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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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9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8【实施日期】2021.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管理第三章供水工程建设第四章供水设施保护第五章供水用水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市供水管理机构

上海市供水管理机构

目录供水行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1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2 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10 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5 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21 上海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规定 30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机构职能 37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机构设置 38 供水行业热线电话 45 中心城区自来水公司及其服务中心 46 供水行业主要服务窗口 47 自来水价格 49 深井水价格 50 排水费收费标准 51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52 网上受理项目名称 53 用水计划的核定审批 54供水行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上海市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上海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规定》《城市供用水合同(民用)》《上海市节水型机动车清洗设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1996年6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原水保护方案讲解

原水保护方案讲解

曹路大基地南扩区B07-02地块动迁安置房I标段原水管线保护方案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路基地项目部二零壹二年十月目录第一章、工程概况------------------------------------------------------ 3第二章、施工工期------------------------------------------------------ 3 第三章、管线情况------------------------------------------------------ 3 第四章、地质情况------------------------------------------------------ 3 第五章、工程与原水管相对位置------------------------------------------ 5 第六章、原水管控制区域主要工作内容------------------------------- 6第七章、下部结构施工方案---------------------------------------------- 6 第八章、对原水管道的保护措施措施------------------------------------- 13 第九章、其他辅助措施 ------------------------------------------------ 15 第十章、应急预案具体措施 -------------------------------------------- 16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8第一章、工程概况曹路大基地南扩区B07-02地块动迁安置房一标段位于曹路基地,东侧隔城市防护绿化带与凌空路相邻,南侧隔22M城市绿化带与秦家港路相临,西靠龚华路,北侧城市防护绿化带与金海路相邻,地块东西向500多米,南北向240多米,大体呈“L”形。

原水保护方案2

原水保护方案2

上海市污水治理三期UWW1.7A标原水管线保护方案中铁十八局集团五公司污水三期UWW1.7A标项目部二零零五年四月一、工程概况上海市污水治理三期工程是是全面改善和提高上海市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的环保工程和生命工程,是上海市府重大实事工程。

三期工程的兴建将全面提升城市污水处理的能力和污水总管服务系统的范围,彻底解决中心城污水处理及排放问题。

本项目——吴淞工业区雨污水干管及雨水泵站土建工程(A)为污水治理三期工程的一个合同段,合同编号:uww1.7A。

1.1主要工程内容1.1.1江杨南雨水泵站(1) 雨水泵站泵站占地面积4430m2,原地面标高4.9,泵房沉井平面尺寸24.5⨯20.2米矩形,总高度15.2米(13米)。

(2)进水箱涵泵房进水箱涵为现浇钢筋砼箱体结构,断面为4孔至2孔变截面箱体形式。

二孔箱体断面宽度为5.5~7.38m,四孔箱体断面宽度为7.38~11.40m,箱体高2.7米,箱涵总长度18.40米。

进水箱涵底、顶板厚度均为350,侧墙厚350,中间隔墙厚300。

箱体埋深约5.05米,基坑开挖深度7.85米。

(3)出水箱涵及排放口出水箱涵平面呈喇叭型,为现浇钢筋砼箱体结构,箱体结构分别呈双孔和四孔形式。

双孔箱体断面宽在6.0~11.2米之间,四孔箱体断面宽在11.2~20米之间,箱体高2.8米。

(4)进水闸门井泵站进水闸门采用钢筋砼沉井结构,沉井顶面标高4.10。

沉井平面为圆形,外径为φ10.5m,沉井壁厚600,顶板厚200,底板厚750,沉井总高度10米。

顶管施工(5)污水管:管径包括φ600、φ800、φ1000,总长944米,埋深4.35~6.72m,共设顶管工作井4座,顶管接收井5座。

雨水管:管径包括φ2400,508m;φ2700,563m;φ1650,71m。

埋深5.65~8.11m。

共设顶管工作井2座,顶管接收井4座,还包括骑马井5座。

二、施工工期业主指定工期16个月,从开工日期起计算至竣工验收16个月。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沪水务〔2017〕1020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水务〔2017〕1020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饮用水水源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21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2017年8月23日上海市饮用水水源水库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饮用水水源水库安全运行管理,保障原水水量水质,确保全市城乡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金泽等饮用水水源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安全运行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供水处)负责本市水库安全运行的监督考核工作,上海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供水调度中心)具体负责本市水库的日常运行监管。

