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闽国资统评〔2009〕6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经省委、省政府或省政府国资委任命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和其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企业负责人另行规定)。
第四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多方位比较原则。
既鼓励企业“自树目标、自加压力”,又多方位评价企业完成目标、自我成长和赶超行业内标杆企业的能力,推动企业追求卓越,把自己与自己“纵向比”同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横向比”结合起来,通过对标找出差距,不断提升业绩水平。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五)科学发展原则。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榕国资运营〔2021〕113号各所出资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反映出的情况,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5月19日福州市国资委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精神,按照福建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国资运营〔2019〕110号),结合《所出资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分析报告》,为进一步增强所出资企业债务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所出资企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现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在现代化国际城市建设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现制定本工作指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2•【文号】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施行日期】2018.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各中央企业: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资委2018年11月2日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央企,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一)全面覆盖。
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闽政管综〔2012〕152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工作,现将《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进场交易流程;2.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进场交易流程。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2012年12月21日福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交易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省机关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监察厅《关于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通知》(闽政管综〔2011〕1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进入省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含承包,下同)、出售等活动。
第三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范围包括:(一)土地、房产出租;(二)单项年出租底价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资产出租;(三)土地、房产(包含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公有住房)、车辆出售;(四)单项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出售;(五)其他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进场交易的情形。
第五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处置、出租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应当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
资产公开招租底价采用市场比较方式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资产出售交易底价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doc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 ,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项目,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时间,场所,费用等,费用要严格按经费预算控制,超出预算部分不得报销。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接待标准,实行业务接待支出总额预算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国有企业业务招待管理办法(3)(4)
xxxx业务招待管理办法编制:2023-08-11 实施:2023-08-14第一章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自治区十项规定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和《xxxxxx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xxxxx 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预算和经费管理第一条商务招待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
在核定预算范围务实高效、勤俭节约地安排商务招待活动,不得超出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商务招待。
第二条商务招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和赠送纪念品费等。
不得将商务招待费用以会议、培训、调研等名义虚列、转移、隐匿。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从严从紧控制商务招待经费,严格执行有关财经制度,严禁以商务接待名义进行公务接待,严禁超规模、超标准。
第四条商务招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主要包括:商务活动往来公函、接待方案、招待清单、财务票据等。
第三章业务招待标准与定额第一条业务招待管理是指对企业负责人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和理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客户、合资合作方以及其他外部关系人员活动和费用的管理。
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其他业务招待活动。
第二条商务宴请不得提供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
宴请标准和陪同人数参照《xxxx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新党办发〔2018〕56号)业务招待标准执行。
第三条业务招待是指因经营业务需要,招待客户、合作方以及其它外部关系人员的活动。
业务招待主要分为商务、外事和其它业务招待活动等。
第四条业务招待费的开支应本着必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综合办公室、市场部要严格控制行政、销售业务招待活动数量,不得擅自扩大业务招待范围,不得将非业务活动纳入业务招待范围。
审计部内控合规案例分享-2019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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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读—《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19年2月1日
(二)重大经济事项及可能违法违纪行为的信息上报。当投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关闭、重大改 制等重大经济事项时,应在提报相关专题会、董事会议题的同时,向集团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 告事项相关事由、方案计划和进展情况。
✓ 基层工会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目录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参照本单位行政规定执 行;在政府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内的,可采用“货比三家”等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Page 1建省国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 【两个通知】:(1)象屿集团通知,2018年4月27日起,集团各部门业务来访接待 参照《关于业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厦象集综〔2018〕12号)执行。
(3)国资制度要求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 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6人(含)以上的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二分之一。象屿制度 未明确规定陪餐人数。另国资制度提出,同城接待一般不安排简餐。
4.违规追责依据不同:国资制度指明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行政监察发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追责。象屿制 度未明确追责的具体依据。
• 1.发生重大涉诉事项。涉诉金额1000万以上且占净资产10%以上。
• 2.发生大额坏账计提。坏账计提金额达到公司上一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
• 3.被行政主管单位处罚,且处罚金额大(占上年度净利润的10%以上),或导致公司重要经营资质 被取消、对商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重要经营资质是指,该资质的业务上年度所带来的营收占上 年度公司总营收的10%以上)。
省属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
省属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省属国有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后续管理工作,规范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属于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账销案存资产是指企业通过清产核资经确认核准为资产损失,进行账务核销,但尚未形成最终事实损失,按规定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和进行专项管理的债权性、股权性及实物性资产。
(一)债权性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短期债权性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委托贷款和未入账的因承担连带责任产生的债权及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等;(二)股权性资产包括短期股权性投资及长期股权投资等;(三)实物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等。
第四条账销案存资产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的证据表明有关账销案存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
第五条账销案存资产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进行甄别分类,对不符合直接销案条件的资产损失,按照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建立备查登记簿,逐笔登记,分类管理。
第六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账销案存资产的清理与追索第七条企业应当对账销案存资产损失进行认真剖析,查找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同时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对账销案存的资产进行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通过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尽可能收回资金或残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Page/第八条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账销案存的资产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清理和追索,可以指定内部相关部门、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或机构进行处理,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处理。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闽国资改革〔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闽国资改革〔2023〕145号各所出资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现就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协同发展,更好服务全省发展大局,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为契机,推动省属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与上下游各类企业加强对接合作,打造良好的产业生态和经济生态,形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共同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聚焦主业,指导省属企业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核心与民营企业精准对接,实现产业协作和优势互补。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对接合作务求实效。
