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诸问题的认定
通用范文(正式版)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赔偿责任的认定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赔偿责任的认定引言特许经营合同是在商业领域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是由特许方授予特许人使用其品牌、技术或其他经营模式的权利,以获取经营利润。
然而,有时候特许经营合同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合同的无效性。
在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双方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个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况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通常可以分为几种情况:1. 合同主体无权签订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如果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都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力,则该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或者是违反了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原则,该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成立时存在欺诈、威胁或错误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成立过程中存在欺诈、威胁或者双方基于错误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该合同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当特许经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赔偿责任的认定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的规定。
一般来说,无效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即将双方返还到合同成立之前的状态。
具体的赔偿责任可以如下所述:1. 恢复原状的赔偿当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特许经营费用、押金或其他经济利益,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的损失。
2. 侵权责任的赔偿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合同违反了第三方的权益,例如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那么侵权方应当对受损的第三方进行赔偿,包括财产损失和其他因此产生的损失。
3. 其他损失的赔偿当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受损害方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其他因此产生的损失,例如合同谈判费用、诉讼费用等。
制定有效特许经营合同的建议为了避免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性及其相关的赔偿责任,是一些建议:1.详细了解当地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要求;2.在合同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坚持公平原则,避免欺诈、威胁等行为;3.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确保对方具备签订合同的权力和资格;4.如果特许经营合同涉及第三方权益,确保取得相关许可或授权;5.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减少纠纷的发生。
对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诸问题的认定
由,此时如何适用案由应分情况讨论:若能进一步查明属坠落物致害,则适用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若能进一步查明属抛掷物造成人格权伤害的,则不能适用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因为抛掷物致害责任属行为责任,而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属物件致害责任,此时应将其作为一般侵权行为处理,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等案由。
例2:甲从一栋住宅楼前经过,突然从天上掉下一只陶瓷水杯,砸中了甲的头部,使甲遭受重伤。
后来在水杯的碎片上,发现印有赠言和受赠人,据此找到了水杯所有人乙,原来当时乙正跟其丈夫丙吵架,乙一气之下将丙赠送的水杯扔出窗外,刚好砸到了甲。
从本例的情况来看,属于抛掷物致害,但由于具体侵权人已经确定了,故不能适用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同时,由于水杯是被抛掷的,并非搁置于建筑物上而自行坠落,所以也不适用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由。
本案实际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在案由方面应适用健康权纠纷。
另外须指出的是,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中的物件范围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而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中的物件范围则有所不同,就抛掷物致害而言,并不要求是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实践中原放置于室内的烟灰缸、菜刀、砧板等不属于搁置物、悬挂物,但也可以成为抛掷的对象;就坠落物致害而言,只要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即可,包括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但这里不包括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
所以,对于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一般应适用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而对于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并非一律适用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还应考虑物件的来源能否确定;能确定的,适用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不成问题;不能确定的,则适用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由。
总之,《决定》将侵权责任纠纷案由与人格权、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商事权利等民事案件案由并列为第一级案由,使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得到充分重视,为侵权责任法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
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最⾼⼈民法院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三则湖北襄阳律师朱⾃军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189********。
1.特许⼈故意隐瞒、提供不真实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并⾜以影响被特许⼈作出错误意思表⽰的,被特许⼈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案例来源:(2015)民申字第2427号最⾼⼈民法院再审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向被特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六⼗⼋条规定,⼀⽅当事⼈故意告知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意思表⽰的,可以认定为欺诈⾏为。
根据⼀、⼆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捭阖道公司与丁莲征签订的《品牌技术使⽤协议》具备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且双⽅对合同性质均⽆争议,其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
双⽅在签订协议时,捭阖道公司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并未注册的事实,并于2011年7⽉22⽇在签发给丁莲征包头市青⼭区加盟店的证书以及变态薯产品培训⼿册、宣传彩页以及公司⽹站⽹页上均使⽤了“变态薯”⽂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并在该标识右上⾓明显位置标注了注册商标的符号,隐瞒了“变态薯”商标当时未核准注册的事实;⽽且捭阖道公司在“变态薯”商标图样右下⾓标注有HOLLAND'POTATO-1982,在公司⽹页上也宣传“变态薯”为其旗下品牌,于2008年从荷兰直接引进,亦会使包括丁莲征在内的相关客户及消费者误认为其所使⽤的马铃薯产品及“变态薯”品牌源⾃荷兰,且捭阖道公司⽆法证实该宣传的真实性。
