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浅议民事执行中的几个实务问题的应用
民事强制执行实务十五讲
民事强制执行实务十五讲摘要:1.引言:介绍民工给包工头干活意外死亡的情况2.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3.没有签订合同的影响4.解决办法和建议5.结论:总结民工意外死亡是否算工伤的问题正文:【引言】近日,一起关于民工给包工头干活意外死亡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名民工没有与包工头签订合同,而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发生意外导致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禁要问:民工给包工头干活意外死亡算工伤吗?没有签订合同会对工伤认定产生怎样的影响?【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这里的工作原因包括直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以及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其他活动。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工给包工头干活时发生的意外死亡,应视为工伤。
【没有签订合同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民工和包工头之间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认定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
因为没有签订合同,双方的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这就给工伤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
【解决办法和建议】为了避免因没有签订合同而导致的工伤认定困难,建议民工在与包工头建立合作关系时,尽量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这样,一旦发生意外,双方的劳动关系可以得到明确,有利于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大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论】总之,虽然民工给包工头干活意外死亡应视为工伤,但由于没有签订合同,工伤认定可能会遇到困难。
因此,建议民工与包工头建立合作关系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以便在发生意外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民事执行实务难题梳理与解析
民事执行实务难题梳理与解析民事执行实务中,无论是被执行人还是执行人都会遇到各种问题,其中涉及被执行、文书等问题,以下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1.被执行问题:执行人在民事执行实务中可能面临的问题有:一是法律权限的权利不当或未及时进行。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邻争之中,双方在法律权限的问题上没有达成一致,最终可能引发纠纷。
二是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不当,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执行措施相对固化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受理程序不当,也可能导致无效保全措施。
2.文书问题:民事执行实务中,文书的问题也是很常见的。
其中有一些是缺乏据证,如在提起诉讼的时候,该文书缺乏证据,会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
其次,文书格式及内容也可能存在问题,若文书内容不清晰,容易引起对方疑虑,并影响执行实务的进行。
最后,也有可能出现文书伪造等违法情况。
第二部分事执行实务解决方法于上述不同问题,在民事执行实务中,应该采取哪些解决方法,以达到预期的执行效果。
1.被执行问题:于被执行问题,首先应当严格落实执行案件的受理标准,并详细审查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此外,可以采取多种法律保全措施,如协商调解、财产保全等,以确保执行活动的合法。
2.文书问题:于文书问题,应当重视文书的据证,以避免大宗错误的发生。
另外,文书的格式与内容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字数、格式等要求编写,以确保执行流程的有效开展。
最后,应多加注意文书的真实性,以消除当事人面对文书伪造等违法情况的顾虑。
第三部分事执行实务的总结于民事执行实务,本文梳理与提出了被执行与文书相关性问题,并结合实务提出了解决方法,以保证执行实务的有效进行。
此外,同时也应提醒法律从业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执行方式,熟悉相关法规,秉持公正的执行原则,以确保民事执行实务的顺利进行。
民事法律典型案例心得(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法律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民事法律典型案例为切入点,结合自身学习心得,对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一、民事法律典型案例概述1. 案例一:李某与张某租赁合同纠纷案李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李某租赁张某的房屋用于居住。
合同签订后,李某向张某支付了押金和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义务,导致李某的居住环境恶化。
李某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但张某拒绝。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案例二: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向开发商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王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王某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不属于其责任范围为由拒绝。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3. 案例三:陈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陈某因患有疾病,到某医院就诊。
在诊疗过程中,医院误诊导致陈某病情加重。
陈某要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但医院以误诊不属于其责任范围为由拒绝。
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民事法律典型案例心得1. 民事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民事法律是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民事法律,当事人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上述三个案例中,李某、王某、陈某均通过民事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民事法律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审理。
这表明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
3. 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性民事法律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王某、陈某所涉及的纠纷均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民事执行难主要是指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无法或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或已被转移一些被执行人可能将财产转移到亲属、朋友等名称下,或者将财产变卖或者藏匿,以躲避执行,这样会给执行程序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执行程序不完善有些地方的执行程序落后,执行手续繁琐,执行效率低下,造成了执行难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某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难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四、执行人员工作不力执行人员的工作意识、水平、素质等方面存在不足,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也会成为影响执行的因素。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强化执行监管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管,完善执行的纪律与规范,建立科学的执行程序和规范,加强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执行领域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规范执行程序、增加执行标准,为执行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保证执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加大惩罚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总之,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强化执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入手,为民事执行打造更加规范、公正和高效的制度体系。
