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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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工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工会经费能够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保障工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工会法》、《工会预算
管理办法》、北京市教育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会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会收入和支出的经费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校工会财务管理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学校和工会财务制度。
(二)勤俭节约,正确处理工会整体工作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三)依靠教职工用好经费,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校工会财务管理的任务:
(一)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对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
(二)依法收缴和上解工会经费,努力多渠道筹集资金,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四)建立健全工会财务制度,如实反映工会财务状况,规范工会财务行为。
(五)对分工会活动费使用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工会财务工作实行主管财务领导负责制。主管财务领导全面负责工会资金的筹集、管理、审批。超出年度预算外1万元以上的单项支出,须经工会常委会和工会经审会审批。
第六条工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财务根据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发展目标编制财务计划,并按工会工作规定和经费下拨标准,有计划地向分工会下拨和分配工会活动经费;各分工会应由生活福利委员兼管分工会的财务工作,负责分工会活动费的收、管、用,分工会主席对本部门工会经费的使用具有审批权,校工会财务部门应对分工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工会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上级工会要求和本年工作计划,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八条预算编制要根据本年经费的收支状况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及工会来年的工作计划,考虑年度收支增减与财力可能编制,预算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九条在工会主席领导下,工会财务负责工会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管理,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按要求统一格式编制,于1月初上报上级工会。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校工会按照《工会法》和有关法规组织和管理收入。收入是指工会在开展业务及活动时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工会经费的主要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根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工会会员按每月本人工资收入的0.5%向工会交纳会费,标准为(等级工资+津贴)×0.5%。
(二)工会经费,根据《工会法》规定,每月按全校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的经费收入。
(三)事业收入,工会所属的文化活动场所、器材、设备等在有偿使用中所取得的收入及工会所开办的“三产”创收收入。
(四)其他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捐赠收入等。
第十一条按照工会财务制度规定,工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工会财务预算管理,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建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工会所属文化活动场所、器材、设备等有偿使用的收费项目,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和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到学校财务处备案,所得收入统一纳入工会财务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收费票据。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工会支出是指组织教职工开展集体性活动、履行工会职能、培训工会干部、开展建家活动等所发生的各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工会业务费、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
(一)会员活动费,用会员所交纳的会费组织教职工开展集体性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的补助。
(二)职工活动费,用于开展全校教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支出。
(三)工会业务费,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工会业务工作等方面的支出,如:工会干部的培训学习支出、奖励支出、工会代表大会的费用、建家活动支出、职工劳动争议法律咨询服务的费用等。
(四)事业支出,用于工会管理的为教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及必要的补助支出。
(五)其他支出,用于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会组织的活动费用支出。
(六)上解经费支出,每月由学校财务处拨缴工会经费收入,按规定比例30%上解市教育工会的支出。
第十四条工会经费各类支出均纳入工会财务预算,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严格按有关财经政策及工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范围执行。对违反规定的支出,工会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五条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变相向教职工发放现金或实物,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十六条校工会下拨的会员活动费、考核奖励、建家专项经费、科研课题费等均核拨到各分工会账户。各分工会每年向本部门教职工汇报一次收支情况。活动费不足时可商请本部门行政支持,但需分别列支工会经费和院、系补助的支出数额,不得将工会经费用于行政支出。校工会定期检查分工会活动费的使用情况,规范财务行为。
第十七条校工会在学校及上级工会批准下开办的为教职工服务的“三产”所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比例提取工会基金,用于补充工会经费的不足。基金的使用需由工会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十八条年终,根据本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完成情况编制决算,分析经费使用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经同级经审会审查同意后于1月初上报市教育工会。
第五章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结余是工会经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除专项资金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他结余转作经费结余,用于弥补以后年度经费收支差额。分工会活动费当年使用,年底清零。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工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所有财产。包括:工会购置、行政拨入、单位或个人捐赠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及范围:
(一)根据工会财产管理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