二、重点任务(一)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支持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合作。
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全省发展战略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助力全省做强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等万亿元级支柱产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产业链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将所出资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统称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资事项]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活动是指企业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
(一) 对外投资(含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收购兼并、对出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等)。
(二) 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三) 金融投资(含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四) 其它投资。
第四条 [省政府国资委职责]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对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一) 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提出结构调整指导意见。
(二) 评审年度投资计划,监督、检查年度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 对投资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四) 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必要时对重要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项目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纳入所出资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五) 调动和保护企业投资积极性,指导所出资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重要投资项目是指按规定需要报国家和省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投资企业净资产20%以上或单项投资额度1亿元以上的项目;资产负债率超过70%继续投资的项目。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资监察〔2008〕147号)各所出资企业:《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10月15日省政府国资委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违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增强企业负责人在重大决策中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所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所出资企业中下列管理人员:(一)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副总裁);(二)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三)列入企业领导班子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财务总监及其他相当职务人员。
上述企业负责人离任后,经查实原任职期间因违规决策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领导责任的,仍按本办法予以追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规决策失误,是指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决策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及企业内部相关制度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省国资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权属企业)的境外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上述企业境外国有金融、文化类资产交易行为除按本办法外,还应遵守金融、文化类企业监管的相关规定。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在我国境外依据当地法律出资设立的企业。
境外企业持有的境内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参照《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闽国资产权〔2019〕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转让其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二)境外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三)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境外资产转让的行为;(四)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境外资产租赁和境外企业经营业务承包行为。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制度,同时遵守境外注册地和上市地的相关法律规定,规范境外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第五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完善境外企业治理结构,强化境外企业章程管理,优化境外国有资产配置,保障境外国有资产安全。
第六条境外国有产权应由所出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持有。
境外企业注册地相关法律规定确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应由所出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或批准。
所出资企业应当对国有产权的安全性负责,慎重选择国有产权代持人,制定代持人持股管理制度,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个人代持协议等保全国有产权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2X】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财政厅(局),各中央企业,各中央金融企业: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按照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有企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2X年3月9日国有企业商业商务招待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商务招待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商务招待是指国有企业在商业谈判或商业合作中接待客户、合资合作方、经贸联络考察团组的活动。
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对象不包括党政军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集团总部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有企业商务招待应遵循依法依规、从严从紧、廉洁节俭、规范透明原则。
第五条商务招待活动主要包括商务宴请、接待用车、住宿、赠送纪念品等活动。
第二章商务宴请第六条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原则上安排在国有企业内部或者定点饭店、宾馆,不得安排私人会所及高档的娱乐、休闲、健身、保健等高消费场所。
第七条国有企业开展商务宴请,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每次人均最高不得超过600元(含酒水)。
不得提供高档酒水,白酒每500毫升,红酒每750毫升,售价不得超过500元。
企业应当根据所在地区实际情况,分级分分档确定控制标准,并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条,接待对象5人(含)以内,陪餐人数可对等;接待对象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的二分之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闽国资产权[2006]18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工作的通知(闽国资产权[2006]180号)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所出资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工作,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促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福建省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闽国资产权〔2006〕14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依法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同时,要在现有的拍卖、招投标等竞价交易方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产权交易方式,进一步提高产权交易的竞价率和增值率。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经过批准或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开展资产评估等工作。
资产评估报告经省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织编制转让信息披露内容和产权转让合同文本等,经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或所出资企业审查后,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委托省产权交易中心披露转让信息。
转让信息披露内容和产权转让合同条款,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对所提供的信息和产权转让合同负责。
三、省产权交易中心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草拟产权转让公告,原则上应于接受委托的次日将产权转让预公告等信息在省产权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披露;在接受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产权转让公告等信息刊登在《福建日报》或《海峡都市报》,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闽政[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2004]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平稳有序衔接,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政府授权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监管省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
经研究,现就当前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衔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信证明、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业绩考评等,是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原由省财政部门行使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能,全部移交给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行使,以保证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完整性。
上述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已有新规定的,应按新规定执行或参照执行;尚未出台新规定的,参照现行政策执行。
省政府国资委应结合本省实际,抓紧制定实施办法。