综上,本院认为,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在加盟项⽬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诸多问题分析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诸多问题分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问题调研的背景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调整为知识产权纠纷的案由。
审判⼈员经验⽋缺、理论认识不尽统⼀之间的⽭盾较为突出。
⼆、特许经营的现状以及我国特许经营纠纷的成因分析(⼀)从法院审理案件的⾓度出发看特许经营的特点1、特许经营合同涉及产品销售、餐饮服务、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诸多⾏业,对社会经济尤其是零售⾏业产⽣深远影响。
其中涉及产品零售(服装、鞋帽、化妆品、珠宝、仪器、设备等)⾏业的案件数量最多,约占案件总数的72%。
2、被特许⼈以个体⼯商户居多,启动诉讼程序的原告多为被特许⼈并且意图通过诉讼摆脱合同约束,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者合同⽆效。
3、涉案特许经营期限较短,合同期限⼩于3年的短期合同约占案件总数的78%。
4、6%以上的特许⼈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不具备“两店⼀年”、未进⾏备案、不拥有注册商标等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形。
5、法院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判决率达到57.6%,调撤率不⾼于40%,低于北京市⾼院知识产权案件平均调撤率48.2%。
6、串案(特许⼈相同的两个以上的案件)⽐例达到50%。
(⼆)原因分析由特许经营这种运营模式⾃⾝的特点所决定,上述情况的发⽣具有⼀定的内在规律性。
对于被特许⼈⽽⾔,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可以获得经过市场认可的产品和服务;2、可以获得特许⼈的技术和管理⽀持;3、可以采⽤特许⼈统⼀的重质量控制标准;4、较低的运营成本;5、独家经营,排除竞争。
劣势在于:1、缔约信息不对称;2、需要⽀付特许经营成本;3、对经营⾃由的限制;对于特许⼈⽽⾔,这种运营模式的优势在于:1、利⽤他⼈的资⾦和经营进⾏扩张;2、批量采购和统⼀⼴告降低运营成本。
劣势在于:1、被特许⼈掌握相关技术后寻求独⽴;2、难以寻求合适的加盟商。
由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实际所决定,上述情况的发⽣具有⼀定的特殊性。
1、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属于⽐较新的模式,整个社会包括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均缺乏对该体系的深刻理解。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可能会遇到以下问题:
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证据问题: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相关的合同文件、协议、支付凭证、邮件往来等以证明合同内容及履行情况。
此外,还可以聘请专业人士提供鉴定报告、调查报告等作为证据。
2. 特许经营合同的合法性问题:审理过程中要确认合同的签订是否具备法定条件,包括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 特许经营合同违约责任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金额、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等。
4. 特许经营合同解除问题:在特许经营合同解除时,需要考虑解除的合法性、通知义务、补偿责任等。
5.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可以采用调解、仲裁或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常见且高效的解决方式,但双方需自愿参与。
仲裁和诉讼则需要依法进行程序。
另外,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根据事实和法律判断纠纷的结果,并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双方当事人也应积极配合法庭展示证据、提供事实依据、尊重和执行法院的裁决。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2011-03-24 20:03:16)标签:特许经营解除权信息披露财经分类:特许经营案正文开始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一)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
但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如合同名称、合同性质条款对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及有什么影响?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经销合同如何区分?一般认为,在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为判断标准,合同名称通常不是判断合同性质的主要依据。
目前我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多为代理协议、授权经营合同书、经销合同等,合同名称中出现特许经营或者加盟字样的仅占两成左右。
还应注意的是,除有相反证据外,合同内容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作为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当事人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该履行的,则该实际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并应替代合同的相应约定并与合同的其他内容共同构成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主张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应当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性质。
此外,有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或类似的合同性质条款,这种约定也不应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
(二)特许经营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分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主体身份的独立性、法律关系的契约性、经营模式的统一性和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许可性。
从审判实践来看,需要将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区分开。
产品销售合同是制造商或者批发商将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销售特定商品的合同。
2024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2024版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第一条定义1.1 “特许经营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关于特许经营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1.2 “甲方”指授予特许经营权的公司或个人。
1.3 “乙方”指接受特许经营权的公司或个人。
1.4 “特许经营权”指甲方授予乙方在特定区域内使用甲方品牌、商标、服务方式等进行经营的权利。
第二条纠纷解决原则2.1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及解决方式。
2.2 双方应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2.3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三条争议范围3.1 涉及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使用、转让、终止等事宜。
3.2 涉及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调整、退还等事宜。
3.3 涉及乙方经营过程中的违约行为。
3.4 涉及甲方提供的支持、培训、指导等服务的履行。
第四条争议解决程序4.1 一方认为对方违约或存在其他纠纷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说明争议内容。
4.2 收到通知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4.3 双方应在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提交仲裁。
第五条仲裁5.1 仲裁应依据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的规则进行。
5.2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双方均应遵守。
5.3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第六条法律适用6.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甲方所在地的法律。
6.2 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均需双方书面同意。