崇明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东风西沙水库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职责原水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水库的日常安全运行工作。

第五条安全制度原水供水企业应当制定水库安全生产、运行管理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事故防控、报告与处置、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保障水库安全。

第六条安全防范原水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和重点行业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水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做好水库的安防、技防和反恐怖等工作。

第七条运行方案原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年度原水需求水量,结合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水库年度运行方案。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方案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方案

港建路(规六路~极地科考基地)新建工程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方案目录一、工程概况二、管线情况三、地质情况四、保护措施五、其它辅助措施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一、工程概况港建路新建工程西起规六路交叉口,桩号K0+000.000,东至极地科考基地,桩号K2+034.106,工程规划红线宽24-40米,工程内容包括道路工程、排水工程、桥梁工程、箱涵工程和相应的交通设施、绿化、照明等附属工程。

二、管线情况根据标段的地下管线图及物探情况可知,在施工范围内有原水管,按照《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规定。

因为本工程雨水管施工在原水管道的控制范围内。

所以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对原水管道的的影响,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原水管道的保护。

三、地质情况四、对原水管道的保护措施1、合理组织雨水管道的开挖施工顺序考虑到本工程沿原水管分布,为尽最大程度保护管线。

2、对原水管线进行检测,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专门对原水管线进行监测,如果一旦变形超过预警值,立即停止相应施工工作,并报有关部门。

(监测方案单独编制,并请相关专家评审。

)3、在组织上重视原水管周边区域施工的重要性,安排专人负责,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4、在管道开挖过程中,采取分段开挖的原则。

减小基坑开挖对原水管道的影响。

5、在靠近管线的空地上严禁堆载重物。

五、其它辅助措施施工的同时,请第三方做好管线监测,以便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

并请有关管线单位在必要时进行现场监护。

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一、安全保卫管理网络建立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员是安全生产全方位管理的负责人,各管理组、作业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通过管理网络组织,行使对每个工种、每项作业、每个环节的安全指导、指令的实施检查和督促。

二、安全生产措施1、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措施(1)、坚持贯彻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和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沪水务〔2023〕1014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的通知沪水务〔2023〕1014号局机关相关部门、局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8〕7号)和市法宣办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沪委办发〔2018〕7号文件的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18〕11号)、《2022年上海市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智能化评估实施方案》(沪法宣办〔2022〕5号)精神,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制订等变化情况,对局普法责任清单进行了调整。

现将《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结合各自职能,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水务局2023年12月7日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系统2023年“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一、重点宣传普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清单及责任部门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系统各单位、各部门)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规处、执法总队、安质监站)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计财处、海洋事务中心)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安质监站)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7.《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海洋事务中心)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1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事务中心)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水文总站、防御技术中心、海洋测报中心)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16.《城市供水条例》(供水事务中心)17.《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供水事务中心)18.《地下水管理条例》(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19.《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水利处、执法总队)2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计财处、水资源处、行政服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2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总站)22.《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水资源处、防御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水文总站)2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法规处、河长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4.《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海域海岛处、海监总队、海洋事务中心)25.《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防御处、海洋测报中心)26.《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河长处、防御处、运管处、执法总队、行政服务中心、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27.《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河长处、水利事务中心)28.《上海市防汛条例》(防御处、执法总队、水利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堤防建设运行中心、防御技术中心)29.《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执法总队、供水事务中心)30.《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法规处、水资源处、水利事务中心、供水事务中心、排水事务中心)31.《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2.《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供水事务中心)33.《上海市黄浦江防汛墙保护办法》(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4.《上海市海塘管理办法》(防御处、运管处、堤防建设运行中心)35.《上海市水闸管理办法》(水利事务中心)36.《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水文总站)37.《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计财处、水资源处、供水事务中心)38.《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海域海岛处、海洋事务中心)二、项目清单(一)加强系统内法治教育建立健全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将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等作为中心组理论学习重点内容。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办事指南
1
原件
光盘上应盖有设计单位出图章
9
审查通过但因重大修改需重新提交复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出具修改原因的说明,设计单位应出具修改内容的说明
1
原件
建设单位公章、设计单位公章
9
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
1
我局对该项目配套绿化市容方案的审核意见
1
复印件
2
市建交委对该项目设计方案的征询单
1
原件
10
上海市气象局
一、总体设计文件材料
原件
7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前一阶段,即工程设计方案审批(规土局)阶段,已出具过的Fra bibliotek核意见1
均可
8
区交警支队建筑项目受理(意见)单(区支队)
1
均可
9
标明方向、比例的总平面设计图(要求具备基本技术经济指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数量与区域,内部车行通道宽度、走向,基地机动车、行人、消防应急出入口位置、宽度,基地相邻道路等级与红线宽度,公交站点位置等内容)
1
原件
2
建设项目所根据的文件
3
复印件
3
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设计方案(包含平面布置图、结构图、河道蓝线等)
1
原件
4
建设项目队河势稳固、堤防与护岸等水工程安全、河道行洪排涝、排水与水质的影响与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1
原件
5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及新建、改建或者者扩大入河排水(污)口的,还应当提供环境影响论证的报告与有关内容材料。设置或者者扩大入河排水(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同意可不编制入河排水(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1
原件
8
征求排水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同意的书面证明