民事法律事实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事实案件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基础,是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民事法律事实案件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提高司法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民事法律事实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法律适用、证据认定、责任划分等问题。
二、案件背景2018年,甲乙两人在乙的家中发生争执,甲在争执过程中将乙打伤。
乙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但甲认为乙在争执中也有过错,拒绝赔偿。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法本案中,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人身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2. 民事诉讼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乙作为原告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二)证据认定1. 甲的侵权行为甲在争执中将乙打伤,有目击者证明,且乙受伤后及时就医,医疗记录、住院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甲的侵权行为。
2. 乙的过错乙在争执中也有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乙的过错不能免除甲的侵权责任。
(三)责任划分1. 甲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甲应当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2. 乙的过错责任乙在争执中有过错,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甲的侵权责任不因乙的过错而免除。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侵权行为成立,判决甲赔偿乙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5万元。
五、案例分析(一)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本案中,法院依法适用侵权责任法,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
(二)证据认定的重要性在民事法律事实案件中,证据认定至关重要。
本案中,乙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甲的侵权行为,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三)过错责任的认定在侵权责任案件中,过错责任的认定是关键。
本案中,乙的过错不能免除甲的侵权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民事纠纷得到了解决,但是,很多人在执行中却遇到了困难,导致维权难度加大,随之引发的民事执行难问题也逐渐引起关注。
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法律制度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民事执行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比如,法律规定权限模糊、程序复杂繁琐、执行环境不良、司法救济难度大等问题,这些都会制约民事执行的有效推进。
二、执行主体不力。
将执行担当责任的人称为执行主体,执行主体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率低下、执行方法不当等问题。
三、执行客体问题。
执行客体也就是要执行的判决、裁定、令等,执行客体本身具有的问题主要有:执行难度大、履行意愿不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执行主体行为不当等。
那么,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呢?要想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根本上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要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强化司法救济制度的公正性和实效性,使其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推动纠纷解决的执行工作。
加强执行力度,是化解民事执行难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和执行队伍,规范执行程序,及时解决执行难题等,让执行的力度更加明确、有力,从而保障执行的实效性。
三、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
民事执行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还与执行主体之间的关系有着直接的关联。
为此,建立良好的执行互动机制,加强执行主体之间的畅通,增强信息的共享,强化执行主体的合作、沟通和协调,保证执行环节的稳定性和良性信任度。
四、强化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
执行主体的职业素养直接关系到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因此,我们应该倡导执行主体加强自身职业素养的全面提升,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工作效率和执行水平,以显著提高执行主体的信誉度和执行质量。
最后,我们要坚持常态化、规范化、人性化的原则,不断地完善法律制度和完善执行机制,不断加强协作和协调,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从而达到让民事执行难问题得到专业、细致的解决,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目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对执行程序的重视是尤为重要。
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民事执行功能和价值保障,是民事执行程序不可缺少是部分。
完善和建立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与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民事诉讼法》在对执行救济制度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国也开始对就救济人的保护。
对于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救济渠道,制约执行权的行使,防止执行权滥用,是实现执行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救济;执行救济的完善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民事执行救济就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民事执行行为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权利侵害时请求救济的一种保护制度。
二、我国现行民事救济制度的问题(一)异议事由并不全面。
现行法律仅规定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理论上,执行行为可以分为违法执行行为和不违法执行行为,其中不违法执行行为包括不当执行行为,和合法执行行为。
实务中,不仅执行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会造成侵犯,而且在不违法的行为中,对于不当执行行为,也会侵犯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能缺失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执行救济权利广泛的保护。
(二)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上的立法缺失《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需要书面异议。