第七条其他7.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2024年__月__日。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业合作模式,在我国经济领域日益普及。
特许经营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凭证,其法律适用问题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法律适用原则以及具体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将其拥有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技术等知识产权,以许可方式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在特许人的指导下开展经营活动的协议。
特许经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特许人具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2. 被特许人需支付特许费用;3. 特许经营合同具有长期性、稳定性;4. 特许经营合同受特定法律规范调整。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 民法基本原则适用原则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范畴,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
2. 特许经营法律规范优先适用原则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进行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当特许经营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法律法规。
3.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适用原则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对特许经营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当合同内容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相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具体分析1.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时间、合同生效时间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包括:(1)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内容真实、合法;(3)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4)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遵循诚实信用原则;(2)优先适用法律法规;(3)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
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特许经营合同是指特许人向特许经营者提供知识产权、商业模式、经营技术等方面的支持,并就特许经营者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特许人授予的权利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用的一种合同形式。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特许经营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也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
而这些纠纷案件,通常需要由法院来予以审理。
本文针对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1. 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第一关键点。
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以及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等。
否则,一旦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存在瑕疵,或是因为有人虚假签订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就需要法院予以解决。
在实际案例中,有些特许经营合同中存在违规情况,如虚构业绩、约定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等,这些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需要权衡双方之间的责任和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并对合同的效力作出判定。
2. 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另一个关键点。
在一些特许经营合同中,可能存在涉及到国家法律法规无法承认的内容,比如违反公序良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
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发生。
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问题时,法院除了需要权衡合同内容是否合乎法律法规要求外,还需要证明双方之间约定的行为是否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情形是否构成合同的解除和损害赔偿等问题。
3. 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问题是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最后一个重要关键点。
一些特许经营合同在签订后,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存在拖延、违约、协作疏漏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合同纠纷。
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履行问题时,法院需要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综合考虑,并鉴定当事人履行合同所存在的问题是否达到了违约或者履行不当的程度。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认定与处理标准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认定与处理标准随着《商业特许经管理条例》的出台并实施,特许经营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得到推广和规范。
无论从国家致力推动商业发展的角度,还是从规范经营防止商业欺诈的角度,特许经营都对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作为一个新的课题提到了各级司法、专家学者的研究之列。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从2008年4月1日以后,将此类案件从一般的民商合同纠纷上升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更凸显其特殊性。
这不仅是因为特许经营模式中具有高含量的知识产权成分因素,更是因为该模式得到了各级机关的高度重视。
因此,研究解决此类纠纷中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焦点问题,对于促进商业的发展,维护交易的稳定,防范纠纷的出现,创建和谐的社会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美国是世界上发展商业特许经营最早的国家,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制度的设立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该国的实践经验,并结合了我国的具体国情。
但受发展时间短和经验不足的限制,我国的商业特许经营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对于该模式的重视程度不高,该商业行为的监管不到位,司法机关对于该类纠纷案件的认识不统一,甚至在个案的处理上存在着大相径庭的观点。
首先,对于该模式究竟是属于鼓励发展还是限制发展,各级行业主管机关及其他司法行政机关各持己见,有的政府官员甚至企业(如成品油等)认为特许经营是快速发展商业,解决就业的有效渠道;有的司法人员认为所谓的特许就是变相的招商加盟陷阱,应该遏制;其次,从行政执法来看,各级工商部门认为应该加大执法、惩罚力度,以规范经营,但是苦于相应的执法程序一直未能出台,导致部分特许人有法不依;而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却认为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应该以处罚为主,而应该以帮助、指导、引导和扶持为主;最后从司法实践中法律的适用与裁判标准的角度看,更是千差万别。
仅以我们所去年一年办理的特许经营案件来分析,2009年,我们所共承办商业特许经营案件226件,涉及北京市海淀、丰台、朝阳、宣武、东城、大兴、一中院、二中院等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有81件,其中当事人请求解除的案件有27件,其中因履行合同违约解除的有23件,被法院支持的有9件;因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请求解除的有3件,被法院支持的有3件;当事人依据《条例》单方行使解除权的有1件,被支持的有1件。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引言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争议。
