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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15个典型的婚姻法案例(干货必读)

一、子女结婚,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的定性问题【案例】王小姐与李某结婚3年,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

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资30万元购买一套住房,产权在丈夫李某的名下。

离婚时他们对该套房屋的归属发生争议,丈夫李某认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资购买的,应归他所有。

而王小姐认为他说的没有道理,应该对该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结婚,双方父母为其买房提供资助,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这样的出资行为,其性质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赠与,还是算借贷?如果是赠与,那么是对自己一方子女的个人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些问题,都是这一类为子女出资买房的父母们普遍关心和关注的。

如果父母把房屋购买在自己名下,只是让子女居住,那毫无疑问房屋产权与子女无关,不属于这里所要讨论的范畴。

我们所说的情况,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要看能否依法认定为借贷关系。

如果有书面借条或口头协议能证明是借贷关系,则可以按借贷处理。

反之,不能证明为借贷的,该项出资一般被认定为赠与。

至于该项出资是对一方的赠与还是对双方的赠与,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有相关规定。

该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另外,我们认为,一般情况下,要证明是“明确表示”过的,则需要有书面赠与协议。

最好经过公证,否则在将来的离婚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对于李某的父母因买房而出资的20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李某父母在赠与时,明确表示赠与李某个人,否则应当认定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综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由双方共同分割。

二、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可以与原配偶自行恢复夫妻关系么?【案例1】甲因失踪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次寻找,均无音讯。

婚姻法律案例新闻摘抄(3篇)

婚姻法律案例新闻摘抄(3篇)

第1篇导语:近日,一起因离婚诉讼引发的财产分割纠纷案例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分歧,最终法院如何判决?本文将对该案例进行详细解析,并对婚姻法律中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正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生意逐渐壮大。

然而,由于性格不合,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张某主张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而李某则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并对张某提出的分割方案表示反对。

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二、财产分割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方式。

以下是双方就财产分割提出的具体主张:1. 张某主张:(1)离婚前,夫妻共同经营服装店所得利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前,张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50%归张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张某所有。

2. 李某主张:(1)离婚前,夫妻共同经营服装店所得利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前,李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3)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50%归李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李某所有。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前,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的服装店所得利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个人出资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关于财产分割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鉴于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负担的共同努力,法院酌情判决服装店所得利润的70%归张某,30%归李某;房产、车辆等财产归张某所有。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收藏)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热点、难点问题解答汇总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升,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新问题,成为人们瞩目的焦点和热议的话题。

现对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并解答(含民法典新规)。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

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

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

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

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

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

但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除外。

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笔者认为,感情问题不是做生意,并非有投入就一定能有回报,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也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

故对于是否补偿全凭当事人的自觉自愿,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2024版建议收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遗产的处理和分配
06
CHAPTER
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01
02
违反婚姻家庭编的法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重婚罪、遗弃罪、虐待罪等。
违反婚姻家庭编规定的行为,如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处理。
父母子女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
04
CHAPTER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的效力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法律热点婚姻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婚姻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登记在甲名下。

2016年,甲与乙因感情不和,甲起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共同财产房产归甲所有,乙分得相应的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2.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3. 原告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理由是否成立三、法院审理过程1.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法院认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查明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情况,然后根据甲乙双方的收入、财产状况以及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分割房产。

3. 原告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理由是否成立甲主张房产归其所有的主要理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父母出资为其购买了房产,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因此房产应归甲所有。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有约定的除外,否则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甲乙双方未对房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因此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房产时,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还贷情况以及子女抚养情况,法院判决房产归甲所有,乙分得相应的财产。

