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发展旅游对区域经济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一、旅行社设立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
报资料,容包括:
1、旅行社设立申请书。
2、工商部门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6、经营场所证明及租房协议。
7、经营设备证明及购物发票。
8、法人代表、总经理、投资人的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9、旅行社总经理及法人的任职文件。
10、旅行社申请登记表。
二、监督管理科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三、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复审批结果。
二、旅行社职责与义务:
(一)、旅行社的职责:
1、提供真实可靠的消息
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旅行社所做的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经营围的广告宣传。
1、按约定提供服务
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标准或行业标准。旅行社对旅游者就其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提出的询问,应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2、提供的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需要
旅行社组织旅游,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3、按规定收取旅游费用
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旅行社对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按照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提供有偿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旅游者出具服务单据。
4、旅行社应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容做出明确约定;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住宿标注、餐饮标
准、娱乐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违约责任。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老板有着书面同意。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聘用合格的导游和领队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们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二)、旅行社义务:
一、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旅行社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二、旅行社有义务按旅游合同的约定旅游者提供的相应的旅游产品和服务,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必须价值符合。
三、旅行社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四、旅行社有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尊重旅游者的民族习惯。
三、导游领队的指责和义务
(一)、领队的职责与义务:
领队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组织旅游的旅行社的代表,是旅游团的领导者和代言人。因此,领队在团结旅游团全体成员、组织游客完成旅游计划面起着全陪、地陪往往难以起到作用。其主要职责:
1、介绍情况、全程陪同
出发前向旅游团介绍旅游目的地或地区的概况及注意事项;陪同旅游团的全程参观游览活动。
2、落实旅游合同
监督和配合旅游目的地或地区的全陪、地陪全面落实合同,安排好旅游计划,组织好旅游活动。
3、组织和团结工作
关心游客,做好旅游团龄组织工作,维护旅游团部的团结,调动游客的积极性,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
4、联络工作
负责旅游团与旅游目的地或地区接待旅行社的联络与沟通,传达游客的意见,要求与建议乃至投诉,维护游客的权益,必要时出面帮助解决。
领队服务程序:
一、服务准备
(一)、研究旅行团情况
了解旅游团成员的职业、姓名、性别、年龄及旅游团中的重点旅游者、需特殊照顾的对象和旅游团的特殊要求。
(二)、核对各种票据、表格和旅游证件
1、核对旅游者护照和团队以及护照签证
2、核对机票及行程
3、检查全团的预防注射情况
4、准备多份住店分配
(三)、物质准备
1、准备好领队证、已核对好的票据、证件和各种表格
2、准备好机场税及团队费用
3、准备好社旗、社牌、胸牌、行标签等
4、准备好重要联系单位的、名片等
四、旅游相关法律法规: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5]和地区垄断。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十二条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