此条规定是保护程序救济的内容,但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后,负责审查的机关需要进行怎样的审查以及审查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去进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1)审查时是否需要异议人在场,是否需要开庭;(2)当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异议成立与否需要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开示应该遵守怎样的程序;(3)当异议审查机关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没有进行审查的,即超越审查期限的应该怎么办,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二)三.关于实现抵押权的实务操作《物权法》第2条规定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普遍涉及这三项物权,其存在形态是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其中,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的执行处理及其实务操作,涉及的问题较多。
故列出这个问题,单讲一讲,讲五个问题:(一)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完善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物权法》充分贯彻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其赋予合同效力既不因未登记而无效,又可设立物权,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即与物权有关的行为主体在订立各种合同时应当贯彻“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物权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在一些条款中规定某项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如第12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8条关于地役权、第189条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等)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物权变动还依当事人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查有46处之多。
这些“合同”和“约定”、“同意”、“承诺”,都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达到协商一致。
在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过程中发生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意思表示,也应注意恪守诚信原则。
诸如(十条):1.关于实现抵押权情形的约定。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一规定还在第181条、195条、196条、197条、203条里有表述;在208条和219条中关于质权、留置权的规定也有此表述,应当是真实并可以发生的。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
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如何解决在民事司法领域,民事执行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障碍,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和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中常见的困难和障碍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民事执行中的困难和障碍(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转移财产,变更法定代表人,甚至假离婚等手段,逃避执行义务。
他们可能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将资金转移至难以追查的账户,使得法院难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财产查找和处置困难部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形式多样、分布广泛,查找难度大。
例如,一些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存在于异地,或者是无形资产,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其价值评估和处置较为复杂。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限制和困难。
(三)执行协助机制不完善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助,如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
但由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协作配合不够紧密,导致执行工作效率低下。
例如,银行可能拖延提供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房产管理部门可能在办理房产查封、过户等手续时拖延。
(四)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给被执行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对于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法律制裁力度不够,难以形成有效的威慑。
(五)执行人员素质和执行力量不足执行工作任务繁重,而执行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导致执行工作压力大。
同时,部分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能力有待提高,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决民事执行困难和障碍的对策(一)加强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建立健全全国范围内的财产查控网络,整合银行、房产、车辆、证券等各类财产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查询。
同时,加大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二)完善财产处置机制优化财产评估和拍卖程序,提高财产处置效率。
对于特殊财产,如唯一住房,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居住权利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执行方案。
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姓名:宋宝君学号: 63 学校:海军指挥学院指导老师:目录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二、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一)对当事人的损害(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三)对整个社会“广普性”的损害三、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一)执行立法滞后(二)法律意识单薄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三)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1、执行体制不健全2、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3、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四、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二)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三)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4、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5、充分发挥审判程序职能作用,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条件(四)培养当事人在执行中的证据意识(五)完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扩大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五、结语六、参考文献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的方法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
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一、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执行难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有条件执行,但由于主观、客观方面因素的存在,无法使之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
