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浅析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
条重要 的道 德规范 , 也是一条重要 的法律准则 。
一
、
我 国 “ 亲 相 隐 ” 度 的 产 生 与 发 展 亲 制
“ 亲 相 隐 ”是 春 秋 战 国 时 期 儒 家 提 出 的 。 中 国 历 代 各 朝 多 以 亲 孝 治 天 下 , 不 同 程 度 上 对 这 一 思 想 有 所 继 承 。 汉 朝 确 立 了 “ 亲 在 亲 得 相 首 匿 ” 制 度 , 后 , 着 法 律 的儒 家 化 的 逐 渐 深 入 , 此 趋 势 的 此 随 与 相 适 应 , 亲 亲得 相 首 匿 ” 度 在 魏 晋 南 北 朝 均 有 所 发 展 “ 制
L g l y tm dS c w e a se An o i S e
浅析 皲 国古 代 的 “ 亲相 隐" 度 亲 制
马 丽 霞
摘 要 “ 亲相 ’ 亲 制度 是我 国传 统社会 的 一项重要 的法律 思想 , 传统 社会 中礼 治 与儒 家文化 相 结合 的产 物 , 中 国特 是 是 定人 伦 背景及 社会 实存 共 同作 用的 结果 。本文指 出 “ 亲相 隐” 亲 制度 充分体 现 了法律 对人 性 的 关怀 , 合 效益原 则 , 利 符 也有
响 。 然 , ~ 原 则 以 不 侵 犯 统 治 者 的根 基 为 限 , 以 也存 在 例 外 : 当 这 所
儒家道德 法的~ 项重要 内容就是将 道德 法律化 。儒 家道德 的 法律化使封建 司法制度 变得伦理化 , 伦理化的司法制 度又反过 来 而
支 持 和 巩 固着 儒 家 道 德 。
于社会 的和 谐稳 定和 国 家的长 治久 安。
关键 词
亲亲相 隐
儒家
礼治
和 谐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0 —0 —2 10 — 5 22 0 )30 50 思想 倡导仁 、 孝, 爱、 儒家把父为子 隐称作“ , 仁” 子为父隐称作“ ” 孝 ,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摘要。
“亲亲相隐”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是我国古代1项首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入反应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惟中的家庭伦理道德。
这1制度贯串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它是我国古代社会情感立法的体现,反应了人内心对于亲情的渴求,和人伦以及人性的需要。
作为我国封建法制的1部门,今天咱们在确定它的历史价值的同时,从新审阅这1制度,有限度地往借鉴其合理的方面,促入人际瓜葛融洽,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亲亲相隐人性历史价值合理运用“亲亲相隐”,也称“亲亲患上相首匿”,是指支属之间互相藏匿犯法行径,不予告发以及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者减轻处分的制度与原则,它是我国封建社会1项首要的法律原则或者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相隐,我国《法学词典》“亲亲相隐”条的表述是:“亦称‘支属袒护’。
中国旧制指支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罪责。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沿革“亲亲相隐”观念的确立,是1个渐入的进程。
早在周王伐纣的时候,周王就已经经意想到纣王迅速败亡的1个首要原由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无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经体味到统治者内部瓜葛的稳定以及朝廷的盛衰息息相干,所以无比重视在贵族内部倡导以及贯彻“亲亲”、“尊尊”的原则,“亲亲”主要从家庭方面着眼,请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尊”非但请求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以及百姓之间,尤为是君臣之间,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悬差。
在战国时代,“亲亲”以及“尊尊”这两条保持全部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被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续,《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曰:吾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之直者异因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律中支属相为袒护制度的直接理论来源。
汉初,将儒家经典作为裁判案件的理论根据,史称“春秋决狱”,率先在审判中开袒护之例。
这1制度的核心是:卑幼首匿长辈者,不负刑事责任,长辈首匿卑幼者,除了死刑以外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的批判与借鉴——论中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其 局 限性 和合 理・ t  ̄
建议 。
4 了解 读 , “ 亲 相 隐 ” 度 加 以 评 判 , 终 对 3代 社 会 “ 亲 相 隐 ” 度 的 架 构 进 行 了 思 考 , 出 了 5 - 对 亲 制 最 - ' 亲 制 提
关 键 词 : 亲 相 隐 ; 点 ; 因 ; 限性 ; 理 性 亲 特 原 局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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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 rd n ut d r ui sT aeId s y ns r
21 0 0年第 6 期
‘ . 相 隐" 批 判 与借 鉴 ‘ 习 章 的
论 中 国的“ 亲亲相 隐 ” 度 制
王 硕
( 南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学 院 , 北 武 汉 4 0 7 ) 中 湖 3 0 3 摘 要 : 亲 亲 相 隐” 我 国传 统 社 会 中 的 重要 法 律 思 想 , 中 国“ 亲 相 隐 ” 度 的 发 展 过 程 与 原 因进 行 了分 析 , 对 “ 是 对 亲 制 并
2 中国“ 亲亲相 隐” 度形成 的历史 原 因 制
