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
“亲亲互隐”的现实意义——为什么被告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可以不出来作证作为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亲亲相隐”是指一定亲属之间对一定犯罪可以相互隐瞒,不应去告发或作证,若对法律规定应当相互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将被处以一定刑罚。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彰显孝道,维系人伦,为我国几千年传统社会所传承,并且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存在,具有一定的存在合理性和社会价值。
今天,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重新确立并重构这项制度,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符合国民对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价值观念的心理认同,有利于社会稳定“亲亲相隐”制度,经过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世代相承,已成为中华民族文明进步过程中所创造的法律思想价值,而且这种法律思想价值已沉淀为一种传统的民族法律文化心理,“父慈,子孝”,“家庭”,“忠诚”,“友爱”已成为我国社会所认同的价值观念。
如果彻底抛弃、人为割断对世代相传的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人们的价值观将会出现迷茫和缺失,不利于社会稳定。
(二)有利于保护人性,构建亲情和谐社会亲属间的亲情是中国人伦理道德的核心,如果让亲属中一人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另一人的犯罪,实际上是陷之于“不仁”,自绝于血脉亲情,独自承担失去亲情的痛苦。
“法治的最大特征应当是使人成其为人”。
以人为本,使人向善,是法治对人的一种终极关怀。
因此,不能单纯地为了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价值,而肆意牺牲犯罪人亲属的个人利益和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避免了伤害亲情伦理,危害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避免了因“大义灭亲”而“泯灭人性”。
(三)有利于法律制度的实现和法治文明首先,鼓励而不强制亲人间有罪作证,如果能获得证据将更具有真实性,而将特定身份的人列入强制的范围之内,势必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等逼上两难的境地,要么违法作证,要么违心作证,有悖于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也给证人出庭制度蒙上一层阴影。
其次,避免了现代刑法中出现亲属连坐制度的变异。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
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化简介亲亲相隐是指在中华文化习俗中的一种表达敬意、感情和亲密关系的独特方式,也称为亲热礼仪或接吻礼节。
在中国古代的官场、家庭、社会生活中,亲亲相隐制度非常普遍,因为它不仅表示亲情、友情、爱情的感慨,还能体现出人们奉行礼仪之道的精神和道德修养。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现代化,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也在改变。
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亲亲相隐最早源于中国古代的官场礼仪,后来逐渐普及到家庭、社交、娱乐场所等各个层面。
它的形式包括抱、亲、握手、拥抱等,还可以表现出不同的含义。
例如,亲嘴和亲脸颊通常表示亲情和感激,拥抱则是表示友情和关爱,握手则是表示尊敬和礼貌。
虽然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和含义因地域、文化和民族等原因有所不同,但是它们都是一种表达情感和尊重的方式。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和改变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亲亲相隐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也在改变。
在现代社会中,亲亲相隐可以表达情感,但也需要遵循适当的礼仪,尊重他人的意愿和隐私。
例如,在公共场合亲亲相隐需尊重他人的感受和文化背景。
另一方面,近年来社会的开放程度和文化交流的加强,亲亲相隐的形式和内容也更加多样化和开放,例如很多年轻人会在社交场合亲吻表达感情,这些都是制度的现代化表现。
亲亲相隐制度的未来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历史的演进,亲亲相隐制度的形式、含义和作用可能会继续发生改变。
在未来,亲亲相隐制度需要慎重对待,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需要平衡保持传统文化的优良品质和迎接文化多元化的挑战。
此外,在保障个人权利的前提下,合理规范亲亲相隐也是一种必要的方式,以避免身体上的侵犯和情感上的伤害。
结论亲亲相隐制度无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同时也是现代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
通过了解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形式、含义和现代发展等方面,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际交往的基本规则和文化的演变历程,也能更好地理解和认知自己的身份和角色。
因此,我们应该珍惜、传承和创新亲亲相隐制度,以维护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和现代文化的多样性。
试从法律道德关系论亲亲相隐现代法制意义
试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制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被视为封建社会的流毒而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所废弃。
本文从法律与道德的角度,探讨了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制意义,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应吸取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中的合理成份,其所规定的包庇罪应与社会道德规范相结合,形成既具有合理性,又具有合法性的现代容隐制度。
关键词:亲亲相隐包庇罪法律与道德现代容隐制度一、亲亲相隐的发展与演变(一)亲亲相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的被确立所谓”亲亲相隐”也称”亲属容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
学界普遍认为,亲亲相隐的观念源于儒家思想中的”礼”。
《论语》载记,叶公对孔子说:”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而孔子则对”其父攘羊,而子证之”的事情持有异见,认为:”吾党之直者异于是。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孔子的这句话可谓奠定了亲亲相隐原则的理论基础。
人们不能互相隐匿罪行,否则将施行连坐。
②(二)亲亲相隐范围的一步步扩大自亲亲相隐在汉宣帝时期被确立之时起,一直到汉结束,亲亲相隐的范围一直都仅限于单向相隐,即只能是卑为尊隐,而不能是相反。
如尊为卑隐,则应受到包括刑事制裁在内的各种处罚。
到了两晋、南北朝时期,情形已有所变化,向着逐渐承认双向容隐的方向发展。
