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暖通、消防规范对电气设计的条文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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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 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 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 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 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是否要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看本规范,如何 设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 于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 类似用途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 地下商店;
4 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 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 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 调度等建筑;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
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 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
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七 对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要求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 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面至灭火救援场 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 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表3.4.1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m)
丙、丁、戊类厂房(仓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库)
民用建筑
裙房,单层或多
名称
单层或多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单层或多层 高层
பைடு நூலகம்
高层

一、二级
一、二 三级

一、 二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确保建筑安全的重要文件,其中电气部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电气部分规定了建筑电气系统的防火要求和相关的设计指导原则,旨在提供防火设计的依据,确保电气设备和电气系统不会成为火灾的起因或扩散途径。

下面将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部分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系统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严格遵守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电气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建筑的防火等级,确保设备和线路的防火性能符合要求。

其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线路的布置应合理,避免电气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过热、放电等现象,减少火灾的发生风险。

电气线路的走向应合理,避免与易燃物接触或靠近。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设置防火墙、采用阻燃电缆等。

第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电气设备应通过合格的供应商采购,并进行检测和验收。

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照安装说明书进行,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应选择符合特殊要求的防爆电气设备,确保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焰,引发火灾。

第四,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电气系统的维护和检修要及时进行。

对于老旧建筑,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没有安全隐患。

对于易燃易爆场所,维护和检修工作应更加重视,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能。

最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要求建筑的电气系统应与消防系统相协调,确保二者之间的联动和互相配合,提高火灾的可控性。

电气设备应与消防设备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以避免电气设备成为火灾的传播途径。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电气部分是确保电气系统安全的重要依据,通过合理的电气设备选择、安装和维护,可以减少建筑火灾的发生风险,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同时,与消防系统的协调配合也是防火工作的关键之一、建筑设计单位和电气工程师应严格遵守防火规范,确保电气系统的防火性能达到要求。

《2024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4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4版建筑电气设计规范》1. 总则1.1 编制依据-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国家建筑设计规范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及附属设施的电气设计。

1.3 规范内容- 电气系统设计- 电气设备选型- 电气安装施工- 电气验收与维护2. 术语和定义2.1 术语- 建筑电气:指建筑物的电力、照明、动力、控制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 电气设备:指在建筑电气系统中应用的各类设备,包括发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保护设备、控制设备、照明设备等。

- 电气线路:指连接电气设备的导体,包括电缆、电线、母线等。

2.2 定义- 建筑电气设计:指根据建筑物的功能、规模、使用要求等,进行电气系统方案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电气线路布置等工作。

- 建筑电气安装:指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进行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3. 电气系统设计3.1 设计原则- 安全可靠:确保电气系统运行安全,防止火灾、触电等事故发生。

- 经济合理: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投资。

- 节能环保: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电气设备,降低能源消耗。

- 智能化:结合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电气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3.2 设计内容- 电力系统设计:包括电源选择、电压等级、配电方式、短路电流计算等。

- 照明系统设计:包括照度标准、光源选择、照明布局、节能措施等。

- 动力系统设计:包括电机选型、启动方式、保护措施等。

- 控制系统设计:包括自动控制原理、控制方式、设备选型等。

- 安全防护设计:包括接地、防雷、防护等级等。

4. 电气设备选型4.1 设备选型原则- 满足功能要求:设备应具备所需的功能,满足使用需求。

- 可靠性:选择知名品牌、质量稳定的设备。

- 经济性:在满足功能和可靠性的前提下,考虑设备价格。

- 节能环保: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型设备。

- 智能化:选择具备智能化功能的设备,提高电气系统的智能化水平。

2024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4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2024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旨在规范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方案,确保住宅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满足居民的用电需求。

下面将以1200字以上的篇幅对该设计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该规范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总则;二、术语和定义;三、基本规定;四、供电系统;五、电气照明系统;六、住宅防火报警系统及其配电。