2024年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

2024年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婚姻法典型案例分析本合同目录一览1. 案例一:婚前财产界定1.1 案例背景1.2 争议焦点1.3 法院判决2. 案例二:婚后共同财产分配2.1 案例背景2.2 争议焦点2.3 法院判决3. 案例三:离婚抚养费计算3.1 案例背景3.2 争议焦点3.3 法院判决4. 案例四:婚后买房产权归属4.1 案例背景4.2 争议焦点4.3 法院判决5. 案例五:婚内出轨导致的离婚赔偿5.1 案例背景5.2 争议焦点5.3 法院判决6. 案例六: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 6.1 案例背景6.2 争议焦点6.3 法院判决7. 案例七:同性婚姻法律地位7.1 案例背景7.2 争议焦点7.3 法院判决8. 案例八:婚姻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 8.1 案例背景8.2 争议焦点8.3 法院判决9. 案例九:离婚诉讼中证据认定9.1 案例背景9.2 争议焦点9.3 法院判决10. 案例十:婚姻家庭暴力防治10.1 案例背景10.2 争议焦点10.3 法院判决11. 案例十一:跨国婚姻法律适用11.1 案例背景11.2 争议焦点11.3 法院判决12. 案例十二:再婚家庭财产纠纷12.1 案例背景12.2 争议焦点12.3 法院判决13. 案例十三:婚姻法修改对典型案例的影响13.1 案例背景13.2 争议焦点13.3 法院判决14. 案例十四:未来婚姻法发展趋势预测14.1 案例背景14.2 争议焦点14.3 法院判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婚前财产界定1.1 案例背景:甲乙双方在结婚前,甲方购买了一套房产,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婚后,乙方提出,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该房产。

1.2 争议焦点:该房产是否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3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结婚前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因此,该房产应视为甲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五五普法《婚姻法》知识问答

五五普法《婚姻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1、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根据《婚姻法》第七条的规定,对结婚实行登记制度。

因此,凡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除必须具备法定的结婚条件外,还须进行结婚登记。

那么,如何进行结婚登记呢?首先,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未婚、丧偶或离异)的证明,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是离婚后要求再婚的,还须交离婚证件;离婚证、准予离婚的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

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时,男女双方必须如实填写结婚申请书,并如实的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男女双方结婚证,婚姻关系便合法成立。

对经审核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但婚姻机关应说明理由。

2、订婚后一方可否要求解除婚约?如:王某经人介绍,结识了姑娘于某,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忙忙订了婚。

小王后来在与于某的书信往来中,发现于某有很多毛病他受不了,故提出与于某分手。

于某不肯,并以死相威胁。

请问,小王在与于某订婚后,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婚约?小王因订婚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可否要求返还?如果分手后,女方真的做出轻生的傻事,男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答:首先,小王虽与于某订了婚,但仍有权终止恋爱关系。

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俗。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保护。

而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所以,小王在发现与于某不合提出与于某分手,是无可非议的。

其次,小王在订婚后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

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

2024年新离婚法律有哪些新规定

2024年新离婚法律有哪些新规定

2024年新离婚法律有哪些新规定一、2023新婚姻法中离婚条件的规定是什么一、新民法典中离婚条件的规定是什么离婚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离婚,也可以由法院判决离婚。

双方离婚之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共同分割,而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也可以由双方共同商议,没有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

具体如下所述: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1079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千零八十一条【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一千零八十三条【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婚姻法 普法文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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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普法文案范文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唠唠婚姻法,这可关系到咱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呢!一、结婚:不是你想结就能结。

首先啊,结婚是有法定条件的。

男女双方得完全自愿,这可不是开玩笑的。

要是有人拿枪指着你说“结婚!”,那这婚肯定是不合法的。

而且啊,男的得年满二十二周岁,女的年满二十周岁,没到这个年龄,就别着急着去扯证啦,民政局的叔叔阿姨可不会给办呢。

还有啊,近亲是不能结婚的。

什么表兄妹、堂兄妹之类的,这可不行。

你想啊,这就像在基因库里乱搅和,以后生出的宝宝可能会有健康问题呢。

咱可不能干这种冒险的事儿。

二、夫妻财产:你的我的分清楚。

结了婚,财产可就成了一个大事儿。

一般来说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挣的钱、买的房、置的车,这些大部分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就好比夫妻两个一起拉车,车上的东西就是共同的。

