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效力如何认定
代书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
代书遗嘱无效的常见原因
代书遗嘱无效是指遗嘱书写的过程、形式、内容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从而导致遗嘱无效。
以下是常见的代书遗嘱无效的原因:
一、书写过程不规范
代书遗嘱的书写过程必需规范,即应当在见证人的面前进行,以确保见证人的真实性和公证性。
否则,遗嘱将无效。
二、书面形式不规范
代书遗嘱书面形式,在行文上需要符合法定的要求。
行文的规范包括要求用书面进行,纸张的规格和质量等。
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书面形式的规范,遗嘱将无效。
三、内容不规范
代书遗嘱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遗嘱的内容包括遗产的分配、遗产继承人的确定等。
如果遗嘱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遗嘱将无效。
四、受益人存在瑕疵
代书遗嘱的受益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益人身份要求。
例如,如果受益人被定为未成年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遗嘱将无效。
五、不合法的陈述
在代书遗嘱中,如果有不合法的陈述,如并没有遵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遗嘱的草拟,或者被迫签订遗嘱等,则遗嘱将无效。
总之,如果要使代书遗嘱生效,遗嘱本身必需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包括书写过程、书面形式、内容、受益人身份、陈述的合法性等方面。
因此在起草代书遗嘱之前,建议请专业的遗嘱公证律师进行咨询,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随着⼈们掌握财产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希望通过⾃⼰的意愿来确定⾃⼰去世后相关财产的归属及分配,现在的遗产继承纠纷很多都是因为对遗嘱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产⽣争议⽽诉到法院的,因此如何认定⼀份有效的遗嘱就是⾮常重要的问题了。
接下来就由店铺⼩编为您讲解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形式及有效条件是什么第⼀,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定要件。
遗嘱的形式有公证遗嘱、⾃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遗嘱、⼝头遗嘱,上述遗嘱⽅式都是法律允许的,只要符合该种遗嘱成⽴的相关要求,就可以成为⼀份有效的遗嘱。
由于此部分相当重要,每种遗嘱形式的具体成⽴条件将另⾏专门介绍,请点击“继承法系列知识”查找。
第⼆,存在多份遗嘱时如何确定有效遗嘱。
如果存在多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且每份遗嘱从形式上看都是有效成⽴的,原则上以形成时间⽐较晚的遗嘱为依据。
因为⽴嘱⼈可以撤销、变更⾃⼰所⽴的遗嘱,⼀旦形成⼀份与此前内容不同的新遗嘱,就意味着⽴嘱⼈变更或撤销了此前的遗嘱,应该以新遗嘱为准。
当然,如果两份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不同,并不冲突,那么并不影响前⾯遗嘱的效⼒,如果有部分冲突,那么不影响不冲突部分的效⼒。
但是,以时间先后确定适⽤遗嘱的原则也有例外:如果数份内容冲突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那么不论时间先后,以公证遗嘱为准。
因为《继承法》规定“⾃书、代书、录⾳、⼝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说,要想以遗嘱的⽅式撤销公证遗嘱,只能办理新的公证或撤销原公证遗嘱,这是法律赋予公证遗嘱的特殊效⼒。
第三,⽴嘱⼈必须具有相就民事⾏为能⼒遗嘱才能有效。
遗嘱是⼀种重⼤的民事⾏为,因为⽴嘱⼈必须具有完全民事⾏为能⼒,⽆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都不能⽴有效遗嘱。
且其相应的法定代理⼈即使是最亲的配偶、⽗母、⼦⼥也⽆权代为以遗嘱的⽅式处分其财产。
往往会发⽣在⽼⼈年龄⽐较⼤,且⾝体状况不好的情况下所⽴遗嘱是否有效的争议。
代书遗嘱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我们都知道遗嘱是⽴嘱⼈在死前所⽴下的,⽬的是为⼦⼥进⾏遗产的分配。
另外,⽴嘱⼈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够亲⾃写遗嘱,往往采⽤代书遗嘱的形式。
那么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代书遗嘱的⽆效情形有哪些遗嘱⼈⽴遗嘱时没有遗嘱能⼒,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以遗嘱处分不属于⾃⼰财产的,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效。
⽆效情形⼀:遗嘱⼈⽴遗嘱时没有遗嘱能⼒案例:1985年,吴-东与李-伊登记结婚。
1986年,吴-东夫妇⽣⼀⼦吴-常。
后吴-东夫妇离婚,⼉⼦吴-常由吴-东抚养,李-伊每⽉⽀付抚养费100元。
离婚后,吴-东的妹妹吴-铃常来照顾吴-常,随着时间的推移,吴-常同吴-铃的感情⽇益加深。
2000年7⽉,吴-东死亡,其⽣前存款17万元,该遗产由吴-常继承。
由于吴-常孤⾝⼀⼈,吴-铃便将吴-常领到⾃⼰家⽣活,吴-常继承的遗产由吴-铃代管。
2001年初,吴-常患了癌症。
吴-铃多⽅为吴*寻医治病,花去⼈民币5万多元。
2001年11⽉,吴-常写下书⾯遗嘱,将继承其⽗亲的遗产17万元全部留给⼩姑吴-铃。
2005年12⽉,吴-常病故,李-伊收拾吴-常的遗物时发现了这份遗嘱,李-伊要求继承吴-常的全部财产,⽽吴-铃则以遗嘱为据不同意,于是李-伊诉⾄法院,要求继承吴-常的遗产。
法院最终认定吴-常死亡时虽已成年,但其在⽴遗嘱时年仅14周岁,⽴遗嘱时是限制民事⾏为能⼒⼈,依法,吴-常所⽴的遗嘱⽆效。
遗嘱能⼒是遗嘱⼈⽣前依法享有的订⽴遗嘱、独⽴⾃由地处分⾃⼰财产的资格,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为能⼒或者限制⾏为能⼒⼈所⽴的遗嘱⽆效”,最⾼⼈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第41条规定:“遗嘱⼈⽴遗嘱时必须有⾏为能⼒。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为能⼒的⼈包括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不能辨认⾃⼰⾏为的精神病⼈,限制⾏为能⼒的⼈包括:⼗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为的精神病⼈。
