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品房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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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格标明法律规定(3篇)

商品价格标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价格标明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实现。

为了规范商品价格标明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商品价格标明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以期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商品价格标明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标价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表示,进行价格欺诈。

”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第十七条规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应当以货币单位表示,价格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三、商品价格标明的要求1.真实、准确、完整商品价格标明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具体要求如下:(1)商品价格应当以货币单位表示,如人民币元、角、分等。

(2)价格应当是最终销售价格,包括商品本身的价格和税费等。

(3)价格应当包括商品的原价、折扣、优惠等,不得隐瞒或者虚假表示。

2.醒目标识商品价格标明应当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具体要求如下:(1)价格标示应当放置在商品或者服务所在位置,便于消费者查看。

(2)价格标示应当使用标准字体、字号,不得使用模糊不清的文字。

(3)价格标示应当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不得与其他信息混淆。

3.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商品价格标明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具体要求如下:(1)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表示,误导消费者。

(2)不得利用虚假的优惠、折扣、赠品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

(3)不得利用虚假的限购、限量等手段,限制消费者购买。

明码实价的法律规定(3篇)

明码实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明码实价作为一种公平交易原则,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明码实价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我国明码实价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经营者、消费者提供参考。

二、明码实价的概念及意义1. 概念明码实价,即经营者公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并确保价格真实、准确。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公开标示:经营者应在商品或服务销售场所、网络平台等渠道公开标示价格,便于消费者了解。

(2)真实:标示的价格应与实际销售价格相符,不得有虚假标注。

(3)准确:标示的价格应清晰、明确,不得含糊其辞。

2. 意义(1)维护消费者权益:明码实价有利于消费者了解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便于消费者进行比较、选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规范市场秩序:明码实价有助于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减少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促进诚信经营:明码实价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环境,提高经营者信誉度,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三、我国明码实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关于价格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真实、准确,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价格真实、准确,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3. 《明码实价管理办法》《明码实价管理办法》是我国关于明码实价管理的一部规章,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了明码实价的管理主体、适用范围、标示方式、监督检查等内容。

(1)管理主体: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明码实价的管理工作。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3)标示方式:经营者应采用醒目、清晰的标示方式,包括价格标签、价格牌、电子显示屏等。

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明码标价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以下将从多个角度对明码标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如实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产品或者服务进行明码标价,标明有关标识。

二、明码标价的具体规定1. 标价内容- 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内容。

- 价格,包括但不限于原价、折扣价、促销价、优惠价等。

2. 标价方式- 采用明显的标识,如价格标签、价目表、告示牌等。

- 标价应清晰、醒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3. 标价主体- 经营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明码标价。

- 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专卖店、餐饮企业、服务行业等。

4. 标价时间- 经营者应当自商品或者服务上市之日起进行明码标价。

- 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应当提前明码标价。

三、违反明码标价的法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

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检[2011]14号)文件精神,结合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实际,特制定《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指导思想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的通知》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为依据,以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和维护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秩序为目标。

运用舆论宣传,建章立制、规范指导、典型推广、检查监督等形式,全面推进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落实,确保商品房销售“一套一标”、“一房一价”,进一步规范全市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的方法与步骤全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从2011年5月18日开始,共分三个步骤实施。

第一步:制定工作方案,做好安排部署(5月18日——5月25日)制定并出台《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相应的标示形式和具体格式(价格手册﹑价目表﹑标价牌);召开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住房建设保障局﹑石家庄市具有代表性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同时以公告形式在《石家庄日报》发布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公告”;安排部署全市商品房明码标价工作的开展。

第二步:严格要求,规范实施(5月26日——6月4日)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从事商品房销售的中介服务机构要认真组织经营服务人员,学习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石家庄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方案》,具体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

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房屋建设完成后挂牌出售给购房者的一种行为。

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各地政府制定了不同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下面就是一些常见规定的总结。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商品房销售必须明码标价。

开发商在售楼处、房源公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上,必须明确标注房屋的售价和面积。

购房者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到所购房屋的价格,以便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其次,房屋销售价格必须合理合法。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明码标价时,必须保证价格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价格不能以低于成本价、虚报面积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同时,房屋售价不能违反《城镇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价格上限。

再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措施。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前,有权要求开发商提供详细的房屋和相关费用明细,以便核对房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果发现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购房者可以提出投诉和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了对开发商的处罚措施。

如果发现开发商虚报房屋面积、违规标价等行为,政府将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参与房地产开发等。

这些处罚措施起到了对开发商的警示作用,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购房者的权益。

总之,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持市场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购房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可以通过明码标价来了解房屋的价格和面积等重要信息,从而作出明智的决策。

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房屋售价的真实合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这样的规定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

银川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银价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银川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银价发[2011]22号)各县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宁价检发【2011】13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贯彻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政策落实到位。

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监管力度,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不明码标价、标价不规范、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

