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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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生产的民营企业,于2010年3月在某市设立,主要生产危险化学品。

2015年5月,某市环保局在对甲公司进行日常环境监察时,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甲公司未按规定对生产过程中的废水进行预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严重超标;2. 甲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气,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3. 甲公司未按规定设置固废处理设施,将固体废物堆放于厂区内,严重污染环境。

某市环保局于2015年6月对甲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 责令甲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 对甲公司废水超标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10万元;3. 对甲公司废气无组织排放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4. 对甲公司固废乱堆放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甲公司不服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9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甲公司不服复议决定,于2015年10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环保局对甲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废水、废气、固废违法行为已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依法应予处罚。

故对甲公司不服某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2. 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

故对甲公司不服某市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行政处罚纠纷案,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环境保护领域,体现了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2. 案件涉及行政处罚,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3. 案件涉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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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教材]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教材]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行政法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在实践中,行政法涉及的案例非常丰富,下面将以三个典型案例来进行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王与市人民政府赔偿案》。

该案发生在市,王房屋在市政府规划中被划为拆迁区域,王因此要求市政府赔偿。

市政府认为,拆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不应该赔偿。

王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市政府应当赔偿。

在该案中,王主张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了侵犯,市政府则主张自己的拆迁决定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根据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政府依法进行拆迁是合法的,但是也应当依法给予被拆迁户相应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应该赔偿是因为市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赔偿义务,违反了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个案例是《省环保局违法排污案》。

该案发生在省,化工企业被省环保局指控违法排放废水,环保局要求停产整顿,并处以高额罚款。

企业认为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最终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行为违法。

在该案中,企业主张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而环保局认为企业的排污行为违法。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环保局应当依法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但是在进行处罚时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环保局的处罚违法是因为环保局在进行处罚时没有合法依据,违反了行政法的法定程序原则。

第三个案例是《地高速公路收费争议案》。

该案发生在地,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市收费口收费时,因为操作失误,导致多辆车主被重复收费。

车主要求退还多收费用,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拒绝。

车主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

在该案中,车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则认为是因为操作失误导致的重复收费并不属于违法行为。

通过分析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可以发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出现错误和遗漏时应当及时纠正。

最终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多收费用是因为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未能行使好自己的职能,违反了行政法的原则和规定。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

2024行政法经典案例行政法可真是个超有趣又超复杂的领域呢!那咱就来唠唠2024年的一些经典案例吧。

案例一有个关于城市规划的行政法案例。

某个城市想要建一个大型的商业中心,但是这个规划涉及到了一片老居民区。

居民们就不乐意啦,觉得自己的生活环境要被破坏了。

这时候行政机关就得出面啦。

行政机关在做这个规划的时候,其实是有一系列的程序要走的。

比如说要进行环境评估,要听取居民的意见等。

可是呢,在这个案例里,行政机关好像有点着急,没有充分地听取居民的意见就把规划给定下来了。

居民们就把行政机关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行政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啦。

案例二还有一个关于行政许可的案例。

有一家企业想要开一个特殊的工厂,这个工厂生产的东西可能会对环境有一点点影响,但是企业有信心通过一些措施来控制。

企业就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呢,一开始是拒绝了这个申请的。

企业觉得很委屈呀,因为他们有很完善的环保方案。

于是企业就开始调查行政机关拒绝的原因。

发现行政机关拒绝的理由并不是很充分,而且在审核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衡量企业的申请。

这个案例就体现了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和公正性的问题。

案例三再说说一个行政处罚的案例。

有个小商贩在街边摆摊,这个摊位呢,其实是违反了城市管理规定的。

行政机关就对小商贩进行了行政处罚。

小商贩觉得处罚太重了,自己只是为了糊口,而且他觉得行政机关执法的时候态度也不好。

小商贩就提出了异议。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行政机关执法态度的问题。

在行政法里,行政处罚要合理,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而且执法人员也要文明执法呢。

反正就是说,2024年的这些行政法经典案例都反映了行政法在实际生活中的重要性和复杂性,也让我们看到了行政机关和公民、企业之间的各种互动关系。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

行政法诚信原则案例行政法诚信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公正廉洁的原则。

下面列举了十个行政法诚信原则的案例。

1. 案例一:某市政府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相关企业因此受到了不公平待遇,损失惨重。

2. 案例二:某地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未向被征收农民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方案,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农民因此受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生活困扰。