() 家 文 化 盛 行 并 逐 渐 成 为 封 建 中 国 的 显 学 , 1儒 以及 中 开创 了 中 国 法 律 的 “ 隐 ” 统 。并 首 次 间 接 承 认 尊 亲 属 为 容 传 卑 亲属 隐的“ 利 ” 权 。唐 代 时更是 达 到 了巅峰 , 将单 向容 隐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趋 势 是 亲 亲 相 隐制 度 产 生 的 历 史 原 因 。 规 则 扩 大 为 双 向 规 则 。 同 时 也 规 定 了 “ 居 相 为 隐 ” 原 同 的 “ 亲 相 隐 ” 度 是 中 国法 律 儒 家 化 的 结 果 。 中 国法 律 亲 制 则 , 大 了容 隐 的 范 围 , 在 其 内 容 和 限 制 方 面 也 做 出 了 详 扩 并 细 规 定 , 本 上 形 成 了 关 于 “ 亲 相 隐 ” 较 为 完 备 的 体 系 基 亲 的 系 统 。唐 以后 直 至 清 朝 容 隐 制 度 逐 渐 形 成 了空 前 周 密 的 体 系 并 努 力 达 到 维 护 封 建 国 家 与 维 护 封 建 道 德 同 时 并举 。 1 2 中国 “ 亲 相 隐 ” 度 的 发 展 特 征 . 亲 制
“亲亲相隐”制度的法伦理思考
而在西方国家类似亲亲相隐的制度中, 几乎不存在尊卑亲
隐 的观念还停留在很多人的思想当中, 而针对这一思想的弊端 属之 间的区别, 他们突出的仅仅是 亲属关系, 而在 这个关系内 和法律 上的传承 以及伦理性 进行讨论 , 具有十分重要 的现实 部采取的是人人平等的态度。 平等作为一种人与人交往 最为基
意 义。
本 的社 会关 系 , 整 个社 会 和 法律 建 构 的 基 本价 值 所 在 。 我 是 而
国的亲亲相隐制度 充分体现 出了尊者和卑亲属之间的不平等,
亲亲相 隐在 当代 法律思想和制度下 的弊端
导致人们在具体 的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一定认知上的偏差, 对 法律 的平等 性原则存 在错误的认识 。 因此 这种对法律平等性
仅 停 留在 思 想 理 论 的 范 畴 , 汉 朝 初 期 统 治 者 开 始 大 范 围地 定 上 对 亲属 之 间 的不平 等 表 现得 非 常 明显 , 于 家族 中的卑 亲 到 对
利用孔 孟之道来作为案件 裁决上的依据, 在这个思想和 实践 属 而 言, 般 只承 担 隐 匿尊 亲 属 以及 尊 者 犯 罪 的 义务 , 不 享 一 而 基础之 上, 汉宣帝时期正式确定了一系列亲亲相 隐制度, 从而 受被隐匿的权利。 将这一思想理论正式转变为一种 司法原则。 直到今天, 亲亲相
是 忽视 了 与人 的平等性 。 国传统法律 制度 之中一 隐匿, 人 我 而不是首先考虑 到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这也成为 当时人
直将 “ ” 为 其 灵 魂 和 根 本 , 也 是我 国亲 属 长 幼 关 系 和 伦 们 的本 能 , 思想 上 就 默 认 了纲 理 伦 常 的 重 要性 。 要 凸 显在 礼 作 这 从 主 理 道德 原 则 的 一种 体 现 。 亲 亲 相 隐 制 度 正 是 这 种 “ ” 精 以下两 个方 面 : 先 是这 种 隐 匿 突 出表 现 在 卑 幼对 尊长 罪 行上 而 礼 在 首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
关于“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法律适用的思考“03年河南少年张鸿雁为筹哥哥张鸿涛学费而偷舍友4.5万元,张鸿雁的哥哥配合警方将弟弟骗到学校使其抓获;09年满文军法庭上证实妻子李俐组织关于吸毒聚会”的两个案例曾引发人们对于情与法思考,人们一度呼吁“亲亲相隐”原则纳入刑法中从而找到情与法的交融点。
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把“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不强制出庭”再次把“亲亲相隐”原则是否已纳入我国法律成为争论的焦点。
一、我国“亲亲相隐”原则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也叫容隐制度,主要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是指亲属之间可以藏匿、包庇犯罪而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的主张萌芽于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孔子对“父攘羊,子证之”的案例的否定评价是雏形,《秦律》中“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是相隐原则法律化的开端;西汉汉宣帝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为后世立法提供蓝本;唐朝将汉时的“亲亲得相首匿”发展为“同居相为隐”扩大了“亲亲相隐”的范围;唐以后直至清朝容隐制度逐渐形成了周密的体系;清末到民国期间,相隐色彩淡化,开始慢慢作为权利形态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学界对”亲亲相隐”原则视其为封建糟粕。
其实“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结果,儒家文化的核心与宗旨是“礼”和“仁”,而礼与仁是强调传统的伦理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礼法不分、礼法交融的时代,将作为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纳入法律体系在情理之中,“亲亲相隐”原则被历代法律沿用也是必然。
二、“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新的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对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是否包含“亲亲相隐”原则是存在争议的。
持否定观点的认为不出庭作证与拒接作证、检举揭发是三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强制出庭不意味着亲属可以拒绝作证,也不意味没有检举揭发的义务,更不意味侦诉人员不能强制(非暴力)取证。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
浅谈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为何说它是人性使然导读:“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非常重要的刑法制度及原则,其在中国有两千多年的历史,该理念存据这么长时间,背后一定是有着其倡导的价值。
在当今司法之中我们仍能看到它对我们的深远影响,一味否定或肯定它的价值不是正确之道,只有扬其长弃其短才能真正的让它在今天发挥其正面能量。
01【什么是“亲亲相隐”】“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如果其中有人犯罪,那么应当相互隐瞒,不可以去告发或去作证,如果你大义灭亲去告发了,甚至会被定为“不孝”,反而需要定罪。
我国古代宗法制度是“亲亲相隐”制度的政治根源,在当时是以血缘关系来分配国家权力,以此来建立世袭统治。
在宗法制度之下,一个家族被视为一个国家的基本单位,而家族的稳定和谐将会直接影响到国家的统治。
在统治者眼中,亲亲相隐在短期内可能会放纵犯罪,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有利于家族稳固,从而达到统治的稳定。