《民法典》6种遗嘱形式规定及生效要件
遗嘱形式一、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代写,而且只能由遗嘱人用笔将其意思记录下来。
(2)须是遗嘱人关于其死亡后财产处分的正式意思表示,如果不是正式制作,仅是在日记或有关的信件中提到准备在其死亡后对其财产如何处理,不应认定为自书遗嘱。
(3)须由遗嘱人签名,既证明遗嘱确为遗嘱人亲自书写,也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4)须注明年、月、日,不仅可以确定自书遗嘱的成立时间,在发生纠纷时方便辨明遗嘱的真伪,而且可以判明遗嘱人在立自书遗嘱时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还有助于辨明多份遗嘱的先后顺序,以确定哪份遗嘱是最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书遗嘱。
(5)增删或涂改时须签名并注明时间,否则,其涂改、增删的内容无效。
二、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并由一见证人代书。
(2)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应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另外,法律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②继承人、受遗赠人;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三、打印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遗嘱为电脑制作、打印机打印出来的文本形式。
(2)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在打印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3)遗嘱人在遗嘱文本的每一页都签名。
(4)最后注明年、月、日。
四、录音录像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的生效条件为:(1)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出镜见证,见证人应把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及年、月、日等基本情况予以说明。
(2)须由遗嘱人亲自叙述遗嘱的内容(包括年、月、日),内容应当具体,对有关财产的处分,应当说明财产的基本情况,说明财产归什么人承受。
遗嘱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
遗嘱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遗嘱订立之后遗嘱不一定会产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的遗嘱存在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形,那么遗嘱就无效了,对此要想避免遗嘱无效,则必须要符合法定要件。
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遗嘱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遗嘱怎样才具有法律效力(一)主体合法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二)客体合法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如果处分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或不属于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遗嘱就要部分或全部无效;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合法1、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有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能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2、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不得违其他法律。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遗嘱的不生效,是指于遗嘱人死亡时,其所立遗嘱虽然不违法,但却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不能执行。
遗嘱的不生效与遗嘱的无效,既有不同,又有相似之处。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遗嘱的无效是因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能发生效力,遗嘱的不生效则并非因遗嘱违法。
二者的相似之处在于:被继承人的遗嘱不能执行,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无效,是指遗嘱因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只要不符合遗嘱有效条件之一,就是不应发生法律后果的无效遗嘱。
但继承法特别强调下述几种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遗嘱能力的人,不具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的资格。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于死亡之前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所立的遗嘱也仍是无效的,而不能随其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有效。
