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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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国家也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

但是,由于企业的主观行为和环保监管的局限,环境污染问题仍然存在,并且部分企业在面对环保处罚时仍然敢于置若罔闻。

因此,为了规范企业的环保行为,加强环保监管,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司法界需要加强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实践,并探索更好的解决路径。

首先,需要完善立法,加强对污染环境罪的定性和量刑。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明确了“污染环境罪”的罪名和处罚规定,但对于该罪名的定性以及量刑并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存在对该罪名判定不准确、量刑过轻的问题,这就使得环境污染责任难以落实,企业在面对环保处罚时难以受到有效的震慑。

因此,建议完善立法,明确污染环境罪的定性以及相应的处罚标准,使其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

其次,需要健全环境治理机制,建立更加严格的环保监管体系。

环保监管是保障环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基础,而当前国内环保监管机制的局限性也是导致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的一个重要因素。

针对这种局面,需要建立严格的环保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并对违规企业进行依法惩罚。

此外,加强环境治理机制的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工作规范是保障环保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环节。

再次,要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环保教育不仅是在学校教育中的必修课程,更应该成为社会文明和经济发展的垫脚石,通过普及环保知识和技巧,提高公众环保意识,树立生态文明意识,以良好的环保观念推动企业加强责任的落实,促进全社会形成重视环境保护的文明氛围。

最后,加强动态监督,规范环保执法工作。

在落实环境保护法规、开展环境综合执法中,必须尊重公众权益,加强行政程序的正确性和公正性,首先要保障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转。

司法界应加大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严格执法标准,如果发现有环境执法信任危机,必须及时纠错,建立重打击环境违法企业的法律与执法机制,遏制企业乱码问题,减轻环保实践的社会成本。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环境司法专门化问题一直是国内环境保护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针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和解决方案众说纷纭,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探讨这个问题。

本文将针对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和破解路径进行探讨。

1.行政机关与审判机关互不干涉是导致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首要问题。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治理往往需要行政机关出面进行干预和协调,以达到事实清零、环境治理成果,但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政司法机关往往不与审判机关协调、互动,导致监管力度得不到充分发挥,由此带来的就是社会公众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信任度降低。

2.环境司法审判水平不高是影响专门化的因素之一。

环境审判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处理,但是这些案件涉及复杂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如果检察官和法官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水平不够高,就很难判定案件胜负、作出正确的判决。

3.社会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不够高是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之一。

每个人都应该为环保贡献力量,但是现实中往往有很多产业和市民对环境治理理解和意识不够高,导致环境问题的规避和漠视现象比较严重,也使得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了巨大的挑战。

二、破解路径1.加强环境司法法律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行政机关和环保单位进行协同。

环保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性将会成为衡量环境司法专门化测量的主要标准之一,而环保单位的设立也需要环境司法机构进行借鉴和参考,以此来提高环境司法的实效性和发展速度。

2.发展环境诉讼制度并加强公众意识的培养。

目前我国的环境诉讼制度还不完善,因此需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的诉讼机制和法律保障,确保公众可以在环境领域获得公正的维权和保护。

3.加强单体监管能力和多部门协同的协作机制。

行政机关在环境治理中拥有监管权,他们有能力对环境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也是环保行业的领头羊,应该积极主动和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制定环保行业的标准和规章制度,从根本上保障环境的整体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当代环境法难题与法律应对建议

当代环境法难题与法律应对建议

当代环境法难题与法律应对建议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给人们的生活和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环境法作为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也面临着诸多难题。

本文将探讨当代环境法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应对建议。

首先,环境法的执行难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尽管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困难。

一方面,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不够,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罚。

另一方面,一些企业和个人对环境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认识和遵守意识,对环境造成的破坏行为屡禁不止。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提高环境监管部门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效能。

其次,环境法的法律责任难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当前,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惩罚力度不够严厉,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在一些环境污染案件中,企业只需支付一些经济赔偿,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现象不仅无法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切实阻止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环境法的法律责任规定,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确保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此外,环境法的国际合作难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和跨国性特点,需要各国共同合作来解决。

然而,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各国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着一些困难。

一方面,一些国家存在环境法律法规的差异,导致环境问题的跨国治理难度增大。

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在环保技术和资金方面存在垄断,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保护能力。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国际间的环境合作,推动各国在环境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的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