但是呢,也有一些是个人财产。

比如说婚前你自己买的房子,并且付清了全款,那这房子就是你的个人财产,就像你自己藏起来的小宝贝,不会因为结婚就变成两个人的。

要是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对方的名字,这可就另当别论了。

那就相当于你主动把这个小宝贝拿出来和对方共享啦。

所以啊,在涉及财产问题的时候,大家可得想清楚哦。

三、离婚:好聚好散不容易。

说到离婚,这可就有点复杂了。

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那就可以协议离婚。

就像两个人商量好了要分开,那就把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养这些事儿都谈妥了,写个协议,到民政局去办手续就行。

但是啊,这个协议可不能随便乱写,得公平合理。

要是有一方觉得吃亏了,到时候反悔了,又得折腾。

要是一方想离,另一方不想离呢?那就得打官司了。

法院会根据很多情况来判断。

比如说夫妻感情是不是真的破裂了,有没有家庭暴力、出轨之类的情况。

要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出轨,在分财产的时候,法院可能会偏向没出轨的那一方哦。

这就像是给守规矩的人一点补偿。

四、孩子抚养:孩子是宝要照顾好。

有了孩子之后,要是离婚了,孩子的抚养问题就是重中之重。

不管孩子归谁抚养,另一方都有探视权。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法律热点案例婚姻家庭(3篇)

第1篇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复杂多样,法律在此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结合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例,从法律视角对婚姻家庭问题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结婚多年,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李某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产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自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而张某则认为李某工作繁忙,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2.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孩子已超过哺乳期,应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抚养权。

若协议不成,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结论:本案中,法院应综合考虑李某和张某的工作情况、收入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判决子女抚养权。

若李某确实无法给予孩子足够的关爱和照顾,抚养权应判归张某。

二、案例二: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诉讼案例简介:王某与赵某结婚多年,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在一次争吵中,赵某对王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 在本案中,赵某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离婚诉讼的法定情形。

结论:法院应依法判决准予王某与赵某离婚,并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进行处罚。

三、案例三:财产分割引发的纠纷案例简介:陈某与赵某离婚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纠纷。

陈某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为家庭付出了更多,应多分得共同财产;而赵某则认为,离婚后双方应平等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

《婚姻法修订中的热点问题》杨大文等上传时间:2001-6-7 浏览次数:11423字体大小:大中小中国法学世纪论·庆祝人大法学院建院五十周年系列讲座之三时间:2000年11月14日地点:逸夫会议中心参加者:杨大文--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以下简称杨)巫昌桢--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以下简称巫)陈明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以下简称陈)王德义--原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司长(以下简称王)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以下简称李)主持人:陈冉陈冉:为庆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立五十周年,我们法学院研究生会举办了中国法学世纪论坛,今天是第三讲。

我们大家在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常常感到有些部门法可能一辈子都不会和我们打交道,如海商法,票据法等。

但是,有一部法律却同我们每一个人密切相关,那就是婚姻法。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谈论婚姻法修改的问题,为了让大家对婚姻法有一个更全面的了解,我们今天请来了我国研究婚姻法的五位专家,他们是(略)下面请杨老师为我们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婚姻法修改的情况:杨:从来没有一个法律能像婚姻法如此受人关注,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一个人不犯罪可能就不会和刑法打交道,但是没有人会不与婚姻法打交道。

婚姻法是非常重要的,下面我谈谈我国婚姻法修改的历史背景。

婚姻法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法律,从客观上说,是我国解放后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观上,中共革命政权在解放区时在婚姻家庭立法领域已积累了经验,1950年,我国制定了第一部婚姻法,现行的婚姻法是1980年婚姻法,该法律一方面对拨乱反正起了重大的历史作用,是1950年婚姻法的重要补充,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局限性:改革开放后,我国在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该法的缺陷就进一步暴露出来,有一部分缺陷是天生的,如调整面不够宽,应当建立的制度没有建立,存在立法空白,如,只有结婚、离婚的规定,而没有规定无效婚姻,离婚的条件也不具体。