如果说国家体制为“亲亲相隐”制度提供了基础,那么春秋时期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思想更是让这一制度有了理论根源。
儒家思想宣扬仁义礼智信,法是对礼的维护,孔子在《论语》中提到“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意思是说:“儿子为父亲隐瞒,父亲为儿子隐瞒,这是正直的。
”提倡“仁”“孝”精神的儒家思想最为符合人们内心的理念,“亲亲相隐”制度也最为符合人自然的天性,是人的本能选择。
在当时看来,儿子告发父母,臣子告发君主是有悖伦理道德的,故此该制度获得国家以及民众的普遍支持。
更是让这一制度延续了数千年。
孔子儒家思想当然,亲亲相隐并非毫无限制,在古代,对于叛国等十分恶劣的犯罪同样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02【“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亲亲相隐”制度在不同时期的表现也截然不同,在西周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就已经统治者所接受。
在秦朝时期的法律中“亲亲相隐”开始有所体现,但并未正式规定。
秦简《法律答问》中规定:“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
“亲亲相隐”原则之现代化思考“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曾在历史上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当今,在刑事立法中,应对“亲亲相隐”原则采取“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做法,吸收其合理成分,缩小我国刑法中包庇罪的犯罪主体范围,使我们的刑法更具人性化。
标签:亲亲相隐;窝藏、包庇罪“亲亲相隐”原则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然而,当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它的消极影响,把它当作封建社会的糟粕予以彻底否认。
对于“亲亲相隐”这项传统的法律原则,我们是应当有批判性地予以吸纳借鉴,还是应当完全否认?如果答案是前者,如何在现行刑法中体现该原则?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思考的问题。
本文以现行刑法中的窝藏、包庇罪为视角,通过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剖析,挖掘其在现行刑法中的可借鉴之处。
一、“亲亲相隐”原则之涵义解说“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它源于《论语》的记载,孔子说过:“吾党有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张晋藩教授认为“亲亲相隐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也就是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并且不会因此而受到刑事处罚,它包括长亲属隐匿卑亲属和卑亲属隐匿长亲属。
“亲亲相隐”到西汉时期在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发展到唐朝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以后各朝关于“亲亲相隐”的制度规定大体与唐朝相同。
“亲亲相得首匿”制度的隐匿对象为“亲属”,容隐的亲属范围在不同朝代受因各个朝代法律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总体而言,“亲亲相隐”的隐匿范围在中国封建社会随着朝代的变迁越来越广泛,其容隐范围由孔子提倡的父子之间的互隐,发展到汉朝的父子互隐。
夫妻互隐,祖父母与孙互隐,最后发展到唐代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即同居者可以相互隐匿。
所谓“同居”:指“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异同”,即只要共有财产,共同生活,不管户口是否相同。
“虽无服者,并是”,即使彼此已无服制关系,也可互相容隐。
由此可见,“亲亲相隐”作为维护封建伦理道德的一项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日益成熟,其隐匿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
法制建设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关照
法制建设中亲亲相隐的伦理关照法制建设是一个国家和社会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涉及到各个领域和方面,但是在推进的过程中,它始终需要遵循一个伦理关照的原则,即亲亲相隐。
这个原则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而不因为个人关系而受到特殊待遇,这是一种坚守公正的道德底线。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亲亲相隐这一伦理原则的具体涵义。
亲亲相隐的本质是要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避免出现道德上的“原则肆虐”。
这个原则是在社会生活和法律实践中形成的,其中最核心的意义是将家庭隐私的权利保护和公共利益德力量有机结合。
换句话说,亲亲相隐的意思是在不影响正义判决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避免直接或间接地破坏家庭和人际关系,尤其是在诉讼过程中。
面对社会治理中的很多现实问题,亲亲相隐的原则被认为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
它不只是体现了法律精神的一部分,而且也是成为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基石。
亲亲相隐的实施意味着法律界的一些人需要慎重处理个人和专业道德没有直接联系的关系。
因此,很多法律行为人员需要将其自己的兴趣、私人信仰、伦理规范等纳入到判断公正性的过程中,从而避免出现超越法律范畴而进行评价的情况。
伦理原则的实施和落实需要广泛地根深蒂固在法律体系之中,具体体现在政策、工作流程、监督手段和法律制度的完备性等方面。
比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强制实施党派化原则,确保有一些特别不受公正待遇的群体能够被合理地惩治,确保法律的同等待遇性。
此外,相关部门还需要积极推动家族、公司、部门和地方政府之间关系的透明化,引导他们尽可能地遵循公共规则,从而避免撕裂社会纽带的风险。
亲亲相隐和法律道德同样紧密相连。
法律道德是一种精神和思维的变革,其中包括自我约束和诚信处置的认识。
不仅法律从业人员需要法律道德的引导,而且普通公民、家庭和社会团体也需要理解追求法律道德的重要性。
因此,亲亲相隐伦理学原则的贯彻实行既要由有关方面提供法律和行政管理服务,又要激励公民和机构主动参与到亲亲相隐的实践中来。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浅析
