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一、概述近年来,我国银行业不断发展壮大,理财产品作为银行重要的盈利来源之一,也得到了广泛开发和应用。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旨在规范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银行形象,促进银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销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销售活动。
包括销售渠道、宣传、募集、营销等涉及理财产品销售的方方面面。
三、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具体内容1. 产品信息披露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必须在银行的官方网站、营业网点、理财APP等正规渠道发布产品信息。
产品信息必须准确、详细、及时,包括产品名称、期限、风险评级、预期收益、投资范围、募集规模、赎回规则等相关信息。
2. 客户风险评估和投资建议银行应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确定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
银行要尊重客户的风险偏好,低风险偏好客户应给予稳健风险的理财产品推荐,高风险偏好客户可推荐高风险收益的理财产品。
银行不能否认或忽略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需求。
3. 产品销售过程管理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时,要在客户签署合同之前,告知客户产品的风险等级、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等详细情况。
银行在告知过程中,应当员工知识储备和风险意识等方面的培训管理。
同时,银行应当在客户的签署之后为客户提供抄袭合同的复印件。
4. 理财产品的募集与销售银行要严格按照募集规模和募集期限发行理财产品,不得越额或越截止日募集。
保证募集公正公开,投资者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享受到平等的投资机会。
募集规模达到预期后,应立即报监管机构备案,不得收续募集。
在募集过程中,银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募集保证金等非法资金。
5. 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银行要对理财产品的风险管理全面实施。
风险管理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投资产品和客户的风险偏好,确保产品风险控制到位。
银行应当制定净值型产品的估算方法,确保客户在购买产品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行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以下简称代销)业务,推动理财业务健康有效发展,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行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产品零售渠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是指银行境内各级分支机构依托我行理财产品销售系统,通过或借助我行物理网点、电子渠道、自助设备等渠道,向投资者宣传推介、代销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理财产品,是指经我行机构准入,通过我行渠道,面向投资者代销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理财产品销售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总行投资理财业务系统、代销理财业务系统及其他用于理财产品销售的业务系统。
第六条理财产品类型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理财产品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
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总行及境内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总行个人金融部是代销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部门,负责代销理财产品准入管理,制定代销产品的制度和准入标准,根据授权签订相关协议。
第九条总行代销理财产品审批发起部门(个人金融部、私人银行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负责对拟准入产品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和分析产品风险,开展风险等级初评,对产品方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评估,明确销售对象和销售范围,制订销售话术、应急预案等;负责准入后产品的日常监测及牵头风险处置,跟踪评价产品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情况,按季向产品管理部门报告产品运行情况及相关数据。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4.3.3 出国(境)费未按照预算执行
4.3.3.1 出国(境)费实际支出超过预算
4.3.3.2 由所属单位或其他单位承担出国(境)支出
4.3.3.3 违规在其他项目支出中列支出国(境)费
4.3.3.4 违规用公款报销持因私证件出国(境)党政干部的费用
1.5.1 未经申报审批擅自核销呆账
1.5.2 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
1.5.3 未履行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追偿债权
1.5.4 将不应当核销的债权或股权作为呆账核销
◆1.6违反银行金融产品销售及收费规定……………………
1.6.1 违反监管机构规定收取费用和擅自对产品定价
1.6.2 销售金融产品过程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
1.1.1.6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规定
1.1.1.7 未落实其他审批放款条件授信
1.1.1.8借款人主体资格或资质不符合法规或政策规定
1.1.2 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1.1.3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
1.1.4 越权审批贷款、违反程序授信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金融机构审计
(试行)
审计署法 规 司
审计署金融审计司
2013年11月
编纂 及 使 用 说 明
金融审计是《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实际工作中包括依法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由于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关系和金融产品具有种类多、范围广、金额巨大、专业性强等特点,因此,金融审计在发现问题及纠正处理等方面也相应具有自身特点。为了推动金融审计定性及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我们在总结以往审计发现的常见问题的基础上,通过系统分析和归纳汇总,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金融机构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按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编。每编按经营业务、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的次序划分违规问题类别,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以下简称“三会”)主要按照预算执行的要求分类。每个类别又分别由常见表现形式、定性依据和处理处罚依据3个方面的内容组成。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自测模拟预测题库(名校卷)单选题(共50题)1、()是对已上市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等)进行买卖转让的市场。
A.现货市场B.发行市场C.流通市场D.期货市场【答案】 C2、甲给乙开了一张2万元的现金支票,乙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后甲发现被乙欺诈,但丙拿着支票向甲要求偿付时,甲必须给丙2万元,这说明了票据的()。
A.设权性B.要式性C.无因性D.文义性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符合()的规定。
A.国务院B.中国人民银行C.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D.银行业协会【答案】 C4、汇率政策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是()。
A.促进国际收支平衡B.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C.建立足够的外汇储备D.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答案】 D5、根据操作风险引起原因的不同,其分类不包括()。
A.信用违约B.内部欺诈C.业务中断和系统失灵D.流程管理不完善6、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是()。
A.返还财产B.没收财产C.赔偿损失D.追缴财产【答案】 B7、()是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承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
A.股东大会B.行长联席会议C.风险管理委员会D.董事会【答案】 D8、下列选项中关于香港银行公会的说法错误的是()。
A.根据《香港银行公会条例》成立B.于1981年成立的法定团体C.以取代香港外汇银行公会D.香港的银行牌照是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所以持牌银行可以不成为公会会员【答案】 D9、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包括()。
A.资产收益B.选择管理者C.批准破产D.参与重大决策【答案】 C1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是()。
A.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约定的事项时B.签订合同确认书时C.合同所载事件开始实施时D.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答案】 D11、下列关于我国金融债券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商业银行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销售宣传第四章网站管理第五章销售处理第六章风险管理第七章应急处置第八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支持全行各条线运用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规范工作程序,防范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是指由本行开发设计,可在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的人民币、外币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条网络金融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国际互联网网站、微信银行等,通过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时须指定具体渠道形式。