婚姻法新规定离婚2024年

婚姻法新规定离婚2024年

婚姻法新规定离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适用范围1.3 法律依据第二章:协议双方2.1 甲方(夫)基本信息2.2 乙方(妻)基本信息2.3 双方权利与义务第三章:离婚协议3.1 离婚原因3.2 离婚协议的自愿性3.3 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第四章:子女抚养4.1 抚养权归属4.2 抚养费用4.3 子女探望权第五章:财产分割5.1 共同财产范围5.2 财产分割原则5.3 财产分割具体方案第六章:债务处理6.1 共同债务范围6.2 债务承担原则6.3 债务清偿方案第七章:生活帮助与补偿7.1 生活帮助7.2 经济补偿7.3 补偿方式与期限第八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8.1 协议变更条件8.2 协议解除条件8.3 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适用法律9.3 争议解决地点第十章:签字栏10.1 甲方签字10.2 乙方签字10.3 签订时间10.4 签订地点第十一章:附加条款11.1 附加协议11.2 特殊约定11.3 其他事项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份数12.3 通知与送达方式请注意,以上目录为离婚协议合同的示例性内容,具体条款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制定。

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相关事宜的约定。

1.2 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甲乙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关系。

1.3 法律依据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协议双方2.1 甲方(夫)基本信息甲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2.2 乙方(妻)基本信息乙方姓名: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地址:______联系电话:______2.3 双方权利与义务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婚姻类常见法律问题解答

结婚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有:(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问题上的具体表现。

(2)达到法定婚龄。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

根据一夫一妻制原则,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需无配偶,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丧偶、离异者。

哪些情况下禁止结婚?婚姻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需要注意的是,表兄弟姐妹之间是禁止结婚的。

什么是无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婚姻。

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四种:(1)重婚的,即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者而与之结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请别人代理自己办理婚姻登记的,结婚登记有效吗?虽然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得代理。

但是,因为自己身在外地,或者其他原因不便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请兄弟姐妹或者其他人代理自己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也屡见不鲜,这样的婚姻登记有效吗?如果分开,是办理离婚登记还是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呢?答案是,婚姻登记是有效的,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应通过办理离婚手续。

理由是:虽然结婚登记手续上的字不是本人所签,但是双方按照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也以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甚至已经生育了子女的,有的当事人往往凭结婚证办理准生证或申报子女户口等行为,这表明双方缔结婚姻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规定婚姻登记行为不得代理,而要求双方亲自办理,其宗旨在于保障当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结为夫妻关系,这是婚姻成立的本质特征,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结婚登记,其缔结的婚姻一律无效。

《婚姻法》精美课件(2024)

《婚姻法》精美课件(2024)

当代婚姻法
当代婚姻法在保障公民婚 姻家庭权益的同时,更加 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 家庭和谐。
6
02 结婚制度
2024/1/24
7
结婚条件与程序
2024/1/24
结婚条件
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
结婚程序
申请、审查、登记发证。
涉外婚姻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需遵守我国法律并办理相关手续。
阐述同性恋者在婚姻方面的现状,如法律认可、社会舆论等,分析他们面临的主要挑战 和困境。
同性恋者婚姻权利的法律保障
探讨法律在保障同性恋者婚姻权利方面的作用,如宪法保护、同性婚姻法立法等。
2024/1/24
同性恋者婚姻权利的社会认同与文化包容
分析社会对同性恋者婚姻权利的态度变化,讨论文化包容和多元共融在推动同性恋者婚 姻权利保障中的重要性。
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的法律责任
02
无效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
务。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责任
03
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法院审理属
实的,应当撤销该婚姻。
22
06 婚姻法与社会热点问题 探讨
2024/1/24
23
彩礼与嫁妆问题
1 2
彩礼与嫁妆的定义及历史渊源
阐述彩礼与嫁妆的概念、起源和发展,分析其在 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意义。
包括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
2024/1/24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应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预防和制止其不良行为。 同时,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 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中国婚姻法中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