这类案件涉及到商业运作、法律规定和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审理起来较为复杂。
本文将针对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可能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解答。
一、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兼具商业性和法律性的合同,它既有商业交易的特点,又受到法律规范的约束。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委托代理合同。
因此,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遵循《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二、确定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需要确定特许经营权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许经营权必须是合法注册的商标或其他知名度较高的标识,并且特许经营合同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因此,审理过程中需要查明特许经营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时,还需要审查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
具体而言,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是否具有明确约定特许经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授权范围、使用期限、费用等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存在重大漏洞,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
2. 合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一方违反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可能会导致纠纷的发生。
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仔细查明各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据此判断责任。
3. 合同是否涉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竞争限制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需要审查特许经营合同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确定赔偿责任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一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损失的计算方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计算。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协议书合同合同编号:[编号]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签订地点]甲方(特许经营方):[甲方全称]乙方(被特许经营方):[乙方全称]鉴于甲方是一家在特许经营领域内具有丰富经验和良好声誉的企业,乙方希望获得甲方特许经营权,以便在特定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特许经营权授予1.1甲方同意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独家经营甲方产品/服务的权利。
1.2乙方在特许经营区域内有权使用甲方的商标、品牌、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
1.3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标准、规范和流程开展业务活动,并确保服务质量符合甲方的要求。
第二条特许经营费用2.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具体金额为[特许经营费用金额]。
2.2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为[支付时间]。
2.3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特许经营费用一经支付,不予退还。
第三条特许经营期限3.1本合同自[合同生效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特许经营期限]。
3.2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续约通知期限],如乙方希望续约,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续约合同。
第四条保密条款4.1甲乙双方应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a)在披露时已经公开的信息;b)从合法渠道获得的非保密信息;c)根据法律、法规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违约责任5.1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5.2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和律师费等。
第六条争议解决6.1对于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6.2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第七条其他条款7.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它是指特许人授权特许经营者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特许经营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在特许人的指导下进行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合同作为特许人与特许经营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依据,其合法性、有效性及内容规范性至关重要。
本文将围绕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1.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一种,具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经营性合同,具有商业性质。
3. 特许经营合同属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涉及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的许可。
三、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1. 订立主体:特许人应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特许经营者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订立程序:特许经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书面形式。
双方当事人应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3. 合同内容: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2)特许经营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3)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范围、期限;(4)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5)特许经营者的支付费用及其支付方式;(6)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7)合同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8)违约责任;(9)争议解决方式;(10)其他约定事项。
四、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1. 特许人的权利和义务(1)向特许经营者提供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2)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证特许经营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水平;(4)按照约定支付特许经营者的费用;(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6)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产生的责任。
2. 特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特许人费用;(2)在约定的区域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3)维护特许经营项目的品牌形象;(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5)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项目的名称、范围等;(6)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相关问题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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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难 点与对策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难点
