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K超高清电视标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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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K超高清电视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推进我国电视机产业健康发展,加快推行4K超高清电视机的普及,引导理性消费,在企业和行业的倡议下,我会组织制定了《4K超高清终端显示技术规范》(以下简称《4K技术规范》),并设计制作了4K超高清电视标识,对符合《4K技术规范》的产品,经认定备案,准许使用4K超高清电视标识。
为加强对4K超高清电视标识的使用管理,保证4K超高清电视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维护4K超高清电视标识使用认定工作的信誉,维护其公正性、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4K超高清电视标识,是指表示电视机产品功能符合《4K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的一种信息标识。
第三条【职责】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负责4K超高清电视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制定和公布统一的标识式样和规格。
第四条【实施部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新技术应用推广工作部负责承担4K超高清电视标识的使用申请受理、
组织鉴定和备案,以及信息公告、实施监督等相关管理工作。实施部门在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接
受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实施要求
第五条【申请】按照公平、开放、自愿的原则,生产者或进口商按本办法要求向协会提交使用4K超高清电视标识的申请。申请使用4K超高清电视标识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其产品应通过CNAS认可实验室或其他专业实验室检测,符合《4K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第六条【备案】生产者或进口商提交的材料经协会审查合格并通过产品评测鉴定后,完成备案手续,准许使用4K 超高清电视标识。
第七条【公布】协会定期公布备案信息,已备案企业根据统一规定的标识式样和规格,印制和使用4K超高清电视标识。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管理职责】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依据职责,对实施部门、标识备案企业和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企业管理】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规范使用4K超高清电视标识,建立4K超高清电视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设专人对标识的正确使用负责,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应保证加贴标识的产品与备案产品一致。
第十条【暂停】在4K超高清电视标识使用期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使用4K超高清电视标识:(一)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或与4K超高清电视标识相关的认证证书被暂停的;
(二)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三)使用的标识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申请获批后6个月内不以任何形式张贴标识的,协会将暂停该企业的标识使用资格,并拒绝受理该企业下一批产品的申请。
第十一条【撤销】在4K超高清电视标识使用期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销其4K超高清电视标识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骗取4K超高清电视标识的;
(二)在被暂停使用智能电视标识期间,擅自使用4K 超高清电视标识的;
(三)转让、买卖或非法使用4K超高清电视标识的;
(四)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二条【维权】对未经备案的企业,擅自使用4K超高清电视标识的,将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违规行为;
(二)公布侵权企业名称及产品规格、型号;
(三)其他法律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