第四条网络金融渠道的理财产品销售对象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本行相关要求、有投资理财需求和意愿,具备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个人、单位客户(以下统称客户)为主。
客户开通本行网络金融渠道服务后,可通过网络金融渠道办理理财产品交易。
风险评级为四级(含四级,行内风险评级为较高风险、四盏警示灯)以上的理财产品,经与客户书面约定后,客户可通过网络金融渠道购买。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网络金融部是全行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 2 —品的服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一)负责根据理财产品销售统筹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开展全行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的服务管理工作;(二)负责根据市场情况,采集客户、相关部门对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的需求,向理财产品销售统筹管理部门反馈需求,负责网络金融渠道专享理财产品销售宣传工作,进行销售数据统计分析,协助通报销售结果;(三)负责协助理财产品开发及管理部门和销售管理部门通过国际互联网网站等渠道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进行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维护;(四)负责根据市场情况,采集客户、相关部门对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理财产品的需求,提出网络金融渠道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功能开发需求;(五)负责收集客户关于网络金融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咨询、投诉以及建议,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并予以回复。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保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创新部(10014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12月25日附件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银行理财子公司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销售包括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2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资管新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新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理财子公司办法》)等相关规定,银保监会制定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6月27日起施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
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学合理的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是《理财子公司办法》的配套监管制度。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需要同时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办法》和《办法》等制度规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在遵守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的同时,也应当参照执行《办法》。
《办法》共八章69条,分别为总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理财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办法》主动顺应理财产品销售中法律关系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管机构产品销售监管规定,并根据理财公司特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一是合理界定销售的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主要包括以一定形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提供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以及为投资者办理认(申)购和赎回。
二是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范围,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包括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1. 引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是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遵循的规范和管理要求。
本文档旨在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流程、风险管理措施以及法律合规要求,确保银行和客户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 背景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由于理财产品的复杂性和风险性,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销售管理办法。
3. 销售流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3.1 产品设计与开发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风险偏好,确定理财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方案。
同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2 营销与宣传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营销和宣传策略,向潜在客户介绍理财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
同时,应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客户能够全面了解产品。
3.3 客户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以便为其提供合适的产品建议。
3.4 销售和签约商业银行应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进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和签约。
在销售过程中,应向客户提供充分的风险提示,确保客户能够理解产品的风险特点。
3.5 售后服务商业银行应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及时回答客户的问题并解决投资风险。
同时,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 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具体措施包括:4.1 风险评估和预警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水平,并及时预警和采取相应措施。
4.2 产品风险披露商业银行应向客户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风险特点、收益预期等信息,确保客户能够充分理解产品的风险程度。
4.3 风险管理与控制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5. 法律合规要求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商业银行理财设备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9.30•【文号】银监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为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不符合该原则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
二、商业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不得发行和销售无真实投资、无测算依据、无充分信息披露的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
监管机构要加强对理财产品的审核,及时否决不符合监管规定的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不得笼统地规定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至100%,应当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
商业银行应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所有针对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产品相关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均应在总行的官方网站上予以充分披露,私人银行客户与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商业银行应公平对待客户,在销售文件中明确告知客户以下内容:(一)产品的募集期和起始期;(二)产品结束时的清算期。
商业银行不得故意拖延理财产品的清算期,理财产品到期后应及时完成清算。
五、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管理,做好对每个理财计划的单独核算和规范管理,并遵守以下要求:(一)对每个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二)为每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覆盖资金募集、投资过程、各类标的资产的明细、到期清算的全过程;(三)为每个理财计划建立托管的明细账;(四)每个理财计划对应的投资资产组合实现单独管理;(五)计划终止时,应准确地计算每个理财计划单独兑现的收益。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模拟题库和答案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模拟题库和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下列关于货币层次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M0被称为狭义货币B.M1是现实购买力C.M2被称为广义货币D.M2与M1之差为潜在购买力【答案】 A2.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A.(总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B.(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C.(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D.(二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100%【答案】 A3. 以下关于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说法正确的是()。
A.内部人员窃取客户资料会直接引发声誉风险B.贷款分类主要是为了预防声誉风险C.商业银行的规模与声誉风险没有关系D.声誉风险被视为一种多维风险【答案】 D4. 因未按有关规定,造成未对特定客户履行分内义务或产品性质或设计缺陷导致的损失称为( )。