合同条款模糊不清
特许经营模式的特殊性
特许经营合同通常涉及复杂的商业条款, 有时合同条款表述模糊,导致双方对权利 义务的理解存在分歧。
案例五: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总结词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主要涉及特许经营方 或者加盟商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问题。
VS
详细描述
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法院会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侵权 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如果特许 经营方或者加盟商存在侵犯对方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可能 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审理机制的建议
建立专业审判团队
组建具备商业、法律知识的专业审判团队, 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统一特许经 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
加强行业监管
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特许经营行业的监管,规 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
完善调解和仲裁机制
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纠纷,减轻 法院负担。
特许经营合同中涉及到的行政许可、 商标、专利等,因此也具有一定的公 法性质。
商事合同
由于特许经营涉及到商业经营活动, 因此特许经营合同也具有商事合同的 性质,受相关商事法律法规的调整。
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明确特许人授予被特许人哪些特许经营权 ,如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 等。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中相关问题的报告
目录
• 特许经营合同概述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类型与原因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原则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难点与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赔偿责任的认定(2024精)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赔偿责任的认定引言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同形式,它允许特许经营者(被许可方)使用特许人(许可方)的品牌、商标、技术等知识产权,并在一定的条件下经营一家加盟店。
然而,特许经营合同有时可能被宣告无效,可能是因为存在违法行为、双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
当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必须确定各方的赔偿责任。
本文将探讨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赔偿责任的认定。
无效合同的定义和效力首先,我们需要理解何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定要素、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合同。
在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无效合同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合同、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等。
当特许经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合同时,合同自始不存在,并且合同双方恢复到合同前的状态。
换句话说,合同双方恢复到在签订合同之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受到合同规定的约束。
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赔偿责任的认定在特许经营合同被判定为无效后,双方的赔偿责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效时,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由于特殊性质的存在,赔偿责任的认定并非简单明了。
特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特许经营者作为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方,常常需要承担较大的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返还许可费、使用特许人的品牌、商标、技术等知识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并赔偿特许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同时,特许经营者可能还需要承担违约金或其他合同约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特许人的赔偿责任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特许人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特许人常常需要返还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许可费用,并承担由合同无效导致的其他损失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特许人存在过失或故意违反合同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特许人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和法律救济方式针对特许经营合同无效时的赔偿责任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达成弥补损失的协议等。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经营资源(知识产权)的企业(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特许经营具有的特征如下: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为合同关系;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经营资源,并进行营业指导和援助;三、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即被特许人服从特许人的控制);四、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报酬;五、双方当事人是独立的经营者,被特许人依其自有资本进行经营,但并不排除特许人的资金支持。
特许经营也被称为特许连锁,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连锁经营都构成特许经营,直营连锁因连锁店归总部所有、非独立经营而不属于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与特约经销、特约代理、独家经销也有所不同。
特许经营是总部将商标、商号、专利、经营诀窍等的使用许可和经营指导等作为组合通过给加盟店,由此获得加盟店支付的使用费。
并进行营业指导和援助。
与此相反,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是基于格式合同,就附有某一制造商商标的特定商品进行持续性买入、再卖出,或者受其委托经销该产品。
在特许经营中,必须要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即总部对加盟店的经营给予全面的指导、援助;在特约店、代理店、专卖店中,也有制造商对其进行指导、援助的,但这只不过是制造商附随商品的批发销售的二次行为,该行为自身通常不能请求支付使用费。
特许经营的核心内容是涉及商标、商号、专利和专业技术等的许可使用,因特许经营引发的纠纷,除了适用《合同法》外,其涉及的内容主要是《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问题,因此,特许经营产生的纠纷都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问题梳理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问题梳理1、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被特许⼈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不得作为特许⼈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规定,当营者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中的⼀个或多个以合同形式授权其他经营者使⽤,并规定了统⼀的经营模式,即构成特许经营合同。
即使双⽅签订的合同名称是例如“合作合同”、“加盟协议”、“服务合同”等等,法院也会基于合同内容,认定合同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案由归属在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由指定的法院管辖。
