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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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赁合作协议甲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乙方: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电话:
现甲乙双方在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前提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秉着共同发展、诚信合作的宗旨,就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规则等相关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合作事项
乙方于甲方指定场地摆放约2平方米品牌宣传、微信拓粉、免费礼品赠送,摆台日期为2017年8月 ,时间为8小时/天(时间范围由乙方在甲方营业时间内临时确定)。
第二条场租费用
甲方收取乙方场租费为:700元/天,7天共计4900元(人民币肆仟玖佰圆整)。乙方必须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以上场地租赁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取消本次场地合作。
甲方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户名:深圳华夏星光影业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海王支行。
账号:4000 0293 0920 0385 362
第四条责任
●甲方需为乙方开具正规普通增值税发票;
●甲方与乙方本次合作仅属于场地租赁合作,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所属品牌作为宣
传;
●乙方宣传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们共和国广告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摆放。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规定,不得在甲方场地走动式派传单和推广乙方产品;
●乙方必须保证在甲方场所的品牌宣传和产品的真实性并合法合规,否则甲方有权
即可无条件终止本协议,并不退回任何金额款项,同时,甲方拥有监督与举报权;
●若乙方品牌或产品出现任何安全问题或法律纠纷等,则与甲方无关,若因此对甲
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作出本协议总金额的10倍金额赔偿。
第五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都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送达关于协商的书面要求后立即开始或以补充协议的方式约定。
(3)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4)在任何争议期间和/或对争议诉讼期间,除争议所直接涉及的条款外,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条款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同时,同时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
第六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之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日期:2017年月日
乙方(盖章):
日期:2017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