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可以概括为四句话:“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当人民法院裁判送达当事人后,因种种原因致使该生效裁判规定的权利、义务容难以实现。
民事执行是实现民事权利的一种法律途径。
从执行行为启动的方式角度,民事执行可以分为自觉执行和强制执行。
前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主动执行的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正常程序状态,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后者是被执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经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申请程序之后的一种被动执行行为,是民事诉讼终结前的一种非正常程序状态,需要付出比自觉执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觉执行的法律后果。
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试论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论文摘要民事审判权从作用上讲是国家用以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国家权利;从形式上讲,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审判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而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强制实现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本文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法院执行方面浅谈了关于法院民事审判与执行的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法院民事审判法院执行民事审判权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通过审理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实质上,民事审判权是民众赋予国家通过法院来行使的一种权力,是服务于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权力,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诉讼活动。
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个人。
一、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首部、正文(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构成,这意味着对于这三部分写作的基本要求。
首部均由标题、案号、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构成。
要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对应,不得漏判和超诉讼请求判决,不得判非所请。
判决内容较多可以分条或分项叙写,如涉及本金和利息给付的,可将本金的给付和利息的支付分项判决。
无论何种履行,均必须写明履行期限。
且应当载明当事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如明确规定“不按期履行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几条的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的负担(二审维持原判的,只对二审案件受理费作出决定,改判的,应当分别对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具体数额、承担者判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间和上诉法院。
(一审,二审应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裁判理由要充分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
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
江西高院发布《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13)》
江西高院发布《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13)》第13期《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主要围绕执行异议的处理进行解答。
下文将就此展开阐述,分别从执行异议行为的法定基础、执行异议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处理执行异议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解答。
一、行为法定基础1、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当被执行人对执行主体、标的或其他执行事项有异议而提出的一种救济。
执行异议的主体包括原审当事人、连带责任人、第三人和法官本人等。
执行异议行为的法定基础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
二、异议的有效性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一定的要件才能得到有效的处理:1、主体身份符合法定要求;2、异议提出时效符合要求;3、异议提出的内容符合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原则;4、异议提出的理由符合法律或者规定的要求。
三、如何处理执行异议1、异议处理原则执行异议应当从以下几个原则方面出发进行处理。
1)快速处理原则:异议处理应当尽快、便捷地处理完毕。
2)协商处理原则:执行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进行协商解决。
3)公开处理原则:异议处理过程应当经过公开或者相关方面知晓,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4)结果兼顾原则:异议处理应当尽可能满足当事人的权益,达到对所有当事人公正、合理、平衡的效果。
2、异议处理程序1)异议受理:异议必须由执行法院受理后才能进行处理。
被异议对象可以提供意见提交异议受理。
2)异议审查:执行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初审,处理唯一、特别性、可执行性的异议,同时执行法院也可以进行裁定式审查处理。
3)强制执行:如果异议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4)撤销异议:被异议方和异议申请方可以达成协议,请求执行法院进行异议撤销。
总之,执行异议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救济手段,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执行工作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在执行异议处理过程中,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严格遵循处理原则,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各类问题,最终达到保障当事人权益的目的。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判决已经生效、裁定已经发出,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民事判决、裁定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执行过程中存在巨大难度的情况。
执行难问题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其根本原因包括三个方面:法制建设不健全、执行机制不完善、被执行人资产难以追讨。
首先,法制建设不健全是造成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法律条文的针对性不够、法律意识普遍淡漠、监管不严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民事执行难问题。
例如,一些被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往往会利用法律漏洞,采取变卖、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被执行的结果。
其次,执行机制不完善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深层次原因。
目前,我国的执行机制主要分为司法执行和行政执行。
司法执行由法院自行或者通过执行机构进行,它的执行程序相对较为严谨、规范,但执行成本高、效率低。
而行政执行则有着快速、高效的特点,但是却由行政机关执行,这就可能会出现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问题。
同时,一些监管机构的建设也不够健全,对执行难问题的处置能力有限,这也进一步加剧了民事执行难的问题。
最后,被执行人资产难以追讨也是民事执行难的根本问题之一。