最后,环境法的公众参与难题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环境问题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公众对环境事务的参与和监督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现实中,公众参与环境法制定和执行的渠道和机制还不够完善,公众的意见和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的重视。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摘要】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需要加强措施来破解这一难题。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制度不够完善、效果不明显等方面。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需要加强措施来提升效果。

为此,应当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升司法专门化的效果。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仍需不断完善,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加速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

【关键词】环境司法专门化,困境,破解路径,重要性,措施,制度,效果,完善,环境保护,贡献,加速推动。

1. 引言1.1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主要表现在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司法体系不健全等方面。

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但法律保护和司法实践仍存在诸多瓶颈和难题。

为解决这些困境,我们需要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升法治水平,保护生态环境。

在发展中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司法的权责,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程。

要加强环境执法力度,增加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

还需要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制度,建立健全的环境司法体系,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只有不断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我国才能在环境保护事业中做出更大的贡献,并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进程加速发展。

2. 正文2.1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虽然我国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实施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环境保护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环境违法行为难以惩处。

二、环境司法专门化的人才队伍不足。

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需要专业化的法官和检察官来进行审判和检察工作。

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人才队伍相对匮乏,难以满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

三、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资金投入不足。

环境司法专门化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包括用于设立环境法院、培训环境司法专门化人才等方面。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有效应对环境问题,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立法,建立健全了环境司法体系。

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我国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如何破解这些困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存在的困境以及破解路径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在我国,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司法专门化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和发展。

2000年,我国首部专门调整环境资源审判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资源审判法》正式颁布实施,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后,随着环境立法的不断完善和环境司法的日益深入,环境司法专门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环境司法体系初步建成,包括设立了环境资源法院、环境庭和环境法官等专门机构和人员;二是环境司法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及环境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三是环境司法保障了公众的环境权益,有效维护了环境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力。

二、存在的困境尽管环境司法专门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困境。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司法体系不够完善。

尽管国家设立了环境资源法院和环境庭等专门机构,但环境司法专门化依然存在着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专业化程度不够、队伍建设不足等问题,导致环境司法的专门化程度低。

2. 环境案件审理难度大。

由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环境案件审理难度大,特别是在证据的获取和审查、损害的认定和赔偿等方面,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精力,环境法官和法官助理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对审理环境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的影响。

3. 环境司法监督和执行不力。

环境司法机关在审理环境案件后,存在着监督和执行环节的不足,导致环境司法效果不够好,环境案件的执行难度大。

4. 环境司法的社会参与程度不够。

环境案件涉及到公众的环境权益,需要引入社会公众和环保组织等第三方参与,但环境司法的社会参与程度不够,缺乏公众信任和支持。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中国不断加大了环保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污染问题依然严峻,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诸多困境。

本文将深入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破解路径。

1. 司法系统分片化我国的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司法系统分片化的问题,即环境案件由各级法院分散审理,缺乏统一的权威性和专业性。

环境案件通常由地方法院或基层法院审理,而这些法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性和能力相对较弱,导致环境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不高。

2. 法官素质不高由于环境案件审理需要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知识和专业背景,但是我国法官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环境科学背景和相关专业知识。

这导致在环境案件审理中,法官难以理解案件涉及的复杂环境科学问题,影响了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公正性。

3. 司法资源不足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案件审理的时效和效果方面面临挑战。

在我国,环境案件数量庞大,但是司法资源有限。

由于环境案件的复杂性和难度较大,需要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进行审理,但是目前我国的司法资源无法满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导致环境案件的审理效果不尽如人意。

4. 执法司法衔接不畅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作为环保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但是它们之间存在着衔接不畅的问题。

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司法机构之间缺乏密切的协调与合作,导致环境违法行为难以被发现和惩处,也影响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效果。

二、破解路径1. 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设为了破解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首先应当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组织建设。

建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或者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庭,统一环境案件的审理权和程序规范,提高环境司法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加强对环境法官的培训与引进,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环境科学知识,从而提高环境案件的审理质量。

2. 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立法体系加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立法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案件的审理程序和标准,规范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工作流程。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不断发展,环境司法也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是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必然要求,但在实际推进中存在一些困境。

为了更好地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需要认真总结现有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一、困境1. 立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环境领域的立法对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现有环境立法中,对环境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不够严厉,对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规定不够明确等问题比较突出,这给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带来了一定挑战。

2. 司法实践不足。

当前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实践还不够成熟,环境案件的审理水平和效果有待提高。

一些基层法院对环境案件的审判标准和程序规定缺乏一定的认识和经验,导致环境案件审判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 实践难度较大。