此外,实践中如果合同中缺少统⼀经营模式、特许⼈⽀持等约定,⼀般不会认定为特许经营合同,⽽会被认定为商标使⽤许可等合同。
2、特许⼈不具备“两店⼀年”资格,合同是否有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7条对特许⼈资格进⾏了规定,要求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应当拥有⾄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下简称“两店⼀年”)。
“两店⼀年”的标准实际上是判断特许⼈是否具有成熟经营模式的标准,能够反映出特许⼈是否具有为加盟商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持和业务培训⽅⾯的基本能⼒。
但在实践中,很多特许⼈成⽴时间不长,达不到“两店⼀年”的要求,或者加盟商在订⽴合同时忽略这⼀问题。
当加盟商在合同履⾏过程中,希望解除合同时,就会主张特许⼈不符合“两店⼀年”的要求,请求法院确认特许经营合同⽆效。
根据相关规定及理论,“两店⼀年”的规定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并⾮效⼒性强制性规定,因此特许⼈不满⾜“两店⼀年”的要求,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效。
若加盟商仅以特许⼈不满⾜“两店⼀年”的要求主张合同⽆效,⼀般不会得到法院⽀持。
3、特许⼈未履⾏或未完全履⾏信息披露义务是否导致合同解除或可撤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特许⼈应当向被特许⼈提供以下信息:(⼀)特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额和⽀付⽅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以及保证⾦的返还条件和返还⽅式);(四)向被特许⼈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的经营活动进⾏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点投资预算;(⼋)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及其法定代表⼈是否有重⼤违法经营记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第23条规定,特许⼈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纠纷法律适用(2篇)
1.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 Nhomakorabea平正义。
(2)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特许经营纠纷中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其中关于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对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2.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
(2)公平原则:在处理特许经营纠纷时,应公平对待双方当事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3)诚实信用原则:特许经营纠纷的处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秩序。
(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特许经营纠纷中,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三、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
1.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1)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对方合法权益。
(2)相关法律法规:除合同法外,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第2篇
一、引言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独特的商业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在特许经营实践中,纠纷也屡见不鲜。为了维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特许经营行为,有必要对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分析特许经营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特许经营纠纷的类型
1. 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是特许经营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包括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纠纷。
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
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篇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XX]49号为妥善处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简称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统一审判标准和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商业特许经营(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在于:(一)特许人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被特许人根据特许人的授权在特定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三)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
第二条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以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等能够形成某种市场竞争优势的经营资源。
特许人原始取得或经受让取得经营资源,或者取得包括再许可权在内的经营资源独占使用权的,可以视为拥有经营资源。
第三条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合同名称及合同中有关“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类似约定一般不影响对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
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中相应约定不一致的,该实际履行可以视为对合同相应约定的变更,并可与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依据。
第四条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或者关联公司等名义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据此主张该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应结合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该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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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经营合同的认定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合同。但如何认定特许经营合同在审判实践中仍存在较大分歧,如合同名称、合同性质条款对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及有什么影响?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经销合同如何区分?笔者认为,在认定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为判断标准,合同名称通常不是判断合同性质的主要依据。目前北京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涉及特许经营合同的名称多为代理协议、授权经营合同书、经销合同等,合同名称中出现特许经营或者加盟字样的仅占两成左右。还应注意的是,除有相反证据外,合同内容一般应推定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可作为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当事人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也认可该履行的,则该实际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并应替代合同的相应约定,与合同的其他内容共同构成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合同中约定一方以另一方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控股公司进行注册并经营,当事人主张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应当结合该约定的具体履行情况判断合同性质。此外,有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不是特许经营合同”或类似的合同性质条款,这种约定也不应影响对合同性质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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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诸问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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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人民司法(应用)》2011年11期
