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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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亲亲相隐”制度及其重构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及其重构
事诉讼法》 中均 有 规 定 。
四、 重构“ 亲亲相隐” 制度的思考 传统法律上绵延几千年 的“ 亲亲相隐” 制度看似深邃 , 实则包含 了
深 厚 的 人 文 底 蕴 , 达 了 古 人 对 人 性 问题 所 作 的 深邃 洞 察 , 由道 德 表 其 原 则 逐 步演 化 为 国家 的 法 律制 度 的重 要 组成 部分 , 是 彰显 了古 代统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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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4(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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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 “ 亲亲相瞄 , 制度及其重构
霍文娟
摘 要


虽然亲 亲相 隐制度 自古便有 , 且传承 了几千年 , 在 , 国法 学领域 仍对 其持 否 定态度 。事 实上 , 但现 我 亲亲相 隐与现
代 法制精 神 并 不完全 违 背, 相反 缺 乏亲 亲相 隐制度 的我 国法律 , 司法 实践 中遇 到 了重 重 困难 。法 律 的人性化 构 成 了法律 在 的价 值 基础 , 失亲 亲相 隐 的法律也 是对 人 性 的漠视 , 缺 重构 亲 亲相 隐制度 具有 重 大现 实意 义。 关 键词 亲亲相 隐 危 害性 人 性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22 0 )4 8-1 10- 9(0 90- 8 0 3 0
的 重视 和 关 注 。 容 有“ 但 沉默 权 ‘ 被 强迫 的 自证 其 罪 权 ‘ 人 隐 私 不 个 权 ~拒 绝 作证 权 ” 多种 人 权 内容 的“ 亲 相 隐” 度 却 一 再 被 抛 弃 , 等 亲 制 使 得我 们 的人 权 保障 在 法 律 体系 内缺 少 应 有 的载 体 。 ( ) 致 变相 株 连 现 象 出现 四 导 我 国现 行 刑法 规 定 窝藏 、 庇 者触 犯 刑法 , 属 之 间拒 绝 作 证 等 包 亲 行 为 要 受 到 刑 法 处 罚 , 实 践 中 有 大 量 的 案件 是犯 罪 嫌 疑 人 亲 属 因 窝 藏 、 庇 、 证 锒 铛 入狱 , 这 一 类 案件 中 因为 亲 情而 使 自 己身 陷 囹 圄 包 伪 在 不 能 不 说 是 株 连 的 另 一种 表 现 形 态 。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孔子的思想,是一种家族伦理传统,代表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该制度强调家族的隐私和尊严,禁止在公开场合谈论家族内部事务,以及泄露家族成员之间的私人关系。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历史渊源、社会意义、影响和现实意义。

一、历史渊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孔子的思想。

孔子强调家族的尊严和隐私,认为家族内部事务应该内部解决,不宜在外人面前讨论。

他曾说:“兄弟不和,天下地不容。

水不食则渴,地不食则饿,故水有德于渴,地有德于饿。

”这种思想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使亲亲相隐成为一种家族伦理传统。

在中国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被各种制度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

比如《大义》提出:“昏者之必守,不得其内乡,不得其先闺,不得亲。

」《周礼》中也有规定:“有亲不得官,祖言曰‘不得定名。

’悰制常观,亲亲无乡。

”. 这些文献都反映出古代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视和强调。

二、社会意义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家族的稳定和和谐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亲亲相隐制度保护了家族的尊严和隐私,避免了家族内部事务被外人干涉和插手,有助于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而这些关系通常需要在隐私的环境中维系和发展。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帮助家族成员之间保持良好的关系,避免了外界的干扰和影响,有助于家族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和谐。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古代中国社会,家族之间的纷争和冲突经常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可以减少家族之间的冲突和纷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三、影响和现实意义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家族规范,它体现了家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力。

亲亲相隐制度源自古代的封建制度,它规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隐讳和尊重。

这一制度不仅反映了古代中国人对家族尊严的重视,也使得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和和谐。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探讨其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影响和意义。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出现和发展是有其历史原因的。

在封建社会中,家族是中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

为了维护家族的尊严和形象,古代中国人制定了一系列的家族规范和礼仪,其中就包括了亲亲相隐制度。

根据这一制度,家族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和照顾,不得公开批评、诋毁或泄露对方的隐私,尤其是家族内部的矛盾和矛盾不能外泄。

这种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家族成员的尊严和隐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家族的和谐和稳定。

正是因为这种亲亲相隐的制度,使得中国古代的家族关系更加紧密,相互之间的信任度也更高。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其局限性和缺陷。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由于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家族内部的矛盾和矛盾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或者被掩盖起来,从而使得家族关系的和谐可能只是表面的,而并非真正的。

在家族关系中,由于亲亲相隐制度的约束,家族成员往往不敢进行自我表达和个性发展,而只能按照家族规范和传统来行事,这对个人的发展和成长是有一定的阻碍的。

亲亲相隐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家族关系的和谐和个人发展的自由。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家族观念的体现,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家族关系的和谐和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这种亲亲相隐制度已经不再适用于现代社会。

在当今社会中,人们更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自我表达,家族关系也更加注重平等和协调。

在对待家族关系和亲亲相隐制度时,我们需要充分尊重传统文化,同时也要注重现代社会的现实需求,使得家族关系更加和谐,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