01
家庭观念的变化
现代中国社会中,家庭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大家庭逐
渐被核心家庭所取代,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响力也随之减弱。
02 03
法律与道德的平衡
在现代中国社会中,法律和道德的平衡是一个重要的议题。虽然亲亲 相隐制度在现代法律中已经不再适用,但是如何在法律和道德之间找 到平衡点仍然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02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 及发展历程
“亲亲相隐”制度的概念
定义
亲亲相隐是指亲属间首谋藏匿犯罪可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儒家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之一。
起源
亲亲相隐的理念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管仲在《管子·轻重》中提出:“父之孝子,兄 之顺弟,君之忠臣,也。父孝子忠,兄顺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也。”
02
此外,现有的研究大多从法律、道德和社会学等角度进行分析,缺乏多学科的 综合研究。因此,未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展研究领域,从历史、哲学、心理 学等不同角度深入探讨“亲亲相隐”制度的本质和影响。
03
另外,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文献资料的梳理和分析上,缺乏实证研究。未来 的研究可以通过田野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对“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更加深 入的实证研究,以丰富现有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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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文化的反思
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对传统文化的反思和批判也日益增多。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质疑和反 思。
05
“亲亲相隐”制度的评价 和反思
积极方面
维护家庭和睦
亲亲相隐制度强调家庭亲情, 有助于维护家庭内部的和谐与
团结。
强化道德观念
该制度体现了儒家思想中的道德 观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 定。
亲亲相隐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亲亲相隐思想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亲亲相隐”是儒家“孝”思想中的重要内容,提倡亲属之间相互容隐是一种人性之本能。
这种思想自孔子起提出,不仅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着作用,也深刻影响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制定。
容隐制度是“人情”和“法理”对峙的产物,引起了学术界的好几次争论热潮,多年来被众多专家和学者或提倡或否定。
本文旨在分析容隐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分析其对古代法律制度产生的影响。
一、儒家“亲亲相隐”思想“亲亲相隐”的原则最早来源于《论语?子路》中的一段话:“叶公语孔子曰:‘吾尝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尝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意思是叶公说他们那里正直的人是即使发现了父亲偷别人的羊也会揭发出来,叶公认为能状告亲属犯罪的人是正直的人,而孔子却说,我们这里的“直”和你们不同,我们这里的“直”是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直”。
儒家孝思想一直重视父子亲人之间的血缘之情,就如《孝经?圣治章第九》中提到的:“父子之道,天性也”,将父子之情视为人生来就有的天性。
因此,儒家提出这样一个观点:父为子隐,乃是父慈;子为父隐,乃是子孝。
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是“仁”和“孝”的体现。
朱熹说过:“父子相隐,与天理人情之至也。
”朱熹把父子相隐之事看做为天理人情,由此可见在“孝”字当头的中国古代父子相隐是为天理、人情所承认的行为。
儒家孝思想提出“事亲为大”(《孟子?离娄上》)、“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孟子?万章上》),从情感角度上出发,孔子既然提出了“父子之道,天性也”,那么他必然是不愿意见到亲人之间互相告发、对证公堂之上的。
所以,亲属之间的相互容隐也是成全人情的必要途径。
正如《中庸》所云:“仁者人也,亲亲为大。
”不仅是“孝”,也是一种“仁”,人伦亲情是一个人所以为人不能抛弃的东西。
对于提倡血缘亲情之重的儒家思想来说,“亲亲相隐”就是其在家里伦理方面的一个必然原则。
二、西方思想中的“容隐”思想关于容隐,不止存在于我国古代,而同样存在于同时代的西方思想中。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论文)
传统的亲亲相隐制度及其现代法律价值法律史 100402019 李晨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不仅有利于对亲情和人权的保护,更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更重要的是,亲亲相隐制度对当下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有着借鉴意义。
尤其是在今年的8月24日,刑诉法修改稿拟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使得亲亲相隐制度又一次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
本文仅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阐明该制度包含的合理的法律价值。
关键词:容隐亲亲相隐拒绝作证权社会互信一、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法学词典》中的相关表述为:“亦称‘亲属容隐’。
”在古代刑律中是主要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瞒罪行,其主要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亲属有罪相隐,不论罪处罚或减刑处罚;第二,控告应当相隐的亲属,要处以刑罚;第三,国事重罪例如“十恶”,不适用亲亲相隐制度。