3. 案例三:某县环保局对一家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但却接受了该企业的贿赂,不作为、乱作为,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利益,也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

4. 案例四:某市教育局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偏袒某些学校,不公平对待其他学校,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教育公平,也损害了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5. 案例五:某省政府在推行某项重大政策时,未经充分论证和公众参与,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也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6. 案例六:某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时,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了行政机关,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秩序。

7. 案例七:某市质监局在对一批产品进行检验时,接受了生产企业的贿赂,故意放过了不合格产品,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秩序和公众信任。

8. 案例八:某县政府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出让土地,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9. 案例九:某市环保局在对一家企业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罚时,未依法进行公开听证和公告程序,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0. 案例十:某地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强制拆迁了一些居民的房屋,违反了行政法诚信原则。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5年取得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根据当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然而,甲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

2010年,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区政府向甲公司发出《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要求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使用权收回手续。

甲公司不服,认为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法,遂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区政府是否有权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2. 如果区政府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给予甲公司相应的补偿?3. 甲公司是否已经尽到了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以下是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一)关于区政府是否有权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

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导致该地块长期闲置,已构成闲置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闲置土地超过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因此,法院认定区政府有权收回甲公司的土地使用权。

(二)关于是否应当给予甲公司相应的补偿法院认为,虽然甲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建设,但其在收到《收回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后,仍积极与区政府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在协商过程中,甲公司提出了恢复土地使用权的请求,但区政府未予同意。

在此过程中,甲公司已经尽到了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化名),男,汉族,某市A县B村村民。

被告:某市规划局。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9年,某市规划局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将B村约200亩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

协议签订后,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原告张三作为B村村民,认为规划局的征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于是,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规划局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点:1. 规划局在未征求村民意见的情况下征收土地,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 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一:一审某市A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以下证据:(1)某市规划局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市A县B村土地征收协议》;(2)某市规划局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B村村民联名签署的《关于反对某市规划局征收B村土地的申请书》。

被告某市规划局辩称,征收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且在征收过程中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其已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同时,规划局向房地产开发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也未依法进行公开招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2. 审理阶段二:二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的上诉,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法案例(5篇范例)

行政法案例(5篇范例)

行政法案例(5篇范例)第一篇:行政法案例行政法案例(2013年3.6)案例1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答案与分析]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

因为: 1.该市政府办公室只是其所在市政府的内部机构或办事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针对外部相对人实施行政行为。

因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的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体市民遵守执行通告的行为是主体不合法的行政行为。

2.该通告行为是针对外部相对人的,并为其设定了义务,其合法主体应当是该市人民政府。

当然,市政府可委托其办公室实施该行为,但该市政府办公室在实施该行为时应以市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该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即使有市政府的委托,因未以市政府的名义进行,也是不合法的。

作为内部机构的市政府办公室,如果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但在这里没有这种授权。

因此,从这一角度看,市政府办公室的通告行为也是不合法的。

[小结]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各单位,是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服务的,不能以自的名义独立对外行使行政权。

但是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

案例2.行政处罚应依法定程序进行。

[案情]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块钱再走。

”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 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

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

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

法律保留的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保留的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男,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某市规划局。

第三人: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0年,张三在某市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在购买时取得了该住宅的土地使用权证。

2012年,张三发现其住宅周围的土地使用权已被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且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在对该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张三认为,其住宅周围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归其所有,遂向某市规划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某市规划局经调查后认为,张三所购住宅周围的土地使用权已由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且该地块的开发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因此,某市规划局决定不予变更张三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张三不服某市规划局的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某市规划局在处理张三土地使用权纠纷时,是否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三、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张三认为某市规划局的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即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某市规划局未依法进行审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而某市规划局则辩称,其决定是基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属于土地管理领域,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分配和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取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某市规划局在处理张三土地使用权纠纷时,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合理分配。

法院认为,某市规划局在处理张三土地使用权纠纷时,未依法进行审查,仅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为由,作出不予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决定,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因此,法院判决某市规划局撤销其决定,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对张三的申请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化工厂(以下简称“化工厂”)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近年来,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化工厂的污染排放量也逐年增加。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化工厂应向市环保局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然而,化工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多次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二、案件经过2018年3月,某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经调查核实,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此外,化工厂还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进一步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具体如下:1. 调查取证某市环保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化工厂进行了现场检查,收集了化工厂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周边环境进行了监测,确定了化工厂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

2. 调查结果经调查,化工厂自2017年12月起,多次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废气和废水。