遗嘱定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及其他事务进行处置,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在其去世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遗产继承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遗嘱的定义、法律规定、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定义1. 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及其他事务进行处置,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在其去世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2. 特征(1)主体: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内容:遗嘱内容主要包括遗产的处置、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其他事务的处置等。
(3)形式: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
(4)效力: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遗嘱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关于遗嘱法律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也对遗嘱进行了规定。
2. 遗嘱的种类(1)口头遗嘱:遗嘱人因紧急情况口头表示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2)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3)代书遗嘱: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应当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日期;代书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上签名。
(4)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以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5)公证遗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的遗嘱。
3. 遗嘱的效力(1)遗嘱的生效: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后生效。
(2)遗嘱的撤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撤销遗嘱。
(3)遗嘱的变更: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变更遗嘱。
(4)遗嘱的继承顺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1. 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合法。
(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未撤销或变更遗嘱。
遗嘱代书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遗嘱人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作出安排的生前法律行为,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遗嘱代书人是指在遗嘱人不能亲自书写遗嘱时,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的人。
遗嘱代书人的存在对于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遗嘱代书行为,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遗嘱代书人的资格、程序、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围绕遗嘱代书人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遗嘱代书人的资格1.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代书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遗嘱代书人最基本的资格要求。
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具备书写能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备书写能力,能够准确、清晰地书写遗嘱内容。
这是确保遗嘱有效性的关键。
不具备书写能力的人,无法保证遗嘱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容易导致遗嘱被篡改或误解。
3. 无利益冲突遗嘱代书人应当与遗嘱人无利益冲突。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代书人不得与遗嘱人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等利益冲突。
若有利益冲突,遗嘱代书人应当回避,由其他人代为书写遗嘱。
4. 了解遗嘱法律规定遗嘱代书人应当了解遗嘱法律规定,能够正确指导遗嘱人表达其真实意愿。
这是确保遗嘱合法性的基础。
不了解遗嘱法律规定的人,容易导致遗嘱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影响遗嘱的效力。
三、遗嘱代书程序1. 遗嘱人提出要求遗嘱人因自身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时,可以提出代书遗嘱的要求。
遗嘱人应当向遗嘱代书人明确表达其意愿,并要求代书人按照其意愿书写遗嘱。
2. 遗嘱代书人审查遗嘱代书人在接受遗嘱人要求代书遗嘱后,应当对遗嘱人的身份、遗嘱内容、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等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否被准确表达。
3. 遗嘱人签字、盖章遗嘱代书人在审查无误后,应当指导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字或盖章。
遗嘱人签字或盖章是对遗嘱真实意愿的确认。
一份“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引发的探究和思考
一份“代书遗嘱”效力认定引发的探究和思考【摘要】文章以笔者代理的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为例,经过对案件中所涉“代书遗嘱”的效力认定深入探究和思考,阐述如何书写有效的遗嘱。