在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既是一条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封建伦理道德在刑法上的表现,同时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渊源。
1中国的亲属相隐思想可能始于春秋。
2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 ,卫大夫元口亘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诸侯各国的盟主晋文公之庭, 周襄王劝阻晋文公受理此案。
他以为:“夫君臣无狱。
今元口亘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3应该是有记载以来首次表达“父子不得互相告诉”思想。
《礼记·檀弓》也有礼法原则:“事亲有隐无犯”。
4以上文献显然包含了亲属相隐的观念。
最先明确提出容隐思想的是孔子。
根据《论语·子路》的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伍党之直者异于是。
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
”5《吕氏春秋》中记载,“楚有直躬者,其父窃羊,而揭之上。
上执而将诛之,直躬者请代之。
告吏曰:父窃羊而揭之,不亦信乎?父诛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诛之,国将有不诛者乎?6孔子曰:一父而载取名。
关于亲亲相隐制度及一点思考
《 法 国刑 法 典》 第4 3 4 . 1 条第 l 款规 定 : ” 重罪 之 正犯或 共犯 的直系 亲属 、 兄 弟姐 妹 以及这 些人 的配偶 , 重罪 之正 犯或共 犯 的
《 论语 ・ 子路 》 记载 : 叶 公语孔 子 日: ” 吾党有 直躬 者 , 其父 攘 配 偶 或 者 众所 周 知 同其 一 起姘 居 的 人有 隐匿 刑 事 犯 罪 的豁 免
有所 规 定外 , 目前 的法 律规 定 , 完 全否 定 了亲亲相 隐 的原则 。这 价值 。 虽然 是 为了根 本上 维系” 以孝 治国” 的封建 王朝 , 但这 一原
样的法律规定不仅割裂了现实与传统、 个体与普遍的联系, 更对 则和制度确实是具有人性关怀、 良好社会效果和启发性的温情亮
( 一) 从 中国历 史传 统 角度 讲 , 亲亲相 隐是长 久以来 中 国思 想 与 法律 遵循 的一 个原 则 , 是 冰冷封 建 法律 的一 个温情 亮点
中 国封 建社会 从 国家本位 出发 , 提倡亲 亲相 隐原 则 , 很 多深 受儒 家文化 影响 的东亚 国家依 然在本 国的法律 中体 现这一原 则 ;
及 湮灭 汪据 罪 ” 。其 中 1 6 4 条规 定 的是 “ 藏 匿人犯 罪” , 1 6 5 条 规 定的 是“ 湮 灭证 据罪 ” 。1 6 7条规定 : “ 配偶 、 五 亲等 内之 血亲或 三
虽有祸患, 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 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 I
自今子首匿父母, 妻匿夫, 孙匿大父母, 皆匆坐: 其父母匿子, 夫匿 等内之姻亲图利犯人或依法逮捕、 拘禁之脱逃人, 而犯 1 6 4 、 1 6 5
的实践。汉朝” 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 , 出现 了董仲舒” 春秋折狱”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
试析“亲亲相隐”制度及立法的回归“亲亲相隐”制度是指亲属之间在犯罪活动中互相保护隐瞒罪行的行为。
这种亲属保护行为给侦查、审判、惩治犯罪带来了很大的难度,极大地阻碍了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实现。
因此,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立法回归是非常必要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危害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往往会采取措施来保护他们,例如提供假证、掩盖罪证、阻挠侦查等,这就是所谓的“亲亲相隐”制度。
这种行为的存在严重地扰乱了刑事司法秩序,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首先,“亲亲相隐”制度阻碍了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起诉和定罪。
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提供虚假证言或隐瞒罪行,这会使得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判受到很大的干扰,难以取得实际的证据和事实,从而延误案件的处理时间,无法维护受害人和社会的正义。
其次,“亲亲相隐”制度可能造成虚假事实的出现。
很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亲属通过提供虚假证言来掩盖罪行,这可能导致案件的公正性和真实性受到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是不公正的,违反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最后,“亲亲相隐”制度会导致犯罪逃犯的逃脱。
亲属帮助犯罪嫌疑人或罪犯逃脱刑事追究,假设罪犯纵火烧官员家,官员的亲属未必会向警方举报,这将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与法治。
二、需要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亲亲相隐”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我国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明确相关责任方,明确侵犯司法秩序的行为的标准和对应的处罚措施。
首先,法律应给予亲属举报罪犯的权利,同时对于涉及亲属的犯罪行为设置相应处罚标准。
如果亲属在犯罪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制定法律规定应当对亲属进行固定的惩罚,例如定罪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尽管亲属有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可能,但我们不能将他们视为同样的罪犯。
由于亲属的保护行为并未对犯罪的本质造成实际影响,这些亲属应该获得不同的惩罚措施,例如流言蜚语、掩盖罪证或者伪造证据家属等,该得到社区服务、行政处罚等轻微惩罚。
"亲亲相隐"制度的反思与重视
道德 标准作为基础 。 在我国 “ 亲亲” “ 尊 尊” 思想作为基 本伦理道 德 已经 存 在了数千年 , 虽然现在 社会 已经 摒除了封 建等级制度 的特权 糟粕 , 然 而文化具 有继承 陛和 发展 性 , 尊老爱幼、 尊师 敬长、 团结友 , 作为社会主