二、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的指导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带动和引导作用,省政府国资委要加强对所出资企业(即省政府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及现阶段仍隶属省政府各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下同)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及时把握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骨干企业发展方向,防范资产经营重大风险。
所出资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导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省政府国资委的指导意见,制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3•【字号】闽政[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一月十三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是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代表省政府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对其依法取得、享有和支配的国有资本收益所实施的收支计划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属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上缴的净利润、股利和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以及其他收益。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应上缴净利润、股利包括:(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净利润;(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省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产(股)权转让收益包括:(一)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净收益;(二)转让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省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益。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项目,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时间,场所,费用等,费用要严格按经费预算控制,超出预算部分不得报销。
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接待标准,实行业务接待支出总额预算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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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规定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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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企业业务接待工作,根据《福建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福建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省直机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业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促进发展、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当地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接待,主要包括公务接待和商务接待。
公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査指导、请示汇报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商务接待是指接待对象(主要为境内外客商、有商务往来的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在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作洽谈、项目投资、经贸联络、业务咨询等工作中所发生的接待活动。
接待由党政机关统一组织的招商引资团,视同为公务接待。
第二章接待管理
第五条业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统一安排”,企业应指定业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接待活动的统筹安排和接待费用的审核控制。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业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公函对接、“先审批、后接待”、无公函不接待、无实质性业务往来人员不接待的管理原则,填写业务接待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承办部门、接待对象、接待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特殊情况下无法提前报批的,应以电话、信息等方式报告,并及时补办报批手续。
第七条业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部门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相关负责人审签,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项目,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时间,场所,费用等,费用要严格按经费预算控制,超出预算部分不得报销。
第三章接待标准
第八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业务接待标准,实行业务接待支出总额预算和接待标准双控制度。
第九条公务接待确因工作需要的,接待单位可以为接待对象安排工作餐1次,用餐标准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直机关二类会议一天用餐标准执行。
协助安排其他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第十条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公务接待用餐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希,不得提供香烟,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省内人员一律不饮酒。
接待省外人员一般不饮酒,如确属工作需要,可上普通地产酒,并严格控制用量。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在内部招待场所或协议饭店安排,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商务接待可安排宴请1次,在不同地区发生的商务接待宴请标准为: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不含酒水饮料;省内其他地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不含酒水饮料);省外每人每次不超过400元(不含酒水饮料),省外经济特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接待标准上浮不超过50%,商务接待宴请不得上高档酒水饮料,费用控制在餐费标准的30%以内。
多次用餐的,除宴请外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含酒水饮料)。
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形式,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50元、100元、60元(均含酒水饮料)。
企业应参照以上标准,根据地区差别、接待对象和商务活动实际情况,在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分档制定标准。
第十五条商务接待应根据业务需要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5人(含)以内的,陪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在6人(含)以上的,陪条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条商务接待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理,按接待对象要求协助安排。
需由接待单位承担住宿费用的,应在协议饭店安排,并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标准。
第十七条商务接待中对等赠送的礼品以宣传企业、展示企业文化和地方特色产品为主。
每人次礼品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元,同ー业务、同一团队的商务接待只能赠送礼品一次。
不得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贵重金属和其他贵重物品。
第十八条业务接待活动中,除陪餐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视情况可以安排简餐,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100元,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入数,无关人员不予安排。
第十九条同城业务接待活动一般不安排用餐。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寿山、日溪、宦溪除外)城区范围内均属同城。
第二十条业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可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二十ー条企业召开的职代会和半年、年度等工作会议,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省直机关三类会议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业务接待活动应合理控制天数,其中商务接待活动一般不超过三天。
第二十三条业务接待活动中因实际情况需要,确需超标准接待的,应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在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定相关的审批(备案)例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重大竣工交接、营销活动及在国(境)外发生的业务接待活动,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各国(境)内外实际情况,在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管理方式和相关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业务接待活动应严格组织、确保安全。
第二十六条业务接待活动中涉及国(境)外来宾的,参照外宾接待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当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将接待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总额并单独列支。
第二十八条业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凭据报销。
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对接公函、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凭证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不得报销。
不得多单并为一单报销,不得大单化整为零进行报销。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借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省国资委按照监管职责对企业业务接待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省纪委驻省国资委纪检组、监察部门、外派监事会、审计部门等对企业业务接待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责令整改,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审批进行接待的;
(二)擅自提高接待标准的;
(三)报销与接待无关费用的;
(四)虚报接待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
(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对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业务接待活动进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度规范和严格程序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企业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业务接待活动进行审计和检査,及时发现并査处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业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业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业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违规违纪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企业和各级子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制定本企业业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项具体标准和操作规范,分别报省国资委和上级企业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业务接待审批单(样表)
2:业务接待清单(样表)
附件1:
业务接待审批单
备注:用餐安排中的用餐指为公务接待对象安排的1次工作餐或为商务接待对象安排的1次宴请。
附件2:
业务接待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