引水渠工程保护方案-

引水渠工程保护方案-

甁安路(鑫都路~联农路)道路新建工程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方案(2014年1月7日专家评审后修改稿)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月8日目录一、工程概况 (1)二、编制依据 (2)三、地质条件 (2)四、保护要求 (3)五、影响因素 (3)六、施工总体安排 (3)七、保护措施 (4)(一)施工准备阶段措施 (4)(二)施工交通组织措施 (5)(三)桩基施工保护措施 (5)(四)钻孔灌注桩工艺控制措施: (6)1 施工准备 (7)2 成孔施工 (7)3 护筒埋设 (8)4 泥浆护壁和清孔 (8)5 钢筋笼制作和安装 (9)6 桩内灌注水下混凝土 (9)7 组织验收 (10)(五)桥台基坑开挖施工控制措施: (11)(六)桥梁吊装施工的控制措施: (11)1 施工准备 (11)2 施工部署 (12)3 选择起重机 (12)4 吊装施工方案 (12)5主要施工方法及技术措施 (13)八、管渠检测 (16)九、施工管理 (16)十、应急措施 (17)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甁安路(鑫都路~联农路)道路新建工程2、工程地点:上海市闵行区瓶安路南起鑫都路北至联农路。

3、计划施工工期:2014年1月10日~2014年10月31日4、参建单位4.1、建设单位:上海莘庄工业区实业有限公司4.2、设计单位:上海城西城建工程勘测设计院4.3、勘察单位: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4.4、监理单位:上海绿色都市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4.5、检测单位:上海绿路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6、施工单位: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5、工程设计概况本项目为瓶安路(鑫都路-联农路)道路新建工程设计范围:道路全长约559米,车行道宽度为15米,人行道宽度为左右各4.5米,规划红线道路宽度为24米。

沿路设置有护渠桥和横沙河桥。

根据设计图纸和有关单位现场交底,引水管渠为钢筋混凝土制作,截面宽17米、高4.17米,每节25米长,节间用橡胶止水带连接,引水管渠顶面高程为2.79m,护渠桥段原地面高程为4.16m,覆土厚为1.37米。

上海重大原水单线管渠安全保障技术

上海重大原水单线管渠安全保障技术

上海重大原水单线管渠安全保障技术
施亮
【期刊名称】《净水技术》
【年(卷),期】2024(43)S01
【摘要】上海市原水供应系统总体上较为完备,陆域三大原水系统初步实现了部分能力的互补,但仍面临着风险和挑战。

文章针对原水管渠系统局部存在的安全风险,构建了一套适合于原水管渠特点的管道(渠道)的风险评估方法,将风险评估等级划分为5级。

通过应用风险评估方法,明晰了上海重大原水管渠的风险等级,并提出了原位修复技术。

针对原水管渠单线事故下,研究分析了备用水源及就地取水头部的保障能力。

基于此,针对中心城区典型单线供应水厂,文章提出了结合上海市规划原水格局,中心城区原水单线供应水厂的原水安全保障优化途径主要为结合就地取水保障以及清水调度,谋求实施原水复线。