③这表明,当时法律已逐渐认可同辈人相隐以及尊为卑隐④。
唐代法律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即漏露其事摘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⑤。
统治者首次以正律的方式肯定了双向容隐,扩大了”隐”的范围。
宋、明、清律沿袭了唐的这一制度,宋律称”有罪相容隐”,明律称”亲亲相为容隐”。
到了清朝,容隐可以适用于雇主与雇工之间,雇工对雇主所犯一般罪行,雇工必须隐匿,不许告讦,否则治罪。
另外,即使是主人的亲属犯有一般罪行,奴仆也应为之容隐。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也称“亲亲得相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隐,我国《法学词》“亲亲相隐”条的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以相互隐瞒罪行。
”
一、我“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
“亲亲隐”观念的确立,是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贯彻“亲亲”、“尊”的原则,“亲亲”主要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差。
在战国期,“亲亲”和“尊尊”这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父为子隐,子为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中亲属相为容隐制的直接理论。
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对现实的影响
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对现实的影响郭贤源引言亲亲相隐,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
自汉朝被引入司法领域以后,直至明清,终封建之世。
亲亲相隐制度一直伴随封建社会,历经荣辱兴衰,走过沧桑的两千年,终成历史遗迹。
或许因为长久施行于我国,使得它在我国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或多或少地成为了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民族思维。
然而在废除亲亲相隐制度后的今天,在司法实践上却是那么的艰难,不是证人拒绝出庭、抵制法律的权威,就是证人有意地选择谎言作伪证,以致许多证人因为“好义”而触犯了我国的《刑法》。
然而,虽然他们因此被送入监狱,但是他们从来对于自己的行为却不感到丝毫地后悔,甚至还倍感骄傲。
笔者对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考察之后,并结合我国当前抛弃后在现实司法中的危机,分析现阶段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试图重新认识它的现实价值,并希冀对当今倡导的法治社会有所裨益,而不致令先贤的心血付诸东流。
一、亲亲相隐的国内国外情况亲亲相隐,顾名思义,是指亲属犯了罪,亲属之间可以隐匿其犯罪行为而不必负举证责任。
这一制度自提出、运用到终结,历经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且被后来的国民政府所接受。
从它的影响上看,近播日本、朝鲜半岛、越南,远扬德国、意大利等西欧国家,可谓古今不衰。
然而不巧的是,作为发源地的中国大陆,却在今天被人为地抛弃。
(一)亲亲相隐在中国的历史发展亲亲相隐,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1]中国旧制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且是作为一项基本义务被人们忠实地履行。
容隐义务者如果不遵守,是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法学界有不一致的观点。
有的人主张亲亲相隐制度源于西周,但法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源自孔子的儒家思想中的“礼”。
笔者在分析中国文化史后认为,亲亲相隐应该可以追溯到西周。
作为周礼中的两大重要原则的亲亲、尊尊,是中国宗法制度的确立标志。
“亲亲”、“尊尊”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亲亲相隐”制度与现代法制建设-6页文档资料
“亲亲相隐”制度与现代法制建设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内涵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亲属相隐,在古代刑律中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其罪行。
概括来说,主要有以下三点内容: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国事重罪不适用相隐。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分析综合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发展过程以及国外立法状况,这一源于中国古代惠及日、韩的制度在国外资本主义国家亦得到传承。
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肤色,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不同的法系均趋于一致,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特点法不外乎人情,马克思曾指出:人类社会的本质在于其社会属性,即社会关系。
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
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无法逃脱的联系。
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
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看,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名誉代价。
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
亲亲相隐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将一些个案的司法价值让位于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
2.亲亲相隐制度体现了法律对人权的保障人权观念已受到世界各国前所未有的重视和关注。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持续二千余年就是人权观念的鲜活例证。
在亲亲相隐制度下,一方面亲属之间的隐私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有限度的沉默权,证人拒绝作证权等一系列现代西方所标榜的人权均在其中,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我国古代法律体现人权保障比现代西方的人权宣扬更具理性,权利更为广泛。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
“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在现代社会,人们普遍认为,亲情关系应该是相互关爱、守护的纽带,家人之间的感情应该是最密切的。
但是,随着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和犯罪手段的变多,许多犯罪分子都会利用亲情关系进行犯罪活动。
这就引发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在包庇、窝藏犯罪中,如何权衡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在我国的刑法中,包庇、窝藏罪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规定,罚则也比较严厉。
