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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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

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附件1江西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辖区内的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江西省辖区内井工煤矿的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监局。

第五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①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②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③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④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六条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原因,不能按要求进行每2年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的低瓦斯矿井,应向所在地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同意后按上年度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上报。

第七条低瓦斯矿井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后,鉴定结果为高瓦斯矿井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应急管理厅、江西煤监局。

第八条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由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委托具有鉴定能力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简称“鉴定机构”)承担。

第九条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可在本企业范围内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具有鉴定能力的机构(单位),可接受煤矿企业的委托开展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不具有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机构(单位),不得从事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

第十条具有高瓦斯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机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

其中,煤矿企业的核定生产能力不低于9万吨/年;(二)有不少于7名具有采矿、通风、矿建、地质等煤炭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采矿、通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三)有不少于2名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瓦斯检测人员;(四)相关设备和仪器仪表配备不低于以下标准:台式计算机2台、笔记本电脑1台,高速风表4台,中速风表4台,微速风表4台,干式湿度计4支,温度计4支,气压计4台,光学瓦斯检定器9台,便携式瓦斯仪4台,多种气体检测仪4台,秒表、皮尺、记录本及其它设备、仪表等;(五)有健全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建立有内部评审机制;(六)鉴定人员应当为与煤矿企业或鉴定机构(单位)有劳务关系的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有鉴定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七)鉴定工作设有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具有采矿或通风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最新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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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2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2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____月____日、____日、____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

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相应地点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

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必须按集团公司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并在____月上旬前报集团公司审批。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2)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将矿井产生的瓦斯按照其浓度、爆炸指数等指标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以防范和预防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

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矿井瓦斯安全,并为矿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瓦斯浓度等级划分:根据瓦斯气体浓度的大小,将矿井瓦斯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常见的等级有甲、乙、丙、丁等。

2. 瓦斯爆炸指数等级划分:根据瓦斯气体的爆炸指数,将矿井瓦斯划分为不同的等级,常见的等级有甲、乙、丙、丁等。

3. 监测与检测方法和要求:制定监测和检测矿井瓦斯的方法和要求,包括使用什么样的监测设备和试剂,以及监测的频率和方法等。

4. 鉴定标准和评定方法: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标准和评定的方法,包括根据瓦斯浓度和爆炸指数的测量结果进行评定等。

5. 鉴定结果的处理和措施:根据鉴定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处理方案,包括如何降低矿井瓦斯浓度和爆炸指数,以及如何提高矿井瓦斯的排放和处理等。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矿井瓦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时,该制度还能推动矿井瓦斯治理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提高矿井瓦斯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现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第162号)同时废止。

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27日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

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1.《煤矿安全规程》关于瓦斯等级鉴定的规定:一个矿井中只要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40m3/min;(二)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或等于40m3/min;(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煤矿安全规程》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瓦斯等级鉴定时间选择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应根据矿井生产情况和气候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较大、生产条件正常的月份进行,我国大多数矿井选在七月或八月进行。

对于新建矿井,则根据需要在合适时间进行鉴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在2011年8月份进行,鉴定的日期定为8月上旬9日、中旬19日及下旬29日。

在鉴定日期内分三班进行测定。

3.瓦斯鉴定地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地点一般应按每一自然井,分别测定全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等的相对瓦斯涌出量,并根据测定结果的最大值确定各地点的瓦斯等级。

由于陕西省彬县下沟煤矿(以下简称下沟煤矿),有两个采区即404采区、401采区延伸水平开采区及403上山备用采区,因此根据矿井采掘布局的实际情况及瓦斯抽放情况,同时考虑矿井瓦斯涌出来源。

鉴定点定为三个点,即东区一个点(在矿井东区总回风道中),西区两个点,即布置在矿井西区总回风道中(一个点在瓦斯抽放排放口前100米处,一个点在瓦斯抽放排放口后100米处)。

煤矿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 瓦斯鉴定方案

煤矿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  瓦斯鉴定方案

煤矿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的规定:“每2年必须对低瓦斯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经矿研究决定,定于年7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现将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汇报如下:一、矿井概况:煤矿1979年1月简易建成投产。