总则部分规定了该规范的适用范围、目的和依据。

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改建的住宅建筑电气设计,旨在确保住宅电气安全和可靠。

规范的制定依据国家建筑标准和相关规范。

术语和定义部分对一些专业术语进行了解释,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规范。

这些术语和定义包括了电气工程、建筑电气设备等方面的专业术语。

基本规定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电气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其中包括对住宅的用电负荷进行合理估计,并根据用电负荷进行供电系统的设计。

此外,还规定了住宅电气设备的布置和安装要求,以及住宅的主要用电设备的预留电源需求。

供电系统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电源选择和供电方式。

其中包括了一般住宅的供电方式选择以及对公共区域和特殊用途区域的供电要求。

电气照明系统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照明设计要求。

其中包括了室内照明和室外照明的设计原则和技术要求。

规范要求根据不同的住宅类型和功能需求进行照明方案设计,并对照明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

住宅防火报警系统及其配电部分规定了住宅建筑的防火报警系统设计要求。

规范规定了防火报警设备的应用范围和布置要求,以及其配电系统的设计和安装要求。

此外,还对住宅的火灾探测和报警装置的检测和测试进行了规定。

总体来说,2024年《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对住宅建筑的电气工程设计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

通过遵守该规范,可以确保住宅的电气系统安全可靠,并满足住户的用电需求。

谢谢!。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最 新《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JGJ 242 - 2011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 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50W/ 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2.0m。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O.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内容-21页文档资料

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内容-21页文档资料

建筑电气设计常用规范内容(一)供配电系统设计一、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1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1.1 电力负荷应根据供电可靠性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程度,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及三级负荷。

3.1.1.1 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

对于某些特等建筑,如重要的交通枢纽、重要的通信枢纽、国宾馆、国家级及承担重大国事活动的会堂、国家级大型体育中心,以及经常用于重要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的一级负荷,为特别重要负荷。

中断供电将影响实时处理计算机及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或中断供电后将发生爆炸、火灾以及严重中毒的一级负荷亦为特别重要负荷。

3.1.1.2 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

3.1.1.3 三级负荷不属于一级和二级的电力负荷。

二、供电电源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三、应急电源类型可作为应急电源的电源类型:1、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2、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3、蓄电池。

4、干电池。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选用应急电源1、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2、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总结版术语住宅建筑常用的术语有:住宅、酒店式公寓、别墅、老年人住宅、商住楼、低层住宅、多层住宅、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单元式住宅、塔式住宅、通廊式住宅、联排式住宅、跃层式住宅等。

一、供配电系统1.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2.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表(未列出为级宜为三级)3.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4.每套住宅用电负荷和电能表的选择注:A.S≧150m2超出的建筑面积可按 40W/m2~50W/m2计算用电负荷B.每套住宅用电负荷不超过 12kW用单相进户供电,超过用则三相进户5.电能表的安装位置:安装在户外A.低层:1~3;多层:4~6 ;按住宅单元集中安装B.中高层:7~9;高层:10层及以上 ; 宜按楼层集中安装;C.电能表箱安装在公共场所时,暗装箱底距地宜为1.5m,明装箱底距地宜为1.8m; 安装在电气竖井内的电能表箱宜明装,箱的上沿距地不宜高于 2.0m。

6.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和单位面积负荷密度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单位指标法与需要系数法相结合的算法。

注: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 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大于等于 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

二、配变电所1.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为 250kW 以下时,宜多栋住宅建筑集中设置配变电所;单栋住宅建筑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 及以上时,宜每栋住宅建筑设置配变电所。

2.当配变电所设在住宅建筑内时,配变电所不应设在住户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住宅建筑疏散出口的两侧,不宜设在住宅建筑地下的最底层。

3.住宅建筑应选用节能型变压器。

变压器的结线宜采用 D,yn11 ,变压器的负载率不宜大于 85%4.当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O.4kV 时,配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 800kVA。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doc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doc

电气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消防)24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24.1一般规定24.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及防盗报警系统的设计。

24.1.2下列民用建筑需要设置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24.1.2.1高层建筑(1)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