在判定包庇、窝藏罪时,亲情关系在判定上是被考虑的因素之一。
但是,这也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如果过于重视亲情关系,势必会对司法正义产生一定的干扰。
因此,本文从包庇、窝藏罪的视角出发,探讨“亲亲相隐”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价值,将重点放在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权衡上。
并且,本文将从主流法律体系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法例的有益经验,总结我国应对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冲突的策略。
二、研究现状目前,在研究包庇、窝藏罪的过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其中,对于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已经有了比较严格的要求和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研究“亲亲相隐”问题上的研究较少,且较为普遍的研究集中在探讨该问题在古代社会中的现实意义。
此外,在国外的相关研究中,以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主。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本文研究内容为“亲亲相隐”的现代法律价值及对我国刑法的借鉴——以包庇、窝藏罪为视角。
本文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逻辑分析法等。
(1)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包括法律法规、案例和学者文章等在内的文献资料,对包庇、窝藏罪的法律规定和判决标准进行深入了解,并寻找国外相关法例的借鉴之处。
(2)比较研究法:对国内外相关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剖析其异同之处,有助于深入探讨在我国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
(3)实证研究法: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包庇、窝藏罪的具体问题和典型案例,有助于分析如何处理亲情关系与法律价值之间的矛盾。
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
政法论坛zhigong falv tiandi-222-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亲亲相隐制度探究以及该制度在当代法制环境下的意义陈伟巍(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摘 要:本文从亲亲得相首匿的历史渊源出发,探讨了其在我国的出处和发展并对比研究了国外相类似的思想及其表现。
接着研究了该制度的内在法理,用现代的刑法理论来进行解释,探讨如何规定使得刑罚更具合理性与现实性。
最后指出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历史上发挥过巨大的作用,并提出该原则在如今社会结构、人的观念及人际关系应该如何发扬其作用。
关键词:亲亲相隐;儒学一、历史渊源中国春秋时期的孔子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中国历代各朝多以孝治天下,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思想有所继承。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都是与礼法的结合同步的。
汉初统治者吸取了秦朝灭亡的教训,开始注重了“孝治”,儒家思想日益受到当政者的重视,直至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在这种“孝治”的氛围中,“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开始在司法实践中建立起来,并最终于汉宣帝地节四年上升为立法。
礼法的完美结合完成于唐朝,“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同样是在唐朝得到了全面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扩大了制度范围,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
二、域外表现从世界各国立法上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并非中国传统法律所特有的。
早在古罗马的法律中就曾规定。
环顾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西方现代法律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法制程度很高的现代西方国家在他们的法律中还均保留有隐匿亲属的一般犯罪不罚或减罚之规定。
例如英美法中,夫妻享有拒绝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只有夫妻之间知道的情报和信息。
不能强迫夫妻对其配偶做不利的陈述。
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日本刑法典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窝藏得以减刑或免受刑罚。
西方法律对此类规定的立法基础在于尊重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防止司法专横而伤害人们的感情。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
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
”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1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
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
他以为:“夫君臣无狱。
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
《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
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
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
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
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
亲亲相隐与中国当代法律制度
亲亲相隐与中国当代法律制度作者:苏怡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4期摘要亲亲相隐思想于春秋战国萌芽,西汉起历代均将其引入制度中,在我国古代法律史上绵延千年,至今仍为一些国家所沿用,我国2012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一款已将这一制度引用其中,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也下彰显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
对于中国传统的“人情社会”大环境而言,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这一制度的建设,需借鉴中西古今之经验教训,对亲亲相隐在现代社会的含义、范围以及相应制度有更符合情、理、法的认识。
