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清洗服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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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清洗服务合同书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传真手机
乙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传真手机
鉴于大连腾鹏商业有限公司的三家店在4月至8月将进行装修改造,中央空调的清洗服务工程将在大连腾鹏商业有限公司的三家店装修改造完毕后进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中央空调清洗服务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项目名称
腾鹏大连黄河路店、腾鹏大连新华绿洲店、腾鹏大连中山店三店的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工程。
第二条服务内容
1、中央空调通风管道壁清洗消毒;
2、中央空调新风机组的清洗消毒;
3、风机盘管的清洗消毒。
(贵公司应当确认上述三项是否包含了服务的全部内容)
第三条服务地点
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65号、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1号、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9-5号。
第四条服务期限
鉴于甲方三店在4月至8月期间进行装修改造,施工工期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第五条服务费用及付费方式
引用合同第一条第四款内容,但该款第2项中“最终以实际清洗数量及风量为准”约定较为模糊,贵公司应当确认“风量”有没有具体的测量标准,如果有则应当将该标准列为本合同的附件,如没有则应详细约定。
合同签订当日,甲方预付乙方工程款3000元,全部工程完工并由大连卫生监督所出示验收合格报告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六条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的义务
1)原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
2)甲方负责审查乙方提交的《中央空调清洗消毒工艺方案》,经甲方书面审核通过后,乙方方可实施该方案,如遇特殊问题有双方协商解决。(贵公司应将该方案列为本合同的附件)
3)甲方负责在乙方施工时,派专人提前向清洗区域下达通知、按时分区停机、为乙方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协助。
4)甲方为乙方设备的存放提供场所。
5)提供施工中所需的水、电及电路需要。
2、乙方的义务
1)依据乙方前期现场调研的资料,针对大厦中央空调风管具体情况,制定该项目详细的《中央空调清洗消毒工艺方案》。
2)合理组织施工人员、保管维护存放于甲方提供场所的设备、清洗工作达到大连卫生监督所的验收标准。(贵公司应当确认是否有该标准,如有则应当列为合同附件,如没有则应约定详细的验收标准)
3)完成清理现场风管工艺的封闭,保温层的复原工作,并清理现场卫生。
第七条工程验收
乙方施工完毕后,应由大连卫生监督所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报告。如需另行支付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1、如乙方没有在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项目或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后,乙方除须返还甲方预付的工程款外,还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2007年内未安排本合同约定的清洗项目,则预付款不予退还。
2、甲方如违反本合同对甲方义务的相关规定,造成乙方服务
中途停止或延期施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
3、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如甲方不按期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
4、乙方如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每逾期一日,应向甲
方支付元的为违约金。
5、乙方如未达到验收标准,应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并
无偿返工。
第十条损害赔偿责任
1、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有乙方承担。
2、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甲方、甲方工作人员或者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附则
原合同第七条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以下乙方为甲方提供会计代理服务相关事项的业务约定: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会计代理服务:建账、记账(总分类
账、二级明细账)、填制财务报表、税务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他服务要求,需在约定书中注明,口头商定无效。
二、甲方在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前,按时将本单位所发生合法的经济业务票据传给乙方(乙方可上门取送票据,每月壹次)并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要的各种印章(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因甲方票据传递、提供各种印章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不及时,造成乙方延误各种纳税申报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三、在甲方按时传递经济业务票据及按时提供各种印章的情况下,乙方应按时为甲方代理纳税申报,造成延误各税种申报的, 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丢失票据,书写、计算错误而引起的税务罚款及滞纳金,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账外逃税、提供的虚假票据、提供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引起的税务责任,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的出纳每月应主动与乙方会计核对银行账及现金账余额。
六、甲方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的同时付款,否则无效,到期后乙方接受甲方付款的视为约定延续,若到期后未续约付款的,约定终止,双方不再相互承担责任。
七、甲方在业务约定期间内如有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税务登记、工商登记等发生变化应在非报税期内三天、报税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5日)当天通知乙方,不能及时通知乙方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八、业务约定到期或终止时,如果甲方聘用乙方工作人员,乙方对业务约定期间的凭证、账目、税务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
九、甲方为:1.纯地税户2.国地税户3.一般纳税人,每月凭证不超过一本,无特殊核算要求(超出要求范围的,服务费另行协商)。
十、约定期限:年月至年月,付款方式:每,另每会计年度账本及报表资料费贰佰元,工商年检代理费贰佰元,残保金代理费贰佰元;年月日合计收取元。
十一、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付款后生效。本约定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
十二、会计每月25日至次月1日联系取票据,以下列举部分单据:
1、企业本月开具的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收款凭证(进账单、现金送款单、现金收入凭单、出库单、发
票领用存情况等);
2、企业取得的购货发票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入库单等);
3、企业取得的费用发票(交通费、差旅费、通讯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房租、水电费、办公费、
运费、汽油费、保险单据等)及与之相对应的支出凭证(支票根、电汇单、现金支出凭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