A.流程风险B.系统风险C.人员风险D.客户、产品和业务操作风险【答案】 D5. 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商业银行发行的非普通股工具必须带有减计或转股条款,在银行无法生存的情况下减计或转为( ),以吸收损失。
A.债券B.普通股C.优先股D.其他一级资本【答案】 B6. (2018年真题)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商业银行债券投资对象的是()。
A.国债B.金融债券C.企业债券D.商业银行票据【答案】 D7. (2018年真题)通常货币资金总是流向最有发展潜力、能为投资者带来最大利益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这属于金融市场的()。
A.经济调节功能B.货币资金融通功能C.优化资源配置功能D.风险分散与风险管理功能【答案】 C8.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 )。
A.“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B.“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C.“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D.“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答案】 A9. 下列关于操作风险损失事件认定的金额起点和范围界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理财产品销售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基金、股票等各类理财产品。
3.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风险偏好等因素,定期调整理财产品种类和销售策略,并在销售前进行必要的产品审查和备案手续。
4.商业银行应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公平、公正和真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产品销售流程1.商业银行应设立专门的理财产品销售团队,负责产品营销和销售。
2.商业银行应建立合理的产品销售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的推荐、申购、确认、清算和客户服务等环节。
4.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确保理财产品销售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5.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解决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提高客户满意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
三、销售人员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专门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培训制度,确保销售人员具备必要的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
2.商业银行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以提高销售团队的整体业绩。
3.商业银行应为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市场信息和销售工具,提高其销售能力和工作效率。
4.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销售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对违规销售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销售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风险管理1.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监测和评估理财产品的风险状况,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投资收益。
2.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持仓限额、风险警戒线和风险准备金等措施。
3.商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分级,并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风险信息,确保投资者具备充分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商业银行应建立与监管机构的沟通和配合机制,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万元人民币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第四十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四条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四十五条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第四十六条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客户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第五十条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第五十一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第五十二条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第五十三条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第五十四条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第五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向销售人员提供每年不少于小时的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掌握理财业务监管政策规章制度熟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产品风险特性等专业知识培训记录应当详细记载培训要求方式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销售人员应当暂停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人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八章销售内控制度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规定理财产品销售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性质和自身特点建立科学透明的理财产品销售管理体系和决策程序高效严谨的业务运营系统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以及应急处理机制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包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活动风险评估等在内的科学严密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确保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第六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一明确规定分支机构的业务权限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分支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三统一信息技术系统和平台确保客户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户资金安全四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五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机构的风险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保障理财产品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1. 引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自主开发或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发售的一种金融产品,旨在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行为,保护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包括理财产品的设计、发售、营销、信息披露等环节。
3. 理财产品的分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根据其风险特征和投资对象的不同,分为低风险、中风险和高风险三类。
银行应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需求,向其推荐相应的理财产品。
•低风险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家债券、银行存款、短期金融工具等,风险相对较低,收益稳定。
•中风险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指数基金等,风险适中,收益相对较高。
•高风险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创业板股票、投资型房地产等,风险较高,收益潜力大。
4. 销售流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4.1 理财产品设计商业银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设计符合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的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设计应明确产品的投资标的、风险收益特征、产品期限等。
4.2 签署合同客户购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签署理财产品购买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产品名称、标的物、期限、收益分配方式、风险提示等。
4.3 资质审核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需要对客户进行资质审核,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和风险承受能力,确保客户具备购买相应理财产品的能力。
4.4 风险评估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前,应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向其推荐适合的理财产品。
4.5 营销推广商业银行应通过各种渠道进行理财产品的营销推广,包括银行柜面、网点、手机银行、互联网平台等。
推广活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误导客户。
4.6 信息披露销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时,应向客户全面、准确地披露产品的风险特征、预期收益、投资标的、投资期限等信息。