试析我国“亲亲相隐”的现状及其立法制度的重构

试析我国“亲亲相隐”的现状及其立法制度的重构

试析我国“亲亲相隐”的现状及其立法制度的重构[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刑法制度,曾在我国法制历史的长河中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是儒家所倡导的伦常纲纪、亲伦保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反映。

当今社会力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亲亲相隐”能否在丰富其内涵的基础上适应当今法制体系的要求,并取得合法地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亲亲相隐;现状;完善一、“亲亲相隐”的概念及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又称“亲属相容隐”或“亲属相隐”,是指在亲属间互相隐瞒罪行而得以减轻、免除刑罚或者根本不被视为犯罪。

我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崇尚忠、孝、仁、悌,历朝统治阶级都采用礼教思想信念维护其统治秩序。

早在西周时就有了“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等强调治国应以教化为主的治国理念。

在《礼记·檀弓》上载:“事亲有隐无犯。

”据考究,“亲亲相隐”制度的最早萌芽可追溯到春秋时期的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

《论语·子路》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本记录孔子言行的经典对后世儒家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了理论渊源。

西汉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颁布的一道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条“亲亲得相者匿”的诏令使“亲亲相隐”制度首次得到合法化,标志着“亲亲相隐”制度的正式确立。

至唐代,“亲亲相隐”由西汉的“亲亲得相者匿”发展到“同居相为隐”,《唐律疏议·名例篇》中规定了容隐制的“总则”,使“亲亲相隐”制度趋于日臻成熟和完善,其容隐范围进一步扩大。

从《大清新刑律》到民国时期的刑法,先后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不罚、放纵或便利亲属脱逃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免刑、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不罚、为亲属销赃得免罚、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对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规定。

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条重要 的道 德规范 , 也是一条重要 的法律准则 。


我 国 “ 亲 相 隐 ” 度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亲 制
“ 亲 相 隐 ”是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儒 家 提 出 的 。 中 国 历 代 各 朝 多 以 亲 孝 治 天 下 , 不 同 程 度 上 对 这 一 思 想 有 所 继 承 。 汉 朝 确 立 了 “ 亲 在 亲 得 相 首 匿 ” 制 度 , 后 , 着 法 律 的儒 家 化 的 逐 渐 深 入 , 此 趋 势 的 此 随 与 相 适 应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 度 在 魏 晋 南 北 朝 均 有 所 发 展 “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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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皲 国古 代 的 “ 亲相 隐" 度 亲 制
马 丽 霞
摘 要 “ 亲相 ’ 亲 制度 是我 国传 统社会 的 一项重要 的法律 思想 , 传统 社会 中礼 治 与儒 家文化 相 结合 的产 物 , 中 国特 是 是 定人 伦 背景及 社会 实存 共 同作 用的 结果 。本文指 出 “ 亲相 隐” 亲 制度 充分体 现 了法律 对人 性 的 关怀 , 合 效益原 则 , 利 符 也有
响 。 然 , ~ 原 则 以 不 侵 犯 统 治 者 的根 基 为 限 , 以 也存 在 例 外 : 当 这 所
儒家道德 法的~ 项重要 内容就是将 道德 法律化 。儒 家道德 的 法律化使封建 司法制度 变得伦理化 , 伦理化的司法制 度又反过 来 而
支 持 和 巩 固着 儒 家 道 德 。
于社会 的和 谐稳 定和 国 家的长 治久 安。
关键 词
亲亲相 隐
儒家
礼治
和 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0 —2 10 — 5 22 0 )30 50 思想 倡导仁 、 孝, 爱、 儒家把父为子 隐称作“ , 仁” 子为父隐称作“ ” 孝 ,