【关键词】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代书遗嘱;遗嘱无效遗嘱继承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文化,在中国自古有之,最为鲜明的就是遗产分配往往局限在家族亲属之间。
对于现代每个家庭而言,“立遗嘱”是对一生财富进行处分的大事,是财富传承的关键步骤。
立遗嘱可以有效避免家庭财产的无序分配和随机分配,也能实现家庭财富在重要血脉中传承的目的。
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方面的新规定更是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继承篇针对继承领域内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产的处理等方面完善了相关规定。
尤其是遗嘱继承中的诸多新规颇受热议,譬如录像遗嘱、打印遗嘱等新形式,遗嘱起草、代书遗嘱、遗嘱继承等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又有哪些潜在法律风险需要防范?这些都会对今后遗嘱继承法律实务产生颇为深远的影响。
本篇论文所涉为“代书遗嘱”的法律问题。
一、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这里的见证人和代书人可能存在重合,总计两人以上,并不是将见证人和代书人的人数分别计算的。
遗嘱人口述和代书人代书、见证人见证需要具有时空一致性,除此之外,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法律对于遗嘱见证人的身份也有要求,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涉及代书遗嘱的继承纠纷案件中,代书人、见证人还身兼证人的身份,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代书人需要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完整、如实地陈述遗嘱订立的过程,实务中不乏因见证人“记不清了”、“未在意”导致遗嘱无效的案件,下文案例中详述。
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是公民在其生前依法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以及对个人事务的安排。
遗嘱的法律规定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本文将从遗嘱的概念、法律规定、效力认定、遗嘱继承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等形式,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个人事务的安排以及遗产的继承等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三、遗嘱的法律规定1. 遗嘱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面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公证遗嘱等。
(2)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3)录音录像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录音录像方式立遗嘱,但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遗嘱人的财产: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明确指出其财产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债权、股权等。
(2)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遗嘱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遗产给不同的继承人。
(3)遗嘱执行人: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处理遗产分配等事务。
(4)其他事项:遗嘱人还可以在遗嘱中对自己的丧葬事宜、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安排。
3. 遗嘱的生效遗嘱的生效条件如下:(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3)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4)遗嘱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人可以在遗嘱生效前,通过以下方式变更或撤销遗嘱:(1)书面形式:遗嘱人可以重新立遗嘱,以变更或撤销原遗嘱。
(2)口头形式: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口头撤销原遗嘱。
(3)公证形式:遗嘱人可以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变更或撤销公证。
四、遗嘱的效力认定1. 遗嘱的效力认定原则遗嘱的效力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遗嘱真实原则:遗嘱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陈述。
代书遗嘱无效案例
代书遗嘱无效案例【原创版】目录1.代书遗嘱的概念与作用2.代书遗嘱无效的原因3.代书遗嘱无效案例分析4.如何避免代书遗嘱无效5.结论正文一、代书遗嘱的概念与作用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在法律上,代书遗嘱是一种合法有效的遗嘱形式,具有与自书遗嘱同等的法律效力。
代书遗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帮助遗嘱人将自己的遗愿和财产处置意愿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以便在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
二、代书遗嘱无效的原因尽管代书遗嘱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代书遗嘱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导致代书遗嘱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遗嘱人无行为能力:如果遗嘱人在委托他人代书遗嘱时已经失去了行为能力,那么所立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2.代书人无权代理:如果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没有得到遗嘱人的合法授权,或者代书人超越了遗嘱人的授权范围,所立遗嘱也将被视为无效。