中国婚姻法中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

中国婚姻法中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当今全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中国婚姻法中,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受到争议。

本文将就中国婚姻法中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分析相关的观点。

1. 婚姻的定义与同性婚姻中国婚姻法中定义婚姻为男女两个不同性别的公民依法结婚并建立家庭,它强调了婚姻的异性别特征。

然而,同性恋群体对婚姻的定义提出了质疑。

他们认为,婚姻本质是爱情和承诺的共同体现,而不应限制在异性伴侣之间。

因此,他们呼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2. 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观点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观点主要基于文化、宗教和传统价值观。

例如,有人认为同性婚姻违背了传统婚姻的本质,威胁到家庭价值观念的稳定。

此外,一些宗教团体也坚决反对同性婚姻,认为它与宗教信仰有所冲突。

3. 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观点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观点主要侧重于平等和尊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

同性婚姻合法化可以满足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需求,避免他们在法律上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

此外,合法化同性婚姻还能够推动整个社会更加包容和尊重多元化的价值观。

4. 当前中国社会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态度当前,中国社会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态度呈现多元化的特征。

一方面,有人开始呼吁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并且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开始推动相关法律的修订。

另一方面,仍然存在大量传统观念和宗教信仰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抵制。

5. 对中国婚姻法的可能调整中国婚姻法的可能调整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首先,政府和立法机构需要权衡各种观点,并进行适当的调查和研究。

其次,制定和修改法律的过程需要各方利益的平衡,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同时也要尊重个人权利和平等原则。

6. 国际经验与借鉴全球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合法化了同性婚姻,他们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为中国提供借鉴。

可以通过研究国际法律文本和婚姻法的案例,了解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可行性和具体做法。

7. 结论在中国婚姻法中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上,社会各界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婚姻法律宝典:你必须知道的婚姻法55个热点疑难问题

婚姻法律宝典:你必须知道的婚姻法55个热点疑难问题

3方011死. 夫亡妻,一另 一方应对夫 妻关系存续 期间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 任吗?
0
322 . 生 父 母 能够确认与 婚生子女不 存在亲子关 系吗?
0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
33.非婚生 子女如何确 认与亲生父 母存在亲子 关系?
0
344 . 夫 妻 关 系存续期间 能够要求对 方支付子女 抚养费吗?
0
355 . 夫 妻 关 系存续期间 也可以分割 夫妻共同财 产吗?
0
366 . 夫 妻 一 方婚前财产 婚后孳息和 自然增值是 否属于共同 财产?
37.夫妻一方赠与另 一方的房产,离婚时
可以撤销赠与吗?
38.婚后一方父母购 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39.婚后双方父母购 买的房屋归谁所有?
40.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能够离婚吗?
41.因为要不
要孩子的问题 导致感情破裂,
1
读书笔记
1、本书附有案例,通俗易懂 2、列举了大部分生活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但不知道这个法律内容是什么更 新的,对于某些问题还是表面的,没有挨情况具体分析,只有大致方向,美中不足。
有理论有实例,对于我这样非法律专业的读者很适合,读了有思考有收获。 关于婚姻关系最新的法律条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此书依据的是以前的《婚姻法》,这两者之间 是有不同的,建议更新一致后再出版,否则会误导读者,特别是法律小白。 结婚,我希望你是在知晓一切风险和后果的情况下奔赴婚姻殿堂。 受吴杰臻律师的书《好的婚姻,要守护财产和爱》的启蒙,开始**婚姻法和婚姻法解读。
3 够起诉要求解
决同居期间的 财产分割和子 女抚养问题吗?
23.当事人对
4
在离婚登记处 达成的离婚协
议反悔,能够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述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热点述评