论“亲亲相隐”制度

论“亲亲相隐”制度

春秋时期萌芽, 后为法律所确认运用 , 并随着历史的发展 , 不断地进行着演变扩充, 直至今 日为法律所彻底摒 弃。本文 旨在
从 刑 法 史角度 介 绍该制 度 的历代 发展 过程 并讨 论其 对 当今刑 法 实践 的启示作 用 。
关 词
亲 亲相 隐 历 史发 展
窝藏
包庇 罪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O 9 (0 9O — 1 -2 10 -5 22 o )30 3 0
并重。
中 图分 类号 : 2 D9 9
20 0 8年 l 1月 1 6日晚 , 南 省 楚 雄 市 村 民李 开 泽 酒 后 因 家庭 琐 云 事在厨房里与妻儿发生 口角 。 争执过程 中, 儿子李某抽了一根木 棒打 在父亲 的头部 , 致其 当场倒地死亡 。看见丈夫被儿子打死了, 为妻 作 子的何某害怕其受到法律惩处 , 便于当晚与儿子一起把 李开泽的尸体 背到村 子附近 的一条沟里掩埋 。1 8日, 母子俩想想不妥, 便通知部分 村 民把李开泽 的尸体刨出来, 并计划于第二 日按当地 习俗进行火葬 。 可是尸体刨 出后, 村民看出了破绽, 母子俩的行径 最终暴露 。 目前 , 李 某、 何某分别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包庇罪被楚雄 市公安局刑事拘 留。 上文所引述 的案例, 是一则极为普通 的刑事犯罪案件 : 一人犯罪 , 家人 由于亲属关系于情不忍而包庇了犯罪人的行 为。然而 ,于情不 忍, 是否是于法不容呢?这个 问题的答案按照古今时期的刑法制度来 判断, 结果是明显相异的。 亲亲相隐 “ 制度 在我国古代刑法史上有着 重要的地位, 历史渊源悠远 , 并与我 国的文化 、 政治息息相关。 在现行 刑 法 中 , 了遏 制 犯 罪 , 种 对 亲 属犯 罪 掩 盖 罪 证 、 助 逃 匿 的行 为 也 为 这 帮 被认定为犯罪行为。 “ 亲 相 隐 ” 则 在 中 国 历代 的 发展 演 进 亲 原 “ 亲亲相隐” 体现了一种 孝的观 念, 最早可 以上溯至西周。 周礼中 的两条 基本原则即“ 亲亲 ” “ 和 尊尊 ”“ , 亲亲” “ 、尊尊” 是话周立法和司 法 的根 本 原 则 和 指 导 思想 , 意 思是 要 亲 近 应 该 亲 近 的 人 , 重 应 该 其 尊 尊重的人, 实际是维护等级 制。“ 亲亲” 要求父慈 、 子孝、 兄友、 弟恭。 “ 尊尊” 要求上命下从, 不许犯上作乱 。这种思想理念可 以说是“ 亲亲 相隐” 制度 的雏 形 。 两 条 维 持 整个 统 治秩 序 的基 本 原 则 发 展 至 春 秋 这 战国时期, 以孔子为代表 的儒家学说继承 了这种周礼传统。 论语. 据《 子路》中记载, 叶公语孔子 日: 吾党有直躬 者, “ 其父攘羊, 而子证之 。 ” 孔 子 日 : 吾 党 之 直 异 于 是 , 为 子 隐 , 为 父 隐 , 在 其 中 矣 。0 熹 “ 父 子 直 朱 《 集注》 中说:父子相隐, “ 天理人情之至也。 故不求为直, 而直在其中。 ” 孔 子 的这 句 话 成 为 日后 “ 亲 相 隐 ” 度 的 基 石 。 后 来 随着 儒 家 正 统 亲 制 思想地位 的确立 , 大大加速 了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化的步伐 , 汉宣帝 时 正式把此伦理原则上升为刑罚原则, 并赋予法律效力。汉宣帝下诏 : “自今子匿父母 、 妻匿夫 、 孙匿大父母,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夫匿妻 、 大父母匿孙 , 罪殊 死皆上请廷尉 以闻 。 0 时才正式确立了 “ ”此 亲亲相 隐” 的司法原则 , 从而开创了长达二千余年 了以“ 亲亲相 隐” 为代表的 中国封建宗法主义法律传统所特有的一项制度 。 在唐之前 , 容隐仅限 于 一 定 范 围 的亲 属 , 般不 超 出一 个 家庭 之 中互有 血 缘 联 系 的家 庭 成 一 员这一范 围。 了唐代, 到 不仅继承了这一规定, 将其 引入正式 的律文 , 而 且 还 扩 大 了 适 用 范 围 。 律 名 例 律 设 “ 居 相 隐不 为罪 ” 专 条 , 唐 同 的 规 定: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 亲, “ 及外祖 父母 、 外孙 、 若孙之妇 、 夫之兄弟及 兄 弟 妻 有 罪 相 为 隐 , 曲、 婢 为 主 隐 ,皆勿 论 …… 其 小 功 以 下 相 部 奴 隐 , 凡 人三 等 。若 犯 谋叛 以 上者 , 用 此 律 ” 这 一 原 则 以不 侵 犯 统 减 不 。 治 者 的根 基 为 限 , 以也 存 在 例 外 :谋 反 、 大逆 、 叛 , 所 “ 谋 谋 此等 三 事 , 并 不得相隐。故不用相 隐之律 。 《 ” 明律 ・ 名例律》 亲属相为容隐” “ 条扩 大了相隐范围, “ 把 妻之 父母 、 女婿 ” 也列入大功相隐范围。大清律例 的规定同大明律 同。还有大 明律与大清律例中“ 立嫡子违法” “ 、赋役 不均” 等条也属此类情况 。代表 资产阶级 的国 民党政府亦继受“ 0 亲亲 相隐” 这一法律原则 , 且相隐的范围更大。13 9 5年 《 中华民国刑事诉 讼法》 将相 隐的范围扩大至五等亲 以内的血亲, 三等亲以内的姻亲 。 14 95年的《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17条规定了亲属的证言特免权, 第 6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互相避让,不亲昵交流的一种行为规范。

这一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社会礼仪以及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历史、文化、社会等多个角度对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

我们来看一下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

亲亲相隐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儒家文化中。

儒家强调人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规范,尊重他人,注重礼仪。

在《尚书》中就有“安乐我以成孝,安乐以处室”、“毋胜邻则邻是,毋胜畏则畏是”等关于相隐的规定。

儒家思想认为,人的言行举止应该符合社会的礼仪规范,应该尊重他人的感受,不给他人带来不便。

亲亲相隐制度正是在这样的思想背景下逐渐形成并得到了传承。

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的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不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尊重的表现,更是社会公共场合秩序的维护者。