3.遗嘱内容违法:如果遗嘱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所立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4.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代书人和见证人三方共同签名并注明日期。
如果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立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三、代书遗嘱无效案例分析案例:张先生因病去世,其家人在处理遗产时发现,张先生生前曾立下一份代书遗嘱,遗嘱内容为将张先生名下的房产留给其弟弟。
然而,经过法院审理,该份代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
原因如下:首先,张先生在立遗嘱时已经失去了行为能力;其次,代书人在代书遗嘱时没有得到张先生的合法授权;最后,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张先生的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四、如何避免代书遗嘱无效为了避免代书遗嘱无效,遗嘱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在立遗嘱时确保自己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代书人,并确保代书人得到自己的合法授权。
3.确保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代书遗嘱虽意思真实,但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
代书遗嘱虽意思真实,但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11] 238号《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此复。
最高院裁判意见:代书遗嘱虽意思真实,但因不符合形式要件而无效——代书遗嘱虽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不符合《继承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的形式要件,故不宜认定为有效。
标签:继承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案情简介:栗某在父亲去世后,持栗某之女代书、两名律师见证并制作的谈话记录、栗某之父亲笔签名的遗书,以其他被继承人为被告,诉请按遗书内容将父亲生前所有的房屋由栗某继承。
法院认为:《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18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据此可知,案涉遗嘱代书人因与继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案涉见证书虽表明该遗嘱由律师见证,但律师并未代书,故该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
案涉谈话记录虽有被继承人对其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但仍系由栗某之女代书、栗某之父签名,其本身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但该条规定系针对自书遗嘱而言,并不解决代书遗书的问题,且有关遗书的认定,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从本条的基本文义及社会通常观念理解,遗书应由立遗书本人书写,且还应包含除处分个人生前财产之外的内容,本案中的遗书系由被继承人孙女代书,且内容仅限于处分其生前财产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司法文件第40条规定。
代书遗嘱无效的5种情形
代书遗嘱无效的5种情形一、书遗嘱缺失法定元素1、书遗嘱书无明确有效的日期要使书遗嘱能够有效,首先就得有一个明确的有效日期,书遗嘱无日期的,将无效。
2、缺少落款人的签字及日期除了按照国家规定,书遗嘱要经落款人签字外,还必须在落款人的签字下,额外签上一个有效的日期,否则书遗嘱的有效性难以保证。
3、书遗嘱未包括应包含的内容书遗嘱必须包含遗赠人最终的如实遗嘱意志,如果书遗嘱未包括应该包括的内容,那么这份书遗嘱也将是无效的。
二、书遗嘱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1、书遗嘱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书遗嘱书内容不能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思,同时也不能违反法律上明确的通用公约。
2、书遗嘱内容违反当事人之间的共同意思法律规定,书遗嘱的各项内容必须符合当事人的共同意思,如果当事人的意思不一致,书遗嘱将无效。
三、书遗嘱被篡改1、被他人篡改内容书遗嘱被他人篡改内容,则无效,除非使用者负有改变的义务,否则篡改过的内容书遗嘱也会被视为无效。
2、被书写者更改遗嘱当遗赠人有意更改遗嘱时,这也会使本书遗嘱失去有效性,除非原先的书遗嘱中自行以书面形式更改,否则任何更改都视为无效。
四、书遗嘱受效力影响无效1、死者未成年法律规定,死者未满十八岁,书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2、伪造书遗嘱伪造书遗嘱是不允许的,无论是书遗嘱本身,还是书遗嘱中包含的其他材料,都会一起被视为伪造,从而使书遗嘱无效。
3、遗嘱之间矛盾法律规定,同一个死者所留下书遗嘱,如果出现矛盾,则只能加以解释,但若不能解释清楚,则只能选择以后者生效,而其构成的书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五、书遗嘱过期1、书遗嘱规定的时间结束自动废止一份书遗嘱,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未提出,那么该书遗嘱将被自动废止,遗赠人有责任根据已知时间完成书写。
2、当事人一方死亡视为书遗嘱过期若其中一方死亡,书遗嘱也将会过期,这是由于书遗嘱存在相对性,当一方死亡后,书遗嘱内容便不存在可信性。