环境案件的审理难度相对较大,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素养和技术知识,而目前我国法官队伍中环境专业人才相对匮乏,这给环境司法的推进和发展带来了一定难度。

4. 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在环境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对环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存在干预现象,导致司法独立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也影响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效推进。

二、破解路径2.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

为了提高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推进,我国需要加强对法官的环境法学习和培训,提高法官的环境科学素养和技术知识水平,以适应环境案件审理的需要。

还需要加大对环境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输送更多的专业人才。

3. 健全司法保障机制。

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环境案件的审判标准和程序规定的健全,建立健全环境司法的规范性管理机制,强化对环境案件审判过程的监督和评估,确保环境司法的公平公正。

4. 加强社会监督。

为了减少行政干预现象,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力度,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

通过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环境诉讼参与制度等,引导社会各界对环境案件进行监督和参与,形成多方合力,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有效实施。

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

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范文《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在当今社会,环境问题日益严峻,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环境司法保护作为维护环境权益、保障生态平衡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这些困境不仅制约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也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困境(一)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在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之处。

例如,某些环境法律条款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

此外,一些新兴的环境问题,如电子垃圾污染、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在法律层面上还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相关的司法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环境司法专门机构和专业人才的缺乏环境案件往往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具备环境科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知识的专业人才来进行审理。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中,专门的环境司法机构还相对较少,大多数环境案件分散在不同的审判庭,难以形成专业化的审判力量。

同时,缺乏既懂法律又懂环境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也影响了环境司法的质量和效率。

(三)环境诉讼的难度较大环境诉讼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是证据收集的困难。

环境污染和破坏往往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原告在收集证据时面临着技术、资金和信息等方面的障碍。

其次,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机制不完善,缺乏统一、权威的鉴定标准和机构,使得环境损害的程度和赔偿数额难以准确确定。

此外,环境诉讼的成本较高,包括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这对于一些受害者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导致他们往往望而却步。

(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一些地方,由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和对企业的过度保护,环境司法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

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对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对环境司法审判施加压力,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五)公众环境意识和参与度不足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其环境意识和参与度对于环境司法保护的有效实施至关重要。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

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路径分析随着环境污染的日趋严重,保护环境、惩治污染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罪的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困境,如证据难以收集、法律定性不明、刑事处罚不足等问题。

本文将对环境污染罪司法困境的原因和解决路径进行分析。

一、环境污染罪司法困境的原因1.证据难以收集环境污染涉及面广,污染物种繁多,证据收集难度大。

而环境污染案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和科学测试等手段开展证据获取,成本较高,也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

因此,许多环境污染罪案件难以确定罪刑,难以得到法律制裁。

2.法律定性不明目前,我国刑法中对于环境污染罪的定性比较宽泛,未能涵盖所有环境污染形式和程度,造成了立法上的困境。

例如,尚未设立“大气污染罪”,难以对污染源的反控制和治理形成有效的惩罚机制。

3.刑事处罚不足目前,对于环境污染罪的刑事处罚,核心为罚金和拘役,而罚金往往未能产生相应的惩罚效果,且不足以满足对环境污染罪的严厉惩罚要求。

因此,仍需探寻更具有威慑力和惩戒性的刑事处罚形式。

二、解决路径1.完善证据收集手段要解决环境污染罪司法困境,首先需要提升证据收集手段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以使得证据收集工作更加精准、高效化。

同时,还需要建立环境污染证据鉴定标准及相应的认证机构,为环境污染案件提供权威、客观、科学的证据支持。

2.细化法律定性在当前立法环境下,应当再次审视并修订相关法规,以将环境污染罪的范畴进一步细化和厘定。

例如,可以设立更多的环境污染形式罪名,如“水污染罪”、“土壤污染罪”等,以便对不同的环境污染事实制定更为适宜的指引和规范。

3.加大刑事处罚力度为了加强对环境污染罪的打击力度,应当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刑事处罚制度。

例如,可以增加刑期、增加罚金、限制自由或剥夺政治权利等,以在各种形式的环境污染行为中设立更为有效的惩罚门槛和风险警示。

4.强化司法公正和监督为确保环境污染案件司法公正性,应当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制和司法审判规范。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探究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探究

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探究作者:朱玲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6期【摘要】为遏制当下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不正之风,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得以降低。

然而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预期遏制污染势头的良好作用,污染环境罪面临立案难、定罪难的司法困境。