关键词亲亲相隐现代法律制度情理法作者简介:苏怡,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33-02亲亲相隐,亦称“亲属容隐”,指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行而不负刑事责任,是中国古代法律术语,来源于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最早出自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论语·子路》:“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孟子·尽心上》亦通过假设的“舜窃父而逃”的故事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一、亲亲相隐的国内外现状古希腊思想对于西方学界具有深远的影响,在近现代西方的法制发展中,亲属相为隐、亲属互不举证法有了更为完善的发展。
大陆法系中,德国1994年《刑事诉讼法典》第52条规定,被指控人的订婚人、配偶、直系亲属或者直系姻亲有权拒绝作证。
1998年《德国刑法典》分则第21章规定“包庇与窝藏罪”,其中第257条规定了“包庇罪”,第258条“使刑罚无效”第6项专门规定:“有利于其亲属而犯本罪者,不处罚。
”《日本刑法典》第105条亦有相关规定。
而在英美法系中,1898年《英国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规定:在普通刑案中被告人的配偶可以作证,但只能当辩护证人,不能强迫其作证;如果被告人不让配偶出庭作证,控诉方也不得加以评论。
亲亲相隐的现代司法意义
亲亲相隐的现代司法意义作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与首创的“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流传上千年,然而在现代却销声匿迹。
本文意在探究该制度的含义,在古代的发展过程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并重在探索其在当代社会的意义与可行性。
标签:亲亲相隐;情与法“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有着悠久的传统,它植根于儒家法文化,是中华法系的一大特色与首创。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法律允许亲属间相互隐罪而不追究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先秦时期是“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时期。
儒家学派的创始人孔子及其继承者孟子都主张“父子相隐”。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 6年)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①唐代以后,律典中形成“同居相为容隐”的条款,扩大“隐”的范围,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②又:“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但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则不得相隐。
宋、明、清律沿袭,宋律称“有罪相容隐”,明律、清律称“亲亲相为容隐”。
至清末修《大清新刑律》,亲属容隐的制度经过改造后仍以某种形式被保留了下来。
“亲亲相隐”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漫长的变迁过程中,虽然具体表现不同,但这一思想却一直传承沿袭下来,可见其存在还是有其合理性的。
亲亲相隐是儒家法思想的体现。
儒家法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发展的产物。
农耕生产方式,以父系为核心的宗法家庭组织以及与其相适应的国家政权形式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基础。
儒家认为法的价值并不是指向个人,即法律并不确认和维护个体自然人的对于他人和社会的权利,而是指向人的集体——宗法家族。
法律用强制的威力要求个人服从宗法家族的整体利益。
③在整个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权至上。
具体到各个家庭,亲亲尊尊,三纲五常,个人没有多少权利可言,国家利益和家族利益至上。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及其当代司法价值
“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及其当代司法价值“亲亲相隐”是先秦时期的儒家最早提出的思想主张,随着汉代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官方意识形态,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它逐渐成为中国古代刑法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作为儒家伦理、法律思想的直接体现,“亲亲相隐”不仅有其在特定历史阶段的法律价值,即使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也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标签:亲亲相隐拒证权现代司法一、“亲亲相隐”的历史沿革自古以来,中国社会就是一个极其注重伦常纲纪的社会,“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的规定在中国古代历朝的法律中均有体现。
“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至西周。
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要求上命下从,不许犯上作乱。
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发展至春秋战国时期,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日后“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汉宣帝地节四年正式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司法原则,从而开创了长达2000余年以“亲亲相隐”为代表的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到唐宋时“亲亲相隐”进一步扩展,推及同居亦可相隐。
《唐律疏议》、《宋刑统》、《大明律》亦有“亲亲相隐”的规定。
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将相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以内的血亲和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新中国成立后,把“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绝对化,延续了2000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被抛弃,从而使主导了中国2000多年的“亲亲相隐”制度从我们的视野中消失。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评价1.亲亲相隐制度能够充分体现对人性的尊重人的本质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基于血缘婚姻构成的家庭是人类基本生活方式,在长期的家庭生活中形成的成员之间的关爱之情也可以说是人性的典型表现。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在犯罪活动中互相保护隐瞒罪行的行为。
这种亲属保护行为给侦查、审判、惩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极大地阻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因此,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回归是非常必要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危害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往往会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例如提供假证、掩盖罪证、阻挠侦查等,这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制度。
