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办法(试行)》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黔环综合〔2022〕59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直属各单位:《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第三章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第四章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五章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第六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第七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监督与评估第八章附则贵州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第四条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地方生态环境标准、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内容的效力等同于引用的文件。
第五条制定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二)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16〕3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生态保护红线,是我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划定的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
今后按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以上保护区域自动进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具体包括:(一)禁止开发区,指世界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遗产地、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遗产地,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自然保护区,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地质公园,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二)集中连片优质耕地,指五千亩以上耕地大坝永久基本农田;(三)公益林地,指国家重要生态公益林;(四)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指石漠化敏感区。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黔环通〔2015〕134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黔环通〔2015〕134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贵阳市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贵安新区环境保护局,仁怀市、威宁县环境保护局:根据《贵州省2015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书》,现将《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2.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办法(试行)3.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考核评分细则(试行)2015年5月22日附件1贵州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国环发〔2008〕6号)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分析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视频监控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及配套建设的站房、门禁系统等。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第三方运营系指各级政府承担60%以上运营经费,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营管理委托给社会化运行单位进行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环通〔2018〕30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仁怀市、威宁县人民政府,省直各相关部门: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切实守好生态环境底线,省生态环境厅制定的《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2月6日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推进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等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44号和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绿色通道类(绿线)、从严审查类(黄线)、禁止审批类(红线)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可能对环境产生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绿色通道类(绿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对环境基本无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项目;(二)对区域环境质量有明显改善或环境治理类项目;第五条从严审查类(黄线):(一)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国家相关行业准入政策有限制性要求的项目;第六条禁止审批类(红线):主要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环境敏感区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准入条件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主体功能区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0.08.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
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环境保护法》《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对《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864—2013)进行修订,形成《贵州省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公开征求意见事项公告如下:
征求时间: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
反馈主体:任何个人、单位、企业或组织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黔灵山路217号环保科技园1号楼311室,水和大气环境研究团队
联系电话:*************
反馈要求:意见反馈请注明姓名、单位、职务、修改前表述、修改后表述、修改依据等要素。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8月31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黔府办函〔2018〕39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土保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3日贵州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精神,促进贵州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试行分级考核制度,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市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对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全面系统、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是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责任主体,各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相关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
第四条考核内容为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水土保持职责,完成年度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目标情况。
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目标和投资完成情况等。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结合国家下发的水土保持工作年度目标任务以及水土保持规划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合理确定并下达各市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控制目标。
第六条考核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审计厅、省林业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荔波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
荔波旅游发展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荔波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不同程度的环境破坏与污染。
調研发现存在保护政策不完善、监管不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潜在风险较大,外来文化对当地文化的冲击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促进当地旅游持续发展。
引言旅游环境是指以旅游资源为中心,围绕在旅游资源周围的其他自然生态、人文社会各种因素的总和。
旅游业被称为“无烟工业”,但并非“无污染工业”,随着荔波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在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可以说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当地良好的自然与文化环境密切相关。
但必须认识到,旅游发展中人的行为对当地生态环境起着破坏作用,主要包括当地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可能默许开发商破坏环境的行为,而开发商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环境保护,外来旅游者不文明的旅游活动如随意丢弃垃圾对当地环境造成压力。
因此如何规约人的行为保护好旅游发展中的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荔波县,隶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位于贵州省南部,旅游业是其支柱产业,该地区保存着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喀斯特原始森林,它是世界自然遗产,国家级5A级风景名胜区,是贵州重要的生态旅游景区。
其间分布着瀑布、地下暗河、地下湖泊等,充满着奇异的色彩,主要有四大景区:水春河景区、大七孔景区、小七孔景区,漳江风景区。
荔波坚持“发展”、“生态”这两个战略,结合自身实际,把“生态立县”作为首要发展目标,在此目标的指引下,形成了预防、整治、监管、宣传的环境保护工作体系——以预防为主,严格把控新建项目环保准入关口,不断加强环境的污染防治工作,坚持以绿化为主,积极开展造林工作,重点流域内水土流失的综合治理、废水综合治理,以及景点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紧紧围绕“绿色崛起”的发展理念,把环境做美、服务做优、产业做强、特点做亮,加速把荔波县打造成世界级的品牌。
它因独一无二的大面积喀斯特自然生态系统而成为“世界自然遗产地”以及“人与生物圈保护区网络”两块国际大品牌,同时在国内还有“中国最美的地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中国最具潜力的十大景区”、“中国野生梅之乡”等多项荣誉称号,还被外媒评为外国人“最想去看的世界遗产”,是整个贵州省的三大重点旅游区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04•【文号】法释〔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已于2019年5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法释〔2019〕8号(2019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9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5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省级、市地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关部门、机构,或者受国务院委托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部门,因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磋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一)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县人民政府。