在古代中国,人们普遍认为在公共场合亲昵的行为是不雅观的,不符合礼仪规范。

家庭成员之间在公共场合遵守亲亲相隐制度,是对社会礼仪的一种尊重和遵循。

亲亲相隐制度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避免因私人情感纠纷引发的冲突和矛盾,这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逐渐被淡化。

在当代社会,随着人们价值观念的日益开放和变革,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逐渐被淡化。

人们更加强调个体的情感表达和交流,亲昵的行为在公共场合已经不再被视为不雅观或不适当的行为。

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本的意义和地位。

尽管亲亲相隐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被淡化,但这一传统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行为与思维。

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生活中,人们都在尊重他人的底线策略上,会更加谨慎的处理自己的言行举止。

在一些重要的社交场合,人们仍然会遵循一定的礼仪规范,对待他人更加尊重和谦逊。

这表明,亲亲相隐制度所传承的尊重他人、遵循礼仪的价值观念,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当代社会。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

浅析亲亲相隐制度【摘要】亲亲相隐制度自中国古代以来就已有之,它体现了伦理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渗入和影响,是“礼法结合”的一个重要表现。

然而该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被废止,最近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使该制度再次引起关注和热议,本文拟从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形成的历史原因及其价值的角度来分析其重构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伦理;历史沿革;价值;重构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内涵和特征(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和内涵“亲亲相隐”,又称“亲属相容隐”、“亲属相隐”、“容隐权”,它既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又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字面上来解释,“亲亲”一般指有一定血缘关系的社会群体,“相”是互相的意思,“隐”指隐匿、隐藏,不公开。

“亲亲相隐”也就是夫妻、父母、子女以及特定的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而不受处罚,知情不报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一种原则和制度。

《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给出的定义是:“亲属之间犯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可以将其主要内容归纳为以下3点:第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第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第三,亲亲相隐的例外,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二)亲亲相隐制度的特征首先,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孝道。

古语云:“百善孝为先。

”中国自古以来是一个注重孝道的国家,当法律规定与孝的精神相冲突时,儒家主张“舍法全孝”。

特别是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将孔子的儒家学说进行改造之后使其成为了封建正统思想。

“春秋决狱”也是儒家思想渗入法律的一个体现。

我国受儒家思想影响深远,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与儒家提倡的“孝道”是分不开的。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强调人伦。

亲亲相隐制度最初的目的是出于对人类亲情的爱护和宽容。

“父子相隐,天理人情之至也。

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构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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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 丘 02
践谈 亲亲相 隐制 度 的重 构
董 明珠
摘 要 “ 亲相 隐” 深具 中华 民族 特 色的 法律 文化 现 象 , 亲 是 并在 国外得 到 了良好 的发 展 , 在 当代 中国 已完全 被 摒 弃 。本 但 文指 出顺 应 当下构建 和谐 社 会之 需要 , 重构 “ 亲亲相 隐” 有重 大 的现 实意 义。 具

二 、 构 当代 我 国 的 “ 亲 相 隐 ” 重 亲

( ) 二 西汉 时期
汉宣帝地节 四年诏 :父子之亲 、 “ 夫妇之道 , 天性也 。 虽有祸患 , 犹 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 , 厚之至也 , 仁 岂能违之哉 ? 自今子首匿父 母、 妻匿夫 、 匿大父母 , 孙 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 、 匿妻 、 夫 大父母匿孙 , 罪殊死 , 皆上请廷尉 以闻。。 ” 这通 常看作 是中国亲亲相 隐制度正式形 成 的标 志 , 它第 一 次从 人类 亲情 的本 性 出发 , 亲属 免证 制 度 的立 法 对 理 由进 行 解 释 , 肯 定 该 制 度 在 伦 理 上 的合 理 性 。 首 次 承 认 尊 亲 属 并 也 为 卑 亲 属 容 隐 的“ 利 ” 并 从 “ 向隐 匿 ” 始 向“ 向隐 匿 ” 化 。 分 类号 : 9 9 D 2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 9 5 2 2 0 ) 2 6-1 10 - 9 (0 90 . 1 0 0 0
上应 当摒 弃 “ 亲相 隐 ” 封 建 性 , 应 吸 纳 该 原 则 对 人 伦 精 神 的关 亲 的 并
( ) 一 增加容隐权的规 定 , 改容隐义务为容隐权 利 “ 亲亲相隐” 可表现为消极的不告发行为、 积极的隐匿行为 , 或是 对一般义务 的免除 ; 以是实体上、 可 或是程序上的权利义务 可借鉴 国外 的规定: 亲属既可 以拒绝作证 , 也可以 自愿作证, 有权不宣誓担 但 保 证 据 的真 实 。如 18 9 8年 《 大 利 刑 事 诉 讼法 典》 19条 规 定 : 意 第 9 近 亲 属 可 以拒 绝 作 证 , 使 自愿 作 证 也 有 权 不宣 誓 担 保 证 词 无 伪 ; 人 即 证 可 以拒绝 回答可能使 自己的近亲属负刑事责任 的问题。欧陆法律一 般 同时规定 : 司法官有义务保护证人的此种权利, 防止司法专横和变 相牵连 。如 《 国刑事诉讼法典》 6 德 第 8条规定, 法官一般 不得就可能 有损于证人亲属的名誉 的事实发问: 法官应告知被 告人 的近亲属有拒 绝作证 的权利; 不得强迫其作证或宣誓。对法 官设 定此项义务, 无疑 是 对 证 人 权 利 的 有 力 保 障 ( ) 定 可 容 隐 的 亲 属 范 围 二 界 纵观各 国立法 , 一般而言, 大陆法系国家可容隐的亲属范围较之 于英美法系国家更广泛, 西班 牙刑法》 44条规 定: 如《 第 5 窝藏配偶或 者 具 有类 似 性 质 的 关 系人 、 亲 属 、 尊 卑亲 属 、 亲 或 者拟 制 形 成 的 同亲 血 的, 将不予处罚 而英美法系国家主要规定夫妻之 间可以相互容隐 , 如《 美国模 范刑法典》 规定:亲属相 盗不发生诉权, “ 特别是不许夫妻问 互相指控盗窃 。我国规定的“ ” 近亲属” 的范围宽于英美法系而窄于大 陆法系 。 笔者认为 , 依据我国“ 家族本位” 的传统文化及 参酌我国继承 法 中 对 享有 继 承 权 亲属 的相 关 规 定 ,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中 的亲 属 范 围界 将 定为夫、 、 、 子、 、 妻 父 母、 女 兄弟姊妹、外) ( 祖父母及( ) 外 孙子女 以及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较为合理。这是因为该范围 内的家庭成员是财产 继承权的主体, 也是法律所认可的紧 密的利益共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