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复杂,从执行对象的财产总量、财产状况、财产种类到执行程序本身的审查难度,都对执行难度造成了影响。
有些高价值财产诸如商标、专利、股权等,由于其流转手段很多、审查难度大等原因,使得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变得异常困难。
为了解决这些困扰执行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执行机制,打通信贷渠道,增加执行监督等事宜。
具体建议如下:首先,要完善法律条文和改进司法程序,以便更有针对性地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这可以通过相应的立法、修订和司法实践来完成。
具体而言,需要创造更为严谨的法律程序和更为健全的执行机制,以确保法律的实施性与权威性。
其次,要加强执行机制建设。
这需要在现有的执行机构和程序上加强监管和改进,以提高效率和减少不当干预。
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行政机关执行程序,使得司法执行和行政执行可以互相协调,共同推进执行工作。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摘要自上个世纪80年代,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便困扰我国人民法院。
近几十年来,虽然我国司法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但就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公布执结数据来看,收到的成效甚微,人民群众的反映仍是不满意,本文就基于此出发,探讨民事案件“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等问题。
具体来说,笔者从立法、司法、执行环境三个方面剖析了造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其中执法环境的原因包括地方保护主义与社会诚信意识缺失两部分内容;同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即尽快出台强制执行法、改革执行体制与改善执法环境。
关键词:执行难;表现;原因;对策引言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公布实施以来,两次修订,并在2015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重新解释,民事审判程序得到重大改进,但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实际执行工作中,却出现了许多乱象。
执行难题的存在使得大量执行案件积压,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得不到实现,债权人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费用,却只得到一张“法律白条”,这必将严重损害司法的尊严与公信力,更进一步讲,案子结了事却没了,就容易发展成为社会上的不稳定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因此,司法实践迫切需要新的思路、新的举措以改变执行困难的现状。
在我国《强制执行法》尚处于起草阶段、民事执行基础理论仍不完善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的现状做新的归纳总结,分析症结所在,并尝试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为深化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助绵薄之力。
1 民事执行难表现形式1999年,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致中共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民事执行工作开展的问题总结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四大难题。
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改革,如推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上述四大难题有的通过技术手段和部门协作得以缓解,有的仍是痼疾难除,此外,某些本次于这四大难题的问题也浮现出来,并上升为主要问题,笔者下就对民事执行难的现状做一总结。
关于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用问题的思考
思考适用问题的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关于要摘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人总财或称民事优先权()内容提要]:优先权[从效力上说,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产或特定动产、留置等担保物优先权不仅可以优于普通的债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可能优于抵押、质押、民事执行案件在适用优先权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权。
本文着重从优先权的概念和特点、优先权类执行案的种类以及优先冲突的解决方式这四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适因、尤其是结合用问题进行了探讨。
重点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冲突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论述。
为民事执行案件中优了本人工作经验,对民事执行案件中优先权的适用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物权的章节中要建立先权的适用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
并提出在制定我国法典时,并有利于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在基层工作独立的优先权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美,中有法可依。
解决方式冲突:优先权关键词] 优先权制度适用[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可追溯到罗马法。
罗马法最初设立优先权有妻之嫁资返还优先权和受监护人优先权,其目的在于保护弱者,维护的公平和正义。
优先权自罗马法确立以来,很多国家在中都有不同程度的规定。
大陆法系的法国、日本在民法法典中均有专章规定①,英美法中虽没有系统的优先权理论,但仍有一些具体的判例能够体现优先权的观念。
我国在《民法通则》中没有对优先权作出规定,但在《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程序中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以及在执行程序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的规定,都包含了优先权的理念。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在后来颁布的《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征收法》等法律中都明确规定了船舶优先权、航空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
一、优先权的概念和特点。
关于优先权的含义,目前在我国的法律界还争议较大,难以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本文根据大多数法律专家、学者的观点,认为优先权(或称民事优先权)是指特定的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因债务人无力或者不愿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而导致执行难度加大的情况。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民事法律制度不完善、执行机制不够健全以及贪腐和腐败现象的存在。
本文将从立法和制度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以及打击腐败和贪腐方面阐述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立法和制度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在立法和制度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应当加大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制定更加完善的债权保护机制,强化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提高债权人判决权的执行力度,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被侵害。
其次,应当健全起诉和执行程序。
完善执行程序,确保执行程序的严格和规范。
同时,还应该建立和改进起诉和执行的监督机制,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后,应当完善执行结果的强制执行机制。
完善执行结果的强制执行机制,加强对执行结果的监督和控制,保障执行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另一个原因在于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不够健全。