(3)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4.1.2.2低层建筑(1)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2)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有关公共建筑。

24.1.3火灾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

24.1.4民用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防火等级的分类,一般可按表24.1.4—1和24.1.4—2划分。

24.2保护等级与保护范围的确定24.2.1各类民用建筑的保护等级应根据建筑物防火等级的分类,按下列原则确定:(1)超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为特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全面保护方式。

(2)高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应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3)高层中的二类和低层中的一类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区域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总体保护方式。

(4)低层中的二类建筑为三级保护对象,应采用场所保护方式;重要的亦可采用区域保护方式。

24.2.2火灾探测器在建筑物中设置的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须符合以下规定:24.2.2.1在超高层建筑物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外(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4.2.2.2一及二级保护对象,应分别在下述部位装设火灾探测器:(1)走道、大厅;(2)重要的办公室,会议室及贵宾休息室;(3)可燃物品库、空调机房、自备应急发电机房、配变电室、UPS室;(4)地下室、地下车库及多层建筑的底层汽车库(超过25台);(5)具有可燃物的技术夹层;(6)重要的资料、档案库;(7)前室(包括消防电梯、防排烟楼梯间、疏散楼梯间及合用的前室);(8)电子设备的机房(如电话站、广播站、广播电视机房、中控室等);(9)电缆隧道和高层建筑的垃圾井前室、电缆竖井;(10)净高超过0.8m具有可燃物的闷顶(但设有自动喷洒设施的可不装);(11)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室、控制室、磁带库;(12)商业和综合建筑的营业厅、可燃商品陈列室、周转库房;(13)展览楼的展览厅、报告厅、洽谈室;(14)博物馆的展厅、珍品储存室;(15)财贸金融楼的营业厅、票证库;(16)三级及以上旅馆的客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对外出租的写字楼内主要办公室;(17)电信和邮政楼的重要机房、电力室;(18)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录音室、播音室、道具和布景室、节目播出及其技术用房;(19)电力及防洪调度楼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调度室、微波室、控制机房;(20)医院的病历室、高级病房及贵重医疗设备的房间;(21)剧场的舞台、化妆室、声控和灯控室、服装、道具和布景室;(22)体育馆(场)的灯控、声控室和计时记分控制室;(23)铁路旅客站、码头和航空港的调度室、导控室、行包房、票据库、售票室、软席候车室等;(24)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消防功能要求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住宅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各专业设计规范

住宅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各专业设计规范

现行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法规、规程和规定主要如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地面设计规范》《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合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建筑防雷设计规范》《太阳能热水器选用与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国家现行有关供配电、安防、智能化等设计规范及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低压配电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暖通设计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 暖通空调 动力分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给排水设计依据:1.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注明文号)2.建设单位提供的本工程有关资料和设计任务书3.建筑和有关工种提供的作业图和有关资料4.国家现行有关给水、排水、消防和卫生等设计规范及规程《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住宅建筑规范》结构设计依据:(一)、外部条件1.地质勘察报告: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合肥建材地持工程勘察院提供)》2.抗震设防以及风荷载、雪荷载参数(二)、主要设计规范、规程以及技术规定1.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结构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安徽省规范、规程、图集《安徽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合肥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3.国家标准图集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梁、板)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现浇混凝土板式楼梯)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形基础及桩基承台)建筑物抗震构造详图(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除设计人根据具体情况对16G101系列图集有更改和补充外,构造详图均应按图集要求施工4.本工程按现行国家设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时除应遵守本说明及各设计图纸说明外尚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的有关规范、规程和法规.GB50352-2005GB50016-2014GB50096-2011GB50763-2012GB50345-2012JGJ113-2015GB/T50353-2013GB50037-2013JGJ/T229-2010GB50222-95(2001)DB34-1659-2012DB34/T5059-2016GBJ50118-2010GB50057-94(2000)年局部修订)06J908-6DB34/1801-2012GB 50016-2014JGJ16-2008GB50054-2011GB50052-2009GB50034-2013GB50116-2013GB50057-2010GB 50096-2011GB 50067-2014DB34-T1469-2011GB50736-2012GB50016-2014JGJ134-2010(2009年版)GB50189-2015GB50738-2011JGB50981-2014(GB50243-2016)规范及规程GB50015-2003(2009)GB50014-2006(2016)GB50016-2014GB 50140-2005GB50067-2014GB50974-2014GB50981-2014GB50013-2006GB50555-2010GB50096-2011GB 50084-2001(2005版)GB50352-2005GB50368-2005程勘察报告(合肥建材地持工程勘察院提GB50153-2008GB 50007-2011GB 50009-2012GB50010-2010 (2015版)JGJ 3-2010GB50011-2010 (2016版)GB 50223-2008GB 50108-2008GB 50016-2006DB34/1659-201216G101-116G101-216G101-311G329-1。

