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施工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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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施工

专项施工方案参考范本

●市政路基土石方施工专项方案

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承建的市政工程土石方路基施工。

2、参照文件

《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程汇编》

3、施工前的准备

土石方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图,实测收购边线桩、核实图内房屋、各种供电和通讯线路、地下管线、坟墓、树木、农田等。

开工前必须作好以下各项拆迁准备工作:

一、对于各种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拆迁,应在施工前与有关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书;

二、对有碍施工的房屋,均应在开工前拆迁完毕;对沿线未拆迁的房屋,应考虑不因施工

而影

响其稳固,必要时适当加固处理;

三、用地范围内树木、坟墓等,施工前会同有关单位清点数目,造册存查,并协商砍伐或

迁移

办法;

四、路基填土高度小于1.5m时,应挖除树根,并认真将树坑夯实填平。一般采用机械施工

路堑及取土坑,应将所有树根予以挖除。填土高度大于1.5m时,树根可酌情处理。

4、实施步骤

4.1测量工作

路基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下列测量工作:

4.1.1恢复定线测量

在地面上进行中线测量前,应由设计、勘测部门向施工单位交桩,并办理交接桩手续,如原测

桩有遗失或倾斜时,应补钉校正;转角点桩及方向桩应在线外设栓点并作好标志。直线部分每隔500~1000m应加设方向桩。

沿中线作水平测量以复核地面标高及原有水准基点标高时,应先认真复核水准基点,如发现水准基点高程有疑问时,除及时向设计单位查询外,为使施工不受影响,可采用每两个水准点为一环进行闭合测量,先确定两点的高程差。此两水准点的允许闭合差应在±12√L(㎜)以内(L 为两点间水平距离,以公里计)。

注:

1.设栓点时应选择不妨碍施工及拆迁的地点;并应根据地形情况,土方填挖大小,分别应用顺切线延长量距法或十字线交点法进行栓点,量距时应使用钢尺。

2.根据施工要求,城区道路每隔200~300m;山区公路每隔500m设一临时水准点。在桥位附近及填土高度超过5m处,均应加设临时水准点。

4.1.2填挖方施工测量:每一地段开工前应根据设计图纸放线,测设线路中心线桩、两侧边

线桩、各主要工程建筑物的位置桩。施工中应经常检查,对遗失或位置移动者随时补钉校正。

注:

1.应按设计横断面计算填土坡脚位置或挖方坡顶位置,测设坡脚或坡顶桩。

2.每隔25m或50m以及地形变化较大处,均应测设中线、边线桩,并设置填挖高程标志,小

填挖地段在木桩上标明填挖高度。

3.用机械挖土时,在机械行进的前方应设立明显的标杆;路基边线桩也不得短于50㎝。

4.测定取土坑时,应在内外坑边钉桩,桩上标明挖土深度,待挖至坑底20~30㎝时,用水平测量定出设计纵坡后,再继续挖掘。

4.2排水

4.2.1基坑(槽)低于地下水位时,应编制排水方案。在方案中应明确指出采用各种不同排

水方法的具体桩号及水的出路等。并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4.2.2排水方案应保证附近建筑物的安全和基底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

4.2.3明沟排水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地质及有关资料决定,以保证排水通畅。

4.2.4山坡截水沟的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根据水文地质情况在施工方案中规定。

4.2.5基坑(槽)采用明沟排水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a.在基坑范围内有大量积水,挖土前先将积水排除,当基坑挖至设计深度,应在基坑内四周挖排水沟及集水井,排除渗入之水。

b.集水井应有足够的深度和容积,集水井到排水沟之间应保持1m以上的距离。由基坑和集水井所排出的水,应尽可能引向离基坑较远的地点。

c.所用水泵的能力可参考表1概略计算。

d.根据上条估计水量,求出所需水泵的型号及数量。

e.用离心泵进行排水工作,应使吸水高度不超过6m;如基坑过深时,为符合要求可将抽水泵安设于悬挂的或其他的平台上。

f.当基坑水头很大而坑底又是细砂或粉砂土时,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施工条件采用其他特殊施工方法,如井点排水法,灌注水下混凝土法等,以免产生流砂现象。

4.3挖方

4.3.1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时,可参考表2数值由设计

人员确定。

地质条件较好时永久性挖方的边坡坡度表2

采用机械施工时,应根据使用的机械性能、施工季节等,配备人工修整。

当地质条件较好且无地下水,深度在5m以内的不加支撑的基坑(槽),其边坡的最大允许坡度

应符合表3规定。

注:1.如人工挖土不把土抛于基坑(槽)上边而随时运走,则应采用机械在坑槽或沟底挖土的坡度。

2.表中砂土不包括细砂和粉砂;干黄土不包括类黄土。

4.3.2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取土,以保证施工安全。

4.3.3路堑开挖应根据地势情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施工方法。

4.3.4路堑边坡为易坍方土壤使原设计边坡不能保持时,应与设计联系,变更设计。

4.3.5挖土在基底以下60㎝的范围内,如有树根应清除,重新填土夯实。

4.3.6开挖路堑距规定标高差40㎝左右时,应注意预留碾压沉落厚度。其具体数值应根据

土壤性质通过试验决定。挖方路基的压实度应符合质量标准规定。

4.3.7开挖基坑(槽)或在基坑内进行基础及回填工作,应在最短期间内进行完毕,以免边

坡坍方和坑(槽)底部的承载能力遭到破坏。如基坑(槽)挖好以后不能立即进行下一工序,可在基坑(槽)底以上预留15~30㎝,待下一工序开始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4.3.8基坑尺寸应根据施工方案决定,按基底的设计尺寸并留足够的肥槽,以便设置排水沟,

支撑及必要的工作。在开挖前按测量中心线放出开挖边线及基坑底界线。

4.3.9基坑开挖后,应会同设计人员进行基底检验,以确定地基土壤承载力是否与设计资料

符合,原定标高是否合适。检验合格方准继续施工。如检验人员决定需要加深基坑,或采取其它加固地基措施时,应按变更设计文件办理。施工完毕再重新组织检验。

4.3.10当无地下水时,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可作成直立壁而不加支撑,但坑

槽深度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在堆填的砂土和砾石土内 1.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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