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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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税务合规指南:纳税担保制度解读

2024年税务合规指南:纳税担保制度解读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税务合规指南:纳税担保制度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纳税担保制度概述1.1 纳税担保的定义1.2 纳税担保的类型1.3 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2. 纳税担保的提供2.1 纳税担保的提供主体2.2 纳税担保的提供条件2.3 纳税担保的提供程序3. 纳税担保的解除3.1 纳税担保的解除条件3.2 纳税担保的解除程序3.3 纳税担保解除后的责任处理4. 纳税担保的责任4.1 纳税担保人的责任4.2 纳税担保物的责任4.3 纳税担保第三方的责任5. 纳税担保的管理5.1 纳税担保的登记管理5.2 纳税担保的监督和管理5.3 纳税担保信息的公开和查询6. 纳税担保的违规处理6.1 纳税担保违规的行为6.2 纳税担保违规的法律责任6.3 纳税担保违规的处罚措施7. 纳税担保与税收征管的关系7.1 纳税担保对税收征管的作用7.2 纳税担保与税收征管的协调7.3 纳税担保与税收征管的衔接8. 纳税担保的国际经验借鉴8.1 国际上纳税担保的制度概述8.2 国际上纳税担保的实践经验8.3 国际上纳税担保的对策建议9.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现状与改进9.1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现状9.2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9.3 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改进措施10.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影响10.1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权益保障 10.2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义务要求10.3 纳税担保制度对纳税人的激励与约束11.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影响11.1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职责划分11.2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执法保障11.3 纳税担保制度对税务机关的效率提升12. 纳税担保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12.1 纳税担保制度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12.2 纳税担保制度对市场秩序的规范作用12.3 纳税担保制度对金融市场的稳定作用13. 纳税担保制度案例分析13.1 纳税担保制度成功案例13.2 纳税担保制度失败案例13.3 纳税担保制度案例的启示14. 纳税担保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14.1 纳税担保制度的发展趋势14.2 纳税担保制度改革的展望14.3 纳税担保制度的国际合作前景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纳税担保制度概述1.1 纳税担保的定义纳税担保是指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浅析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

浅析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

浅析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摘要;本文在定义纳税担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对这一制度的不同定性,对纳税担保法律制度的法律性质做一辨析,提出纳税担保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公法契约。

既具有契约的外观,又有强烈的公法属性。

关键词:纳税担保;法律性质;公法契约税收正义包括税收实体正义和税收程序正义两方面,即公平税负、量能课税、符合比例等实体正义与平等对待、程序理性、公开透明等程序正义,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落实的保障。

税收程序虽主要为保障税款的征收,但其对纳税人权利之保护亦不可偏废。

纳税担保是税收程序法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同样有着追求“征纳双方兼容非对等性之平衡的价值目标”。

但我国纳税担保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全迎合税收程序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对其法律性质界定的含糊不清是这种实然状态偏离应然追求的罪魁祸首。

因此,对纳税担保法律性质的辨明,是完善我国纳税担保法律制度以及更好的贯彻落实此项制度的逻辑起点。

一、纳税担保法律制度的概念为辨明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首先应该明确纳税担保的概念。

《中国税务词典》对纳税担保界定为:税务机关为使其保证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而责令其自行提供的保证和及时足额上缴税款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一表述把纳税担保视为一种国家权力,甚至等同于税收强制措施。

我国《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将纳税担保定义为“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这一定义明确了纳税担保的主体、形式、范围等,但这仅仅是一种程序性的表述。

为廓清纳税担保的内涵与外延,既要从《担保法》对担保的定义分析出发,又不能混淆两者的区别,体现其公法属性。

综上,纳税担保可界定为:一国税法为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允许纳税人以第三人的信用或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保障履行税收债务,从而实现国家税收债权的一种税法上的特别担保制度。