建设工程电气管理制度规范

建设工程电气管理制度规范

建设工程电气管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电气管理行为,保障建筑工地电气设施的安全运行,提高建设工程电气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电气管理工作,包括建筑工地电气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建筑工地电气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标准和要求,确保建设工程电气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建设工程电气管理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加强电气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工地电气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电气管理机构,明确电气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切实履行电气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条建筑工地电气管理主要包括电气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环节,各个环节应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电气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合理确定电气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规范和具体要求。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电气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电气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提升电气管理工作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电气设计管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建筑工地电气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满足建设工程的实际需求。

第十条建筑工地电气设计应根据建筑工地的规模、用途和特点,科学合理确定电气设施的类型、规格和布局,确保电气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电气设计文件的审查程序,保证电气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前发现和排除设计缺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电气设计人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设计人员遵守有关规范和要求,不得存在严重失误和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根据电气设计方案的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电气施工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及时反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修改电气设计方案,确保设计文件与实际施工相符。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物电气设计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物电气设计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中的建筑物电气设计规范要求电气设计在建筑物的规划和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实用和高效运行,建筑物电气设计必须符合一系列规范要求。

本文将探讨建筑设计中的建筑物电气设计规范要求,并介绍其重要性和应用。

一、设计准则1. 安全性:建筑物电气设计必须保证用户和使用者的安全。

这意味着电气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标准,并能够预防电击、火灾和其他电气事故的发生。

例如,电气线路的绝缘性能必须符合特定的安全标准,电路中必须采用适当的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等。

2. 可靠性:建筑物电气系统必须具有高可靠性,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连续供电。

这要求设计人员充分考虑设备的选择、布局和容量。

比如,灯具、插座和电器设备的位置布置必须符合人们的使用习惯,电气线路的设计要充分考虑负荷需求。

3. 可维护性:建筑物电气系统必须易于维护和维修,以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设计人员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易用性、易损性以及维护和维修的便捷性。

此外,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布置应符合维护要求,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风险。

二、电气线路设计1. 功率负荷计算:电气线路设计的第一步是对建筑物的功率负荷进行合理计算。

这需要考虑到建筑物的用途、设备的数量和容量等因素。

根据这些数据,设计人员可以确定所需的主配电箱容量、线路容量和用电设备的功率需求。

2. 回路设计:建筑物电气线路的设计必须合理规划回路布置。

主干线路和支线路的布置要符合电气安全要求,并能适应不同负荷的供电需求。

设计人员还需要根据建筑物的布局和用电设备的位置,合理划分不同的回路,以减少线路长度和功耗损失。

3. 电缆选择:在建筑物电气线路设计中,电缆的选择非常重要。

电缆应满足所需负荷和环境条件的要求。

根据线路的长度、当前和潜在的负荷以及电缆的散热和耐火性能等因素,设计人员需选择合适的电缆规格和类型。

三、安全设施设计1. 接地系统:建筑物电气系统中的接地系统是防止电气事故的关键。

设计人员必须合理设计接地系统,确保电气设备和线路能够有效接地,防止电流过大对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造成危害。