第二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规定:(一)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身损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二)因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要求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三条第一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由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施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市场监管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相关单位:《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3日贵州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的立项第三章标准的起草第四章标准的审查第五章标准的批准和备案第六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进一步推动地方标准实施,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分省级地方标准和市(自治州)级地方标准,其立项、制(修)订、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符合下列要求:(一)应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二)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三)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四)禁止通过制定产品质量及其检验方法地方标准等方式,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制定地方标准。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72号)精神,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磋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或其代表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治理能力、第三方监督可行性等情况,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第三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开、高效和风险最低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地表景观和地质遗迹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具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磋商主体第五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主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调解组织和受邀参与磋商人。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其所属的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代表赔偿权利人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当由先发现的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办理部门。
经协商或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办理部门代表赔偿权利人进行磋商的,办理部门应当就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并进行磋商,其他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9]45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府发〔1999〕45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9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贵州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贵州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全面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单位,与被考核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环保目标考核书)具体负责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环境保护目标实行层层分解,分级签订《责任书》:(一)省人民政府与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签订的《责任书》,为一级《责任书》;(二)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与其所属有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本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等单位签订的《责任书》及贵阳市人民政府与省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签订的《责任书》,为二级《责任书》;(三)县级人民政府与其所属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本辖区内有关污染源单位签订的《责任书》,为三级《责任书》。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重点污染源由地、州(市)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发布时间:2019-06-12 发布人员:中国节能协会秘书处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版 2019年5月31日通过 8月1日起实施)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研究处理重大问题,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应当定期带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巡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等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等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正文:----------------------------------------------------------------------------------------------------------------------------------------------------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1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牢牢守住发展与生态两条底线,着力解决当前全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动执法监管全覆盖(一)健全环境法规标准体系。
抓紧完成土壤环境保护、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等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强化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抓紧制订“十三五”环保立法规划,起草报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贵州省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修订排污费征收办法,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
进一步加大江河、湖泊流域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力度,对乌江、赤水河等重要江河流域制定实施更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和取水许可证制度,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制度,出台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评估办法。
(二)全面深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联合联动执法联席会议、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和诉前查处等工作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及时会商,在专家咨询、司法鉴定、证据固定等方面加强协作,不断提高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办理质量及查处、审判效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06•【字号】黔府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通知黔府办发〔2023〕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6日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2023—2027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局起步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
贵州省人民政府2023—2027年立法规划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要求,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全力实施围绕“四新”主攻“四化”主战略、实现“四区一高地”主定位,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动贵州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跨越、奋力谱写多彩贵州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准确理解“十一个坚持”的精髓实质,统筹立改废释,不断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切实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1
【摘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17]7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12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总页数】4页(P43-4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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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6〕3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6日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切实保护和改善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大力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绿色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土壤环境风险为目标,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安全为出发点,加快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大力实施“净土”工程,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综合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让多彩贵州山青、天蓝、水清、地洁。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贵州生态修复实施意见书
贵州生态修复实施意见书贵州生态修复意见书尊敬的省政府领导:我是贵州省某环保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特此向您提出关于贵州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自然资源丰富,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该意见书旨在对生态修复工作给出指导。
一、生态修复的必要性贵州省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省份,农业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自然环境作为基础。
然而,近年来,众多的土地开垦、矿山开采和工业污染等活动导致了森林砍伐、水土流失加剧、生物物种减少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和生态安全,必须采取措施进行生态修复。
二、生态修复的目标及措施1. 森林修复森林是重要的生态系统,对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等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贵州省的森林砍伐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修复:(1)加大森林种植力度:加大森林造林面积,重点选择杂交品种,提高森林的生长速度和产出效益。
(2)加强森林保护:加大森林立法力度,加大对非法砍伐活动的打击力度,加强巡护和监测工作。
2. 水土修复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威胁农田和山区的生产能力,对水资源和土壤质量也有不良影响。
针对贵州省的水土流失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修复:(1)加大水土保持措施的推广力度:加大对农田和山区的水土保持措施的宣传和示范,引导农民采取适当的农业措施。
(2)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建立水资源保护机制,加强对水库、河流等水源地的监测和管理。
3. 生物多样性修复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持生态平衡和物种适应性具有重要作用。
针对贵州省的生物多样性减少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修复:(1)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建立和完善保护区网络,保护和恢复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区域。
(2)加大物种保护力度:加大对濒危物种的保护力度,禁止非法捕捉和贸易。
三、生态修复的推进为了推进贵州省的生态修复工作,需要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各级政府间的合作与沟通,形成全省联动的生态修复机制。
同时,还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对生态修复的认识和参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