针对这一尴尬局面,本文试图运用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和行政学知识探究问题原因,寻找解决对策,以期发挥出刑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思路;罪责刑相适应一、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概述近来,北方的雾霾天气引起社会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普遍关注。

环境污染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刑法作为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最后屏障,应充分发挥刑罚强制力制裁环境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使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得以降低,然而,这种变化却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预期的良好作用。

根据2011年中国环境公报提供的数据,本年度中国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一万余件,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环境污染犯罪却屈指可数,目前多数环境污染纠纷仍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但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远弱于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除面立案难的困境外,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较少以污染环境罪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而多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与本罪较轻的法定刑有关。

但毕竟以公民的环境权和生态安全为法益的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保障公共安全的法益有所不同,按照后者定罪处罚,并未使刑法起到良好的促进环境保护的引导作用。

面对污染环境罪立案难、定罪难的司法困境,本文试图运用刑法学和行政学知识探究问题成因,寻找解决对策,以更好地发挥刑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

二、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之原因探究(一)、污染环境罪立案难困境的原因探究根据前文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数据,我国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判例很少,行政处罚居多。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难点与对策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难点与对策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难点与对策
污染环境犯罪治理存在以下难点:
1. 缺乏有效监管:环境犯罪往往涉及众多部门和利益相关方,监管力度不足,导致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2. 证据收集困难:环境犯罪通常是隐蔽的、非法的行为,证据往往难以收集。

例如,污染物排放可能在夜间进行,或者在远离居民区的地方进行,很难被发现。

3. 多头管理难度大:环境犯罪的治理涉及多个部门和地方,但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不够紧密,导致信息不畅通,治理效果不佳。

4. 惩罚力度不足: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低,违法成本较低,使得犯罪者对法律的威慑力不够,难以起到有效的警示作用。

对策如下:
1. 加强监管:建立完善的环境监管体系,加强对环境犯罪行为的监管力度,增加查处频次和罚款金额,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和刑事处罚。

2. 提高证据收集能力:增加环境监测设备,加强对犯罪行为的调查与取证,建立环境犯罪证据库,提高对环境犯罪的查处效率。

3. 强化部门合作: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各部门之间的合作效率,形成合力治理环境犯罪。

4. 提高刑法惩罚力度:加大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加大对环境犯罪的刑事处罚,使违法成本大大增加,提高对环境犯罪的威慑力。

5.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众对环境犯罪的监督力度,鼓励公众主动举报环境犯罪行为,提高环境治理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环境司法专门化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在实践中,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着诸多困境。

本文将从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和问题出发,探讨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破解路径。

一、现状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在近年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环境司法部门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专业能力不足。

由于环境问题本身较为复杂,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处理,但目前环境司法部门的从业人员大多数并非环境专业出身,对环境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可能存在一定的盲区,缺乏对环境问题的深入了解和应对能力。

环境司法专门化在资源配置上存在问题。

环境司法部门的人员和资金都相对不足,难以有效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制裁。

有些地方环境司法部门的人员和资金被倾向用于其他用途,导致环境监督执法的力度不够,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处罚。

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法律体系上存在问题。

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繁多,而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使得环境司法判决不够精准和有力,让环境违法行为有机可乘。

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使得环境司法专门化难以发挥应有的效果。

二、困境分析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以下困境:人员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不足、法律体系不完善。

这些困境制约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和效果发挥,迫切需要找到相应的破解路径。

三、破解路径为了解决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有必要在人员培养、资源配置、法律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创新。

应加强对环境司法专门化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引进。

要求环境司法部门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环境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

可以通过引进具有环境专业背景的专业人才,提高环境司法部门整体的专业水平。

应加大对环境司法部门的资源投入。

在人员和资金上进行适当的分配和投入,提高环境监督执法的力度和效果。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也日益凸显。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发现环境司法专门化面临着诸多困境。

这些困境不仅仅是在法律体系上的缺陷,更包括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如何解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并提出破解路径。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1. 法律体系不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健全,包括环境立法的不完善、法规不配套等问题。

在环境司法实践中,因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司法裁判的主观性增加,影响判决公正性。

2. 司法人才不足在环境领域,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法官和检察官的数量远远不足。

大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对环境法律的理解和应用相对较为薄弱,难以适应专门化的环境司法需求。

3. 环境案件难度大环境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调查难度大,案件处理周期长,审判成本高,导致法官和法院在处理环境案件时常常力不从心。