这种行为的存在严重地扰乱了刑事司法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阻碍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起诉和定罪。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罪行,这会使得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受到很大的干扰,难以取得实际的证据和事实,从而延误案件的处理时间,无法维护受害人和社会的正义。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可能造成虚假事实的出现。
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通过提供虚假证言来掩盖罪行,这可能导致案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最后,“亲亲相隐”制度会导致犯罪逃犯的逃脱。
亲属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逃脱刑事追究,假设罪犯纵火烧官员家,官员的亲属未必会向警方举报,这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与法治。
二、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我国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相关责任方,明确侵犯司法秩序的行为的标准和对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法律应给予亲属举报罪犯的权利,同时对于涉及亲属的犯罪行为设置相应处罚标准。
如果亲属在犯罪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制定法律规定应当对亲属进行固定的惩罚,例如定罪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尽管亲属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但我们不能将他们视为同样的罪犯。
由于亲属的保护行为并未对犯罪的本质造成实际影响,这些亲属应该获得不同的惩罚措施,例如流言蜚语、掩盖罪证或者伪造证据家属等,该得到社区服务、行政处罚等轻微惩罚。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
“亲亲相隐”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1项首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入反应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惟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1制度贯串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应了人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求,和人伦以及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1部门,今天咱们在确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从新审阅这1制度,有限度地往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入人际瓜葛融洽,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运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患上相首匿”,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1项首要的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支属袒护’。
中国旧制指支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责。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1个渐入的进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经意想到纣王迅速败亡的1个首要原由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瓜葛的稳定以及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干,所以无比重视在贵族内部倡导以及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请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非但请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以及百姓之间,尤为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代,“亲亲”以及“尊尊”这两条保持全部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续,《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之直者异因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支属相为袒护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根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审判中开袒护之例。
这1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长辈者,不负刑事责任,长辈首匿卑幼者,除了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亲亲相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
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o‘i 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审判中开容隐之例。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借鉴意义
亲属相隐是指在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亲属之间的相互遮掩、隐匿行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亲属相隐不仅仅是一种文化现象,更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从法律和社会角度来看,亲属相隐对当前刑事法治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有以下几点:1. 依法举证原则在刑事案件中,亲属相隐往往导致案件的举证困难。
由于亲属之间的关系复杂,一些亲属可能会出于私情而选择隐匿真相,甚至作伪证。
这对于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产生了不利影响。
依法举证原则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更加注重完善相关证据的收集和审核机制,确保案件的审理公正、客观和及时。