二、纳税担保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歧与渊源辨析(一)纳税担保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歧目前,学界对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分歧:一是将纳税担保定性为公法性质,以我国学者熊伟为代表,主张将税收担保归入公法制度的范畴,使税务机关在税收担保关系中仍然居于公法主体的地位,税收担保人所负的义务为一种公法上的义务;二是将纳税担保定性为私法制度,代表性的如台湾学者陈敏,他认为税收担保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私法契约,纳税担保人承担的是一种私法上的给付义务,而不是公法上的纳税义务。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1、纳税担保与民法担保的比较分析1.1应用模式对比分析民事担保发生在民事和经济领域,当事人可以依法自行设立。

中国《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包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担保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立担保。

”纳税担保的适用是合法的,只能发生在税收征缴活动中。

《税收管理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况,即纳税保全前纳税担保、纳税清缴前纳税担保和行政复议前纳税担保。

《海关法》还规定了海关担保,如税收保全前的担保,以及海关担保,例如在检查前放行进口货物。

1.2担保方式比较分析《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担保形式为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保证金。

”中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纳税担保的三种类型:纳税担保、纳税抵押和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方式不包括存款和留置权,优于民法担保。

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就纳税债务而言,强调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支付义务,不存在税务机关是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问题,而保证金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担保的方式,显然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留置权”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在合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保留该动产,并有权通过折价或者拍卖或者变卖该动产的价值优先获得赔偿财产。

“税务机关通常不提前占有纳税人的财产,留置权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但是,海关法也有例外。

第60条规定,“如果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拖欠三个月,海关可以依法拍卖应税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税。

“因此,它具有留置权担保的特点。

留置权是一种合法的担保物权。

《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第264条规定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除特定合同外,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人不能建立留置权。

因此,海关法中的“留置权担保”未经立法确认。

1.3责任范围的比较分析民法中担保责任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什么意思)-减税园区

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什么意思)-减税园区

纳税担保(纳税担保是什么意思)-减税园区纳税担保-减税园区一、纳税担保的意义与作用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为履行相关税务义务,提供相应担保物或者第三方保证,以确保税款的及时缴纳。

纳税担保旨在保障国家税收的正常运转,促进纳税人遵法纳税,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发展。

减税园区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税收政策区域,拥有更低的税率和其他税务优惠政策,为企业提供发展机遇。

本文将详细介绍纳税担保和减税园区。

二、纳税担保的种类及要求1. 保证金担保: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担保金,用于担保其税款的缴纳。

2. 抵押物担保:企业将其财产抵押给税务机关,作为税款的担保物。

3. 第三方担保:企业可以找到合格的信用机构或者个人作为担保人,对其税款进行担保。

纳税担保的要求包括:担保物必须具有一定价值、担保物必须能够被依法实现、第三方担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的信誉度等。

三、减税园区的定义与作用减税园区是指国家为吸引投资和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特殊区域,减税园区享有相对较低的税率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减税园区的设立旨在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创业机会,促进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

四、减税园区的种类和优势1. 经济技术开辟区:集聚高科技企业,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2. 自由贸易区:提供便利的海关通关服务,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进口贸易。

3. 减免税园区:享受一定的减免税政策,吸引企业投资和扩大就业。

减税园区的优势包括:税收优惠政策、便利的政策环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高效的行政服务等。

五、纳税担保在减税园区的应用在减税园区中,纳税担保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和税务优惠。

企业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物或者第三方担保,以获得更低的税率和其他税收减免政策。

这样可以促进企业的快速发展,吸引更多的投资和就业机会。

附件:1. 《纳税担保合同范本》(示例)2. 《减税园区政策解读》(园区政策说明)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担保物:指纳税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税款的财产、权利等。

纳税担保知识总结汇报材料

纳税担保知识总结汇报材料

纳税担保知识总结汇报材料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税务义务过程中,为确保纳税义务的履行,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作为一种税收风险管理措施,对于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为纳税担保知识总结:一、纳税担保的分类:1. 形式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2. 保险担保:指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将纳税担保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3. 第三方担保:指纳税人通过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担保合同,由第三方担保机构承担担保责任。