了前所 未有 的民族 危机 中。 国人 努力寻 找强 国的道 路, 开 始了 “ 师夷 长 此外,“ 亲亲相 隐” 有着 良好 的法律文化基 础。“ 法 律应 该认可人性 技以制夷”自强之道 。“ 西体东用 ” 失败 以后, 人们开始反 思更深层 次 的 并可以容 忍人性 。 只有符 合人性 的法律 才是 良法, 才是 健康 的法 律 。 反 ” 对任 何违法乱 纪行为 的处 罚都不 能以牺 牲亲属 的 良 心为 原因, 除了体制 方之外 , 把中国的落后 归结为文化层面的 因素 , 于是开始 之即为恶法 。
了一场抛 弃 旧文化 与吸收 新文化于 一身 的新文化 运动 。自 此 ,“ 亲 亲相 代价, 这 正是当代法学 呼吁 “ 亲亲相 隐” 的重要 原因之一。 隐” 制 度的存在 价值 受 到前所未有 的质 疑。 这些质疑传 统的先驱没有 发 三 重构 “ 亲亲相隐” 制度的要点探究 现: 在他 们身上所 体现 出来 的批 判动力 和精神 , 恰恰是 “ 来自 儒 家孟子 ( 一) 坚持 以人 为本 切实做到 保障人权 提倡 的 ‘ 乐以天 下、 忧 以天下 ’ 的担当精神 ‘ 五 四’ 的精英恰 恰 以这 种精 建 立在小农 经济基 础之 上 的中国封 建社会 , 其政治 、 经 济、 法律制 神批 判以儒家为主干 的传统 文化 , 这本 身就 自己为 自己设 计了一种难 以 度始 终以家庭 为本位 。 家庭 中的父权 、 夫权 是封建 君主 的政 治基础 , 家 走 出的怪 圈。 “ 亲亲相 隐” 制度在 历史动荡与 时代 变革 中备 受争议 , 庭经济 是统治 阶级地租 、 税收和 劳役等 的来源 , 家庭 又是法律 上权利义 连结君 臣一 百姓 的纽带是礼、 法, 而维 系家庭的经纬则是亲 及 至社 会主 义改 造完成 ,“ 亲亲相 隐” 制度 已然 退 出了中国大 陆的法律 务的承担者。 舞 台。 在历史 变革 、 政 治认 同及文化融合 的过程 中, 中国台湾 、 香 港、 澳 情伦理 一 礼 的一部 分。 保持 亲属间的长幼之 序、 尊卑之别 、 亲 爱和睦 , 是 门地 区的 “ 亲亲相 隐 制度 得 以保存 , 并分 别形成了 自 己的特色 。 中国大 维护 社会稳定 的伦理基 础 。“ 亲 亲相 隐” 亦是 统治 阶级 保护封建 家庭 中 陆现行 的法律原则并未明确表示对 “ 亲 亲相隐” 的喜恶, 民法中的 “ 不告 的伦 理亲 情, 实现 “ 孝 治” 、“ 德治 ” 的重要立 法举措 。 产生于这 样 的历 不理 ” 、 刑法中的 “ 告诉 才处理 , 可 以看做 对 “ 亲亲相隐” 的隐蔽使用, 史条 件 中,“ 亲亲 相隐” 不免更 多的体 现为对 社会秩 序的 维护而非对人 但 其使用方 式及我 国法 律 凡是 知道案 件情况 的人都 有作证 的义务” 等 权 的保 障。 然而, 保障人权是我 国法 治的基本 特征 ,“ 一个人有 责任不 仅 的类 似规定 , 实 际上 是对 “ 亲亲相 隐” 的拒 绝。 为本人 自己, 而且为每 一个人 履行 自己义务 的人要求人权 和公 民权~ 。 “ 亲 亲相隐” 制度有其 本身固有的价值 , 而且在我 国现代 部分地 区 在构 建 “ 亲亲相 隐” 制度的 时候, 应 当摒弃父权 、 父权, 使“ 亲 亲相 隐” 发挥着积 极作用, 但其 在我 国大陆地 区却以 “ 欲 拒还 羞” 的方 式出现, 不再 是 “ 为尊者 隐”‘ ‘ 人人亲其亲 , 长其长 , 而天下平” , 而是保 障人权 的 这种状 况是足l 令人 反思与重视 的。 重要武器 与手段。 二. 重视 :“ 亲亲相隐” 制度的当代价值 ( 二) 从 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 摒 除身份 偏见 孔子主 张 “ 父子相隐”, 孟子主 张 “ 窃父而逃 ” , 而据武汉 市公安 局 罗尔 斯 《 正义 论》中指 出, “ 法治所 要求 和禁止 的行 为应该 是人们 1 9 9 7 年对 连续 3 年所抓获 的越狱 逃犯 进行调 查 , 结果 显示8 1 . 5 % 的逃 犯 合理 的被 期望能 够去 做 或能够 避免 的行 为, 不能提 出一种不可 能做 到 被 窝藏过 。 古今同理 , 既然 “ 亲 亲相 隐” 制度 可 以在我 国古代可以延 绵 的义 务。 如 果 不是严格 的 按照有无 能力 采取行 动这个 标准而 动辄 进行 千 年, 并在我 国现代 部分地 区发挥 着积极作用, 那么其 必然有 其存 在于 处罚 , 那 就会使 自由权 不堪负担” 。“ 亲亲相 隐” 本是为了维 护 ‘ ‘ 人之天性
论亲亲相隐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及限制
应当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类型可以适用亲亲相隐制度,例如刑 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以确保该制度在不同领域 的合理应用。
强化亲亲相隐制Βιβλιοθήκη 的法律责任确立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后果
应当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后果,包括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人 进行保密、不作证、不上诉等方面的规定。
强化对违反者的处罚
完善司法裁判
未来司法实践中,亲亲相隐制度的适用将更加严格,保障家庭成 员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社会认同和支持
随着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进一步认同和支持,这一制度将更好 地发挥其作用,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以及法治建设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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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
制定相关法律规范,明确亲亲相隐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避 免滥用。
严格司法
加强司法裁判中亲亲相隐制度的适用,保障家庭成员合法权益。
社会支持
加强社会对亲亲相隐制度的认同和支持,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 定。
亲亲相隐制度的未来展望
家庭伦理与法律权威的协调
随着社会观念的变迁,家庭伦理与法律权威的冲突将逐渐减少, 亲亲相隐制度将更好地适应现代法治社会。
应当加强对违反亲亲相隐制度的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证人进行罚款、监禁 等措施,以确保该制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05
亲亲相隐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出路
亲亲相隐制度实践中的困境
困境表现
家庭伦理与法律权威的冲突、亲亲相隐与现代法治的矛盾难以协调。
困境成因
缺乏合理制度安排、司法实践中的误解和缺乏支持。
亲亲相隐制度实践中的出路探索
当共同维护家族声誉和利益。
符合人性与人文精神
人性尊严
中国法制史亲亲相隐之我见