2. 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协调亲属相隐也引发了关于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博弈。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如果亲属相隐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责任,就会涉及到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但与此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也需要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在尊重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强化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实现个人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协调和平衡。
3. 法治观念和家庭教育亲属相隐也折射出了我国传统文化中对亲情、家庭和社会的看重。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需要加强对法治观念的宣传和教育。
家庭是培养公民法治观念的重要基地,强化家庭教育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法治素质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家庭教育,培养出尊重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良好公民,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
4. 法律制度完善和执行机制的健全亲属相隐的问题也凸显了当前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在刑事案件中的不足之处。
现有法律制度对于亲属相隐行为的惩治和防范还存在一定漏洞,执行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加强。
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应当加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措施,加强对刑事案件执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估,提升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和效率。
5. 文化传承与社会价值观念亲属相隐也与文化传承和社会价值观念息息相关。
在传统文化中,亲属之间的相互关怀和保护是一种美德,但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亲情也可能导致对法律的忽视和绕过。
亲亲相隐司法原则
亲亲相隐司法原则在现代司法体系中,"亲亲相隐"这一古老的刑罚原则仍然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和体现。
尽管在法律条文中可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仍考虑到亲属之间的关系和人伦常情。
本文将通过举例说明,说明"亲亲相隐"如何在现代司法中体现,并探讨其对社会的意义。
一个显而易见的例子是证人作证义务。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被强制作证。
这意味着在犯罪案件中,这些亲属关系的人不需要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这一规定考虑到了亲属之间的人伦关系,避免了亲属之间的人伦危害可能带来的不良后果。
这种规定旨在平衡个案追究和家庭稳定之间的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定。
在国际上,美国司法中也存在类似的规定。
夫妻之间的豁免特权,即犯罪嫌疑人的配偶不被要求作证,除非他们自己直接受害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产生直接影响。
这种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对家庭关系的尊重,避免了家庭内部的矛盾和冲突。
同时,这也是对亲亲相隐原则在现代司法中的一种体现。
另一个例子是窝藏包庇罪的适用。
窝藏包庇罪是指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庇护、隐瞒其犯罪行为或协助其逃避追究的行为。
尽管在现代司法中,窝藏包庇罪并没有明确考虑亲属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亲属之间的情感和关系往往会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比如,在一个家庭中,父母可能会试图保护自己的子女,尤其是在子女犯罪行为还不严重的情况下。
虽然法律对窝藏包庇行为没有特别的优待,但在判决时法官会考虑到亲属之间的人情关系和对家庭稳定的考量,以便在处理中作出更加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此外,在我国的刑法中,对亲属的财产犯罪处理中也体现了亲亲相隐的精神。
例如,我国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财物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会按犯罪处理,除非确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亲亲相隐的原则,对亲属关系的重视和对亲属行为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
这意味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倾向于以更加宽容的方式对待亲属之间的犯罪行为,同时也考虑到家庭稳定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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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条的表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
行。”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
“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
王就已经意识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周初
参考文献:
[1] 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年版。
[2] 张本顺:《“亲亲相隐”制度的刑事立法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
第6期。
[3] ^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4] 俞荣根:《道统与法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涉及亲属间人身伤害的情况不应当相隐。
最后,在赋予当事人容隐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保障人权意识的提高,加
快侦査技术和手段的现代化,以降低这一制度本身的缺陷带来的负面影响。同
时对于窝藏、包庇罪中的近亲属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应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追求的是公平正义,我们不能因为这一传统法律文
庭是社会的细胞,在这种小农家庭里,以长幼尊卑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宝塔
形的等级结构,而维持这一等级结构稳定的准则便是伦理的制度及观念,而古
代社会的国家政权架构,很大程度上就是这种家族结构的模拟和放大。这一制
度之所以被封建社会长期沿用并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主要因为:其一,该原