只有通过完善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才能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执行机构。
建立健全执行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机构的效率和质量。
其次,应当提高执行标准和质量。
加强执行标准和质量控制,健全和完善执行评价机制,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最后,应当加强执行监督和纪律审查。
加强执行监督和纪律审查,杜绝执行行为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提高执行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三、打击腐败和贪腐首先,应当加强对腐败和贪腐的监管和打击。
针对司法领域的腐败和贪腐问题,加大调查和打击力度,严惩腐败和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应当建立健全纪律和惩罚机制。
建立健全纪律和惩罚机制,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措施,对违法和不当行为坚决予以惩处。
最后,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执行信息机制。
建立公开透明的执行信息机制,加强对执行信息的公开和公示,让社会大众更加了解执行情况,推动执行工作更加公正、健康和高效。
《2024年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范文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在多个债权人针对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则,合理、公平地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行效率、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与特点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多个债权人按照一定顺序和比例参与分配的制度。
该制度的特点包括公平性、有序性和效率性。
公平性体现在各债权人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分配,确保权益得到平等保障;有序性表现在分配顺序的设定,有利于债权人按照优先级进行受偿;效率性则体现在快速、有效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2. 制度价值与意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对于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制度还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降低执行成本,维护社会稳定。
三、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与条件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于多个债权人针对同一债务人的执行案件。
适用条件包括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各债权人之间无优先受偿权等。
在满足适用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启动参与分配程序。
2. 分配顺序与比例在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分配顺序和比例是关键。
一般情况下,先满足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对于普通债权,则按照债权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分配。
如遇多个债权人同时申请执行的情况,可采取按比例分配的方式。
四、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尽管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理论上具有重要价值,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法院对参与分配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把握不准确,导致分配结果不公;此外,执行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执行难度大等问题,也影响了制度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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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事浅议民事执行中的几个实务问题的应用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浅议民事执行中的几个实务问题李立峰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之一。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民事执行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都很丰硕,但对一些执行新问题关注不够,尤其是在一些实务细节的理论探讨方面,基本上还是盲区。
如续行查封是否需要重新制作裁定书执行评估是否需要制作裁定书如何解决“和而不解”的难题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上述问题规定的较为原则,导致在执行实践中对这些问题处理不一、操作各异,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鉴于此,笔者结合自身的执行实践,围绕以上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完善相关规定,统一法律适用。
一、续行查封问题续行查封简称续封,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个案的特殊情况,在原查封期限届满前,依权利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做出限制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处分其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由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续封规定的较为原则,对一些问题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实施续封措施时操作不一。
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续封是否需要重新制作裁定书续封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笔者将围绕上述争议问题展开分析和论证。
续封是否需要重新制作裁定书执行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续封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理由有三:一是重新制作一份裁定书没有必要。
因为事先已经制作了一份裁定书,二者内容无异,只是期限上稍作调整。
二是再制作裁定书属于重复查封,法律是明确禁止的,况且现行法律也无明文规定续封必须下裁定。
三是依据《民诉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
”据此,即便是诉讼保全在未进入执行程序前已经到期,也应该解释为原作出的查封裁定效力继续有效,因而无需制作裁定书。
另一种观点认为:续封应当重新制作裁定书。
笔者认为,续封应当重新制作裁定书。
理由如下:首先,续封重新制作裁定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
”《查封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做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两个解释都规定了查封必须做出裁定,并且裁定在送达时才发生查封的法律效力。
因而依法进行的续封应当制作裁定书。
其次,续封重新制作裁定书符合司法理念的内涵。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尊严,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
续行查封是执行程序中一个极其严肃的司法活动,是对不履行生效文书的相对人所采取的一种限制和制裁。
同时,执行活动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在执行的不同阶段,根据案情需要依法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
查封和续封是人民法院根据执行需要采取的两次司法活动,续封是查封的继续,但续封不等同于原来的查封。
续封重新制作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的体现,符合司法实践的规律,体现司法实践的阶段性。
第三,续封重新制作裁定书是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
执行司法实践中,查封一般都需要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协助,特别是对不动产的执行。
续封也不例外。
如果续封拿着原裁定和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会找出诸如时间不一致、原裁定已经履行完协助义务等理由拒绝协助。