因此,基于长桥水厂、杨树浦水厂(含居家桥水厂)、南市水厂等原水单线水厂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原水供应一线一策的安全保障方案及实施策略。

【总页数】9页(P89-96)
【作者】施亮
【作者单位】上海城投原水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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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吴路道路改扩建要点分析及对策措施

龙吴路道路改扩建要点分析及对策措施

第2期(总第215期)2021年4月CHINA MUNICIPAL ENGINEERINGNo.2 (Serial No.215)Apr. 2021龙吴路道路改扩建要点分析及对策措施祝 凌 波(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 200032)1 工程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作为城市主干道,外环线以北路段已全部建成双向8车道,东、西两侧各设置1条公交专用道,车辆通行效率较高;外环线至华泾路段为双向6车道,华泾路以南路段为双向4车道,龙吴路在华泾路以北与外环线设置互通立交。

目前,华泾路以南段的车道规模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道路交通量饱和、服务水平低,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车道数不匹配。

龙吴路南、北两侧道路断面不一致,车道数不匹配,高峰时段及雨天产生严重拥堵。

作为一条重要的交通性干道,双向4车道规模与城市主干路的定位不匹配,不能有效服务于现有交通。

2)重载交通导致道路整体服务水平下降。

闵行区吴泾为上海市重要的工业区,大型货物车辆运输通过龙吴路进入外环,重载车辆行车速度慢、通行效率低。

随着道路使用年限的增加,现状道路损坏严重,特别是道路两侧出现纵、横向裂缝和道路沉陷等弊病,道路破损导致雨天积水严重,进一步加剧道路拥堵。

3)交通疏解亟需解决。

随着徐汇区华泾镇、收稿日期:2021-01-20作者简介:祝凌波(1988—),男,工程师,本科,主要从事市政道路设计。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市更新的脚步也不断加快。

城市道路建设与城市更新进程不匹配,许多城市道路宽度不足,既有车道规模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

特别是一些交通性干道,交通集聚效应明显。

以上海龙吴路拓宽改建工程为例,对道路改扩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为老路改扩建所应对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提供思路。

关键词:城市化进程;道路改扩建;服务水平;配重混凝土;等效换填中图分类号:U41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55(2021)02-0001-03DOI:10.3969/j.issn.1004-4655.2021.02.001闵行区北部区域的发展,汽车保有量逐年增长,龙吴路作为上海南部区域的重要交通性干道,交通集聚效应明显。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标准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标准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标准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本市供水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规定: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以下简称保护范围)为钢筋混凝土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钢管及其外缘两侧各8米内的区域;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以下简称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以下简称保护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包括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建设地铁和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等。

第四条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在保护范围内,凡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均应填报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印制的《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控制范围建设施工申请表》,经市给水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在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书面通知市给水处,必要时应填报《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控制范围建设施工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市给水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根据工程建设审核工作实际需要,市给水处可组织专家论证,听取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用地、设计方案、施工执照等申报手续时,应按工程项目规模及其复杂程度,按市给水处要求,提交以下有关技术资料:(一)、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l、工程用地范围及座标;2、工程与原水引水管渠的相对位置,以市测绘院提供的1:1000比例图的座标形式标明;3、扩初设计说明书;4、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5、工程用地周围建筑、地下管线及道路等现场环境条件的资料。

(二)、管渠保护设计方案:l、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项具体施工管理参数、施工监测设计等;2、拟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3、保护原水引水管渠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总体布置、设计详图等技术资料。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上海市跨、穿、沿河构筑物河道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沪水务 [2007]365 号1 总则1.1 为规范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跨、穿、沿河构筑物的建设和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满足河道功能要求,维护河网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防汛条例》、《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包括桥梁、码头、隧道、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和亲水平台等构筑物。

跨、穿、沿河构筑物除满足本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流域和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

1.3 新建、改建、扩建的跨、穿、沿河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应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不应影响河道水质。