4. 法律适用不规范在环境案件的审判中,由于环境法律的法规体系不够完善,导致法律适用不规范。

相同案件的法律适用可能出现较大差异,影响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破解路径1. 完善法律体系要解决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首先需要完善环境法律体系。

这包括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完善环境法规体系,提高环境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还需要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规范环境案件的裁判标准。

2. 加强司法人才培养在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过程中,需要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环境法律培训。

建立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培训机制,提高法官和检察官对环境法的认识和理解,提高他们处理环境案件的专业水平。

3. 建立环境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为了解决环境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可以建立专门的环境案件快速处理机制。

通过设置环境案件的特别程序和独立庭审程序,加快环境案件的审理速度,缩短案件处理周期。

4. 提高环境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性加强环境法律的适用规范性,可以通过建立环境案件的预先规范和指导性文件,规范法律适用标准,提高环境案件的司法公正性和适用统一性。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全球性的挑战,也是我国发展面临的重大难题。

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快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进程。

尽管如此,环境司法专门化仍存在不少困境,导致环境司法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为环境保护事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就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以及破解路径进行分析。

1.环保部门与环境司法缺乏有效协作我国环保部门一直是环境治理的主力军,而环境司法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但是,由于两者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导致环境治理效果不佳。

一方面,环保部门收到的罚款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仍然是“九牛一毛”,无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有效威慑作用;另一方面,环境部门对环境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使得环境犯罪分子往往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

2.公司环境责任缺乏“个人化”在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中,多数被诉的环境犯罪案件均涉及公司。

在这些案件中,对公司的罚款往往被认为是“虚假的死亡费用”,并不能真正惩罚犯罪分子。

这是因为公司的环境责任缺乏“个人化”,导致环境犯罪分子往往得以逃脱惩罚。

3.环境司法机构的能力和待遇受到限制目前,我国环境部门承担着诸多的环境监管任务,但是由于各种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限制,环境司法机构的能力经常受到限制。

同时,环境司法机构的待遇也经常与其他部门相比存在不小的广泛性差异。

环境司法机构在特殊的案件中,往往需要耗费很长时间调查和处理,由于薪酬待遇不能提供相应的激励,使得环境司法机构的士气普遍较低,而更多地依赖于外界的支持和帮助。

二、破解路径1.环保部门和环境司法机构要建立高效的合作机制在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时,环保部门和环境司法机构应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

与此同时,应加强全国环境损害救济基金建设,充实环境刑事案件的审判成本,从而能够有效提高环境司法机构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环境上的作用。

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公司,环境司法机构应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管制度。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资源枯竭等问题日益突出,各地区环境保护压力增大。

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要求我国对环境治理进行专门化的司法保障,但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不少困境。

本文将针对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破解路径,以期为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完善提供一些借鉴。

一、困境分析1.法律制度不完善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之一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

尽管我国自1989年开始了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环境法系列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环境法规不够完备,相关法律的衔接和配套性有待增强,环境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存在困难等。

2.司法保障不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第二个困境在于司法保障不足。

很多地方的环境司法力量薄弱,环境案件审理力量不足。

一些涉及环境问题的案件往往需要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司法手段综合运用,但是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资源配置畸形,各地法院普遍缺乏环境司法专业的法官和检察官,这导致环境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难度较大。

3.环境执法效果有限环境执法效果有限也是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之一。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在整治环境问题上不断加大力度,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难度较大,一些环境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环境执法效果不尽如人意。

一些违法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规避环境执法的监管,导致环境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二、破解路径1.加强环境法律制度建设为了破解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困境,需要加强环境法律制度建设。

应当加快对环境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使之更加贴合我国环境问题的实际情况。

应当着力解决环境法规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为环境司法提供更为完备的法律保障。

2.加大环境司法保障力量投入需要加大对环境司法保障力量的投入。

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环境司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环境案件审理力量,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环境司法工作的需要。

要加大对环境司法资源的投入,提高环境司法保障的质量和效率。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环境司法保护作为环境治理的一种手段,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环境司法保护也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环境司法保护所面临的困境,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首要困境是证据难以获取。

环境问题的成因复杂多样,涉及多个环节和多个当事人,因此在环境案件中获取充足的证据往往是一项困难的任务。

例如,某地发生环境污染事件,要确定哪家企业是主要责任方,需要进行大量的采样、检测和追踪工作,耗时耗力。

而这些证据的获取常常受到企业对证据的隐匿破坏等问题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应建立完善的监测和追踪机制,并加强对证据的保护,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环境司法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困境是司法精英缺乏环境科学知识。