父母立遗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遗嘱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它是指遗嘱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财产及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死亡后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的行为。
父母作为家庭的核心,立遗嘱可以更好地安排自己的财产,确保子女在父母去世后能够顺利继承遗产。
本文将详细阐述父母立遗嘱的法律规定。
一、遗嘱的概念与种类1. 遗嘱的概念遗嘱是指遗嘱人在生前对其财产及其他事务作出安排,并指定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人死亡后对其遗产进行分配的法律行为。
2. 遗嘱的种类根据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遗嘱可分为以下几种:(1)口头遗嘱:遗嘱人以口头形式立下的遗嘱。
(2)书面遗嘱:遗嘱人以书面形式立下的遗嘱。
(3)公证遗嘱:遗嘱人在公证机关面前立下的遗嘱。
(4)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5)代书遗嘱: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二、父母立遗嘱的法律规定1. 遗嘱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遗嘱人。
2. 遗嘱的形式《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非书面形式的遗嘱,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被认定为有效。
3. 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内容主要包括:(1)遗产的分配:遗嘱人对其财产进行分配,确定继承人及继承份额。
(2)债务的清偿:遗嘱人对其债务进行清偿,指定偿还方式。
(3)其他事务的安排:遗嘱人对其生前财产、债权、债务等事务作出安排。
4. 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效力受以下条件限制:(1)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应当真实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2)遗嘱人的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遗嘱的形式:遗嘱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遗嘱的公示:遗嘱人应当将遗嘱内容告知继承人。
5. 遗嘱的撤销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遗嘱。
撤销遗嘱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注明撤销原因。
6. 遗嘱的效力争议当遗嘱内容发生争议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解决:(1)协商解决:继承人之间可以就遗嘱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代书遗嘱申请公证条件(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书写遗嘱,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根据我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代书遗嘱申请公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代书遗嘱申请公证的条件。
二、代书遗嘱的定义及法律效力1. 定义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书写遗嘱,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可以是口头遗嘱,也可以是录音遗嘱、视频遗嘱等形式。
2. 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
但需符合以下条件:(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代书人、见证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代书遗嘱符合法定形式。
三、代书遗嘱申请公证的条件1. 遗嘱人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包括成年人、精神健康状况稳定者等。
(2)遗嘱人自愿:遗嘱人必须自愿委托他人代书遗嘱,不得受到任何形式的强制或欺骗。
(3)遗嘱内容合法: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代书人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书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熟悉遗嘱书写规范:代书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遗嘱书写的规范和程序。
(3)无利害关系:代书人与遗嘱人之间不得存在利害关系,如亲属、债权债务关系等。
3. 见证人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了解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见证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了解代书遗嘱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3)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与遗嘱人、代书人之间不得存在利害关系。
4. 代书遗嘱形式条件(1)遗嘱人身份证明:遗嘱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2)代书人身份证明:代书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3)见证人身份证明:见证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
代书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六种常见情形