中国法制史亲亲相隐之我见“亲亲相隐”之我见摘要:亲亲相隐制度在中国的法律史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道德原则,同时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这一制度是儒家宗法伦理思想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体现,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
本篇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即亲亲相隐制度的涵义、存在价值以及关于现代立法如何融合亲亲相隐制度的几点建议。
本文的重点在于第二、三部分。
关键词:亲亲相隐,法律,刑事责任目录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涵义及历史渊源 (3)(一)涵义 (3)(二)历史渊源 (3)二、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价值 (3)(一)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对亲情的维护,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二)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对人权的保护。
(4)(三)亲亲相隐制度有利于解决证人作证难的问题——以例论证容隐制度在当今的设立的必要性 (4)三、关于现代立法如何融合“亲亲相隐”的几点建议 (4)(一)亲亲相隐与法律义务并存 (5)(二)在刑事诉讼中对拒绝作证权加以限制。
(5)参考文献 (6)一、亲亲相隐制度的涵义及历史渊源(一)涵义亲亲相隐制度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而且减免刑罚。
(二)历史渊源这一原则最早始于孔子,他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为了适应汉武帝推行儒家思想的政策需要,汉代鼓励家族主义精神和法律对伦理道德的包容,在汉宣帝节四年发布诏书,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以闻。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清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而上请一般也会对其进行宽宥。
实际上这是免除了亲属之间的犯罪监督和纠举义务。
[1] 后来这一制度得以系统化,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之外,没有纠举告发的义务,相互包庇隐瞒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
“亲亲相隐”制度刑事立法化研究近年来,中国国家机关相继推出了一系列的法规和制度,旨在对一些侵害他人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的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其中之一的“亲亲相隐”制度,在近段时间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对这一制度进行探讨和研究,并结合一些具体的案例来分析实施的效果。
“亲亲相隐”制度,是指在官员的家庭成员或者身边人员中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时,官员隐瞒或者为其开脱的行为。
对于这样的行为,相关部门将对官员进行纪律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措施的出台,旨在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打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具体来讲,在执行上,“亲亲相隐”制度是与违法犯罪案件职责追究制度相结合的。
一旦发现官员家庭成员或身边人员涉嫌违法犯罪,官员隐瞒情况,则将根据相关法规进行追究,甚至实行刑事立法化。
在这样的制度下,官员与其家庭成员、身边人员之间的关系将进一步呈透明化状态。
不难看出,“亲亲相隐”制度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司法公正具有极大的意义。
近年来,这一制度在一些地区开始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
同时,在执行上,还借鉴了外国的立法经验,使制度更趋完善。
下面,本文将通过一些相关案例来探讨这一制度的效果。
首先,2015年,重庆市江津区就以一例“亲亲相隐”制度的案例进行了司法立案刑事追究。
当时,就有一名江津区委的工作人员为自己的儿子开了一张卡片,存入了数万元钱财,用于满足孩子上学及生活的开支。
事情被上级政府发现后,对于这名工作人员的女儿,几乎没有过问范围。
然而,江津区方面认为,这名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于是对其进行了立案追究,并按照相关法规实行了纪律处分。
除此之外,2018年,广东警方也曝光了一起“亲亲相隐”案例,证明了这一制度的实效性。
当时,该案涉及广东一名官员的女儿,在执法部门抓捕其涉嫌犯罪的男友时,该女子利用自己父亲的权利力量,要求警方放开其男友。
由于警方工作人员一时疏忽,未将这一情况提报给上级部门。
事情被发现后,这名官员的女儿也面临相应的职务追究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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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亲亲相隐是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自汉宣帝时入律直至明清,亲亲相隐一直伴随着封建社会始终,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窝藏、包庇罪的定义及规定,从形式层面对此项原则予以否定。
本文重点探讨现行法律规范下人性与法律的冲突,以及亲亲相隐制度的价值体现。
【关键词】亲亲相隐;窝藏包庇;人性与法治
一、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主要内容介绍
亲亲相隐,又称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等,是指亲属之间(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的亲属)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以减轻处罚)。
亲亲相隐原本是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提出的理论。
《论语·子路》中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种说法,是从家庭伦理的角度出发的,他把父为子隐看作是“仁”的表现,把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亲亲相隐并不是一个短时期存在的制度,而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出现在各个朝代的法律规定中。