二、规范内容㈠商品房经营者应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保持一致;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㈢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明面积和单价;㈣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㈤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㈥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㈦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㈧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

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报告关于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的法律思考目录一、引言二、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问题四、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五、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追究六、案例分析结论一、引言商品房的销售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存在价格不透明、捆绑销售、虚假宣传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因此,明码标价作为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问题、明码标价的强制性规定、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追究以及案例分析等五个方面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优化商品房市场环境、保护购房者权益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明码标价的法律意义明码标价是指商家在商品的外包装、说明书、附属单证等媒介上,将商品的价格以明码标注出来,消费者可以直接了解到商品的价格信息。

明码标价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能够有效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商家的不正当行为,促进商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意义上讲,明码标价是履行商家告知义务的一种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卖方有义务在销售商品前告知买方有关的标的物特征、数量、质量、价款等情况,明码标价就是卖方告知价款的一种方式。

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法》中,也对明码标价作出了规定,明码标价是一个重要的价格监管制度,在商品销售中具有法律强制力。

三、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明码标价问题在商品房销售中,明码标价问题较为普遍。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不提供明码标价,而是通过售楼处展示的样板间或者虚构的价格进行销售,导致购房者无法准确了解房屋的真实价格,增加购房风险。

2、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对不同购房者提供不同的优惠政策,价格不透明,导致购房者无法充分了解市场价格,提高购房成本。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精选13篇)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精选13篇)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精选13篇)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篇1为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篇2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前款所称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篇3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具体方式和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篇4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篇5开架柜台、自动售货机、自选市场等采取自选方式售货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并应分品种在商品陈列柜 ( 架 ) 处按第十三条规定明码标价。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篇6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五)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六)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篇7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先消费后结算的,须出具结算单据,并应当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问题及解决建议(全文)

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问题及解决建议(全文)

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问题及解决建议商品房销售价格是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高位运行的价格使许多人闻之色变,尤其怕房价保持过快上涨趋势。

为此GJ不断出台新的政策规定,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力度操纵商品房销售价格过快上涨。

20XX年5月GJ进展改革委颁布实施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湖北省结合实际印发了《湖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冈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GJ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的通知》,对商品房的销售价格提出了各项明确要求。

执行超过两年的时间,究竟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商品房开发商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老百姓是否得到真正的实惠,对操纵房价有没有实质性的作用,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部分县市的商品房销售情况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全面了解。

现结合具体情况,把所思所想表达出来,希望在商品房销售价格监管中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变化总体情况笔者所在地是一个县级城市,属GJ确定的贫困县市。

早在20XX年,福鑫房地产商开始进入我市开发商品房,20XX年开始销售商品房,当时价格不超过每平方米600元。

经过十年的时间,现在全市商品房开发企业达30多家,商品房价格也一路高升,几乎一年一大步,从每平方米600元至现在突破4000多元,仍有上升的趋势。

综合各方反应看法,分析价格上涨原因主要有七个方面:一是开发商追求最大利润。

这是个人投资办企业的本质所决定的。

二是经销商从中渔利。

开发商以平均价托付经销商推销,经销商聘请人员与销售业绩挂钩,多赚多得,无形中加了一次价。

三是商品房开发成本上升。

材料随行就市,涨的多,现在地价实行招、拍、挂,人员工资大幅增长。

四是大中城市商品房价格高位运行和持续上涨的辐射效应。

开发商纷纷向下转移,扩大盈利空间。

五是需求量增大,主要是打工族购房需求和部分人投资购房需量增加。

六是城镇化建设的推进,扩大了住宅的需求。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商品房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欢迎阅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

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浙江省物价局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并对明码标价的方式、内容等作出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的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及相关收费等情况的行为。

第五条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采取标价牌、价目表或价格手册的方式。

有条件的还可采用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标价内容客观、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标示醒目。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标价牌,标示的内容包括:(一)楼盘简况:开发经营企业名称、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预售许可证号码、房屋类型、建筑结构、装修状况等。

(二)房源概况:本期销售推出商品房总套数及其户型、各种户型的建筑面积及其商品房套数。

(三)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商品房销售相关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单位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依据。

《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商品房明码标价书》

《商品房明码标价书》第一篇:《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各区(市)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经山东省物价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保护购房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新建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商品房销售实行全市统一的《商品房明码标价书》和《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其格式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第四条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主要包括:新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总配置图、各幢楼户型平面图及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付款方式等内容。

户型平面图应注明户型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应标明执行价格时间、每套房屋的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格及其它价外费用等内容。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表主要包括:所售商品房名称、座落位置、建筑结构、房屋类别、建筑面积、使用面积、销售价格总额,以及购销双方签字、落款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购房者选购商品房时,经营者应出示商品房明码标价书;购销双方成交时,经营者应对购房者出具商品房销售价格表,此表一式两份,成交后,由购销双方签字盖章,各执一份,以备查对。