浅谈“亲亲相隐”制度“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一个“行直”者躬,他的父亲做了偷盗人家羊的行为,他便站出来指证了父亲盗窃。

这样一个人做的这样一件事,被叶公认为是“行直道”——大义灭亲,公正不阿,即使是自己的父亲犯了错误,也不为父亲加以隐瞒、径直指出。

然而孔子却认为,直躬的行为不能算作“行直道”:反之,孔子把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看作“直”的行为。

这就是至今仍受到争议的“亲亲相隐”价值观来源。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价值观显然是不当的,包庇犯错者无疑会对别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甚至在刑法上可能构成包庇、窝藏罪;若是人们遇到和直躬相同的局面,又该如何抉择?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合理性首先,存在即合理,孔子认为孝悌之爱重于伸张正义,主张给亲人包庇罪过而非大义灭亲,体现出儒家价值体系中对亲人之间、朋友之间、或同事上下级之间互相仁爱的重视,在当时的社会和思想背景条件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一)宗法制度背景基础首先,它的形成与中国当时的血缘宗法政治制度有关,并对宗族的团结与安全加以维护、符合了宗族的利益和要求:“在社会结构上,中国古代社会体现了‘家国同构’的基本特征。

,, 家治父权,国治君权互为表里,形成个体与整体之间天然联系的人格特征。

因此决定了血亲宗法性特征在中国文化形成之初就存在,也决定了‘礼’文化在中国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礼治的基本原则有两条,即‘亲亲’和‘尊尊’ 。

所谓‘亲亲’即主张家族利益至上,家族内部的人必须对自己的亲属给以亲爱,包括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些理念都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

”①(二)帮助国家维护秩序的作用同时,由于家国同构的特点及中国古代法律的伦理法性质,亲亲相隐一旦提出,既成了家族内的准则,又成为了国家认可的价值理念:“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十分重视尊卑伦常的道德观念,视纲常为‘天理’ ,以不孝为重罪,家族伦理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宗族内部的尊卑伦常关系,树立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调整族内成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浅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浅析

01
家庭观念的变化
现代中国社会中,家庭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大家庭逐
渐被核心家庭所取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响力也随之减弱。
02 03
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在现代中国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虽然亲亲 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中已经不再适用,但是如何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 到平衡点仍然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02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 及发展历程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
定义
亲亲相隐是指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之一。
起源
亲亲相隐的理念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在《管子·轻重》中提出:“父之孝子,兄 之顺弟,君之忠臣,也。父孝子忠,兄顺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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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现有的研究大多从法律、道德和社会学等角度进行分析,缺乏多学科的 综合研究。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从历史、哲学、心理 学等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的本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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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分析上,缺乏实证研究。未来 的研究可以通过田野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更加深 入的实证研究,以丰富现有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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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文化的反思
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对传统文化的反思和批判也日益增多。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反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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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的评价 和反思
积极方面
维护家庭和睦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家庭亲情, 有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与
团结。
强化道德观念
该制度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道德 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 定。

论亲亲相隐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亲亲相隐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Lo Q 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论亲亲相隐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张伟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在人类社会演进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一种家庭伦理的核,心价值,同时也逐步成为一项法律理念。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时期,亲亲相隐是儒家礼法思想的重要组成,也是维系家庭壮大、繁衍的思想基础。

