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开工条件核查核查办法
第一项目管理中心
开工条件核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项目管理中心
2012年2月7日
第一项目管理中心
开工条件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工程安全生产,落实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手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根据公司要求,充分结合第一项目管理中心工程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开工条件核查的范围:第一项目管理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新开单位工程。
第二章核查内容
第三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资金的使用情况、场地移交和管线移交、空洞探查、临时建设、分包管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情况、机械管理、临时用电、现场安全防护、消防保卫、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安全风险识别、控制措施落实、“三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安全风险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文明绿色施工等,具体检查内容见附件1。
第三章核查方式与核查程序
第四条单位工程开工前的开工条件核查采用检查表法。将检查表中所列各项的要点逐一进行对照,对不符合情况进行记录。
第五条新开单位工程核查前,安全检查共分三个阶段,施工单位自查阶段、监理单位复查并签署开工令阶段和项目管理中心核查阶段。
1、施工单位自查:施工单位在计划开工前两周组织进行自检自查,对检查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成后(必须留存自查整改资料),向监理单位提交开工申请报告,报监理单位复查。
2、监理单位复查: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单位的复查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总监组织复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并要求整改。待施工单位整改完成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开工令并向项目管理中心提交开工核查报告。(附复查纪录、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
3、项目管理中心组织核查:项目管理中心接到监理单位的开工核查报告后,首先对报告附件进行资料核查,确认资料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核查,对核查结果进行记录汇总,填写结论性意见,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开工条件核查流程图见附件2。
第六条问题整改完毕后,根据整改要求报项目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土建施工标段的单位工程开工条件核查工作由项目管理中心安全质量部负责实施,开工条件核查资料在项目管
理中心安质部存档备案。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单位工程名称:施工现场开工前质量检查记录表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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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开工前安全检查记录表
单位工程名称: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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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开工前安全检查记录表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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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开工前安全检查记录表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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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开工条件核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