五条科学数据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共享、协商一致;(二)依法依规、保护知识产权;(三)合理利用、避免重复采集;(四)安全保密、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如何进行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分析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如何进行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分析科学技术部承担着收集、管理和分析大量科学数据的重要任务。
科学数据的高效管理和准确分析对于科学研究和决策制定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介绍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如何进行科学数据的管理与分析,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用性。
一、科学数据的收集和存储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在采集科学数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 明确数据需求:根据研究目标和任务,确定所需数据的类型、内容和数量。
2. 选择适当的数据收集方法:根据不同的研究领域和实验需求,选择合适的数据采集方法,如实验观测、调查问卷、实地考察等。
3. 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在数据收集过程中,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数据采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误差应及时记录和处理。
4. 数据的存储与保密: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应建立合理的数据存储和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对于敏感数据,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数据不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二、科学数据的清洗和整理科学数据的清洗和整理是数据分析的前提,对于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在进行数据清洗和整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剔除异常值:通过统计和可视化方法检测和识别可能的异常值,并逐个进行验证和处理。
剔除或修正异常值后,可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去除缺失值:对于存在缺失值的数据,可以采用插值、均值填充等方法进行处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3. 数据格式的统一:对于不同来源的数据,需要对数据进行格式统一,方便后续的分析和比较。
4. 数据的标注与分类:对于大量数据,可以通过合理的标注和分类方法,将数据进行归类,简化和加快后续的数据分析过程。
三、科学数据的分析和解读科学技术部工作人员在进行科学数据分析和解读时,应采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科学数据分析方法:1. 描述性统计分析:通过计算数据的均值、标准差、百分位数等统计指标,来描述数据的集中趋势和离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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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