在西方思想史上,也有相似的亲亲互隐的理念,并随着资产阶级人权观念的深入,亲亲相隐吸收进入立法,成为法的价值之一。

我国近现代的新思想革命及政治运动对家庭情感、责任,核心价值理念有很大冲击。

当前,适度确立以仁爱、人性为本的相隐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需。

关键词亲亲相隐制度儒家礼法思想和谐社会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11.02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在我国,亲亲相隐原则是古代法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亲属之间的犯罪可以互相隐瞒,不应告发或作证,该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始终贯穿我国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以致影响到五四运动之前,大致经历以下几个阶段:(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最早出现“亲亲相隐”的第一个文本是《论语子路》篇第十八章:叶公语孔子日;“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日:“吾党之真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第三个文本是《孟子尽心上》第三十五章:桃应问日:“舜为天予。

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日:“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日:“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日:“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新然,乐而忘天下。

”孔子的“直”,其实是主张人与人之间的真情实感,主张做人要表虽如一,不矫揉造作,不屈己奉人。

孟子立足于自然真情来讲孝道,是原始儒家的仁爱,是从对亲人的爱开始的。

蟊予说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

“亲亲”是儒家仁爱思想的立足点。

从_亲亲相隐_探析我国亲属免证制度的构建

从_亲亲相隐_探析我国亲属免证制度的构建

作者简介:王伟(1982—),女,山东农业大学助教、法学硕士。

闫鹏(1981—),男,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法学硕士。

亲亲相隐制度既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准则。

亲亲相隐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也反映了“礼法合治”下的人伦精神。

然而,从20世纪中叶起这项沿用了两千多年的制度却日渐衰退,被作为一种封建糟粕予以抛弃。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

笔者认为,亲亲相隐制度有其时代局限性,但是,对之采取完全否定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亲亲相隐制度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应该反思现行刑法中的有关规定,继承亲亲相隐的合理内核,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亲属免证制度。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国外立法例(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所谓“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者作证。

[1](p119)在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时期,孔子在《论语・子路》中就提出了亲属互相容隐的思想主张,即所谓“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汉代标榜“以孝治天下”,董仲舒根据《春秋》经义,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

至宣帝时,正式把“亲亲相隐”作为刑法原则确定下来。

唐朝不仅继承了“亲亲相隐”制度,而且作了更为全面、系统的法律规定,完善了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唐以后的历朝历代,都基本上承袭了唐朝关于“亲亲相隐”的法律规定,其间这一传统的法律制度逐渐得到发展和完善。

我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儒家文化一统天下,而儒家思想的核心便是“亲亲、尊尊”,强调的是伦理道德。

维持家庭和睦团结,以期达到社会之安定,这是封建法律制定的基本出发点。

而具体到法律之中,便出现了“亲亲相隐”之规定。

(二)国外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例。

在西方,也存在同样的容隐观念和制度。

古罗马法律中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较多,如,不得令亲属互相作证,家长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罪的子女等。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在犯罪活动中互相保护隐瞒罪行的行为。

这种亲属保护行为给侦查、审判、惩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极大地阻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因此,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回归是非常必要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危害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往往会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例如提供假证、掩盖罪证、阻挠侦查等,这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制度。

这种行为的存在严重地扰乱了刑事司法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阻碍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起诉和定罪。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罪行,这会使得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受到很大的干扰,难以取得实际的证据和事实,从而延误案件的处理时间,无法维护受害人和社会的正义。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可能造成虚假事实的出现。

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通过提供虚假证言来掩盖罪行,这可能导致案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最后,“亲亲相隐”制度会导致犯罪逃犯的逃脱。

亲属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逃脱刑事追究,假设罪犯纵火烧官员家,官员的亲属未必会向警方举报,这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与法治。

二、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我国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相关责任方,明确侵犯司法秩序的行为的标准和对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法律应给予亲属举报罪犯的权利,同时对于涉及亲属的犯罪行为设置相应处罚标准。

如果亲属在犯罪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制定法律规定应当对亲属进行固定的惩罚,例如定罪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尽管亲属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但我们不能将他们视为同样的罪犯。

由于亲属的保护行为并未对犯罪的本质造成实际影响,这些亲属应该获得不同的惩罚措施,例如流言蜚语、掩盖罪证或者伪造证据家属等,该得到社区服务、行政处罚等轻微惩罚。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近年来,中国国家机关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旨在对一些侵害他人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其中之一的“亲亲相隐”制度,在近段时间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并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实施的效果。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官员的家庭成员或者身边人员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时,官员隐瞒或者为其开脱的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官员进行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措施的出台,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打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来讲,在执行上,“亲亲相隐”制度是与违法犯罪案件职责追究制度相结合的。

一旦发现官员家庭成员或身边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官员隐瞒情况,则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追究,甚至实行刑事立法化。

在这样的制度下,官员与其家庭成员、身边人员之间的关系将进一步呈透明化状态。

不难看出,“亲亲相隐”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意义。

近年来,这一制度在一些地区开始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同时,在执行上,还借鉴了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制度更趋完善。

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些相关案例来探讨这一制度的效果。

首先,2015年,重庆市江津区就以一例“亲亲相隐”制度的案例进行了司法立案刑事追究。

当时,就有一名江津区委的工作人员为自己的儿子开了一张卡片,存入了数万元钱财,用于满足孩子上学及生活的开支。

事情被上级政府发现后,对于这名工作人员的女儿,几乎没有过问范围。

然而,江津区方面认为,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于是对其进行了立案追究,并按照相关法规实行了纪律处分。