第七条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若作调整,应当及时变更商品房明码标价书的有关内容,并保留调价前的各幢楼价目明细表及相关资料,以便查证。

第八条违反新建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青岛市商品房实行明码标价的通知》(青价检[1997]16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商品房明码标价书主要包括:新建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总配置图、各幢楼户型平面图及面积、各幢楼价目明细表、付款方式等内容。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2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一、总则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价格政策1. 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土地出让价格、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率等因素确定,不得操纵、哄抬价格。

2. 商品房的定价应当充分考虑购房者的购买能力,倾向于合理、适度的价格水平。

3. 商品房价格应当真实透明,不得存在虚增、虚报、捆绑销售等违法行为。

三、价格监管1. 商品房价格的监管机构应确保价格的公平、合理、稳定。

2. 监管机构应定期对商品房价格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市场动态,制定相应政策。

3. 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管,严禁假冒低价、高积分、加价购房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定价公示1. 商品房开发商应在开盘前及时公示商品房的价格、准售面积、装修标准等重要信息,并进行备案。

2. 商品房开发商不得采取隐性加价、暗箱操作等手段进行价格调整。

3. 定价公示应当明确标明商品房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房款、物业费、车位费等。

五、价格违法行为处罚1.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商品房开发商将被依法处以罚款,并可能被吊销开发资质。

2. 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中介机构将被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3. 被罚款的商品房开发商和中介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商品房交易。

六、价格投诉处理1. 购房者对商品房价格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2. 监管机构应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处理。

3. 购房者对监管机构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七、附则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本规定的宣传,提高购房者的知情度。

3. 价格管理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为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规范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进行不正当的价格操作。

监管机构将对违反规定的开发商和中介机构进行严厉处罚,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购房者和开发商遵守本规定,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品标价相关法律规定(3篇)

商品标价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品标价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企业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商品标价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商品标价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商品标价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商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够得到真实、准确的价格信息,避免因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2. 诚信原则商品标价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企业应当诚实守信,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公开原则商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企业应当将商品价格明确标示在商品上或者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消费者了解。

4. 合法原则商品标价应当遵循合法原则,企业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商品标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是我国关于商品标价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商品标价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1)商品标价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商品标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原则,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3)商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企业应当将商品价格明确标示在商品上或者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标价行为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的真实、准确信息。

(2)经营者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质量、性能等真实信息。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商品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标价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不得利用价格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律规定明码标价(3篇)

中国法律规定明码标价(3篇)

第1篇一、引言明码标价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基本交易方式,它要求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必须公开、明确地标示价格。

在中国,明码标价不仅是一种商业道德,更是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中国法律规定明码标价的相关内容,包括法律依据、主要内容、实施与监管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于1997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价格的基本原则、价格管理体制、价格行为规范等内容,其中对明码标价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明码标价作出了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明码标价作出了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等内容,其中对明码标价作出了相关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该法于1994年10月27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对明码标价作出了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1.明码标价的定义:明码标价是指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公开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包括商品或服务的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价格等。

2.明码标价的要求:(1)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码标示价格;(2)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标示价格,不得使用模糊、易误解的表述;(3)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最低价格和最高价格,或者仅标示最低价格;(4)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标示商品或服务的计价单位,如元、角、分等;(5)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优惠信息,如打折、优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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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事务所
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法律建议书XXXXXXXXXXX 有限公司:
2011年3月1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见本建议书附件一),该规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项规定,浙江省物价局于2011年5月17日发布《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见本建议书附件二),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出更细致的要求。

其他部分省、市价格主管部门针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也提出了相应的细则或者具体要求。

为贯彻《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5月11日发布《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见本建议书附件三),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局、物价局立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在该项通知发布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已会同浙江省物价局、杭州市物价局对杭州市部分在售楼盘进行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专项检查,检查结果是存在较多的不规范情形。

为此,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于2011年6月8日特别向各地发改委、物价局发出《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见本建议书附件四),对于未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的,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按每个项目处以5000元的罚款;对于标示已售房源价格但未如实标示实际成交价的,对每个项目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对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意见非常严厉,而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大部分房产企业在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时都存在比较多的问题。

为此,XXXXXXXX律
师事务所特向贵公司出具本建议书,望贵公司尽快对各地在售房产项目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内部审查,以避免因明码标价不规范而被查处。

浙江天册建议贵公司在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过程中,可以按照项目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的具体意见实施;结合国家发改委本次专项检查的重点及处罚意见所涉及的事项,浙江天册建议贵公司在对各地在售项目进行内部审查时,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否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二)是否实行“一套一标”;
(三)是否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
(四)一套一标的信息是否全面,标示与商品房价格相关因素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五)如标示已售房源价格的,是否为实际成交价格;
(六)是否存在其他与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不符的情形。

XXXXXXXX律师事务所
2011-6-19
附件:
附件一:国家发改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附件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附件三: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
附件四: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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