对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诸问题的认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继2007年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施行后,2008年4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规定由知识产权庭审理。3年多来,北京法院知识产权庭陆续受理和审结了一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相对于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来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是知识产权庭审理的新类型案件,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备,目前也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从法律适用上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是现阶段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也可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但目前尚缺乏指导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从司法实务上看,大多数知识产权法官都是初次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缺乏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积累和知识储备。如何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开展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已经成为当前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一些较为成熟的经验和做法。
《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对此,我们认为,实践中应当从严掌握,关键要考虑,未尽到披露义务的情节是否达到欺诈的程度从而足以影响被特许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特许人宣传广告的性质认定
在一般情况下,特许人的宣传广告不能直接作为特许经营合同的组成部分。被特许人作为商事主体对特许人的宣传广告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4]
二、特许经营资源和经营费用的认定
特许经营合同的重要特征是特许人将其经营资源特许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使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但如何认定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的分歧。
首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一般认为特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如何理解这里的“企业标志”?企业名称、商号是不是“企业标志”?如果企业名称、商号属于企业标志,则其当然属于经营资源;如果企业名称、商号不属于企业标志,则其是否属于经营资源?笔者认为,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人身权属性,但商号具有较强的财产权属性,应当属于企业标志。其次,商业秘密是不是经营资源?非注册商标是不是经营资源?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注册商标是经营资源,则排除了非注册商标成为经营资源的可能;另一种观点则完全相反,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只是规定注册商标是一种经营资源,并未排除非注册商标成为一种经营资源。笔者认为,商业秘密、非注册商标都可以成为经营资源。最后,经营模式是不是经营资源?一种观点认为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经营模式不是经营资源,但另一种观点认为,经营模式也是一种经营资源,其法律依据是《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有关特许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情况”的规定。我们倾向于不将经营模式作为特许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合同虽然可能包含产品销售关系,但产品销售不是特许经营合同的全部,特许经营合同是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关系和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系统。如果合同双方只涉及商标或者专利的许可使用,不涉及统一经营模式等内容的,则应认定为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如果合同双方仅仅存在产品销售关系,不存在监督、管理等因素的,则应当认定为经销合同。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威诉太原开物艺术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内容涉及商标经营资源的授权使用和经营模式的统一要求,但实际履行情况只是张威从太原开物艺术品有限公司以折扣价购进砖雕产品并自行零售处理,双方发生纠纷的原因也仅是货物质量瑕疵以及发货时间违反约定,经释明后当事人亦明确双方就是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未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处理。
(二)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特许经营披露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如下信息: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四)被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义务
商务部2004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三种:(1)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2)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者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3)其他约定的费用: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者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虽然已经废止,但该条规定客观上的确反映了特许经营活动中的各项费用,尤其是对加盟费及使用费的性质进行了区分。实践中,涉及特许经营合同解除的,若特许人没有任何违约行为的,法院一般要认定加盟费无须返还被特许人。当然,特许经营合同对加盟费、使用费等并无明确区分而是进行“一揽子”约定的,法院在判决返还相关费用时可以酌情考虑加盟费因素。
特许经营的基本法律特征在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主体身份的独立性、法律关系的契约性、经营模式的统一性和被特许人使用经营资源的许可性。从审判实践来看,需要将特许经营合同与产品销售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区分开。
产品销售合同是制造商或者批发商将销售某种产品的权利授予某一销售商,由其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销售特定商品的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授权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合同,被许可人通常仅仅是取得按照约定的期限和地域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产品销售合同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仅仅涉及特定产品销售或特定知识产权使用的许可,产品提供方仅为其产品质量负责,知识产权许可方仅担保其权利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此外并不享有更多的监督、管理、培训、技术支持等权利或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特许经营条例》和《特许经营备案办法》还为特许人设定了备案义务,即特许人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文件、资料进行备案,经审查后特许人名单将被公布于官方网站。实践中,被特许人以特许人未在商务部备案为由要求宣告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法院应向被特许人释明,特许人备案与否不足以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特许人未备案不宜直接宣告特许经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