除此之外,2018年,广东警方也曝光了一起“亲亲相隐”案例,证明了这一制度的实效性。

当时,该案涉及广东一名官员的女儿,在执法部门抓捕其涉嫌犯罪的男友时,该女子利用自己父亲的权利力量,要求警方放开其男友。

由于警方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未将这一情况提报给上级部门。

事情被发现后,这名官员的女儿也面临相应的职务追究和纪律处分。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亲密隐私文化源远流长,而亲亲相隐制度即是古代中国特有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

这一制度在古代中国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深入评析,探讨其来源、特点和影响。

亲亲相隐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的思想文化传统。

在古代中国社会,人们普遍认为亲亲之间的隐私关系是极其重要的,这一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

《尚书》中有“親在則誨,孝字其章”之说,可见古代中国对于亲亲关系的重视程度。

而在“礼”这一重要的社会观念中,对于亲亲相隐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古代儒家经典《论语》中提到:“未能事亲,焉能事人”、“父母且子,未能知子”等类似的言论,都表明了古代中国社会对于亲亲相隐的重视。

因而,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与传统文化观念密不可分。

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社会中具有明显的特点。

一方面,亲亲相隐制度在家庭生活中表现为亲族之间的相互尊重和保护。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亲亲之间通常是不愿过多干涉对方隐私的,一方面是出于对家庭成员的尊重和爱护,另一方面也是基于亲族之间的信任和忠诚。

亲亲相隐制度在社会交往中体现为人们对他人隐私的尊重和保护。

在古代中国社会中,人们普遍认为他人的隐私是不可侵犯的,因而亲友之间也常常会避免过多的询问和干预他人的私事。

这种亲亲相隐制度的特点反映了古代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模式和道德观念。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是古代中国社会的一种独特文化现象,它源自于传统文化观念,具有明显的特点,并对古代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人们对于隐私的态度和对待亲亲关系的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思想和价值观念却一直以来都深刻影响着中国人。

对于这一制度的研究和评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文化和道德观念,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当下社会中的家庭伦理和人际关系。

中国“亲亲相隐”制度之重构的开题报告

中国“亲亲相隐”制度之重构的开题报告

中国“亲亲相隐”制度之重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中国文化中有着“亲情至上”的传统观念,因此“亲亲相隐”制度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家庭关系中的一种隐私规则。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一些家庭存在家暴、儿童虐待等问题,而“亲亲相隐”制度成为了保护这些问题的温床。

另一方面,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例如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也面临着应用上的挑战。

在这种背景下,对“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构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可以更好地发现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目的是对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研究和分析,以探究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旨在促进亲密关系中的平等、尊重、关怀等价值观,并提高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信任、理解和帮助,推动家庭和谐的发展。

三、研究内容1. “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及演变,以及对家庭关系的影响。

2. 现有的“亲亲相隐”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其在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3. “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构方案探究,如何保障家庭成员的权益和尊重,提高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和关怀,使家庭发展更为和谐。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分析法与个案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的梳理与整理,分析“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渊源、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同时,结合调查样本的实际情况,从多个层面出发,掌握实际情况,并针对性地提出“亲亲相隐”制度的重构方案。

五、预期成果本研究预期能够对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实践意见,为家庭关系的和谐发展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亲亲相隐制度浅探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

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

“存在即合理”,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

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主题词:亲亲相隐容隐制度拒绝作证权父子相隐1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目录引言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1、 2、 3、 4、 5、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二、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1、 2、 3、 4、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 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结语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2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论文亲亲相隐制度浅探引言亲亲相隐制度,即亲属容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瞒罪行,不告发和不作证的行为不以罪论或者从轻处罚的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中华法系的一项典型制度,从春秋时期起源,在西汉时期正式确立,之后为历代所沿袭和发展,直到上世纪中期新中国成立后同国民政府“六法全书”一起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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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为多国所继承和发展,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所规定的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曾被看作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可在对其语义进行分析后笔者认为其与亲亲相隐制度大相径庭,有着一定的矛盾。

基于此,笔者拟对第188条进行分析,指出建立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必要性,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构建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亲亲相隐;亲属拒证权;近亲属出庭豁免权;新刑事诉讼法
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时期一项重要的刑法原则,对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p 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即“近亲属出庭豁免制度”。

该条文一出,许多人将其视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但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去分析该法条,我们不难发现此条文与亲亲相隐其实相去甚远,并且该条文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刑事诉讼法》第188条仅规定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审判阶段可以免于出庭作证,但对于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是否可要求其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却未作规定。

对于该条的立法目的,立法机关曾经指出:“主要是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构建。

”[1]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既然立法的初衷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和谐,即亲亲相隐这一文化传统,那么仅仅规定近亲属有出庭豁免权,却不给予其在其他阶段拒绝作证的权利,其证言同样会被作为书面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免除其出庭的义务其实对家庭关系的和谐并未起到相应的作用,这无疑是将该条文的价值形同虚设。

曾有学者在《刑事诉讼法(草案)》出台后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将第188条中的“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但书规定,移至第59条第一款,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除外”,由此构建起真正意义上的近亲属拒证权制度。

[2]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最终稿中,近亲属举证权并未规定进来,立法者之所以对此持保守态度,这与我国不够健全的法律体制和良莠不齐的执法情况是密切相关的。