代书遗嘱被法院判定无效的六种常见情形一、殷某甲与殷某乙遗嘱继承纠纷【案号】(2014)沈中民再终字第3号【案件概述】遗嘱上遗嘱人的签名是代书人代签的,遗嘱上只留有手印,原告声称此为遗嘱人手印却又无法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该手印确为遗嘱人手印,且他人对该份遗嘱的存在质疑时原告无法解释,认定该遗嘱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查明】一审查明,殷桂深(2001年去世)与杨福兰(2008年去世)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殷灿梅(长女)、殷灿英(次女)、殷某乙(长子)、殷某甲(次子)。
殷某乙与殷某甲系兄弟关系。
被继承人早年得到政府回迁的一些车库地产,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两兄弟各自占有一定范围的车库地产。
另查,双方当事人均承认在1997年开过家庭会议,对家庭财产按一家一半分割。
但是殷某甲认为父母在家庭会议上对房产没有作最终处理,相反提供一份由安永春代书的杨福兰遗嘱,认为车库上下二层全部归二儿子殷某甲继承。
再查,殷灿梅(长女)、殷灿英(次女)都出庭表示放弃继承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殷某甲提供的代书遗嘱无效,对其提出的按遗嘱继承车库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代书遗嘱效力问题,被继承人杨福兰在代书遗嘱上没有亲自签名,只有手印,杨福兰在遗嘱上的手印亦无从比对核实。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本案中杨福兰没有签名,代书遗嘱亦应认定无效。
本院二审认为,关于2008年6月9日的遗嘱,在一审时,双方都称杨福兰不会写字,代书人也承认是他代写的杨福兰的名字,继承人只留有一个手印,但对于该手印的真实性是无法核实的,殷灿英和殷灿梅在一审时对遗嘱的存在与否也持有不同的意见,故对该遗嘱本院亦不予采信。
本院再审判决支持本院二审判决,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相关判例】在相近的案例处理中,本判决书所持观点属于大多数。
持相同或相似立场的判例有:(2014) 桐民一初字第01934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09353号、(2014)州民一终字第531号。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遗嘱是一种法律文书,用于明确遗产继承和其他安排。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遗嘱可能会被视为无效的。
下面是遗嘱无效的12种情形:
1. 遗嘱未遵循法律规定的格式或签名要求。
2. 遗嘱被证明是欺诈或强制行为的结果。
3. 遗嘱的起草人的意识状态欠妥,包括精神病、痴呆、精神失常、酗酒或药物滥用等。
4. 遗嘱未经过见证或未经证人签字,或者证人不诚实。
5. 遗嘱的内容违反法律条款,例如离婚后写下的遗嘱,或为了逃避债务写下的遗嘱等。
6. 遗嘱中的指示不明确或模棱两可。
7. 遗嘱被发现是后补的版本,这可能由于起草人的身体或智力状况改变。
8. 遗嘱被发现是由未经授权的人编写的。
9. 法律需要遵循州或国际的规定,但遗嘱未遵循这些规定。
10. 遗嘱涉及到的遗产被赠予的人在实行时已经死亡。
11. 遗嘱被禁止出于一些原因(例如,由于公共秩序,道德或损害他人利益)。
12. 遗嘱被起草人撕毁、篡改,或以另一种形式被销毁。
遗嘱在具体情况下是否有效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在起草遗嘱之前,最好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以确保其有效性。
国外订立的遗嘱能否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
国外订立的遗嘱能否得到中国法院的认可?裁判要旨涉外遗嘱订立方式与遗嘱效力分别适用不同准据法,其中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代书遗嘱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由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若不符合以上法定要件,法院对遗嘱效力不予承认。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宁某与周某(加拿大籍华人)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三子,即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
婚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
之后,被继承人宁某与任某再婚,婚后生育一子宁某甲。
2008年6月18日,宁某在加拿大共和国安大略省多伦多市形成代书遗嘱一份,遗嘱上有宁某本人英文签名、两名见证人英文签名、安大略省公证员英文签名,同时形成佐证的材料还有安大略省政府服务部部长签字文件、中国驻多伦多领事馆认证文件。
遗嘱主要内容为:加拿大房产、中国房产、加拿大银行存款、中国五家公司股份均留给前妻周某。
2010年10月21日,宁某在加拿大因脑溢血突然病故。
次日,周某作出《接受宁某遗赠财产的声明》,对宁某遗赠的财产予以接受。
任某、宁某甲提起析产继承之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宁某的遗产。
一审法院认为,宁某在国外形成的代书遗嘱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该遗嘱无效,故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分割了宁某名下的公司股份和房产。
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宁某遗嘱的方式及效力的认定应适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法律即《加拿大安大略省继承法改革条例》,遗嘱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继承人境外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法院对此的裁判思路如下:首先,关于遗嘱效力应适用的准据法。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的,本案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的规定确定准据法。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遗嘱如何合法有效
遗嘱如何合法有效在我们的生活中,遗嘱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能够确保在我们离世后,我们的财产和意愿能够按照我们的期望进行分配和执行。
然而,要使遗嘱合法有效,并非简单地写下自己的意愿即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遗嘱如何合法有效。
