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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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诉讼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
魏晓静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受理的离婚申诉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些案件多数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此类申诉案件,结合对离婚诉讼的调查研究,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了大量夺子现象,进一步激化了夫妻双方的矛盾,在这种剑拔弩张的白热化状态下,很多案件不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夺子大战”出现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抚养权制度?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关键词:离婚申诉案件;离婚诉讼;夺子大战;抚养权归属
一、原因分析
(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观念发生变化
过去,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高,迫于经济压力,很多人尤其是妇女在离婚时出于再婚的考虑,不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离婚诉讼中的夺子现象并不多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尤其是妇女的经济地位有了很大的转变,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导致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人不再认为抚养孩子是负担,于是在离婚时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想尽一切办法甚至不择手段抢孩子。这种不良社会现象其实是经济社会及意识形态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二)我国现代特殊的家庭结构导致
现如今,大多数家庭都是“421”式结构,对家中“独苗”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孩子往往由祖父母、外祖父母轮流帮忙照看,呈现“混合抚养模式”。老人与孩子在朝夕相处的过程中建立了深厚的感情,骨肉之情难以割舍,又受传统的“传宗接代”观念的影响,孩子父母离婚时,不仅仅是夫妻两个人在争夺孩子抚养权,往往双方老人亦参与其中,逐渐演变为两个家庭之间的“战争”,导致诉讼中“夺子大战”现象大量出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并不是为了自己,而是出于对自己父母的孝心去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三)孩子变成争取财产利益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财产分割时往往占优势地位。比如一对夫妻只有一处住房,在离婚时双方均主张其所有权,而法院在判决时会优先考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比如离婚时的财产实物分割,一般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会取得价值较大的财产的所有权。很多当事人认识到了这一点,为了在离婚时多分财产,千方百计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还有一些当事人,尤其是在对方经济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为了获取孩子较大数额的抚养费而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二、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
如何确定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此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抚养权归属的一个基本原则:以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该问题则提出更为具体、细化的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可以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母方优先抚养为原则
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综合各方面因素处理
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无效,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各方面因素作出判决。
1.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母双方均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2.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条件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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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殊性,法院无法将其作为执行标的列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因此,在以年龄为主线的基础上,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孩子以往的生活状态:如父母分居前孩子主要由哪一方及哪一方的父母负责照顾;父母分居后孩子主要随哪一方共同生活,通常法院会根据这一情况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判决。有些法院甚至遵循一个简单原则来判决抚养权归属:宣判前抚养孩子的一方取得其直接抚养权。这在形式上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但是这种处理方式缺乏周全的考虑,缺乏说服力,导致大量当事人上诉、上访甚至到检察机关申诉。且这种不成文的规定滋生了大量的社会不良现象:诉讼前或诉讼中为了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不择手段抢孩子。一方天天在学校门口、家门口蹲点守候,另一方天天提心吊胆,甚至东躲西藏,有的孩子甚至因此不能正常上学,这种行为大大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给孩子幼小的心灵蒙上了一层厚厚的阴影。
还有的法院,只要离婚诉讼中出现争抢孩子的行为,不管有没有达到法律准予离婚的条件,均判决不准离婚,这种做法暂时免去了法院的很多麻烦。但是这种处理方式简单粗暴,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大大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且违背了客观公正的原则,使离婚诉讼流于形式,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当事人实在不明白明明双方都明确表示同意离婚了,为什么还是会接到不准离婚的判决书。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上诉也不能解决问题,于是为了讨个说法,抱着一线希望到检察机关申诉。
四、相关的措施
(一)完善立法,有条件地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权
由于探望权是亲权的延伸,原则上只能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也是如此规定。现今我国多数家庭都是“421”式结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孩子的生活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朝夕相处的过程中与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