2跨河构筑物2.1 桥梁、管线等跨河构筑物,其墩柱不宜布置在河道堤防设计断面以内。

确需在河道堤顶设置墩柱的,应保障防汛通道畅通。

2.2 跨河构筑物与堤顶防汛通道之间的净空高度应满足防汛抢险、河道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2.3 规划河口宽度小于等于22m 的河道,桥梁应一跨过河;规划河口宽度大于22m 时,桥梁优先考虑一跨过河,确有困难的,中跨跨径不应小于16m ,且大于规划河底宽度。

黄浦江等Ⅳ级以上航道(包括Ⅳ级)及苏州河、淀浦河、环岛运河等重要河道,其跨河构筑物另行专题研究。

2.4 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吴淞高程基准下同)应按下列原则确定:⑴ 不低于防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⑵ 不低于规划河道堤防(防汛墙)顶高程;⑶ 满足河道保洁、疏浚等维护管理作业船舶通行要求。

其中各水利片内(圩外河道)跨河桥梁梁底高程应满足要求(详见附录Ⅳ)。

2.5 河道中的桥墩 (柱)布置及结构型式应有利于河道水流。

对于多跨桥梁,中跨宜以河道中心线为基准对称布置。

2.6 桥梁建设时,其垂直投影面内及上下游各30m 河道两岸堤防(防汛墙)需同步按规划要求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下列情形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和控制范围内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和控制范围内
Leabharlann 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意见:年月日
审核意见:
承办人:主管领导:年月日

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承办人:主管领导:年月日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表29-3
附图:

审批意见:
单位盖章
承办人:主管领导:年月日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表29-3
附图:
表29-1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和控制范围内
实施建设工程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金大元(上海)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
顾文元
单位地址
东方路800号宝安大厦13楼
邮编
200122
上级主管单位
建筑项目内容
香梅花园三期工程围护、挖土
表29-1
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和控制范围内
实施建设工程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主要负责人
单位地址
邮编
上级主管单位
建筑项目内容
与管渠的关系
施工地点
建筑物
层次
基础情况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施工日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话:电传:
手机:BP机:
表29-2
原水股份有限公司意见:
年月日
审核意见:
承办人:主管领导:年月日
与管渠的关系
工程位于原水管渠西侧
施工地点
花木路南侧、东绣路西侧、锦康路北侧
建筑物
层次
最低楼7层,最高楼18层
(范围内)
基础情况
木桩基础
建筑面积
28,608,61m2(影响范围内)
施工日期
2004年3月19日至2004年5月19日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

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06•【字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证本市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原水引水管渠(以下简称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上游、长江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全部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第四条(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的划定)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钢筋混凝土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十米内的区域,钢管及其外缘两侧各八米内的区域。

引水管渠保护范围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

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四十米内的区域。

第五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用局)是本市引水管渠保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依照本办法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土地、环保、市政、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港监、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公用局实施本办法。

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引水管渠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限制行为的规定)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除准许用于种植外,确需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等地下市政设施建设行为的,应当事先与市给水处协商,征得同意并采取加固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在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通知市给水处。

第七条(禁止行为的规定)在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严禁下列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砂石、砖瓦、金属、木材等物品;(三)打桩、凿井、机械耕作、开沟(河、渠)、挖坑(塘)、取土(因种植而挖、翻、取土或开凿农用排灌浅沟,深度从地面起小于零点七米的除外);(四)利用管渠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抗风拉索的锚锭;(五)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渣、废液等;(六)在未采取加固措施的情况下,通行或停放大型客车、货运机动车;(七)船舶抛(拖)锚(黄浦江作外);(八)覆盖、铲除、涂改或损坏管渠永久性识别标志;(九)危及管渠或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水利工程管线保护要点

水利工程管线保护要点

水利工程管线保护要点摘要:本文结合水利工程实际,值水利建设工程大规模开工之际,体量之大、难度之高、风险之多、要求之严皆为历年之最,其中大量工程涉及地下管线,为确保城市地下管线的正常运行,提高水利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水平,将管线保护工作有效落实将对城市安全运行起到重要作用。

关键词:水利工程;管线保护;管理机构;事故查处;保护措施管线保护示意图一、水务工程经常涉及管线1.按管线性能和用途分类(水务工程经常涉及)(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6)原水引水管渠:是指黄浦江上游、长江引水系统中敷设在原水水厂、泵站以外的全部钢筋混凝土渠道、钢管、透气管渠及其附属设施。