具体违法事实如下:(1)废气排放:化工厂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2)废水排放:化工厂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超出排放标准。

(3)擅自建设生产线:化工厂未经批准,擅自建设了新的生产线,增加了污染物排放量。

3. 行政处罚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化工厂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化工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整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

(2)对化工厂超出排放标准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3)对化工厂擅自建设生产线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

三、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行政处罚案件,涉及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多个法律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评析:1. 环保执法机关的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执法机关负责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处罚。

法律部门行政法案例(3篇)

法律部门行政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某市环境保护局在开展日常环境监察工作中,发现甲公司位于某工业园区内的一个化工厂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该化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其排放的废水、废气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某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甲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甲公司化工厂自2018年11月起投入生产,累计排放废水约5万吨,废气约10万吨。

其中,废水中含有大量的化学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对周边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废气中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有害物质,对周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某市环境保护局认为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遂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 对甲公司化工厂处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2. 责令甲公司化工厂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3. 责令甲公司化工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4. 责令甲公司化工厂对受污染的水体进行治理,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

甲公司不服某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某市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化工厂作出的罚款数额是否合理。

三、法院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某市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境保护局有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甲公司化工厂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其排放的废水、废气严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构成违法行为。

某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甲公司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2. 某市环境保护局对甲公司化工厂作出的罚款数额合理。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3月15日发布了《关于对某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整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小区内违建房屋进行整改。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通知》后,认为街道办事处无权对其进行管理,且该《通知》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2. 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通知》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案例分析1. 街道办事处是否有权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的主导权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手中,街道办事处并非物业管理的主导者。

但是,《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此,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具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但并非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的主体。

在本案中,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通知》要求业主委员会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对违建房屋进行整改,明显越权干涉了业主委员会的自主管理权。

因此,街道办事处无权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管理。

2. 街道办事处发布的《通知》是否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三)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消防、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四)其他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由此可见,违建房屋属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然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未赋予街道办事处直接对违建房屋进行整改的权力。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法律法规适用案例(3篇)

行政法律法规适用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违法排放污染物。

经调查核实,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对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为维护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权威,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某市环保局决定对该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二、案件事实1. 某化工企业于2008年成立,主要从事化工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2. 2019年6月,某市环保局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生产过程中存在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3. 经检测,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环保标准,其中废气排放超标30%,废水排放超标50%。

4. 某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

5. 2020年1月,某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6. 2020年2月,该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环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法院判决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某市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一、深圳贤成大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月,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四家公司)四家中方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方(中方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为投资,乙方(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土地使用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金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大厦;大厦建成后,甲方无偿分得2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房产(如果地面总建筑面积不足12万平方米时,甲方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乙方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大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大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月2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文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大厦公司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自1989年4月13日至1994年4月13日。

1990年10月23日,合作双方又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大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方米左右,由于大厦面积减少,甲方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无偿分得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改为11000平方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大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工;原合同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等。

1990年11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文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月15日,贤成大厦公司办理了使用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人是“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月29日,贤成大厦正式破土动工。

贤成大厦之名取自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大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金。

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doc

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doc

律考案例行政法案例(一)-[案情]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

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

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

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

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

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

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标准答案[答案](1)正确。

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

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

(3)不正确。

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

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

也就是说它只对在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所做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3篇)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上海市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的争议【案情简介】2016年,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要求各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部分企业认为该通知过于严格,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对企业的正常运营产生了不利影响。

于是,一些企业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通知。

【判决结果】经审理,上海市人民政府认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该通知并未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也未超越职权范围。

因此,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维持原通知。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合法性审查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严格审查了规章的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和内容,认为该规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违法之处。

这表明,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规章的合法性。

二、案例二:北京市某区政府与某开发商关于土地出让合同的纠纷【案情简介】某开发商与北京市某区政府签订了一份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商在该地块上建设住宅项目。

然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发现该地块地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项目建设无法顺利进行。

于是,开发商要求区政府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存在地下安全隐患,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且该隐患并非区政府故意隐瞒。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本案例涉及的是合同解除问题。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认为开发商提出的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1. 范小青案: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问题。

2. 青岛即墨城管局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处置权问题。

3. 百色锡林郭勒弊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问题。

4. 吴淦资产处置案: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问题。

5. 李庄村地上房案:关于行政机关的解释权问题。

6. 红头文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决策程序问题。

7. 四川广电事件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问题。

8. 大拆迁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问题。

9. TBSI案:关于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问题。

10. “裸官”案:关于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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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 行政法经典案例行政法经典案例1992年3月10日晚,某乡打开红旗渠的闸门分水给各村浇地,某村村民辛某将经过其村9的小闸门关闭,从旁边开挖一道豁口引水灌自家庄稼地,然后回家睡觉。