矿井原设计能力为30万吨/年,1998年扩建后设计生产能力为90万吨/年,2006年核定生产能力140万吨,2015年通风能力核定186.48万吨。

矿井开拓方式为立井多水平分区式开拓,划分-150m、-250m和-430m三个水平。

其中:-150m水平已无采掘活动;-250m水平开采3I层煤;-430m水平开采7、8、9、10I I层煤。

采煤方法为走向长壁或倾斜长壁后退式,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矿井通风方式为中央边界式,新副井、老副井进风,南、北边界风井回风。

主通风机工作方式为抽出式。

南风井设两台FBCDZ№28型对旋轴流式通风机,电机功率2×500KW,南风井需要风量6540 m3/min,实际进风量为6821m3/min,总排风量7221m3/min,负压2430Pa,服务于-150m水平、-250m水平的3900采区、3700里采区及-430m水平东翼采区;北风井设两台FBCDZ№24型对旋轴流式通风机,电机功率2×250KW,北风井需要风量为4576 m3/min,实际进风量4776 m3/min,排风量5136m3/min,负压1740Pa,服务于除3900采区以外的-250m水平所有地点及-430m水平西翼采区。

矿井的主要可采煤层为3I、7、8、9和10I I层,经鉴定各煤层的煤尘爆炸指数均在35~45%,均具有爆炸危险。

3I、9和10I I层煤为II类自燃发火煤层。

7、8层煤为III类不易自燃煤层。

年7月份布置有3个回采工作面和9个掘进工作面(见下表)。

二、瓦斯鉴定组织机构为搞好年度的矿井瓦斯鉴定工作,经矿研究决定,特成立瓦斯鉴定领导小组:1、矿总工程师王钢为组长,副总工程师李刚为副组长,领导此次瓦斯鉴定工作,负责审定瓦斯等级鉴定方案。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测定工作。

鉴定时间由省(区)煤炭(厅、公司)根据矿井生产和气候的变化规律,选择在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

2、鉴定工作由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通风防突科、通风区负责具体实施,安监、机电、运输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3、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生产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分别测定、计算月平均日产1吨煤的瓦斯涌出量,取其中的最大值来确定矿井的瓦斯等级。

进行抽放的采区,在鉴定日内还需测定相应地区的抽放瓦斯量,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的吨煤瓦斯涌出量。

4、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前,必须根据本矿井的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方案。

在方案中应规定鉴定时间、测点布置、所需鉴定仪器名称及数量、参与鉴定人员、记录表格、组织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5、对矿井主要通风机性能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进行审核。

6、鉴定前对瓦斯检定器、风表等鉴定仪器仪表进行检验,查看是否合格,确保仪器测定准确,数据可靠。

7、要对所有参加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的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组织集中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素质,确保鉴定质量。

8、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分别布置测点进行测定。

测定地点应设在测风站,如果附近无测风站,可选取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进行测定。

9、按照方案确定的鉴定月份,分上、中、下旬,分3班进行测定。

测定工作由经培训合格的通风专业人员进行。

10、所测定的风量、抽放瓦斯量、瓦斯浓度、当天产量等参数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基础数据表中,按要求计算并填写表格。

11、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进行测定的3天中,以最大一天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日产1吨煤的涌出量,填写在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结果报告表中。

12、要填写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汇总表和矿井瓦斯来源分析表。

13、依照鉴定结果,对矿井、煤层、翼、水平、采区和各采掘工段瓦斯涌出量进行量化分析。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正式)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160-98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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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7月或8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

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

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新版)1、每年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矿成立由矿总工程师任组长,矿通风、安全等部门参加的矿井瓦斯等级小组:由通风部门编制实施方案,报矿总工程师审批;鉴定小组备齐所有仪器和测算记录等用品;校正鉴定所用的仪器,矿总工程师组织参加鉴定人员学习,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和措施,确保鉴定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3、在矿井总回风道,各独立通风区域的回风道和各煤层、各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道的合适地点,可用原测风站;如无测风站,可选在断面规整、无杂物、距叉风口15m-30m以外的一段(10m)平直巷道内测定风量(巷道断面和平均风速),风流瓦斯的浓度、气象条件(地面和井下测点气温、气压、温度等用作参考)。

4、选择瓦斯涌出量最大的一个月(7月或8月)为鉴定月;在鉴定月的月初、中、未各选一天(间隔10天)为鉴定日。

鉴定日的产量、通风管理必须正常;在鉴定日内、分早、中、晚三班进行测定;在每班的时间内全班、初、中、未各测一次,并取平均值;在每次测定时,对风流的瓦斯浓度和温度等,要在同一断面的上、中下分别测定,并取平均值。