建筑设计中的电气系统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中的电气系统规范要求

建筑设计中的电气系统规范要求在建筑设计中,电气系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为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筑设计必须符合一系列的电气系统规范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设计中的电气系统规范要求。

一、电气系统设计前的规范要求在进行电气系统设计之前,必须对建筑的用途、需求和负载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

设计师应该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制定合理的电气系统设计方案。

以下是建筑设计中的电气系统规范要求:1. 安全性要求:电气系统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范,并且采用合适的保护措施,以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2. 可靠性要求:电气系统设计应该具有良好的可靠性,能够在长时间运行中保持稳定,并且能够满足建筑物的日常用电需求。

3. 高效性要求:电气系统设计应充分考虑能源利用效率,采用节能的设计和优化措施,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4. 规范性要求: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范和标准,如国家电气安全标准、国家电气设计规范等,并进行相应的规范认证。

二、电气系统设计中的规范要求电气系统设计中有一些具体的规范要求需要遵循,以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建筑设计中电气系统的规范要求:1. 电气负荷计算:在电气系统设计中,必须进行准确的电气负荷计算,包括建筑物的总负荷、分支电路的负荷以及各种电器设备的负荷。

通过合理的负荷计算,可以确保电气系统的供电能力。

2. 布线系统设计:电气系统的布线设计决定了电力的传输和分配方式。

在设计中,需要合理确定电缆的截面积、布线方式和布线路径,并遵循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

3. 接地系统设计:良好的接地系统设计对于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建筑设计中的接地系统应该满足防止电气事故和感应电流的要求,并且采用合适的接地电阻。

4. 保护与安全装置设计:为确保电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必须合理设置保护和安全装置。

这包括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短路保护器等,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等。

5. 照明系统设计:建筑设计中的照明系统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功能进行设计。

建筑设计电气规范(2022年版)GB50016-2023

建筑设计电气规范(2022年版)GB50016-2023

建筑设计电气规范(2022年版)GB50016-2023该文档旨在为建筑设计领域提供电气规范,并在2022年版的基础上进行更新与修订。

本文档将为建筑师、电气工程师和其他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导,以确保建筑电气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

1. 引言本章将对建筑设计电气规范进行简要介绍,并解释其适用范围和目的。

同时,还会提供相关术语和定义,以便读者理解和适用本规范。

2. 一般要求本章将包括建筑电气系统设计和施工中的一般要求。

其中包括建筑设计电气系统的分类、设计依据、设计文件的准备、工程造价控制等内容。

3. 电气负荷与供电本章将详细说明建筑电气负荷计算的方法和原则,包括负荷类型、计算公式以及负荷参数的确定。

同时,还会涉及建筑电气供电系统的规划和设计,包括供电方式、配电系统的选型和设计等。

4. 用电安全与电源质量本章将介绍建筑电气系统的用电安全要求,包括用电设备的选择、安装和维护等方面。

此外,还会涉及电源质量的控制和保证,包括电压、电流、频率等参数的稳定性和符合性要求。

5. 电气设备与线路本章将详细说明建筑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规格和安装要求。

其中包括开关设备、配电盘、照明设备、插座设备等的选择和安装标准,以及电气线路的布置、敷设和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6. 电气工程施工本章将重点介绍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要求和质量控制。

其中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等内容,以确保建筑电气系统的合格施工。

7. 电气设备与线路的验收与运行本章将说明建筑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验收和运行管理要求。

其中包括设备和线路的验收标准和方法、运行管理和维护要求等内容,以确保建筑电气系统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运行。

8. 附则本章将包括本规范的遵守要求、违规处理、附录使用说明等内容。

以上所述即为建筑设计电气规范(2022年版)GB50016-2023的主要内容概述,旨在为从业人员提供电气系统设计与施工的指导与要求。

建筑设计领域的专业人士可根据该规范进行设计和操作,以确保建筑电气系统达到安全、可靠和高效的要求。

暖通空调系统电气安全规范要求

暖通空调系统电气安全规范要求

暖通空调系统电气安全规范要求一、引言暖通空调系统在现代建筑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电气安全规范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暖通空调系统电气安全规范的要求。