环境问题涉及众多的科学知识,需要法官和检察官具备一定的环境科学素养才能准确判断案件的性质和认定责任。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系统中的大部分法官和检察官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环境科学培训,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相对较弱。

这导致在审理环境案件时,往往缺乏对环境问题的深入理解和专业判断。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应加强对法官、检察官以及其他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环境科学素养和专业能力。

另外,环境司法保护还面临着执行困难的问题。

环境案件的执行往往需要强制措施,但是由于环境问题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执行难度相对较大。

例如,涉及环境修复的案件,往往需要持续的投入和监督,但是企业缺乏执行意愿、法官缺乏执行力等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应建立健全环境司法执行体系,加强对环境案件执行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执行的有效性和效果。

此外,环境司法保护在国际合作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困境。

环境问题往往具有跨境性,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

然而,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境立法和法律体系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环境司法保护的合作难度较大。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法律机制。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环境司法专门化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独立的环境司法机关或法庭,负责审理环境相关的法律纠纷案件。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环境司法专门化仍然面临一些困境,需要寻求破解路径。

环境司法专门化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

虽然我国已经设立了环境资源法院和环境资源审判庭,但相对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司法的力量仍然相对薄弱。

环境资源法院和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案件审理能力、法官人数以及经验积累方面等都存在不足之处,无法满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求。

环境司法专门化还面临证据难获取和证据规则不完善的问题。

环境纠纷案件常常涉及大量的科技、工程、经济等复杂问题,对环境证据的获取、认定和鉴定非常困难。

而我国目前的证据规则在环境纠纷案件中并不完善,往往难以满足环境司法专门化的需要。

环境司法专门化还面临处罚力度不够和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环境法律已经规定了一系列的环境罚则,但很多地方政府和企业对环境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仍然不够重视。

执行环境判决和已定强制性措施的力度不够,导致环境判决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破解路径:一是加强环境司法的人力资源建设。

加大对环境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提高环境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更为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是完善环境证据收集规则和证据规则。

明确环境证据的收集途径和程序,加强环境证据的保全工作,完善环境证据的鉴定和认定制度,为环境司法专门化提供有效的证据基础。

三是加大环境违法的惩罚力度和救济措施。

加强环境执法的力度和效果,对环境违法行为给予更为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同样,加大环境司法的救济措施力度,确保环境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四是完善环境司法的协同机制。

加强环境资源法院与其他环境执法机构、环境保护部门的协作合作,形成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协同机制,提高环境司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在面临一系列困境的也有着较为明确的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困境及破解路径1. 引言1.1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现状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数量的环境法院和法官队伍,但整体专业化水平不高,环境法律知识和技能仍有待提升。

环境司法案件审理程序不够规范,效率较低,导致了环境司法工作的滞后和不足。

环境司法专门化在司法实践中还未得到充分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常常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缺乏独立、专业的环境司法审理机构,导致环境司法案件的审理不够专业、不够及时,难以有效保护环境权益。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还存在不少困难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专门环境法院建设、提升法官专业素养、加强环境司法人才培养、建立完善的环境司法制度和完善环境司法案件审理程序等方面的工作。

只有这样,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才能迈上新的台阶,更好地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1.2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1.司法资源分散。

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案件由各级法院共同审理,缺乏统一的专门环境法院。

这导致环境司法案件审理效率低下,难以保障环境司法的专业性和效果性。

2.法官专业素养不足。

由于环境问题涉及复杂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对环境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较高。

但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体系不够完善,很多法官缺乏环境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导致环境司法案件的审理质量参差不齐。

3.环境司法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环境司法制度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如环境司法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环境司法程序不够规范等,影响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

4.环境司法案件审理程序繁琐。

由于环境问题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环境司法案件的审理程序复杂繁琐,经常面临证据不足、证词矛盾等问题,给环境司法专门化带来了挑战。

我国环境司法专门化存在的困境主要集中在司法资源分散、法官专业素养不足、环境司法制度不健全和审理程序繁琐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提升环境司法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效率。

生态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生态环境司 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出路》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巨大的威胁。

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公民环境权益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并寻找出路。

首先,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着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困境。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生态环境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情况。

例如,对于某些新型环境问题,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导致司法裁判缺乏明确的依据。