风量测定按测风要求进行,并将测定数据及时记录表中。

5、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时行测定的3d中,选出最大1d的涌出量来计算平均产煤1t的涌出量,以此确定矿井瓦斯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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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规定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 第五条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 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和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瓦斯矿井。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三)依照有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

第九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制定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Ο一一年十月十四日附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煤矿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开采的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负责组织制订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相关法规草案、规章、标准。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及年度矿井瓦斯等级汇总情况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和认定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应当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1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实施方案书

1瓦斯等级鉴定实施实施方案书

2018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科学掌握矿井瓦斯涌出规律,提高矿井瓦斯管理的针对性,有效防患各类瓦斯事故的发生。

经矿领导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我矿2018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检测矿井瓦斯涌出量,分析矿井瓦斯涌出原因及规律,划分矿井瓦斯等级,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制定瓦斯管理制度,防治瓦斯事故提供依据。

一、矿井基本情况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矿井井田位于柳林县城北7.5km处,行政区划隶属柳林县贾家垣乡管辖。

井田地处晋西黄土高原,属吕梁山西侧的中低山区,黄土广为覆盖,冲沟发育,地形起伏较大,地貌类型以侵蚀性黄土梁、峁为主,井田地势总体西北低东南高,最高点位于井田南部刘家垣村附近的脊梁上,海拔1064.2m,最低点位于井田北部原董家沟煤矿北部的沟谷中,海拔860m左右,最大相对高差204.2m。

属中低山区。

本区地处山西黄土高原西部,吕梁山中部,属大陆干旱性气候,气候干燥,春、夏、秋、冬四季分明,昼夜温差大,冬季长而寒冷,夏季短而炎热,气温多变。

山西柳林凌志王家焉煤业有限公司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井田面积 3.8718km2,批准开采3、4、5、8号煤层。

生产规模0.60Mt/a。

矿井生产区达到设计生产能力时,布置有进风井2个,回风井1个,即主斜井、副立井、回风立井;瓦斯抽放区布置进风井1个,回风井1个,即瓦斯抽放区副斜井和回风斜井。

均为矿井的安全出口。

副立井、回风斜井服务年限均为11.5a,主斜井、瓦斯抽放区副斜井和回风斜井服务年限均为13.9a。

我矿5#煤层生产区和瓦斯抽放区均为两个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方法为机械抽出式,通风方式为中央并列式;5#煤层生产区选用型号FBCDZ-10-No24B,功率为2×160kw对旋轴流式主通风机两台,总进风量4916m3/min,总回风量5008m3/min,综掘工作面选用型号FBCDNo7.1,功率为2×30kw局扇4台;瓦斯抽放区选用型号FBCDZ-6-No20B,功率为2×160kw对旋轴流式主通风机两台,总进风量2820m3/min,总回风量2893m3/min。

瓦斯等级鉴定

瓦斯等级鉴定

大量涌出瓦斯(二氧化碳)的异常涌出现象。
在20m巷道范围内,涌出瓦斯(二氧化碳)量大 于或等于1.0m3/min且持续8h以上时的区域定为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区域。
2 鉴定的一般要求
2.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自然井为单位。 2.2 生产矿井和正在建设的矿井应当每年进行 矿 井瓦斯等级鉴定。确因矿井长期停产等特殊原 因 没有进行等级鉴定的矿区,应经省(自治区、 直
4.1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指标
鉴定矿井瓦斯等级的指标为矿井相对
瓦斯涌出量、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和瓦
斯涌出形式。
4.2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
Hale Waihona Puke 按照矿井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将矿井瓦斯分为三 级,级别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级10m3/t且矿井 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 ,或矿井绝对 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矿井发生过煤(岩) 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现象。
4.3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鉴定 在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d或有 瓦斯(二氧化碳)喷出危险的区域(采区)定为高瓦斯 (二氧化碳)区。
4.4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鉴定按 AQ1024执行。
5
鉴定报告的内容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各省可根据实 际情况对鉴定报告提出统一要求或统一制作,但鉴定报告应包括以 下主要内容: ──矿井基本情况(格式参见附录B表B.1); ──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格式见附录A表A.1); ──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报告表(格式见附录A表A.2); ──矿井通风系统图(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标注测定地点); ──瓦斯来源分析; ──矿井煤尘爆炸性鉴定情况(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 ──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情况说明,附鉴定报告)、煤层最 短自然发火期及内、外因火灾发生情况; ──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情况,瓦斯(二氧化碳) 喷出情况; ──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 ──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