二、电气设备选择1. 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要求,如GB50034-2013《建筑物用电设计规范》等。

2. 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应与供电系统相匹配。

3. 选择的电气设备应具有合适的容量和输出能力,以满足暖通空调系统的需求。

三、电缆布线与敷设1. 电缆的选择应根据系统的负荷和环境条件来确定,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 电缆的敷设应与其他管线分开,避免发生相互干扰。

3. 在敷设电缆时,应避免弯曲过度,以免造成电缆损坏或火灾等安全隐患。

四、接地保护1. 接地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确保接地电阻达到规定的范围。

2. 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3. 接地电阻应小于规定的值,以确保在电气故障时能够及时触发保护装置。

五、继电保护1. 系统应配置合适的继电保护装置,包括过载保护、短路保护、漏电保护等,以确保在故障时能够及时切断电源。

2. 继电保护装置应定期测试和校准,并记录测试结果。

六、设备运行和维护1. 暖通空调系统的设备应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 定期巡检设备,检查电气连接和绝缘状态,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3. 在维护设备时,应先切断电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避免发生触电风险。

七、应急处理1. 建立应急处理计划,并将其与员工共享。

2. 强调员工对应急处理措施的了解和实施。

3. 准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工具,以迅速应对电气故障和事故。

八、培训与意识提升1. 对从事暖通空调系统操作和维护的人员进行电气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复训。

2. 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强调电气安全规范的重要性。

3.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对电气安全的认知。

结论为了保证暖通空调系统的电气安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范要求。

建筑物电气装置设计规范最全整理

建筑物电气装置设计规范最全整理

建筑物电气装置设计规范最全整理建筑物电气装置设计规范最全整理建筑物电气装置在现代的工业、商业、民用建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理、安全、稳定、高效的电气装置建设,不仅能够确保建筑物正常运行,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还能为建筑物节能减排、提高经济效益,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物电气装置设计规范是保证电气设备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优化设备安装及维护的重要指导,在建筑物电气装置的设计与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循一些重要的规范,下面我将对建筑物电气装置设计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GB50052-2019《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该规范主要适用于建筑物内用电的设计、计算、布线、施工及验收,规范了电源、电力配电、照明、弱电、信号、安全、监控、通信等电气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并对电气工程的验收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筑用电总体要求、建筑电气设计的分类和列举、电气设备的选型、电气设备的安装、照明设计和选型、弱电设计的分类、电气系统的设计与施工等。

二、GBJ11-89《建筑外电力工程技术规程》该规程主要对我国建筑领域的外电工程设计和施工进行规范,规定了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与施工、电力配电、照明方案、弱电工程及其各项技术指标,是建筑外电力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法规性文件。

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安装、变压器室、变压器的安装、开关设备控制柜及机械传动的设计和安装、建筑物外部电力照明等。

三、GB50757-2012《建筑物弱电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该规范主要是规定了关于建筑物弱电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的一系列规范及技术标准,对建筑物内弱电系统工程的全面规范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保证弱电工程的实施效果。

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弱电系统工程的设备要求、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弱电系统工程防火及安全要求、弱电工程文件编制等。

四、JGJ160-201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该规范主要是针对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和验收的一系列标准,从电气施工模式、电气工程施工管理、电气工程施工安全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规范,保证建筑电气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暖通、消防规范对电气设计的条文汇总(DOC)

建筑、暖通、消防规范对电气设计的条文汇总(DOC)

建筑、暖通、消防规范对电气设计的条文汇总(DOC)建筑、暖通、消防规范对电气设计的条文汇总(DOC)建筑、暖通、消防、给排水、装饰专业对电气设计的条文汇总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 术语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3 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7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部分1.防火隔离区划分: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根据防火隔离的需要进行划分。

