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比例的资金 . 于建立和完善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 用 不断提
高担保基金 的代偿能力 中央财政综合考虑各省级财政部 门当 年担保基金 的增长和代偿情况等因素 .每年从小额担保贷款贴
本《 通知》 下发后 ,人事部 、 《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 的通知》 人薪 发 ( f94 4 9 18号) 1 即行废止。 本《 通知》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 、 四) 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 内 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的,计发基数为本人 国内 ( 内
地 ) 本工 资 基
( ) 一 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 以下简称担保基金 ) 的风险补 偿机制 。 各省级财政部1 含计划单列市 。 9( 下同) 每年要安排适当
一
、
关于二次性抚恤金( 工亡补助金) 标准
(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一)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 , 按照民政部 、 事部 、 人 财政
、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 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部 《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
办法的通知》民发[0 76 号 ) ( 20 ]4 的规定执行。 ( ) 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人事部 、 民政部 、 财政部《 关于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 ( 部发 [0 5 3 号) 2 0 ]6 规定 ,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 当地工伤保险
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 5 万元 , 还款方式和计 、 结息方式
次性抚恤金标准 . 20 从 0 4年 1 月 1日起调整为 : 0 因公牺牲为
人社部发200842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离休干部去世抚恤金及丧葬费如何分配
离休⼲部去世抚恤⾦及丧葬费如何分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进⾏退休的年龄是男65岁,⼥60岁,是最近新出台的政策。
在退休后退休⼈员也应当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还可以领取⼀定的退休⼯资。
退休⼯资的多少⼀般是按照所⼯作单位的标准发放的。
那么离休⼲部丧葬费是多少?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离休⼲部丧葬费:(⼀)⼀次性抚恤⾦发放标准⾃2011年8⽉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仍按现⾏渠道解决。
(⼆)对离休⼲部遗属的⽣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包括离退休⼲部)死亡后,遗属⽣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员死亡以后,遗属⽣活有困难的,死者⽣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活⽔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争中牺牲的⼈员,其遗属⽣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前的⼯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的抚养⼈)、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的⽣活费⽤,在计算⽣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的,其收⼊数额在扣除本⼈必要的⽣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活费,不⾜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般⼯作⼈员的⽣活⽔平确定。
人社部发2008 42号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文件财政部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1(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最新离休干部抚恤金发放标准是什么
最新离休⼲部抚恤⾦发放标准是什么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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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休⼲部抚恤⾦发放标准是什么事业单位⼯作⼈员和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标准,从2004年10⽉1⽇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相关法律条例: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调整⼀次性抚恤⾦标准⾃2004年10⽉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按照以下标准执⾏:烈⼠为本⼈⽣前8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前2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现⾏渠道解决。
⼆、⼀次性抚恤⾦计发办法⾃2006年7⽉1⽇起,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作⼈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前最后⼀个⽉基本⼯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职务⼯资和级别⼯资之和;2、机关技术⼯⼈,为本⼈岗位⼯资和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3、机关普通⼯⼈,为本⼈岗位⼯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前最后⼀个⽉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员为本⼈基本退休费,即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弱病残⼲部的暂⾏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办法〉的通知》规定办理退职的⼈员为本⼈基本退职⽣活费,即本⼈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活费和本⼈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作⼈员、驻外⾮外交⼈员和港澳地区内派⼈员中的机关⼯作⼈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国内(内地)基本⼯资为基数计发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知识,如果您还有更多的疑问,可以咨询店铺专业律师,或者直接委托店铺律师帮您摆脱法律困境。
我国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是多少?