客户购买前应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和收益。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个人理财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_真题-无答案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个人理财)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总分290,考试时间90分钟)单选题本大题共90小题0.。
以下各小题所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
1. 客户信息可以分为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理财目标是定量信息B. 负债情况是定量信息C. 保单信息是定性信息D. 储蓄情况是定性信息2. 下列选项中,关于留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B.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C.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D. 留置权人不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某公司本年起每年年末存入银行一笔固定金额的款项,若采用最简便算法计算n年后的本利和,则应选用的时间价值系数是( )。
A. 复利终值系数B. 复利现值系数C. 普通年金终值系数D. 普通年金现值系数4. ( ),银监会以2011年5号令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A. 2017/7/27B. 201/8/28C. 2011/9/1D. 2011/6/15.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情形的是( )。
A.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 以合法目的订立的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 下列关于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 开放式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每周至少公告一次,而封闭式基金则需要在每个开放日进行公告B. 封闭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续期限,开放式基金则没有C. 开放式基金除了有现金分红外,还有再投资分红D. 开放式基金的价格依据基金的资产净值而定;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7. 对开展理财顾问业务而言,关于客户的重要的非财务信息是( )。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ABCD
CD
ABCD
ABCD
BCD
37
13
3
38
13
3
39
13
3
40
13
3
41
13
3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A.勤勉尽职原则 B.诚实守信原则 C.公平对待客户原则 D.专业胜任原则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或 其派出机构报告: A.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B.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C.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 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D.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监 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办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采 取相关监管措施外,还可以并处二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A.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B.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C.挪用客户资产的; D.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 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A.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B.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C.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 讯资料 D.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 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 得有下列情形: A.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B. 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 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 表述 C.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D.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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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令[2011]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以下统称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等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等相关规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进行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八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第九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遵循风险匹配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
风险匹配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和投资者教育。
第三章宣传销售文本管理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二)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三)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四)其他相关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十三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四)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五)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六)其他易使客户忽视风险的情形。
第十四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风险等级和结构相同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二)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三)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明确提示,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构成新发理财产品业绩表现的保证。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用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第十六条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出现表达收益率或收益区间字样的,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户,“测算收益不等于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不能提供科学、合理的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则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不得出现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类似表述。
向客户表述的收益率测算依据和测算方式应当简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误导客户。
第十七条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十八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二)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三)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四)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五)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七)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三)商业银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四)客户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五)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二十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销售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产品结束或终止时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资产种类、投资品种、投资比例、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和客户收益等。
理财产品未达到预期收益的,应当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含)以上;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第四章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在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之间建立对应关系;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并在销售系统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的依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一)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投资资产和投资比例;(二)理财产品期限、成本、收益测算;(三)本行开发设计的同类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四)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
第五章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
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