重要的控制设备和线路应布置在防火墙或防火隔板的两侧,并严格控制电缆穿越点,确保火灾发生时可以迅速切断电力供应。

2.电缆选择:在建设过程中,应选择符合防火要求的电缆,并按照国家规范进行布线和安装。

对于火灾危险区域,应选择阻燃性能好的电缆,并保证电缆的固定和隐蔽。

3.防火墙穿越:如果电气线路需要穿越防火墙,应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使用非可燃材料制作穿墙套管,并确保穿墙套管的密封性能。

4.防火隔离: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设置防火隔板,以阻止火势的蔓延。

防火隔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具有一定的耐火时间。

5.消防设备配备:建筑物内应配备合适的消防设备,如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灭火器具等,以便及时发现和扑灭火灾。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配电箱宜设置在易燃区域之外,方便消防人员进行灭火。

6.电气线路布置:电气线路应遵循合理布线原则,避免电线长时间负荷过大造成过热。

电线也应远离易燃物质,防止因线路过热引发火灾。

7.电气设备的维护:定期对电气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消除潜在问题。

同时,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停止使用,以防止故障引发火灾风险。

8.教育培训:对建筑内的工作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对火灾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综上所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电气部分需要从电线、电缆的选择与布置、防火隔离、消防设备的配备以及定期的设备维护等方面进行规范。

只有符合相关防火要求的电气设计才能更好地保障建筑的安全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电气篇)

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汇总表(电气篇)

电气要点:1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1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下列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可燃材料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3粮食仓库及粮食筒仓;4二类高层民用建筑;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釆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

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 内供电。

条文解释:不同地区的供电状况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可视为一级负荷: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一般在35kV及以上);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

―、二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三类隧道的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要尽可能采用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以采用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应釆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备注:属于大型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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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暖通、消防规范对电气设计的条文汇总(DOC)建筑、暖通、消防、给排水、装饰专业对电气设计的条文汇总一、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2 术语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0(2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0(3 公共建筑 public building 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0(4 无障碍设施 accessibility facilities 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行动不便或有视力障碍者使用的安全设施。

2(0(5 停车空间 parking spac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

3 基本规定3(1 民用建筑分类3(1(1 民用建筑按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

3(1(2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1OO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注: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 民用建筑等级分类划分应符合有关标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6(8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8(1 电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梯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 以电梯为主要垂直交通的高层公共建筑和12层及12层以上的高层住宅,每栋楼设置电梯的台数不应少于2台;3 建筑物每个服务区单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4台,双侧排列的电梯不宜超过2×4台;电梯不应在转角处贴邻布置;4 电梯候梯厅的深度应符合表6(8(1的规定,并不得小于1(50m;5 电梯井道和机房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否则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 6 机房应为专用的房间,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有良好通风、防尘,宜有自然采光,不得将机房顶板作水箱底板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7 消防电梯的布置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8(2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规定:1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不得计作安全出口;2 出人口畅通区的宽度不应小于2(50m,畅通区有密集人流穿行时,其宽度应加大; 3 栏板应平整、光滑和无突出物;扶手带顶面距自动扶梯前缘、自动人行道踏板面或胶带面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0(90m;扶手带外边至任何障碍物不应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4 扶手带中心线与平行墙面或楼板开口边缘间的距离、相邻平行交叉设置时两梯(道)之间扶手带中心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0(50m,否则应采取措施防止障碍物引起人员伤害; 5 自动扶梯的梯级、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空,垂直净高不应小于2(30m; 6 自动扶梯的倾斜角不应超过30?,当提升高度不超过6m,额定速度不超过0(50m,s时,倾斜角允许增至35?;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倾斜角不应超过12?;7 自动扶梯和层间相通的自动人行道单向设置时,应就近布置相匹配的楼梯; 8 设置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所形成的上下层贯通空间,应符合防火规范所规定的有关防火分区等要求。

8(3 建筑电气8(3(1 民用建筑物内配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要求:1 配变电所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宜接近用电负荷中心;2)应方便进出线;3)应方便设备吊装运输;4)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装有可燃油电气设备的变配电室,不应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两旁;5)当配变电所的正上方、正下方为住宅、客房、办公室等场所时,配变电所应作屏蔽处理。