出资份 额按 份共 有 , 当事人另 有约定 的除外 。 但 在 司 法 实践 中, 多数 的 家庭 都是 由父母 倾 注 大 全部积 蓄为 子女 购 置婚 房 , 且 多数 父 母 碍 于 面子 而 不与子 女 就房屋 的归属 签定 书面协议 。如 果离 婚 时
胡钟 月
( 沧州 医学高 等专科 学校 , 北 沧州 0 10 ) 河 6 0 1
摘 要 : 1 年 8月 1 日, 高人 民 法 院颁 布 了《 高人 民法 院 关 于 适 用( 2 1 0 2 最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干 若 问题 的解 释 ( ) , 三 》 简称 《 姻 法 司法 解释 三》 引发 了社 会 各 界 的广 泛 关 注 。 其 中 夫妻婚 前 、 后 财 产 的 婚 , 婚 归 属 问题 , 是 触 及 到 了社 会 公 众 的 敏 感 神 经 , 受社 会 各界 的 热议 。现 对 《 姻 法》 更 备 婚 的历 史沿 革 进 行 了
下面对 《 婚姻 法 司法解 释- ) - 涵盖 的亮 点 内容 进行 逐

利 义务 、 定婚姻 效力 、 整婚 姻引起 的人 身关 系和 确 调
财 产关 系 为内容 的法律 。6 .0年代 , 年 的文革 动 07 十
阐述 。
( ) 前财产 分 割的归属 问题 一 婚
乱 使我 国的整个 立法 工 作 处 在停 滞 和 混乱 的状 态 。 文革结 束后 , 18 颁 布 的第 二 部《 姻 法》 全 于 9 0年 婚 ( 称《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婚 姻 法》 在 第 一 部 《 姻法 》 ) 婚 的 基 础上 进行 了修订 , 增设 必要 的法律 制度 , 细化相 关 的规定 , 善 了薄弱环节 , 完 淡化 了婚 姻家庭 在法律 体 系 中的矛盾 和冲 突 , 《 姻 法 》 有 了更 强 的可 操 使 婚 具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婚姻热点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日益凸显,涉及婚姻法的法律案例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从婚姻法视角出发,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热点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婚姻法律问题有所启示。

二、案例一: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经营一家公司,张某全职照顾家庭。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则主张,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解析:1. 财产分割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

财产分割的原则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利益等。

2. 财产分割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分割:首先分割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其次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动产;最后分割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

3.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通过公司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违反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过错程度,对李某进行财产分割。

同时,考虑到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承担了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张某的利益。

三、案例二: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于2015年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发现李某有重婚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解析:1. 婚姻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李某存在重婚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李某的重婚行为,宣告婚姻无效。

四、案例三: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法律问题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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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2009年11月21日上午9:30分,2009年“婚姻法热点问题”全国研讨会在西安东方大酒店开幕。

本次会议作为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周年学术系列活动之一,重点围绕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离婚的后果及相关问题等议题展开探讨。

会议由西北政法大学主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共同承办,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协办。

夏吟兰、龙翼飞、马忆南、薛宁兰等知名学者和来自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陕西省妇联、陕西省法学会、陕西省妇女研究会、各有关高等学校、部分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以及香港大公报、陕西日报、西安日报、西安晚报、华商报、三秦都市报等媒体的90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李少伟教授主持。

杨宗科副校长首先代表西北政法大学欢迎与会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界代表的到来,祝贺会议成功召开,并介绍了学校的历史和发展状况及西安的历史文化、风土人情。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陕西省妇联研究室主任班理女士、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午生律师分别致祝贺辞。

会议分主题发言与互动和大会讨论两个时段。

其中大会主题发言与互动分四个单元举行。

第一单元的主题是结婚制度与夫妻关系,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高在敏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院长吴国平教授、甘肃政法学院冯乐坤副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夏吟兰教授作点评。