首先,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醒,能够清晰地理解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能够自主地作出真实的意思表示。
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处于精神错乱、昏迷或者受到他人的胁迫、欺骗等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法律认可的遗嘱形式主要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公证机关会对立遗嘱人的身份、意愿以及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确认,从而确保遗嘱的效力。
由于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和证明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更被重视。
自书遗嘱是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
在书写自书遗嘱时,应当注意字迹清晰、表述准确,避免涂改和歧义。
如果有涂改的地方,最好能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
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见证人的选择也有一定的要求,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
打印遗嘱是随着科技发展而出现的新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是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
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录像中应当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一般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再者,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继承主体1、以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等单一继承类案由提起诉讼,审理中当事人提出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等在内的多个继承类请求,如何处理?继承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分别提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等分属不同案由的继承类请求,原则上人民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
确因涉及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种类继承请求一并审理不便于诉讼的,可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说明:实践中继承类案件经常出现原被告、第三人分别提出不同性质的继承类请求,如原告提出法定继承诉讼请求,被告反诉提出遗嘱继承请求,第三人提出遗赠请求。
实践中法官通常做法多是将多个继承类请求在同一个案件中予以一并处理;但也有部分法官认为上述诉讼请求属于不同性质请求,不能在一案中处理,要求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我们认为,针对同样的被继承人,在当事人按照单一案由提起诉讼(如:当事人提起法定继承诉讼或遗嘱继承诉讼)时,如果各个单一案由的当事人存在重合性,原则上法院应一并予以审理。
理由有二:一是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当事人相同的法定继承案件或遗嘱继承案件,法院需要查明的问题存在高度的重合性。
如果分开审理会出现需要两案协调,一案需等待另一案结果的情况出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的可能性也会增加,有违诉讼经济原则。
第二,家事案件中家事纠纷一并处理是通行原则,如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
这主要是考虑家事案件身份财产关系的牵连性,分别在不同的案件中进行处理,不利于一步到位解决争议。
继承案件一并处理符合家事事件一并处理原则,也与现有实践中通行做法相符。
但是这一做法只是一般原则,如果存在当事人众多且不同继承类请求涉及的当事人互不重合情况,一并审理可能会不符合便利性原则,这时,法院宜释明当事人分别提起诉讼。
另外,由于上述案件属于同一个二级案由下的数个不同三级案由,无需一一列明,直接将案由列为继承纠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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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
原告刘大光、刘二光诉称,刘建、季菜系夫妻关系,育有四子女:二原告与二被告。
2011年、2015年,刘建、季菜先后去世。
刘建去世前曾订立录音录像及纸质遗嘱,决定由二原告继承其所有的怀柔区南苑小区303号房屋及屋内院内一切物品。
二老去世后,被告长期霸占涉案房屋,拒绝原告行使继承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判令:1、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苑小区303号正房5间由二原告继承,院落由二原告使用;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三光辩称,1、我只是看管涉案房屋,未在那居住。
2、不认可该遗嘱的合法性。
3、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定继承。
被告刘四光辩称,1、分家时,我分得大刘村311号正房3间及院落,被告刘三光分得大刘村313号正房3间及院落。
2、认可遗嘱,同意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建、季菜订立纸质遗嘱,决定由二原告继承涉案房屋及相关物品,证明人田小贵,曹大萧,整个过程由曹梦梦录像。
根据原告刘大光述称,由于两位老人年岁已高,所以遗嘱为曹梦梦代书,签字也并非刘建、季菜本人所签,当时证明人田小贵,曹大萧不在场,签字系曹梦梦代笔,曹梦梦本人作为代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