二、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1. 税款担保:纳税人缴纳税款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

2. 合规担保:纳税人从事有关税务行为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

3. 债务担保:纳税人因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

三、纳税担保的作用:1. 维护税收秩序:纳税担保可以促使纳税人主动履行税务义务,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税收秩序的稳定。

2. 保护纳税人权益:纳税担保可以帮助纳税人降低税务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3. 改善企业信用状况:纳税担保有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提高商业信誉度。

四、纳税担保的申请程序:1. 准备材料:包括申请表、担保合同、担保函等。

2. 提交申请: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3. 审核审批:税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4. 基于批准结果,纳税人需按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五、纳税担保的注意事项:1. 担保范围: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2. 担保能力: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信用评级确定担保金额。

3. 担保合同:纳税人应仔细阅读和理解担保合同的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4. 担保期限:纳税人应按时提供担保,并主动履行税务义务。

总而言之,纳税担保是一种重要的税收风险管理措施,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纳税人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纳税人在进行纳税担保时,需要注意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确保自身担保能力和担保责任的履行,并及时履行税务义务,以维护自身信誉和权益。

2024年新税法环境下:纳税担保制度详解与应用

2024年新税法环境下:纳税担保制度详解与应用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新税法环境下:纳税担保制度详解与应用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纳税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定义1.1:纳税担保的定义1.2:纳税担保人的定义1.3:纳税担保物的定义第二条:纳税担保的种类及适用范围2.1:税收保证的适用范围2.2:抵押担保的适用范围2.3:质押担保的适用范围第三条:纳税担保的设立与解除3.1:纳税担保的设立程序3.2:纳税担保的解除条件3.3:纳税担保的解除程序第四条:纳税担保的责任与义务4.1:纳税担保人的责任与义务4.2:被担保纳税人的责任与义务4.3:税务机关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纳税担保的监督管理5.1:税务机关对纳税担保的监督管理5.2:纳税担保人的监督责任5.3:被担保纳税人的监督责任第六条:纳税担保的违规处理6.1:纳税担保人的违规处理6.2:被担保纳税人的违规处理6.3:税务机关的违规处理第七条:纳税担保的争议解决7.1:纳税担保纠纷的解决方式7.2:纳税担保诉讼的程序与条件7.3:纳税担保调解的程序与条件第八条:纳税担保的适用法律与法规8.1:纳税担保的相关法律8.2:纳税担保的相关法规8.3:纳税担保的相关政策与规定第九条:纳税担保的税收优惠政策9.1:纳税担保税收优惠的条件与范围9.2:纳税担保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9.3:纳税担保税收优惠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纳税担保的国际税收合作10.1:纳税担保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关系10.2:纳税担保与国际税收合作的程序与条件10.3:纳税担保与国际税收合作的争议解决第十一条:纳税担保的信息化管理11.1:纳税担保信息化的意义与目的11.2:纳税担保信息化的建设与实施11.3:纳税担保信息化的管理与维护第十二条:纳税担保的风险控制12.1:纳税担保风险的识别与评估12.2:纳税担保风险的控制与防范12.3:纳税担保风险的应对与处理第十三条:纳税担保的培训与宣传13.1:纳税担保培训的内容与方式13.2:纳税担保宣传的渠道与方式13.3:纳税担保培训与宣传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终止与违约责任14.1: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14.2:合同终止的条件与程序14.3: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纳税担保制度的基本概念与定义1.1:纳税担保的定义纳税担保是指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保证的行为,确保纳税人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担 保 的 财 产 价 值 不 足 以抵 缴 税 款 、 纳 金 的 , 务 机 关 应 当 滞 税 向 提 供 担 保 的 纳 税 人 或 纳 税 担 保 人 继 续 追 缴 。 可 见 , 国 ” 我
民事担保 发生在民事 、 济 领域 , 以 由当事 人依 法 自 经 可
纳 行 设 定 。我 国《 保 法 》 2条 规 定 :在 借 贷 、 卖 、 物 运 的 纳 税 担 保 为 全 额 担 保 , 税 担 保 人 的 责 任 并 不 以 提 供 担 担 第 “ 买 货 因为 法 律 赋 予 税 务 机 关 继 续 追 缴 的权 利 。 输 、 工 承 揽 等 经 济 活 动 中 , 权 人 需 要 以 担 保 方 式 保 障 其 保 的 财 产 为 限 , 加 债
排 当 税 担保人 的问题 , 定金是 当事人之 间互 为担 保 的方式 , 而 显 证 , 除 一 般 保 证 , 纳税 人 在 规 定 期 限 届 满 未 缴 清 税 款 及 税 然 不 适 用 于 纳 税 担 保 。 留 置 是 指 “ 照 合 同 约 定 占有 债 务 滞 纳 金 的 , 务 机 关 可 要 求 纳 税 保 证 人 在 其 担 保 范 围 内 承 按 人 的 动 产 , 务 人 不 按 合 同 的 期 限履 行 债 务 的 , 权 人 有 权 担 保 证 责 任 。 债 债 依 照 本 法 规 定 留置 该 财产 , 该 财 产 折 价 或 者 以拍 卖 、 卖 以 变 该 财 产 的 价值 优 先 受 偿 。税 务 机 关 通 常 并 不 事 先 占 有 纳 税 ”
债 权 实 现 的 , 以依 照 本 法 规 定 设 定 担 保 。 可 ” 纳 税 担 保 的 适 用 方 式 是 法 定 的 , 只 能 发 生 在 税 收 征 且 纳 活 动 中 。《 收 征 管 法 》 《 税 担 保 试 行 办 法 》 明 确 的 税 和 纳 中 规 定 了适 用 纳 税 担 保 的 三 种 情 形 , 即税 收 保 全 前 的 纳 税 担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1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之比较分析1.1 适用方式的比较分析民事担保发生在民事、经济领域,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行设定。