马忆南教授的发言题目是“同性‘婚姻’离我们由多远?——谈同性‘婚姻’合法化”。

她认为在当代社会,同性恋者被排除在“婚姻”之外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属于一种以“性别”为由的歧视。

人类的生活方式和婚姻制度应该是发展和变化的。

当下我们只有在实现了同性恋和异性恋的无差别对待之后,才应在立法上考虑同性“家庭办理关系”乃至同性婚姻合法关系。

吴国平教授分析了无效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问题。

冯乐坤副教授探讨了事实婚姻的时效取得问题。

第二、三单元主要围绕离婚问题展开。

第二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张翔教授主持,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律师、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吴卫义主任、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刘长洪律师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龙翼飞教授作点评。

杨晓林律师分析了离婚诉讼中“虚假诉讼”现象及其防范问题。

他从离婚“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和背景出发,对诉讼权利滥用的发生、类型、识别标准及规制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在借鉴国外法院的做法和国内诉讼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吴卫义律师分析了离婚协议书中的常见漏洞,并提出了相关防范建议。

刘长洪律师结合自己在代理案件中有关离婚的十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三单元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旭东教授主持,扬州大学法学院李秀华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叶名怡博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刘琪法官、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陈凌云博士、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李佳律师分别作主题发言,马忆南教授作点评。

李秀华教授作了“论婚姻调解制度”的发言。

叶名怡博士分析了当下备受关注的离婚案件中三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解决方案。

刘琪法官作了“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的发言。

他梳理和介绍了2002年——2009年9月西安市两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案件的相关统计数据,分析了目前存在问题的主要领域、具体表现及深层原因。

陈凌云博士分析了关于离婚诉讼中按揭房屋分割的法律适用问题。

她认为应从物权变动情况和维护两性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出发,综合按揭房屋多种类型,最终确定房屋权属以及增值部分的分割。

李佳律师探讨了一方按揭房屋在离婚时的归属认定问题。

第四单元主要探讨了有关婚姻家庭领域的其他问题,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赵江红副教授主持,陕西博硕律师实务所袁玉华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伟副教授分别作主题发言,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薛宁兰研究员作点评。

袁玉华律师从经济学角度探讨了中国婚姻的法经济分析问题。

张伟副教授从实证分析的角度探讨了家庭暴力司法干预问题,提出了急需制定陕西省防治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和完善家庭暴力司法干预机制体系的建议与对策。

大会讨论时段由贵州大学法学院刘淑芬教授和扬州大学法学院李秀华教授共同主持。

来自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和我校师生踊跃发言,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有关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深入的讨论,产生了思想上激烈的交锋与观点上的碰撞。

闭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李少伟教授主持。

李少伟院长向与会代表介绍了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及婚姻法学科近年来的发展状况、有关特色研究方向和取得的成绩,希望得到与会专家学者和实务界同仁的进一步支持。

夏吟兰教授和龙翼飞教授分别对会议作了精彩的总结。

一致认为这次由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举办的会议非常成功,与会代表都意犹未尽,希望今后能够多举办相关研讨会,并建议主办单位将会议上有关立法建议和对策整理成书面成果,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和与会代表进一步研讨。

与会代表普遍反映此次会议务实、高效,气氛热烈,收获颇丰。

西安热论婚姻法6大焦点按揭房屋离婚时归谁婚姻家庭,是人类永恒的主题。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对从1986年婚姻法颁布以来的婚姻家庭变迁中的新问题做出规定。

如今,8年过去了,网络婚姻等新问题又逐一出现,婚姻法的完善,又面临一个“当口”。

今年11月21日,国内数十名法学专家会聚西安,参加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

议题聚焦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按揭房产的归属、离婚中的虚假诉讼、协议漏洞等6大热点问题。