Perhaps when you are about to give up, you are only one wall away from succes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我国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是多少?导读:自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在我国,抚恤金的发放,主要针对的是国家企事业单位等职工,在其死亡之后,会对家属进行一定的死亡抚恤金赔偿。
那么,离休干部死亡抚恤金标准与计发办法是什么?有哪些值得注意的地方呢?随一起来看看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民发[2007]64号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2022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2022公务员死亡抚恤⾦标准是什么我们都有听说过抚恤⾦,抚恤⾦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发给的费⽤。
那么抚恤⾦是怎么发放的呢?公务员死亡抚恤⾦标准怎么规定?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2022公务员死亡抚恤⾦标准是什么《关于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中规定: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次性抚恤⾦发放标准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发放标准为:烈⼠和因公牺牲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均可⽀配收⼊的20倍加本⼈⽣前40个⽉基本⼯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次性抚恤⾦所需经费仍按现⾏渠道解决。
(⼆)⼀次性抚恤⾦计发办法国家机关⼯作⼈员及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的计发办法为:1、国家机关在职⼯作⼈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前最后⼀个⽉基本⼯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职务⼯资和级别⼯资之和;(2)机关技术⼯⼈,为本⼈岗位⼯资和技术等级(职务)⼯资之和;(3)机关普通⼯⼈,为本⼈岗位⼯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员死亡,⼀次性抚恤⾦按本⼈⽣前最后⼀个⽉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即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事业单位离休⼈员死亡⼀次性抚恤⾦参照机关离休⼈员死亡⼀次抚恤⾦标准和计发办法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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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_百(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民发[2007]64号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
[养老] (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人社部发[2008]4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用人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保险的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工资报酬或基本离员工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工资报酬或基本离员工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和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保险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 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入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科级干部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标准
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标准是一般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两个月本人工资。
但是也是需要根据死亡的原因来进行确定的,如果是因公殉职的,将会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确定。
一、公务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标准是什么?公务员退休死亡后丧葬费一般情况下是两个月的本人的工资,抚恤金是40个月的本人工资。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藏政办发(2008)59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
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藏政办发(2008)59号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精神,结合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调整如下: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基数和发放办法(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革命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或离退休费;2、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或离退休费;3、病故(包括其他非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或离退休费;(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均为本人最后一个月工资。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1、在职人员(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2)国家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西藏特殊津贴及国家规定的其它津贴之和。
2、离退休人员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三)我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按现行财政渠道由工资发放单位负责支付;其中跨省安置的离退休人员,由工资发放单位支付。
所需经费列“抚恤和生活补助费”预算科目。
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三、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深刻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按时间段办理。
四、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下发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2]71号)即行废止。
事业单位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人社部发〔2008〕42号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人社部发200842
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1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2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3人社部发〔2008〕42号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5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6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7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8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9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10(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11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12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13[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14(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15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6[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7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18(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19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20(四)除上述情况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1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 2个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3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5原渠道解决。
6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7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8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9(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10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11(二)离退休人员。
20120504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作者:来源:《老友》2007年第09期各设区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财政厅二○○七年六月八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离休干部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与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居民可支配收入以及本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有关,并根据离世原因是牺牲还是病逝有计算倍数上的差别。
热门城市:南通律师大庆律师荆州律师庆阳律师云南律师柳州律师大连律师晋中律师清远律师云浮律师在我国,考虑到离休干部在岗时对工作岗位做出的贡献,会在其离世后予以一定的丧葬补助并对其家属给予抚恤金。
因为每年政策都会有改变,那大家知道▲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是怎样的吗?小编已经为大家准备了以下内容。
▲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最新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对离休干部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规定如下:(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人社部发[2008]42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一)工作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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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
其中: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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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篇引用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相关文件: 法律约 1 篇 行政法规约 1 篇 部门规章约 21 篇 司法解释约 1 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 3 篇 地方法规约 249 篇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失效]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chl_108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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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关于公布第五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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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规章
标题: 按效力级别排序按发布日期排序按相关性排序 显示摘要 显示输入提示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类别】 优抚制度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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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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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件: 法律约 1 篇 行政法规约 4 篇 部门规章约 48 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约 2 篇 地方法规约 97 篇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法规标题】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民政部/ 人事部(已撤销)/ 财政部 【发文字号】民发[2007]64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7.05.08 【实施日期】2007.05.08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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