(7)液体燃料管道包括石油、酒精等管道(水务工程涉及航油管等)。

(8)铁路:包括铁路线路、专用线、地下铁路、轻轨铁路和站场以及桥涵等。

(9)道路:包括城市道路(街道)、公路、桥梁、涵洞等。

(10)地下人防线路:如防空洞、地下建筑等。

2.按工程管线输送方式分类(1)压力管线:指管道内流体介质由外部施加力使其流动的工程管线,通过一定的加压设备将流体介质由管道系统输送给终端用户。

给水、煤气管道系为压力输送。

(2)重力自流管线:指管道内流动着的介质由重力作用沿其设置的方向流动的工程管线。

这类管线有时还需要中途提升设备将流体介质引向终端。

污水、雨水管道系为重力自流输送。

3.按工程管线敷设方式分类(1)架空线:指通过地面支撑设施在空中布线的工程管线。

如架空电力线,架空电话线。

(2)地铺管线:指在地面铺设明沟或盖板明沟的工程管线,如雨水沟渠,地面各种轨道。

(3)地埋管线:指在地面以下有一定覆土深度的工程管线,根据覆土深度不同,地下管线不可分为深埋和浅埋两类。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
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10
【摘要】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4月2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5日起施行.市长应勇2018年4月12日(201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
【总页数】4页(P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2006年8月11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J], 沈国明;;
2.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01年5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修正) [J],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决定(2001年5
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发令布) [J],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决定 [J], ;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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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技术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本市供水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规定: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以下简称保护范围)为钢筋混凝土渠道及其外缘两侧各10米内的区域,钢管及其外缘两侧各8米内的区域;引水管渠控制范围(以下简称控制范围)为保护范围两侧各40米内的区域。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在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以下简称保护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包括实施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的筑路、敷设管线、建设地铁和进行深层基础施工等。

第四条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在保护范围内,凡需要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均应填报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印制的《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控制范围建设施工申请表》,经市给水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在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书面通知市给水处,必要时应填报《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控制范围建设施工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市给水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根据工程建设审核工作实际需要,市给水处可组织专家论证,听取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用地、设计方案、施工执照等申报手续时,应按工程项目规模及其复杂程度,按市给水处要求,提交以下有关技术资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的相关资料:
l、工程用地范围及座标;
2、工程与原水引水管渠的相对位置,以市测绘院提供的1:1000比例图的座标形式标明;
3、扩初设计说明书;
4、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
5、工程用地周围建筑、地下管线及道路等现场环境条件的资料。

(二)、管渠保护设计方案:
l、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各项具体施工管理参数、施工监测设计等;
2、拟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
3、保护原水引水管渠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总体布置、设计详图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选择有相当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担任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工作。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七条原水引水管渠定为一级安全等级。

第八条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时,原则上应不增加管渠变形,以确保管渠的稳定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在保护范围内堆载或卸土,应按堆载或卸土的面积大小及其与管渠的相对位置和管渠下卧地基土性质,计算分析确定。

一般堆载荷重应≤8 KP a,渠道上方卸土应≤0.5米。

第十条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控制下列附加变形量:
(一)、钢筋混凝土渠道
渠道伸缩缝两侧结构的差异沉降≤5毫米。

如渠道伸缩缝处已有沉降差较小,地基良好,经市给水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标准。

沉降差由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确认。

(二)、钢管
1、钢管垂直向附加变形≤0.01 D,“D”指钢管公称直径;
2、钢管纵向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3000D。

第十一条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有详细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设计单位应进行必要的管渠强度变形和稳定性验算。

第十二条严禁施工机具在管渠顶部行驶和操作;在保妒范围内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管渠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市给水处负责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监护,也可委托上海市原水股份有限公司对建设工程旃工活动进行监护。

监护应按上海市DB J 08―11―89《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凡经市给水处批准,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给水处组织验收。