汉朝在理论上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这一主张,同时将它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确定下来。
西汉初年,在司法实践中,就严格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并将其视为天经地义,“闻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①。
至汉宣帝时,“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得到法律确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②。
允许亲属间对犯罪行为相互包庇。
这一规定,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发展到唐朝亲亲相隐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唐律疏议·名例律》“同居相为隐”条文及其他有关条文中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表现在相隐的范围,处理办法,限制条件以及亲族内部的侵害行为等。
这些规定也被宋元明清等朝的法律所直接继承,成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亲属相隐的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310条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只对窝藏包庇的行为方式作出了规定。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的通说,本罪的主体乃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回顾我国关于这一条文的立法过程,立法机关也曾在刑法典草案第22稿中列明,“直系亲属、配偶,或者在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的亲属窝藏除反革命分子以外的犯罪分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但由于认为这条规定有容忍封建社会提倡的“亲亲相隐”的伦理道德陋习,与鼓励大义灭亲的新型道德相矛盾,所以在后来的草案中删除了22稿时规定。
从上述法条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窝藏、包庇罪的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基本上均为一般主体。
只要是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的一般人,不管其与被包庇人有何血缘、身份等特殊关系,均有可能构成犯罪。
可见,立法者并非没
有想到配偶、亲属之间人性伦理关系,而是在衡量其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孰轻孰重的时候,将天平明显向后者倾斜,导致我国现行刑法对古代亲亲相隐制度予以摒弃。
三、面对人性和法治的一些思考
现行法律规范对亲亲相隐制度的排斥,必定会引发人性与法治的论战。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言:“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
法制在实施规章时,绝不能认为无执行能力是与问题无关的。
”③,正如引文中所言,良法、善法、必定不会强人所难,这也是当今一些学者支持亲亲相隐制度的理论依据,即“期待可能性原则”。
所谓期待可能性,即当一个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法律规定,甚至危害了社会秩序,惩罚与否要考虑在当时情况下,法律能否期待他实施适法或者说合法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就不能对其进行法的非难,因而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那么犯罪人的近亲属实施的窝藏、包庇行为,应认定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宜认定为犯罪。
这里所说的期待可能性,笔者认为是人性弱点的一种体现,我们要在人性弱点与法律规范当中寻找平衡。
例如,当杀人犯的刀,架在甲脖子上让其去侵犯另一无辜者时,甲别无选择,他人性的弱点告诉他,要想活命必须以牺牲另一无辜者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期待这个人做适法行为是不可能的,所以就不能对其进行非难,即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在窝藏、包庇罪当中也是这样,法律不能期待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在得知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毫不犹豫的讲其送交公安机关,这在一般人看来都是做不到的。
因为亲情(特别是至亲)成就了人们最真的感情寄托,想要用法律打破它一定是有难度的。
故良法是应该容情的,一个健康的法律体系是要符合人性发展规律。
这也就是为什么博登海默在《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说“我们需要的不只是一个具有确定的一般性规则的制度,我们还需要该制度是以对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虑为基础的。
”④当然,现代法律适用视角下的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是简单的恢复,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例如,对亲属的范围限制,一般应该以近亲属为限: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一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相隐;免除亲属作证义务,对亲属的包庇、窝藏行为,只有故意诬告、陷害第三人或阻挠案件侦查的,可以免除其刑事责任等。
四、结语
亲情乃人之天性,亲亲相隐源于人们对亲情的重视与依赖。
我们应以客观、辨证的态度评价一种制度,封建糟粕,我们要坚决加以摒弃,但对于其中的反映了我国社会传统的有合理性的制度,应予以吸收。
法律不应强人所难,法律的制定必须考虑尊重社会的最基本的伦理、尊重人类亲情;相反,违背人性的法律是不会得到遵从的。
因此,在法治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亲亲相隐制度必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
注释:
①.
②.
③
④.
参考文献:
[1]李昌道.中国法制史[M].北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府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