此外,环境法律法规的惩罚力度相对较弱,难以对违法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其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的不健全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科学准确的鉴定评估结果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然而,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数量不足,鉴定评估标准不统一,技术方法不完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再者,生态环境司法保护还面临着执法和司法衔接不畅的困境。

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及时,导致一些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查处和审判。

另外,公众参与度不高也是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面临的难题之一。

公众作为生态环境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应当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但由于公众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了解不够,参与渠道不畅通,以及对司法程序的陌生,导致公众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中的参与度较低。

那么,面对这些困境,我们应该如何寻找出路呢?完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是首要任务。

我们需要加强环境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同时,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不敢轻易触碰法律红线。

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至关重要。

最新-污染环境罪惩治司法困境及出路 精品

最新-污染环境罪惩治司法困境及出路 精品

污染环境罪惩治司法困境及出路摘要为遏制环境污染日益严峻的趋势,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罪的惩治力度。

司法实践中,惩治污染环境犯罪仍处于立案处罚难、取证难、鉴定难、因果关系认定难等现实困境。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有案不移,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不畅;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取证工作有其现实困难;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司法鉴定体系尚未建立;污染环境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身具有特殊性。

应当通过完善两法衔接机制、提升侦查取证能力、构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以及合理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等措施走出司法困境。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应对策略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环境保护,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坚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十七大报告首提推动生态文明,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绿色发展理念,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绿色发展,要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至今,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无一不围绕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进行。

绿色发展进程中,用法律手段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资源意义十分重大。

目前来看,我国污染治理的环境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司法力度不断加强。

刑事治理层面,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6月和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污染环境犯罪实施中的问题先后两次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2013年解释》和《2016年解释》,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严密了环境刑事治污的法网。

《2013年解释》和《2016年解释》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污染环境罪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大,效果非常明显。

但是,由于污染环境行为本身具有因果复杂性、后果出现迟滞性等特征,加之司法工作机制不健全,污染环境罪惩治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机制,走出污染环境罪惩治的司法困境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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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与解决思路探究
【摘要】为遏制当下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不正之风,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得以降低。

然而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预期遏制污染势头的良好作用,污染环境罪面临立案难、定罪难的司法困境。

针对这一尴尬局面,本文试图运用刑法学的基础理论和行政学知识探究问题原因,寻找解决对策,以期发挥出刑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解决思路;罪责刑相适应一、污染环境罪的司法困境概述
近来,北方的雾霾天气引起社会对环境污染问题的普遍关注。

环境污染造成的巨额财产损失,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刑法作为保护公民环境权益的最后屏障,应充分发挥刑罚强制力制裁环境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使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得以降低,然而,这种变化却并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预期的良好作用。

根据2011年中国环境公报提供的数据,本年度中国查处环境违法案件一万余件,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数量,环境污染犯罪却屈指可数,目前多数环境污染纠纷仍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但行政处罚的社会效果远弱于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除面立案难的困境外,司法实践中法院也较少以污染环境罪惩治
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而多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这与本罪较轻的法定刑有关。

但毕竟以公民的环境权和生态安全为法益的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保障公共安全的法益有所不同,按照后者定罪处罚,并未使刑法起到良好的促进环境保护的引导作用。

面对污染环境罪立案难、定罪难的司法困境,本文试图运用刑法学和行政学知识探究问题成因,寻找解决对策,以更好地发挥刑法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

二、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之原因探究
(一)、污染环境罪立案难困境的原因探究
根据前文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数据,我国目前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判例很少,行政处罚居多。

之所以产生该情况,是否因为若干环境违法行为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危害程度呢?笔者认为不妨从
本罪的结果要件分析,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或者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的,都可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罪名修改后,如今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降低,在环境污染纠纷总量依然庞大的前提下,按照逻辑,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理应增多,如今立案的数量不增反减。

分析造成污染环境罪立案难困境的原因,一方面,环境监管失职罪的设立加强了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另一方面,环境污染企业也确实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就业机会作出了贡献。

(二)污染环境罪定罪难困境的原因探究
1结果犯加重因果关系证明难度
结果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1]。

污染环境罪要求“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属于结果犯的范畴。

但刑法将本罪定性为结果犯存在较大的弊端:加大了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和使数人事前无通谋的犯罪刑事责任
划分困难。

首先,环境污染犯罪通常具有污染物积累时间长和后果难以控制的特点,除突发性环境污染犯罪较容易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外,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因果链条复杂,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从正面直接准确地认定污染行为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行为,将会使很多环境犯罪游离于刑事法网之外[2]。