核心数据■2000年全国离婚案130万件,调解和好的仅89000件■2007年登记离婚的140.4万对;2008年155.3万对;2009年前三季度117.8万对■2009年1到9月间,西安市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7013件,其中离“成”婚的有6014件■中国法学会专家统计,目前中国有3000多万同性恋人群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将择机发布为了把脉婚姻家庭问题的变迁,进行立法和司法研究,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成立了婚姻家庭法律与实务研究中心。

2009年11月2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举办的全国婚姻法热点问题研讨会,也是西北政法大学恢复招生30年的系列论坛之一,主办者希望借此梳理改革开放30年来婚姻家庭领域的最新变化。

研讨会上,西安市中院法官刘琪介绍,近年来,西安市每年的离婚案件基本保持在1万件左右。

近几年离婚率稳步攀升。

在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律师界感受到了金融危机对离婚率的影响。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吴卫义律师认为,2008年下半年以来,沪上富人们的离婚纠纷悄然降低。

不过根据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张翼的统计数字,在经济危机刚开始时,离婚率会有所下降,一段时间之后,则又会上升。

数字是冰冷的,数字背后的家庭和人心则是热的。

为了离婚,大打出手者有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

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之,藏匿孩子者有之,寻死觅活者有之。

婚姻带给人们的伤痛,在每个城市和乡村,每天都上演着。

而法律,则应该最大可能地寻求对人的关怀和保护。

当婚姻纠纷发生时,不要因为法律障碍,给当事人再添痛苦。

“一般来说,法律对于婚姻家庭生活并不主动干预。

如果发生了矛盾与冲突,只要双方以理性态度,能通过协商和第三方的调解,解决争议,就不必将公权力引入解决婚姻家庭矛盾的过程中。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龙翼飞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

但他也强调,“当婚姻家庭成员无力解决纠纷,或社会调解无效时,当事人会提起诉讼,对如何解决这些千差万别的纠纷,要有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如果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由于不同法官理解不同,会造成同一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

”据与会专家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完毕《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将择机发布。

其中关于“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性质的认定”问题,备受关注。

如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但11月21日的律师学者大讨论,已然显示:对无数身陷婚姻烦恼中的人来说,出台更明确的相关法律规定迫在眉睫。

焦点1离婚后按揭房归属将明确■现象:2006年5月,张萍(化名)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买房屋一套,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

之后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

2007年6月张萍与赵义(化名)登记结婚,1年后办理房屋登记手续,2009年双方离婚,但对房屋权属问题争执不下。

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争执不下。

女方认为是自己婚前购置的财产,自己是按揭贷款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

而男方认为,房子是婚后登记并办理的房产证,婚后共同支付了房贷,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离婚时此类按揭房屋纠纷层出不穷。

■专家看法:陕西律师李佳认为,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但正在讨论中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离婚时可以将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认定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

一旦司法解释出台,该规定将明确如何处理此类纠纷。

焦点2离婚中的特殊财产怎样分割(财产分割)■现象: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不再是过去的锅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有价证券等多种特殊财产。

在离婚时这些特殊财产往往会引发纠纷。

例如:1.股票期权:一些公司给员工股票增值权。

如果公司股价上升,激励对象可获得相应收益。

2.保险:返还型保险在一定期限后,保险公司有义务返还保费或保险金额。

投资型保险则依靠保险公司的各类投资获取回报。

■专家看法:西北政法大学叶名怡博士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分割的前提,他对离婚案件中的多类特殊共有财产分割都有研究。

以上述股票期权和保险为例,他认为,前者是依托于内部员工的身份的,所以离婚后另一方也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

可行的分割办法是:作为公司员工一方的配偶分得股票期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但股票期权也可能永远都不能实现,因为股价可能一直都不理想,当双方就股票期权的价值达不成一致时,就需要专业机构作出评估。

至于保险的分割,应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对待。

焦点3“离婚契约”中有什么漏洞■现象:离婚协议是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离婚协议的书写,离婚登记机关也不重视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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