第三章道路与管渠平行及交叉
第十五条道路与管渠平行的,应将道路设在管渠保护范围外。

第十六条道路与管渠交叉的,应在交叉处设护渠挢,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护渠桥的梁底标高应高于管渠设计地面标高;
(二)、护渠桥宽度及其墩台与管渠间的净距需通过计算确定,护渠桥墩台与管渠间的净距应≥5m;
(三)、护渠桥墩台的基础桩不得采用实心挤土桩;
(四)、护渠桥墩台间的土方,在渠道维修时要挖除,墩台结构除考虑控制渠道的沉降外,还一必须能达到渠道维修时作为挡土墙的稳定要求。

第四章管道、地铁与管渠平行及交叉
第十七条管径≤500毫米的管道与引水管渠交叉÷凡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在管渠顶部穿越:
(一)、在保护范围内的管道底部垫层按中南电力设计院编著的《地下钢管设计》标准图设置管道基座(如图所示);
(二)、在保护范围内,管道应采取外包钢或外包钢筋混凝土,以免管道渗漏而影响引水管渠。

外包钢管壁厚不得小于管道壁厚。

外包钢筋混凝土标号不低于c20,包封断面及配筋应按计算确定;
(三)、管道在管渠顶部穿越时,应避开渠道伸缩缝。

第十八条管径>500毫米的管道与引水管渠交叉,符合下列条件时,可在管渠的下部穿过:
(一)、交叉管道应采用平衡式顶管机的顶管法施工;
(二)、顶管管顶与圆形引水管渠底之间的距离≥1.5米;顶管管顶与矩形引水管渠底之间的距离≥2.5米;
(三)、交叉管道的顶管工作井、接收井应设在保护范围外;
(四)、顶管施工时,在保护和控制范围内应缓慢顶进,为减少管壁四周摩阻力,可在管壁四周压注触变泥浆(施工期间应控制触变泥浆的压力,并在施工完毕立即置换触变泥浆)。

第十九条地铁隧道与引水管渠平行或交叉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保护范围内隧道不设变形缝;
(二)、在控制范围内隧道外周采取二次注浆,以提高隧道外土体的稳定性和密封性;
(三)、在管渠保护和控制范围内,隧道结构的表面没有湿渍斑;
(四)、隧道与引水管渠交叉时,盾构法隧道拱顶与圆形引水管渠底之间的距离≥2.0米,与矩形引水管渠底之间的距离≥3.0米;
(五)、隧道或顶管管道与引水管渠平行时,
隧道或管道边线与引水管渠边线间之水平净距为:
S≥d+D十h
式中 d—圆形引水管渠或矩形渠道的管底埋深;
D—地铁隧道外径或顶管管道外径;
h—地铁隧道顶或顶管管顶与引水管渠底的高差(如图所示);(六)、盾构穿越管渠之前2 0米,需优化盾构施工参数,使盾构上部地面沉降量控制在土5毫米的限度以内。

第五章对深基础工程的要求
第二十条在保护范围内不准进行基坑开挖、沉井、桩基等深基础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在控制范围内进行深基础施工时,应以管渠允许位移量、基坑挡墙允许水平位移量作为基坑施工的变形控制值,并据此进行基坑挡墙、支撑及地基加固的设计。

设计时应考虑上海软土的土体流变性和开挖过程的时间、空间效应等。

第二十二条深基坑的维护结构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施工时应采取有效措旋,防止管涌、流砂、整体失稳、坑底隆起失稳和坑底被承压水顶破等工程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的开挖和施工,应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一)、基坑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基坑挡墙及支撑设计的要求,具体明确开挖、支撑施工的基本程序、主要施工参数(如:分层分步开挖和文撑工序的时间限制,支撑应力等)并制定具体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二)、严格做好施工监测设计和实施监测的各项准备工作,除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手段、量测频率和量测精度外,必须慎重提出每步开挖的挡墙位移及管渠位移的速率警戒值,以及控制位移的应变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沉井工程应根据管渠的允许位移,经计算分析提出沉井下沉引起沉井外周地面的沉降允许值,并根据沉降允许值确定施工参数、制定施工方案以及确定沉井下沉过程中井外周地面沉降观测点的沉降量、沉降速率的警戒值,以便及时采取应变措施控制地面的沉降量。

第二十五条在控制范围内,桩基不得采用实心挤土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标准的行为,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上海市原水引水管渠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自1997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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