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4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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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1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

2术语和定义2.1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2.2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2.3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2.4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2.5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2.6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装备)和采取的措施。

2.7 作业场所指可能使从业人员接触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作业活动场所,包括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操作、处置、储存、搬运、运输、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者处理等场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安全生产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45号令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0号令中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还在用吗现行有效,继续使用,(2012年1月30日国家百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度已经2012年问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答,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答》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3、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5号令。

需要补充45号令内所有文件!!这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来补充的资料。

你可到安全管理网上查查,是否有与你单位性质相同的企业可效仿。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取消了吗你好,是没有取消的,只是进行了修改,你查最新版本就可以了(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改。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等领域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xx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监总厅管三函〔2012〕100号)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请示》(津安监管〔2012〕15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适用于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和经营单位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

二、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没有规定有效期,但变更设计的,须重新审查。

三、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出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能否销售其产品的问题,不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应当由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工商部门负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0号)精神,规范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我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4〕12号)及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一)自治区安监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生产剧毒化学品的;3.跨设区市的。

(二)地级市安监局(以下统称市级安监局)指导、监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1.自治区及地级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2.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3.涉及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4.跨县(市)的。

(三)县(市)安监局负责除自治区安监局、市级安监局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二、不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二)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电力等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已成立独立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外)。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安监发[2012]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化工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应当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第三条国家有关部门、行业协会或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省安监局负责企业采用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包括:1、产品为国内首次生产(涉及化学反应过程的);2、拟采用工艺技术是技术开发方或合法提供方首次产业化应用的实(试)验技术(包括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3、产品在国内有其他化工企业生产,但是拟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含原料路线、工艺操作条件、关键反应设备等)为国内首次采用的;4、引进国外成熟生产工艺在国内首次使用的。

第五条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工艺、设备、自控、安全等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二)具有化工和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三)对项目产品研究、开发和应用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项目建设单位无直接利益相关;(五)专家组成员由5人(含5人)以上组成。

第六条企业拟采用的化工生产工艺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前3项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安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文件、资料:1、实(试)验技术首次工业化生产的,提供小试、中试报告和工业化试验报告;2、工艺、技术、产品等方面的专利、标准或有资质的技术查询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3、中试鉴定意见和工业化试验验收意见(由有关部门或企业组织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专家(高工、副教授及以上)参加);4、由技术开发方或技术提供方出具的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报告,报告应包括的内容见附件1;5、其它相关材料。

45号令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45号令解读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月30日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2011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作出了新的规定。

为落实《条例》的新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进行修订,这次修订还基于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审批制度改成了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制度,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对安全条件审查的实施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需要重新界定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的范围,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的事权进行重新划分。

三是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中的化学品品种、特性、工艺和数量存在差异,发生事故后的危害和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也大不相同,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危险程度对建设项目进行差别化的监管。

四是按照近几年监管实践,需要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2009年5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征求8号令的修订意见,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

2011年初,随着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客观上要求加快《办法》的修订工作。

2011年9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专门力量,起草完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经多次修改,《办法(征求意见稿)》逐步成熟完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样本)
编制说明:
梳理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旨在运用标准化原理,优化规范审批工作人员的工作流程,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压缩办理时限, 提高审批效率。

在编制工作规程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办理流程。

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和“权责一致”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个环节的具体承办窗口、科室、审批权限及每个环节的办理时限, 细化明确到各个环节。

2.审查要点。

这是编制工作规程的核心和难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要求的, 按规定执行; 没有明确要求的, 要按照“同一事项、无差别办理”的要求,由省直各部门牵头统一规范,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3.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方式是影响审批效能的关键环节,要根据每个事项的实际办理情况,由各部门将具体审批权限明确到具体层级和岗位,并制定具体的审批决定程序和办理结果签发程序,逐一列明。

关于HAZOP分析的有关要求

关于HAZOP分析的有关要求

关于H A Z O P分析的有关要求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关于HAZOP分析的有关要求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45号令是当前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中对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没有作要求。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该文中有关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的要求: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5.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企业要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将安全技术与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方案,生产装置设计的自控水平要满足工艺安全的要求;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企业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AQ/T3049-2013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2013-10-01四、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五、《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7.4.2HAZOP审查a)HAZOP审查一般安排在基础工程设计阶段进行,具体项目是否采取HAZOP审查应根据合同要求在项目安全设计计划中规定。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监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以外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二)生产剧毒化学品;(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其他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新建建设项目,主要指新建、迁建企业的建设项目,或现有企业原址重建或在原厂区内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更新技术、工艺和变更危险化学品品种等,对在役的主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扩建建设项目,主要指现有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在原址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是指穿越厂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

下列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的;(二)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的;(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的;(四)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未列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管理范围的。

第三条建设项目所在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保证建设项目工艺技术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四条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HAZOP分析的要求

HAZOP分析的要求

H A Z O P分析的要求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HAZOP分析的有关要求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45号令是当前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中对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没有作要求。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该文中有关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的要求: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5.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企业要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将安全技术与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方案,生产装置设计的自控水平要满足工艺安全的要求;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企业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AQ/T3049-2013?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 2013-10-01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根据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研究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

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5号_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旧对照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
(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第二章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45号令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45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8号令)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安监总局45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关于HAZOP分析的有关要求

关于HAZOP分析的有关要求

关于HAZOP分析的有关要求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45号令是当前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办法中对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没有作要求。

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该文中有关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的要求:一、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5.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企业要建立生产工艺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全面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采用相应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企业要积极利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先进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全面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二、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8.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

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原则上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设计单位设计。

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和标准,将安全技术与安全设施纳入初步设计方案,生产装置设计的自控水平要满足工艺安全的要求;大型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要进行HAZOP分析。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撤减安全设施项目。

企业要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AQ/T3049-2013 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应用导则 2013-10-01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3.3.10 根据设计过程开展的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研究或其他安全风险分析,说明主要分析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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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5号)日期:2012-02-20 11:34:08.0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二○一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确定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产剧毒化学品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对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的,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价细则》的要求。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产剧毒化学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更建设地址的;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予以受理;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受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审查意见的,经本部门负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项目试生产(使用)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料试车方案;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力资源配置情况;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条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条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生产(使用)方案;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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