如果给予证人相关的权利自由,一旦在实施过程中无法得到正确贯彻,将会对打击犯罪造成不利影响,正是出于这种顾虑,新刑事诉讼法才并未构建亲亲相隐制度,只规定了近亲属出庭豁免权制度,第188条的矛盾也正反映了立法者的矛盾。

虽然第188条存在着不足,但其也反映了我国立法者对亲亲相隐开始有了关注,其立法本意也是为了维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这与亲亲相隐的本质是一样的。

构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立法者的顾虑固然有其合理性,但任何立法都是有其风险的。

此外,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对于近亲属的证言的真实性往往还要
加以考量,通常其真实性是比不上其他证人证言的。

司法机关不仅要花费时间去强迫近亲属提供证言,还要花费精力去考察其证言的真实性,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其实是份耗时耗力的工作,与其这样,还不如赋予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权利,对于其自愿提供的证言,司法机关才给予采纳。

综上,笔者认为,建立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

接下来,笔者将就亲亲相隐制度作简要介绍。

二、亲亲相隐概述
(一)亲亲相隐的内涵
亲亲相隐是中国封建刑律的一项原则,主要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

实行这项原则,主要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

亲亲相隐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主张,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亲亲相隐原则进一步得到确认。

唐律对亲亲相隐原则作了具体规定,以后各朝的规定大体上与唐相同,其内容主要有三点:其一,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或减刑;其二,控告应相隐的亲属,要处刑;其三,有两类罪不适用亲亲相隐原则:一类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及其他某些重罪,另一类是某些亲属互相侵害罪。

[3]
(二)亲亲相隐的法律应用
亲亲相隐在多国法律发展史上都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并为现今多个国家所保留和发展,主要体现为亲属拒证权制度。

如意大利早在1988年的《刑事诉讼法典》、法国在1994年的《刑事诉讼法》以及德国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都规定了亲属免证权。

而在英美法系中,也有相应法条得以体现,例如美国《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作对被指控的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免权。

[4]
(三)亲亲相隐的意义
1.亲亲相隐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中国自古以来都受儒家的伦理纲常、尊卑有序思想的影响,十分注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族同姓为基础所建立的“熟人社会”。

[5]亲亲相隐实质上就是为了维护这种社会的稳定所建立起来的制度,试想当“大义灭亲”的事情不绝于耳时,人人自危,家庭之间的信任如何共存,虽然这对犯罪的侦破提供了便利,但长此以往,这将十分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而亲亲相隐则将道德与法律结合起来,实现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2.亲亲相隐有利于保障人权
我国现今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保护,亲亲相隐中的亲属之间的隐私权、拒绝作证权以及不自证其罪权其实也属于人权的范围之中,对亲亲相隐进行法律化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规范,并且有利于对人权进行保障。

三、亲亲相隐制度的构建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有其存在的意义和合理性,但我国仅在《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对其进行了模糊不清的规定,却并未构建完整的亲亲相隐制度,这无疑不利于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所以笔者将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例,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为构建我国的亲亲相隐制度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建立亲属拒证制度
建立亲亲相隐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亲属拒证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所规定的亲属出庭豁免权与亲属拒证权在本质上其实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权利,亲属拒证权才真正反映了亲亲相隐这一原则,从实质上维护了家庭关系,而亲属出庭豁免权仅是一个程序上的权利,并未从实体上维护亲属的拒证权。

仅在庭审期间给予亲属免证权并不能发挥制度的应有价值,使其形同虚设,所以亲属拒证制度的内容应亲属出庭豁免制度的范围要更广,亲属不仅有权拒绝出庭举证,还有权在整个侦查诉讼期间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或是证据。

(二)明确主体范围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免于出庭作证,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为了实现法律规范的统一性,笔者认为,同胞兄弟姐妹也应在其列。

此外,对于构成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养父母或继父母,在关系存续期间也应作为拒证权的主体受到亲亲相隐制度的保护。

对于一起生活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是否也应作为亲亲相隐的主体加以规定这也是有待商榷的,笔者认为,出于对家庭关系稳定的维护,将该类主体列入免证主体范围是十分有必要的。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也应列入该主体的范围,笔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有血缘关系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实际上已经符合前面所列主体的条件,无须赘述,对于无血缘关系p
第一,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的犯罪,其侵犯的是国家、社会整体的利益,而亲亲相隐保护的是家庭、个人的利益,在利益的衡量之下,法律自然要更倾向于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也是我国立法的共识。

第二,对于家庭内部的犯罪,如遗弃罪、虐待罪,也不应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因为其本身就是对家庭伦理关系的破坏,此外该种犯罪也较为隐秘,一般只为家庭内部成员所知,为了达到惩治犯罪的目的,保护家庭内部成员的身体健康等权利,也不应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6]
[参考文献]
[1]郎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406.
[2]万毅.新刑诉法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法解释问题[N].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6);1-6.
[3]http:///view/73624.htm ,2014-2-10.
[4]郑晓辉.浅析亲亲相隐制度当代法律应用、价值与重构[J].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8).
[5]孔俊玲.论亲亲相隐制度存在的价值[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7).
[6]曾凡宇.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亲属免证权的构建——以第188条为视角[J].东方企业文化·产业经济.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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