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原材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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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原材质量控制措施
一目的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所有在施工程所用的钢筋原材均为合格品,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器材处、钢筋加工场、技术处、质量处以及所有结构施工(含二次结构)的项目部。
三管理职责
1.器材处
1.1负责提供有资质符合要求的供应厂商,原则上使用大厂,包括建设单位指定的厂家。
1.2淘汰质量不稳定且钢筋加工场或项目部评价差的厂家。
1.3每3个月至少汇总一次各项目部对供应商和厂家的评价,将汇总结果报技术处备案。
1.4确保所采购的钢筋原材均为合格品。并随车提供真实的钢筋材质证明单。
1.5采购人员至少每月一次不定期的去供应商跟踪检查货源地,检查钢筋原材情况。
2.钢筋加工场
2.1负责进场钢筋原材的外观检查,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立即退货。
2.2无钢筋材质证明单的钢筋原材,严格拒收。
2.3负责及时提供给项目部合格的材质证明。
2.4负责对进场钢筋及时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加工。并将其中一份进场钢筋试验报告报技术处备案。同时,建立钢筋原材复试台帐,做到试验委托单与钢筋试验报告单能一一对应,有据可查。
2.5提前将传递单传给项目部,并及时通知项目部到加工场进行原材取样工作。项目部见证取样合格后方可将加工后的钢筋送项目部。
2.6特殊情况送原材试件到项目部的必须与项目部有交接手续。
2.7接到项目部不合格报告通知,要积极配合项目部做好双倍复试工作、钢
筋退场工作以及施工现场的处理工作。
2.8采购钢筋由器材处限定供货商和钢筋生产厂家,钢筋加工场无权使用限定以外的钢筋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筋。
3.技术处
3.1负责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3.2监督有关部门对不合格报告的及时处理,并建立不合格台账,并报告质量处。
3.3负责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质量处
接到项目部或技术处不合格记录后,及时通知项目部或钢筋加工场及时做好封存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5.项目部
5.1负责审核钢筋原材材质单是否与本批进场钢筋一致。
5.2负责钢筋原材见证取样、送试等工作。
5.3钢筋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方可将钢筋半成品用于工程中。
5.4负责对不合格报告的处理。
5.5如有不合格时及时报告技术处。
四质量控制
钢筋加工场在钢筋进入现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建立钢筋进场验收台帐,按照钢筋入库单对不同厂家、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交货状态的钢筋均应取样检测,钢筋数量可不受限制。
每一验收批取试样1组:每组5根,每根长度不小于600mm,从每批中任选两根钢筋,从每一根钢筋距端头不小于500mm处切取拉伸试样和弯曲试件各1件(拉伸2个,弯曲2个,另取1件,共5件)。
根据现行规范要求,钢筋原材在进行钢筋力学性能检验同时,还需进行重量偏差的检验以防止“瘦身钢筋”的出现,对用于有抗震设防要求结构的钢筋,其力学性能还有特殊要求。
所有钢筋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按盘卷交货的钢筋应将头尾有害缺陷部分切除。所选用的取样试件可以使用钢丝刷清理,清理后的重量、尺寸、横截面面积
和拉伸性能满足要求
钢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钢筋混凝土用钢》(GB1499)的规定后,方可组织加工。
钢筋加工场应建立原材料台帐,台帐内容至少应包括工程项目、生产厂家、钢筋的品种、规格、批量、外观质量、复检结果、调直方法、进出场时间等内容。不同工程项目、不同规格的原材料应分区堆放并张挂标识牌。
项目部资料员接到通知后,及时和监理人员共同到加工场去抽样。原材试件由加工场人员负责截取提供,项目部资料员不能私自直接去钢筋堆料场取样。取样时要检查钢筋试件外观质量、核查钢筋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批次和频次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结果合格后立即反馈给钢筋加工场,之后方可组织钢筋半成品进入工地用于工程中。
盘条钢筋使用前的调直,应严格按照《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第5.3.3条规定:宜优先采用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以有效控制调直钢筋的质量。
当采用冷拉方法时,必须严格控制冷拉率在规范允许范围之内:HPB3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4%,HRB335级\HRBF335级\HRB400级\HRBF400级\RRB400级\HRB500级\HRBF500级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1%。同时按照《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70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GB13013)、《热轧盘条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GB/T1498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等标准要求严格控制钢筋尺寸在允许偏差的范围内,并符合有关设计要求。
对于盘条、盘螺钢筋必须在调直前由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见证取样,送至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以确保钢筋的各项技术指标检测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项目部有关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见证取样。对钢筋制作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时,认真审核钢筋检测报告及检查钢筋直径,钢筋力学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验收。
钢筋加工场和项目部应对送检的钢材试件直径进行检查,如发现直径小于规范允许偏差的钢材试件不得送见证试验室。
钢筋加工场发现的复试不合格钢筋,应立即清理出场。
器材处对不合格的供应商或厂家要及时更换,确保钢筋原材质量。
对不合格且未采取整改措施的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处罚规定
1.钢筋进加工场不提供材质证明单的,处罚器材处的相关责任人100~200元/次;无材质证明单而加工场接收钢筋的,处罚加工场5000元/次。
2.钢筋加工场不及时将合格证、材质单等证明文件,传递给项目部的,处罚加工场的相关责任人100~200元/次。
3.进场钢筋项目部见证取样复试(以加倍取样为准)不合格的,视情况进行以下处罚:
(1)经相关方分析确认,确定是钢筋原材本身存在问题的,处罚器材处10000元/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次。
(2)取样错误,将Ⅱ级钢筋按Ⅲ级取样的,处罚钢筋加工场2000元/次,处罚加工场的相关责任人100~200元/次。
(3)如果是见证试验室人为的问题,处罚额度单议,如见证试验室情节严重的,项目部要解除与其合作的协议关系。
4.钢筋进场未复试合格,就进行加工的,处罚加工场10000元/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次。
5.项目部未按规定取样见证复试或者复试结果未回来就用于工程上的,处罚项目部10000元/次,处罚相关责任人1000~2000元/次。视情节严重情况对资料员做开除处理。
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