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培训班2020年6月12日科技装备司主要职能●参与起草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察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划、规章、规程、标准;●指导和组织拟订煤炭行业规范和标准;●组织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及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组织监察煤矿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安全;●审核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改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解读《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由国家煤矿安监局和国家能源局以煤安监技装〔2018〕9号联合印发,自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原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同时废止。

主要内容●修订背景●修订原则●主要变化●条文解读一、修订背景●要与《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新变化相衔接,取消了鉴定结果的审批事项等;●事故原因倒查责任单位在鉴定方法、鉴定过程、鉴定执行中哪个环节出了什么问题;●邻近矿井为突出矿井本矿井怎么办,新建矿井突出鉴定完成时间节点不明、瓦斯压力参数属性不明、鉴定人员以及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和鉴定责任不明确等,都需要修订完善原《办法》。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煤矿总数6877处;●突出矿井883处,占比12.8 ;●高瓦斯矿井1152处,占比16.8 ;●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地的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占总数的92.8 。

●从较大及以上事故总量看,瓦斯事故16起、死亡86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总量的50.0 和49.7 ;●16起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中,掘进工作面发生7起、死亡36人,分别占瓦斯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43.8 和41.9;采煤工作面发生4起、死亡25人,分别占瓦斯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5 和29.1 。

●5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全部发生在掘进工作面。

二、修订原则衔接法规、细化完善、规范行为、强化管理●与法律法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衔接一致取消鉴定结果行政审批和备案、将“瓦斯矿井”等级改为“低瓦斯矿井”等●对煤矿企业、鉴定机构(单位)、部门在鉴定工作中存在误解和分歧进行完善和细化鉴定报告和结果提交的及时性,如低瓦斯矿井每2年一次的鉴定结果、高瓦斯、突出矿井测定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参数需及时上报,新建矿井鉴定为突出煤层时报告即时提交;严格突出的鉴定工作,细化测点布置、煤样数量、鉴定报告要求,如在开拓工程最低标高应布置测点,煤样数量要求且具有代表性,鉴定报告内容、格式、附件、签字盖章等;解决煤矿企业、部门落实鉴定工作的误解,如新建矿井和停产停建矿井的突出鉴定完成时间,什么情况下开展重新鉴定、出原鉴定范围后的主要工作等;体现鉴定工作的整体性,弥补漏洞、解决鉴定工作存在问题,如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要不要鉴定、什么情况下需要鉴定,鉴定的启动时间、完成时间等。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3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3篇)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1、各矿总工程师每年必须组织人员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

2、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分别在____月____日、____日、____日分三班进行,测定地点应在测风站或巷道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

3、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所用仪器、仪表必须经校正合格,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符合规程要求。

4、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条件下进行。

按每一自然矿井、煤层、一翼、水平和采区分别测定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

5、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测定时必须同时测定相应地点的抽放瓦斯量,矿井瓦斯等级必须包括抽放量在内。

6、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必须按集团公司下发的统一格式进行并在____月上旬前报集团公司审批。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2)是指用来评价矿井瓦斯等级的一套标准和程序。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通常由矿井瓦斯鉴定机构或相关部门制定和执行。

该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 瓦斯等级划分标准:根据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和标准,将矿井瓦斯分为不同等级,常见的有一级、二级、三级等。

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瓦斯浓度、压力和流量等指标。

2. 鉴定方法和仪器:制定矿井瓦斯鉴定方法,如误差法、吸收法、传感器法等,以及使用的鉴定仪器设备和工具。

通常需要依靠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3. 鉴定程序:制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步骤。

包括采样、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等环节,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鉴定结果和报告:根据鉴定结果,给予矿井瓦斯相应的等级,并出具鉴定报告。

报告中通常包括鉴定结果、鉴定方法和依据、矿井瓦斯等级说明等内容。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协助矿井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对矿井瓦斯控制进行科学管理和评估,以确保矿井安全和生产的顺利进行。