特别是在异地执行时,往往一个看似不成为问题的细节问题导致执行法官无功而返。
因而,从执行实践的需要和执行的效果上看,还是重新制作裁定书为宜。
第四,对《民诉意见》第109条应作出更加合理的解释。
把《民诉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解释为续封不需要重新制作裁定书,理由并不充分。
诉讼保全同样受查封期限的约束,在诉讼中的保全只要期限没到就应当继续延续到执行阶段。
反之期限已到,仍需重新制作裁定书。
此外,在执行实践中,执行法官在实施续封时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存在着不同认识。
有的法官认为,续封应当“依申请”,也有的法官认为,续封可以“依职权”。
笔者认为:执行活动中的续行查封,应以“依申请”为原则,以“依职权”为补充。
“依申请”是指司法活动的开展和进行以权利人的申请为要件,人民法院处于居中被动的地位。
具体到执行程序中的续封,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启动要件,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请人及时申请续封,而不宜主动续行查封。
笔者认为,续封应当“依申请”为原则。
首先,续封“依申请”是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
民事执行以合法性为大前提,对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更要有法律依据。
其次,在私权利领域,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权利人有申请执行的权利、有放弃执行请求的权利、有自行和解的权利、有撤回执行申请的权利。
以上权利当事人都可以自由处分,申请续行查封的权利也不例外。
“依职权”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开展和推动相关的司法活动。
具体到执行程序中的续封,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主动、独立地采取续封措施。
司法活动强调中立和消极,审判权和执行权都具有被动性的特征。
但执行权又不同于审判权,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的特征。
一般而言,执行权是公权力对私权利的救济。
执行的程序表现为人民法院依职权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依职权主动制定执行方案,并依职权采取执行措施。
因此,续封可以“依职权”进行。
这类案件包括:第一,移送执行的案件。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执行规定》第19条的规定,启动执行的方式包括申请和移送两种。
对于移送执行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了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续行查封也可以“依职权”。
第二,依职权进行的诉讼保全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依职权进行的诉讼保全,权利人没有提出申请和提供担保,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如果查封的期限到期,法院续封时可以“依职权”。
第三,有着特殊情形下的续封案件。
如申请人在异地,因交通不便或时间紧急不能到庭申请续封的案件或其他具有类似紧急情况案件。
综上所述,续封“依职权”是对“依申请”原则的补充。
二、执行评估问题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对已被法院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基本上都要经过评估程序。
在执行实践中,一些法官就评估是否需要专门制作裁定书这一问题存在疑问,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评估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大多数时候作为拍卖、变卖的前置程序,评估结果的好坏对当事人财产的处理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而评估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
但持同样观点的法官们在具体适用法律依据上却各不相同。
他们引用法条范围大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
另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程序中评估不需要制作裁定书。
理由包括:(1)评估本身不是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评估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影响较为间接。
(2)评估更多的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性,如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当事人双方达成不予评估的一致意思表示时,还可以撤回评估请求;而裁定是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和精神,在民事程序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评估制作裁定书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官只需依现行法律规定出具委托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就有关评估的通知、协商、送达等事项在执行笔录中固定即可,无需专门就评估制作裁定书。
笔者认为后一种观点更为合理,既分析了民法的一般原理和法条的具体内涵,又结合司法实践考虑了执行中的经济因素和效率因素,符合法条的内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该条明显是一条兜底条款。
它根据民事执行实践的需要,对法律作出的一项弹性规定,以保证民事执行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具体如何适用还需法官结合案情,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自由裁量。
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有限的,前提还是必须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仅仅把一个兜底条款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是有欠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通过法条可见,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的情形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惟独没有评估。
其原因在于“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属于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强制措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评估对当事人的权利影响较为间接。
况且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对评估结果不满意还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当事人双方达成不予评估的一致意思表示时,还可以不评估。
可见,评估更多的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性,而制作裁定是人民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笔者认为,在民事程序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人民法院不宜用职权进行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本条规定了评估的操作程序,但没有明确在评估时必须制作裁定书。
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评估应当作出裁定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评估不需要制作裁定书。
三、执行和解问题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经自愿协商,就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如何履行而达成合意的行为。
执行和解容易化解纠纷,具有定分止争的效果,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执行和解作为“司法和谐”的重要内容得到了重视和推崇。
执行和解的规定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第26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第120条。
从法律规定上看,执行和解规定的比较原则,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一是将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分开来规定,对和解的条件、次数等事项都没有规定,使执行和解制度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