2 安装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变配电室可布置在建筑主体内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外墙开口部位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3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不带可燃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5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距室外地坪不低于1(80m的自然采光窗,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不临街的自然采光窗;6 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应在配电室的两端各设一个出口,长度大于60m时,应增加一个出口;7 变压器室、配电室的进出口门应向外开启;8 变压器室、配电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9 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10 变配电室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11 变配电室、控制室、楼层配电室宜做等电位联结;12 变配电室重地应设与外界联络的通信接口、宜设出入口控制。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1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3 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的防火门;4 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8(3(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 柴油发电机房的位置选择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本通则第8(3(1条的要求;2 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3 发电机间应有两个出入口,其中一个出口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吊装孔;4 发电机间与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5 柴油发电机组宜靠近一级负荷或变配电至设置;6 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h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柴油发电机房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至少应有一侧靠外墙,热风和排烟管道应伸出室外。

排烟管道的设置应达到环境保护要求:7 柴油发电机房进风口宜设在正对发电机端或发电机端两侧;8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取机组消声及机房隔声综合治理措施。

8(3. 4 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要求:1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主要有: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电信机房、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机房、计算机机房、建筑设备监控机房、有线广播及(厅堂)扩声机房等;2 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可单独设置,也可合用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消防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消防、安防规范;2)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或2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3)消防控制室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消防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工作区域,且相互间不会产生干扰;4)安防监控中心与其他控制室合用时,风险等级应得到主管安防部门的确认;5)智能化系统的机房宜铺设架空地板、网络地板或地面线槽;宜采用防静电、防尘材料;机房净高不宜小于2(50m;6)机房室内温度冬天不宜低于18?,夏天不宜高于27?;室内湿度冬天宜大于30,,夏天宜小于65,;7)智能化系统的机房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3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远离强磁场所;4 智能化系统的设备用房应在初步设计中预留位置及线路敷设通道;5 智能化系统的重要机房应做好自身的物防、技防;6 智能化系统应根据系统的风险评估采取防雷措施,应做等电位联结。

8(3(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应符合下列要求:1 高层建筑电气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2 高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60m;多层建筑智能化系统竖井在利用通道作为检修面积时,竖井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35m;3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宜预留电源插座,应设应急照明灯,控制开关宜安装在竖井外;4 智能化系统竖井宜与电气竖井分别设置,其地坪或门槛宜高出本层地坪0(15,0(30m;5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不燃烧体,检修门应采用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6 电气竖井、智能化系统竖井内的环境指标应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8(3(6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1 线路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2 智能化系统的缆线宜穿金属管或在金属线槽内敷设;3 暗敷在楼板、墙体、柱内的缆线(有防火要求的缆线除外),其保护管的覆盖层不应小于15mm;4 楼板的厚度、建筑物的层高应满足强电缆线及智能化系统缆线水平敷设所需的空间,并应与其他专业管线综合。

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8(5 电气8(5(1 电气线路的选材、配线应与住宅的用电负荷相适应,并应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

8(5(2 住宅供配电应采取措施防止因接地故障等引起的火灾。

8(5(3 当应急照明在采用节能自熄开关控制时,必须采取应急时自动点亮的措施。

8(5(4 每套住宅应设置电源总断路器,总断路器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8(5(5 住宅套内的电源插座与照明,应分路配电。

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5(6 住宅应根据防雷分类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88(5(7 住宅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应可靠,并应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8(5(8 防雷接地应与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等共用一组接地装置,接地装置应优先利用住宅建筑的自然接地体,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按接入设备中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9(7 消防电气9(7(1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

9(7(2 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7(3 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的楼梯间、电梯间及其前室应设置应急照明。

10 节能10(1 一般规定10(1(1 住宅应通过合理选择建筑的体形、朝向和窗墙面积比,增强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使用能效比高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设备和系统,采取室温调控和热量计量措施来降低采暖、空气调节能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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