[)第二天,邻居谢某发现自家房屋被大水围困,造成房屋和家具不同程度的损坏。

查找原因时发现是辛某擅自放水过多漫溢所致。

事后,该县水电局对辛某罚款200元,对谢某之损失未处理。

后经谢某请求,水电局召集辛某与谢某进行调解,要求辛某向谢某赔偿损失2400元。

辛某和谢某都不同意,调解未达成协议。

水电局于1992年5月2日作处理决定:由辛某向谢某赔偿经济损失2400元。

谢某不服,诉至法院。

[问题]民事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分析]本案是否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损害赔偿是民事法律关系,谢某不应以水电局作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应以辛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该案经原告更换被告以后,可以由民庭受理。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谢某与辛某之间的纠纷是民事纠纷,但行政机关作出了裁决后,民事关系发生了变化,变成了双方当事人与水电局之间的争议,该案可以由行政庭受理。

本案中,辛某私自关闸和开挖豁口引水浇地,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水电局对此作出了行政处罚,若辛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自可提起行政诉讼。

辛某的行为又导致谢某财产受损,侵害了谢某的合法权益,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原告将辛某作为被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但水电局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侵权人辛某赔偿受害人谢某经济损失2400元的行政决定。

该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引起争议,就成为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争议,使本来的民事纠纷转化为行政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作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篇二 : 法学经典案例法学经典案例苏格拉底之死不论你是什么专业的,你都会知道这个人,还记得中学历史课本那句发人深省的话 KNOW YOURSELF 吗?苏氏述而不作,性格倔辈,尤其喜好运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驳得哑口无言。

[]这辩证法与咱们现在知道的不同,它是一种很伤人的辩论技术,分为“讥讽”和“助产术”两部分。

具体来说,辩论者首先向对方请教学问,好像自己什么都不懂似的,然后通过一问一答的方式,逐渐使对方出现前后矛盾的回答,以达到“讥讽”的目的。

因为这种辩论术以及学术上的冲突,苏格拉底得罪了一些自以为是的“智者”。

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

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刑。

死刑之前,苏格拉底的学生克力通来看他,告诉他朋友决定帮助他越狱,而且一切已安排妥当。

可是苏格拉底却表示不越狱。

克力通认为雅典法律是有问题的可以不需要遵守。

苏格拉底还反问:“越狱就正当吗?对一个被判有罪的人来说,即使他确信对他的指控是不公正的,逃避法律制裁难道就正当了?有没有一种服从任何法律的义务?”经过与克力通的辩论,最后苏格拉底还是选择了饮毒酒结束生命。

这个故事可以说大致揭示了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国代表的东方法律的某些信仰不同。

在古代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留的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只有自己的生命存在,为自己昭雪才有真正的意义,只要自己是真的被冤枉,往往不信赖法律,先逃狱,再找证据平反。

而有些西方人似乎就不像中国人这么“坚决”。

他们认为,对待自己认为不公正的法律,态度要慎重。

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逃避法律。

再者当某些人认为这个法律公正,而另一些人持相反看法时,能否一定会找到一个公认的标准来确定谁是谁非?当然不一定。

而且,苏氏认为自己和徒弟们是正确的,但大多数雅典人不这么认为,价值判断本来就具有主观性,法律是理性而秩序的而不能为个人所左右。

该案例出现率百分之百- -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外国法制史恶法非法之争中国古代伟大的逻辑学家公孙龙提出的著名逻辑问题:白马非马。

而从古至今,一直困扰人们的法律问题就是恶法是法吗。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眼看就要结束了。

希特勒手下的一名盖世太保分子,仍然穷凶极恶地追杀犹太人以及保护犹太人的德国人。

一天,经他人告密,他获悉一对德国夫妇在家里藏匿一名犹太人,便带领数名手下直扑过去,试图将这对夫妇和那名犹太人全部拿捕。

当他赶到时,丈夫见状从后门逃出,盖世太保举枪射击,丈夫倒在了血泊中。

妻子和犹太人则被押送到集中营。

没过几天。

德国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名妻子获得了自由,但是丈夫的死仍然使她悲痛欲绝。

法律案例法学经典案例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审理各类与战犯有关的案件,以示正义。