同时,瓦斯等级鉴定结果也可以作为监管机构和矿业企业之间的评判标准,以确保矿业安全。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3)是指根据矿井内瓦斯的含量和性质,将矿井划分为不同的瓦斯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样例5)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样例5)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样例5)第一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第 1 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 2 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由总工程师编制,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结果报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 3 条矿井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1)鉴定工作在矿井正常生产条件下进行。

(2)鉴定时间,每年 7 月的上、中、下旬各取 l 天(间隔l0 天)的三班进行,特殊情况经上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可推迟到 8 月。

(3)测点布置:测点分别设在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中;掘进工作面测点设在所有煤巷、半煤岩巷,岩巷每一采区至少选 1 个不同岩层的巷道。

(4)以测点的上、中、下旬瓦斯相对涌出量和绝对涌出量的最大值为定级值。

(5)瓦斯等级确定。

①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 10m 3 /t,为低瓦斯矿井。

②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 3 /t 为高瓦斯矿井。

③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④在正常生产条件下(采区、工作面的回采产量不低于该区域设计产量的 60%),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 10m 3 /t 的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该区域定为高瓦斯区。

第 4 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要求:(1)6 月上旬做好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6 月底以前做好鉴定准备工作,7 月份进行矿井瓦斯等级测定。

8 月底以前进行瓦斯鉴定总结,并将总结材料报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

(2)每一测点分别测定风量、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气压、温度等原始数据。

(3)每班的测定工作应当选择在生产正常时进行。

(4)测点可选在测风站内,也可选在断面规整且无杂物的一段平直巷道。

(5)检测仪表应经过计量检定,测量方法和次数应符合操作规程规定。

第 5 条编制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方案,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矿井概况,包括目前的采掘布局和鉴定月的采掘工作面安排情况。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2018)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 年4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 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 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 2 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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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能源局2018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矿井瓦斯管理,预防瓦斯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工煤矿(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生产矿井等)、鉴定机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各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监管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将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年度汇总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并抄送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二章矿井瓦斯等级划分第五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应当以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为单位。

第六条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

第七条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一)低瓦斯矿井;(二)高瓦斯矿井;(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以下简称“突出矿井”)。

第八条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岩)层的矿井为突出矿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岩)层为突出煤(岩)层:(一)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二)经鉴定或者认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第九条非突出矿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瓦斯矿井,否则为低瓦斯矿井:(一)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三)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四)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

第十条低瓦斯矿井每2年应当进行一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经鉴定或者认定为突出矿井的,不得改定为非突出矿井。

第十一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所处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井田范围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 及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工作应当在主要巷道进入煤层前开始。

所有需要进行鉴定的新建矿井在建井期间,鉴定为突出煤层的应当及时提交鉴定报告,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突出鉴定工作应当在矿井建设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

新建矿井在设计阶段应当按地勘资料、瓦斯涌出量预测结果、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等综合预测瓦斯等级,作为矿井设计和建井期间井巷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二条低瓦斯矿井应当在以下时间前进行并完成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一)新建矿井投产验收;(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完成;(三)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工程竣工;(四)新水平、新采区或开采新煤层的首采面回采满半年;(五)资源整合矿井整合完成。

第十三条低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九条中所列高瓦斯矿井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

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或者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矿企业应当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除停产停建矿井和新建矿井外,矿井内根据第十四条规定按突出管理的煤层,应当在确定按突出管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原低瓦斯矿井经突出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还应当立即进行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

开采同一煤层达到相邻矿井始突深度的不得定为非突出煤层。

第十六条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矿井为突出矿井。

第三章鉴定管理第十七条突出矿井(或突出煤层)鉴定工作由具备煤与瓦斯突出鉴定资质的机构承担。

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工作,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

具体办法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制定。

第十八条用于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当保证状态完好、精度满足要求、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当在其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的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九条煤矿委托鉴定机构(单位)鉴定时,应当与鉴定机构(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鉴定对象、内容及双方职责等。

委托时不得要求特定的鉴定结果。

鉴定机构(单位)在鉴定合同生效后,高瓦斯矿井鉴定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除新建矿井外,突出矿井(煤层)鉴定应当在4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条煤矿提供的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并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鉴定为突出煤层的,煤矿不得再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为非突出煤层。

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

鉴定机构(单位)不得转让、出借、出租瓦斯等级鉴定资质,不得转包或分包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应当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员应当为鉴定机构(单位)正式员工,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后方可从事鉴定工作。

突出鉴定项目负责人必须从事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至少10年以上,并取得高级职称。

