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租赁合同(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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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客户名称:

签署日期:年月日

租赁协议

出租方(甲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承租方(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赁光明红色文化城(下称“该物业”)商铺事宜订立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场地位置

甲方将坐落于第栋号场地出租给乙方作品牌(以下称:本项目),经营范围:办公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其他品牌或经营其他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纠正,逾期不改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续租

1.本合同的租赁期限为年,自年 3 月6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5 日止。

2.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给予乙方免租期为装修交付后 3 天为计租日。免租装修期内只免收应缴租金及管理费,一切非租金的经营费用(如水电费)及其它费用,乙方应根据其实际使用情况在每月的 5 日前支付给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包括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等情形),则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按第一年的租金标准补交减免的全部租金。

3.乙方装修房屋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通知乙方搬离并没收押金。

4.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权;乙方需继续租用该商铺的,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乙方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商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或调换使用。租赁期间乙方确需将商铺转租给第三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由甲方与第三方重新签订合同后,乙方可将该商铺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特许第三方经营和管理或调换使用。

6.乙方承租期内,因城市规划、更新等需要拆除房屋时,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无条件配

合,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自行搬离。

7.合同期内,如因政府征收或对房屋进行旧城开发改造时,乙方应按照政府要求及时搬离租

赁房屋,否则甲方有权不退还押金及向乙方追偿全部损失。

第三条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以上费用不含税,如需开票乙方应支付增加相应税费)。

2.每月租金按自然月计收。首月租金应于签定本合同时支付,其余每月租金乙方应于当月5

日前支付(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逾期支付的,自逾期之日开始,每逾期一

日,乙方应按逾期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逾期达到30天的,乙方构成根本违约,乙方

应按照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相当于叁个月租金及管理费作为租赁保证金

合计人民币: 14664 元(大写:壹万肆仟陆佰陆拾肆元整);乙方同时支付第一个月租金、管理

费及垃圾清理费合计人民币: 4888 元(大写:肆仟捌佰捌拾捌元整),两项合计人民币: 19552 元(大写:壹万玖仟伍佰伍拾贰元整),乙方逾期缴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甲方

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当把本项目交还给甲方。双方就租赁本项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清理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在乙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将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如乙

方违约,则不退还租赁保证金。

3.乙方应承担与本项目租赁期间有关的水费、电费、电话费、网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

4.租赁物业管理费 6 元/平方,水费7元/吨,排污费 / 元收取,电费0.89元/度(按照

实际用电均摊价格),电力设备维护费0.5元/度(基本电费+电损+维护费),水电部门如需调整水、

电价格,则按调整的价差增减(此水电不含税,如需开具税票,乙方应支付相应的税费)。

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从其向甲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其必

须向甲方缴纳的租金和其他款项。

第五条商铺装修

1.乙方在办理必要的批准或许可证后方可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其装修在不影响楼宇主体框架结构情况下,应在进场装修前5个工作日将项目整套装修图纸的纸质资料(如平面图、施工图、效果图、电力分部及电路图等)和有关资料交由甲方审核备案,经甲方同意并发布《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2.租赁期满,乙方应将其复原(双方协商同意保留的除外),并清理干净现场,将场地完好交还给甲方,出租场所内在不影响承重范围内,通过甲方同意后可使用砖墙隔断。

3.租赁期内,若乙方需对室内机电、供水、消防等进行改动的,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改动,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施工期间,甲方有权进行监管,乙方应服从甲方规范及管理,如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修造成一切人身、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在装修工程全部完成后,应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请验收,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甲方在不影响乙方日常运营的前提下,有权检查商铺内的设备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的修缮和保养。

6.租赁期间,乙方应当无条件对该商铺的公共设施进行维护。

7.租赁期间,乙方不得乱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煤气、煤油炉等,如因乙方经营不当而引起火灾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场地),概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商铺发生火灾及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保险

1.乙方应当于开业前的15日自费为该商铺(含附属租赁物)可能遇到的风险购买保险,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从乙方开业日起至本合同所述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止,该等险种至少应包括财产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如乙方未购买保险的,该商铺(含附属租赁物)发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承担责任,因此导致甲方或第三方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2.如因乙方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如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赔偿予甲方。

第七条经营条款

1.甲方为统一宣传文化基地,须经过乙方书面同意后,在对外宣传品或任何广告中可以使用乙方所经营品牌商标或标志,而不需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对外宣传品中,可使用文化基地的标准LOGO,而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2.开业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品牌代理特许经营授权证明及政府强制性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件复印件供甲方存档。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以上所述证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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