()那位妻子在政府的鼓励下,像许多人那样走进了法院,状告盖世太保分子犯有故意杀人罪。

可是,在法庭上,盖世太保分子说,他当时杀人是执行公务,执行法律。

他还将1945 年德国国会通过的紧急法令搬出来,说明自己杀人的法律理由。

那法令讲:“每位德国武装人员,对各类逃犯,负有不经审判即射杀之义务。

”他向死者的妻子表示歉意,但否认犯有杀人罪显然,如果承认纳粹德国的法令是法律,那么案件的审判将是十分困难的。

于是,德国联邦法院首先从“法律的名分”入手,否认纳粹时期德国的法令是法律。

法院称,那些法令与人类最基本的正义相悖,根本不能成为任何行为的法律理由,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会执行这样的法令。

盖世太保分子的辩护理由就这样被驳回了。

在普通人看来一种规则只有是官方认定的就可以算是法律而来,也就是说不管他是多么的离谱、不通人性、不通伦理道德,它都是法律,都需要得到遵守。

就像中国古代的“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以及纳粹德国、日本帝国当年制定的一系列法律。

奥斯丁毫不犹豫地硬说“恶法亦法”。

那么正义何在。

人们一方面不断的希望,法律是神圣的,恶法非法;又一方面,法律能够不被个人价值判断所左右。

出现几率百分之80常出现课程法理学宪法学法逻辑学行政法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个案例在其他人看来有些陌生,因为离现实生活比较远。

而我们这些以法学为专业的人看来这是绝对的眼熟。

1801美国总统亚当斯准备离任,新总统杰弗逊准备上任。

旧总统离任前,一下子任命了17 名治安法官,命令上不仅有总统签名,而且有国务卿大印。

不过17 名法官任职令居然到新总统上任时仍未发出。

新国务卿麦迪逊与新总统杰弗逊决定作废。

而17 名法官名册中有一个叫马伯里。

希望拿到任命状,却被明确拒绝。

马伯里只好向联邦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

他的诉讼理由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

而这条理由正是1 789 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最高大法官马歇尔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

可是,马歇尔提出了自己观点,最高法院不能在初审中对马伯里提供法律救济。

那么,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怎么办?它要求最高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救济。

马歇尔毫不客气地说,这条规定变相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违反了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而无效!这就是说,法院可以认为第十三条规定不具有“家族资格”。

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否违宪这一问题,它是美国为代表的欧美法学颇为重要的一个法律文化现象,法院有权审查可以保护法律在宪法之下的统一性,不过这种特征是建立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

而在我国,法律都是立法机关的事,审查更是和司法机关没有一丁点的关系。

出现几率百分之90常出现课程宪法学行政法法律案例法学经典案例米兰达案还记得美剧港剧中出现得那句曾经风靡一时的话吗:“你有权利保持沉默,因为你说的每一句话,都有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一位律师,如果你请不起的话,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

()”(米兰达法则)1963 年3月3日,欧内斯托·米兰达的23岁小伙子犯罪,人证物证俱在,可谓确实、充分,再加受害人是一名弱智姑娘。

民愤极大,铁案如山。

米兰达罪名涉嫌绑架、抢劫、强奸,被陪审团判定有罪,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判处米兰达监禁30年。

但米兰达的辩护律师是一个非常强大有经验的律师,给米兰达出馊主意。

阿尔文·穆利律师援引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告诉米兰达:你有沉默权,而且警方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1966年,米兰达他写了好几封信直接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诉亚利桑那州。

令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名法官各有意见,投票表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投票结果是5票对4票,裁决米兰达胜诉。

1966年6月13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开庭。

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裁定:亚利桑那州刑事法院的判决违宪。

米兰达自证其罪的供词无效,推翻原判决。

同时宣布警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内容主要就是“米兰达法则”那四条。

于是米兰达一夜成名了。

米兰达法则体现了美国法律中保护人权的原则,虽然刚实行时对办案照成了麻烦,也使得律师们来抓法律漏洞。

不过它是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来弥补的而且也对治安好转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出现几率百分之60常出现课程宪法学外国法制史辛普森杀妻案世纪审判历时474天天才完美律师团队展现律师功底的一个经典案例。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被疑,在用刀杀前妻妮克·布朗·辛普森及其男友。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

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

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

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

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法律案例法学经典案例已不知去向。

[)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

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

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

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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