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顾问服务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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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顾问服务合作协议协议编号: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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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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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北京合道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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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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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合道元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信任、互利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就关于企业顾问服务合作事宜共同签订以下协议条款内容。

第一章合作意义及内容

第一条、双方合作意义:

1.1乙方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资源,为甲方提供企业顾问服务,解决甲方企

业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甲方的快速发展;

1.2有效降低甲方运营成本,突出企业发展优势,实现甲方的资源增值以及

成本和资源的效益最大化;

1.3 通过合作,实现甲乙双方的共赢。

第二条、甲乙双方开展企业顾问服务合作,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项合作服务内容:

2.1 策略创意撰写:

2.1.1推广方案;

2.1.2营销方案;

2.1.3促销方案;

2.1.4活动方案;

2.1.5产品方案;

2.1.6广告创意方案;

2.1.7事件创意方案;

2.1.8网站建设方案;

2.1.9企业全案:

2.1.9.1项目全案;

2.1.9.2品牌全案;

2.1.9.3企业运营全案。

2.1.10其它(请说明):。

2.2策略创意执行:

2.2.1舆情监控;

2.2.2危机公关;

2.2.3事件炒作;

2.2.4宣传推广;

2.2.5网站建设;

2.2.6网站优化;

2.2.7活动执行。

2.2.8其它(请说明):。

2.3 CI建设:

2.3.1企业VI;

2.3.2企业MI;

2.3.3企业BI。

2.4管理咨询:

2.4.1管理问题诊断和修正;

2.4.2管理制度和框架设计;

2.4.3战略规划诊断和修正;

2.4.4运营模式设计、诊断和修正;

2.4.5产品策略诊断和修正;

2.4.6其它(请说

明):。

2.5其它(请说

明):。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为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笔服务费用之日(以乙方的到账时间为准)起至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标准如下:

3.1每月服务费用元人民币(大

写:);

3.2合计服务费用元人民币(大

写:)。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只作为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服务内容的服务报酬,不包含乙方在提供该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执行成本;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内容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执行成本,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二章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服务协议第三条中规定的服务费用为税前费用,甲方如需乙方开具服务票据,由此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甲方自行支付,并由乙方代收。

第六条、本服务协议第三条中规定的服务费用,甲方按照以下项的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

6.1按项目方式支付(适用于项目型或者短期性服务合作):

6.1.1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本协议中第三条第

3.2款所规定服务费用全款的50%;

6.1.2 日之前支付本协议中第三条第3.2款所规定服务

费用全款的30%;

6.1.3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第二条所规定的服务内容全部签收

(以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签收依据为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全额支

付服务费用尾款。

6.2按服务时间支付(适用于长期性服务合作):

6.2.1根据本协议第三条所规定的服务合作时间按照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单位进行支付;

6.2.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支付第一个支付单位(前三个月)的服务费用;

6.2.3第二个支付单位及以后的每个支付单位,甲方需提前20天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七条、甲方如未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的,每延迟一天,需按照本协议中第三条第3.2款所规定服务费用全款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八条、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守约方除就其所有损失而获得违约方赔偿外,亦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三章协议期限及终止

第九条、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行生效。本协议合作期限自签约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合作协议。

第十条、如有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协议,需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本协议终止。因为甲方原因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所收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结束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与甲方继续合作的第一优先权。

第四章不可抗力

第十二条、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合作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而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责任。

第十三条、如发生不可抗力,双方应立即协商解决问题的方案。在不可抗力情况消除后,双方应依照协商的延长履行期限及解决问题方案继续履行协议或履行方案。

第十四条、声称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迟于十五日通知另一方,并随附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可抗力书面证明,且应尽可能减少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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