鉴定机构(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煤层)名称、鉴定机构(单位)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人员、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批准人)的签字,加盖鉴定机构(单位)公章。

突出鉴定报告还应当在鉴定证书中加盖突出鉴定资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区、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电子档案和数据库。

矿井名称、鉴定结果、鉴定机构(单位)等与鉴定有关的信息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开展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时,发现矿井瓦斯的实际情况明显异于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限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四章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第二十七条鉴定开始前应当编制鉴定工作方案,做好仪器准备、人员组织和分工、计划测定路线等。

第二十八条鉴定应当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选择在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最大的月份,且在矿井正常生产、建设时进行。

第二十九条参数测定工作应当在鉴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1天(间隔不少于7天),每天分3个班(或4个班)、每班3次进行。

第三十条鉴定时应当准确测定风量、甲烷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及温度、气压等参数,统计井下瓦斯抽采量、月产煤量,全面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动力现象及预兆、瓦斯喷出、邻近矿井瓦斯等级等资料。

鉴定实测数据与最近6个月以来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数据、通风报表和产量报表数据相差超过10%的,应当分析原因,必要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三十一条测点应当布置在进、回风巷测风站(包括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如无测风站,则选取断面规整且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作测点。

每一测定班应当在同一时间段的正常生产时间进行。

第三十二条绝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等分别计算,相对瓦斯涌出量按矿井、采区或采煤工作面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B,测定的基础数据和汇总表可参照附录E的格式填写。

第三十三条高瓦斯矿井等级鉴定报告应当采用统一的表格格式(可参考附录E格式),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基本情况;(二)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基础数据表;(三)矿井瓦斯和二氧化碳测定结果报告表;(四)标注有测定地点的矿井通风系统示意图;(五)矿井瓦斯来源分析;(六)最近5年内矿井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最短发火期及瓦斯(煤尘)爆炸或燃烧等情况;(七)瓦斯喷出及瓦斯动力现象情况;(八)鉴定月份生产状况及鉴定结果简要分析或说明;(九)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表。

第五章突出矿井鉴定第三十四条突出矿井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由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不能确定为煤与瓦斯突出或者没有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时,应当采用实际测定的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煤层初次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的,煤矿应当详细记录瓦斯动力现象的基本特征或保留现场,及时检测并记录瓦斯动力现象影响区域的瓦斯浓度、风量及其变化、抛出的煤(岩)量等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或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至少2名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具有高级职称)进行现场勘测并核实有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以瓦斯动力现象特征为主要依据进行鉴定的,应当将现场勘测情况与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进行对比,当瓦斯动力现象特征基本符合附录C中的特征时,该瓦斯动力现象为煤与瓦斯突出。

第三十七条采用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应当将实际测定的原始煤层瓦斯压力(相对压力)、煤的坚固性系数、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作为鉴定依据。

全部指标均符合下表所列条件的或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等突出预兆的,鉴定为突出煤层。

否则,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可由鉴定机构结合直接法测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但当f≤0.3、P≥0.74MPa,或0.3<f≤0.5、P≥1.0MPa,或0.5<f≤0.8、P≥1.50MPa,或P≥2.0MPa的,一般鉴定为突出煤层。

表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指标确定为非突出煤层时,应当在鉴定报告中明确划定鉴定的范围。

当采掘工程进入鉴定范围以外的,应当经常性测定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掌握瓦斯动态。

但若是根据第十四条规定进行的突出煤层鉴定确定为非突出煤层的,在开拓新水平、新采区或采深增加超过50m,或者进入新的地质单元时,应当重新进行突出煤层鉴定。

第三十八条采用第三十七条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鉴定前应当制定鉴定工作方案;(二)煤层瓦斯压力测定地点应当位于未受采动及抽采影响区域;(三)突出危险性指标数据应当为实际测定数据;(四)具备施工穿层钻孔测定瓦斯压力条件的,应当优先选择穿层钻孔;测点布置应当能有效代表待鉴定范围的突出危险性,且应当按照不同的地质单元分别布置,测点分布和数量根据煤层范围大小、地质构造复杂程度等确定,但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测点不应少于2个、沿倾向不应少于3个,并应当在埋深最大及标高最低的开拓工程部位布置有测点;(五)用于瓦斯放散初速度和煤的坚固性系数测定的煤样,应当具有代表性,取样地点应当不少于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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