其次,在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中,对数人事前无通谋的违法行为,因为污染物的多样性,因果关系过于复杂,导致司法机关很难判断谁应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

2刑法未明确规定本罪主观责任引发学界争议,使共同犯罪的处理陷入困境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主观责任未作明确规定,学界共有过失说,故意说和混合说三种观点,这直接影响着对共同犯罪的处理。

持过失说观点的学者认为本罪法定刑的立法例与其他过失类犯
罪的法定刑设置并没有区别[3]。

若本罪主观方面采纳过失说的观点,则污染环境罪无法构成共同犯罪。

对一人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
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则不构成本罪的共犯,只能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依照刑法规定分别处理。

持故意说观点的学者则表示,从论理解释的角度,污染环境罪的结果要件是行为的危险性和严重的损害结果,过失说已经承认行为人对行为的危险性是明知的,那么实害后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根据张明楷教授“客观的超过要素”理论,即使行为人对此并无认识,也可成立故意。

[4]按照故意说的观点,对一人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污染环境犯罪,则可以成立污染环境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混合说主张本罪采用双重罪过,不区分行为人主观犯意而适用相同的法定刑[5],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持该观点的学者也难以自圆其说,在此不再详述。

3较轻的法定刑与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不符,刑法的威慑作用不足
污染环境罪法定刑期中,第一档法定最低刑为单处罚金,最高刑仅为有期徒刑三年,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与对环境的严重侵害后果并不相当。

过低的基本刑易造成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而铤而走险,难以遏制环境犯罪的数量。

三、解决污染环境罪司法困境的若干建议
(一)改革旧的环保行政体制,实现上下级环保部门的垂直管理司法实践中污染环境犯罪之所以立案少、立案难,在于身负监管职责的基层环保部门并未依法立案,及时立案,上级环保部门不能
对下级采取直接有效的处罚措施,这是我国现有环保行政体制的沉疴痼疾。

从体制结构的角度看,我国的环保行政体制结构呈现出地方分权,中央与地方各自为政的局面,即在权责关系上呈现分级结构,地方政府对地方环境质量负责,直接管理地方环保部门;上下级环保部门之间没有垂直领导关系,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只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不能对下级违法行为直接处罚,这种体制极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不利于本地的环境保护。

针对该问题,从行政方面,推动环保部门行政体制改革,提高上级机关对下级的领导和干预能力势在必行。

在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环保事权、基层环保部门主要行使环保职能执行权的基础上,通过对人事管理、财政经费等体制要素的重新配置,将人员编制、财物经费归于上级环保部门管理,环境执法监管的权威在基层单独归于市级环保部门[6]。

(二)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罪刑罚刑期
适当提高污染环境罪刑罚刑期并非主张重刑化,而正是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体现。

目前污染环境罪短期自由刑与严重污染环境的损害结果相比有过轻之嫌,适当提高刑期后,重大环境污染案件就可以本罪而不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利于有效发挥出刑法对环境犯罪的震慑作用。

(三)针对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采用多种因果关系证明方法积累性环境污染犯罪因果链条复杂,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难以从正面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使很多环境
犯罪逃脱刑事制裁。

建议控方采用间接反证法,疫学因果关系推定法等新型证明方法,合理分配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使各类环境污染犯罪得到法律的严惩。

[7]
(四)尽早出台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责任的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后,污染环境罪争议最大的就是该罪的主观责任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司法解释迟迟未出使法官审理案件主观随意性较大,同类案件易产生不同审判结果,因此呼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尽早出台关于污染环境罪主观责任的司法解释统一标准。

(五)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列一章,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具体环境污染罪名
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单列一章,有两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目前刑法将污染环境罪放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从法益角度看这种分类并不合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保护的法益是良好有序的社会秩序,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法益是国家和公民的环境权和生态安全,两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其次,将此类罪名单独列章,有利于提高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地位,更能显示出国家打击环境犯罪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心。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李劲环境犯罪证明方法研究[j] 法学论坛,2012(10):106-107
[3]冯军污染环境罪若干问题探讨[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04)
[4]周海浪污染环境罪的主观责任探疑[j] 人民司法,2012(23):32-33
[5]汪维才污染环境罪主客观要件问题研究——以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1(08):71-72
[6]李萱完善行政机制优化监管能力[n] 中国环境报,
2012-01-04(02)
[7]李劲环境犯罪证明方法研究[j] 法学论坛,2012(10):10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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