则从根本上体现了的亲缘本性。“亲亲相隐”原则规定亲亲相隐不为罪,顺应
首匿卑幼者,除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此时的容隐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祖
父母孙子女、夫妻之间。南北朝时期,法律己经不再要求子孙作证。
唐代,“亲亲相隐”在法律上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且相隐的范围进一步扩
大,推及同居(同财共居)亦可相隐。《大明律》虽较唐律严苛,但同样规定了
“同居亲属有罪互相容隐”的法律原则。《大清律例》规定:‘‘子告父,若所告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
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这是古代法律中亲属相为容隐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依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司法
审判中开容隐之例。这一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尊长者,不负刑事责任,尊长
其次,对相隐的犯罪行为的限制。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
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允许容隐,对此行为的容隐应视为犯罪,但可减轻处罚。
对于亲属之间的人身伤害,应当禁止相隐,对于家庭犯罪,应当予以追究。如
果允许亲属相隐出现在这些方面,势必产生对家庭不利的事项,不但对受害者
的权利难以维护,而且纵容了侵害者,对于新的侵害也不能有效预防。因此对
不实,即父无子所告之罪行,子当处绞刑;若所告属实,即父确有子所告之罪行,
子亦须受杖一百、徒三年之罚。”
二、从人性观分析“亲亲相隐”制度
亲亲是人性的内在渴求,儒家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其中“齐家”
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对家的治理与管束,必然蕴含着以血缘为基础的亲人之间的
亲近与依恋,家是亲情与爱的磁力场。中国自西周始,实行诸侯分封制,是一
化有积极方面就去盲目追捧,而放弃法律追求的公正,只是在具体的案件方面
能考虑一些人的亲情和社会伦理道德,使案件最终的结果让人们在情与理上都
能接受,而不是引起强烈的抵触心理,今天,我们要建设和谐社会,要在法治
的框架下确立一种动态的和谐,就有必要借鉴“亲亲相隐”原则的合理内核,
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对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的合理之处吸收利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摘要:“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
制度深刻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这一制度贯穿我国古代
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映了人内心对亲情的渴求,
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二)“亲亲相隐”的当代启示
“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同时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所以在
现代社会,我们应有限度地借鉴,才能发挥它的合理之处。
首先,以其权利来规定,并限制相隐的亲属范围。在现代法制国家中,亲
属相隐制度的设立旨在尊重人权和亲情,因而将亲属相隐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
了人的本能需求。其二,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及统治者的长治久安。以血缘
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和等级制度是封建社会政治的核心与基础。其三,这一
原维护了封建经济秩序,有利于农业生产。在封建社会中,以家庭为社会的
基本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是社会经济主体。家庭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共同致力于
农业生产是封建经济的前提。我国古代法律中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对于封建社
多元的,正义、平等、安全、秩序、效率都是法律的价值。法律要体现对人的
终极关怀,就不应当强迫一个人去做违背伦理的事情,不应当让一个人去悖离
人性而忍受痛苦的煎熬。
三、“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及其当代启示
(一)“亲亲相隐”的历史价值
中国古代社会是以自给自足的封闭的自然经济为主导的,一个个的小农家
[5] 李建华:《法律伦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 韦宇洁:《亲亲相隐原则及其现代意义》,《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5
期。
[7] 陈小葵:《亲亲相隐法律思想的源流及其当代价值》,《铁道警官高等专科
学校学报》,2008年第二期。
加以规定较为合适。至于犯罪人的近亲属放弃此权利而大义灭亲,应当予以允
许和尊重。相隐的亲属范围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相隐的亲属范围不宜过大,否则不利
于惩治犯罪,也没有维护亲情的必要;也不宜过小,否则不能充分发挥“亲亲
相隐”的积极作用。
以及人伦和人性的需要。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部分,今天我们在肯定它的历
史价值的同时,重新审视这一制度,有限度地去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进人际
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利用
“亲亲相隐”,也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
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栽或减轻处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
壤。只要社会关系和秩序仍然需要亲情和彼此的关爱予以连结,那么,法律就
不能对此置之不顾。否则,就不能肩负起创造和谐社会的使命。
从人性的角度讲,亲情是人的一种最根本的情感,是人之依存于社会的基
点。从伦理学上讲,尊重人性,就要尊重其对于亲属的偏爱,尽管这种偏爱在
特定事件中对于社会并非有利。而法律同样不是僵化和残忍的,法律的价值是
的统治者已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定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关,所以非常
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
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
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
i战国时期,“亲亲”和“尊尊”这两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
种家国同构的农业社会,没有国即没有家,没有家即没有国,所以“齐家”是
“治国”的前提与基础。
人的良心和道德感、人对亲属的爱护和庇护、对安全的需要、对信任的追
求是人性中本真而强大的力量,这些核心的要素构成了 “亲亲相隐”制度产生
和存续的普世性价值基础,为该制度的产生和存续提供了广阔和深厚的心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