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纳税担保的适用方式是法定的,且只能发生在税收征纳活动中。

《税收征管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形,即税收保全前的纳税担保、离境清税的纳税担保和行政复议前的纳税担保。

《海关法》也规定了税收保全前的担保、进口货物先放后验等关税担保的情形。

1.2 担保方式的比较分析《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纳税担保的三种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纳税担保方式排除了定金和留置,较于民法担保有所取舍。

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就税收之债而言,强调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给付义务,不存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的问题,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互为担保的方式,显然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留置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税务机关通常并不事先占有纳税人的财产,留置也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但是,《海关法》中却存在例外,第60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滞纳税款三个月的,海关可以将应税货物依法拍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而具有留置担保的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第264条规定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除特定合同之外,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由此,《海关法》中“留置担保”尚未得到立法确认。

1.3 责任范围的比较分析民法上担保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民法典》背景下的纳税担保制度再审视

《民法典》背景下的纳税担保制度再审视

A Review of the Tax Guarantee System in the
Context of the Civil Code
作者: 张弓长[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
出版物刊名: 税务研究
页码: 102-109页
年卷期: 2021年 第6期
主题词: 民法典;纳税担保;财产规则;纳税保证
摘要:《民法典》的颁布使得民事担保制度和纳税担保制度的联结更加紧密,为纳税担保制度的革新带来新的契机.纳税担保合同属于行政担保合同,包括补充型纳税担保合同和替代型纳税担保合同.纳税担保制度和《民法典》中的担保规范相比,在财产规则、责任承担等方面存有明显滞后,应当革新财产规则,修正责任承担规范.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对于纳税担保制度中的法律漏洞,应当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中的担保制度来填补制度缺漏,实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纳税担保的法律关系探析

纳税担保的法律关系探析

纳税担保的法律关系探析
欧阳明琦
【期刊名称】《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4(45)1
【摘要】纳税担保制度作为民法与税法交叉的立法实践,结合其根源于民事制度的法理逻辑以及保障国家税收利益及纳税人利益的价值目标,该制度具有民事担保的一般性原理是不言而喻的,同时该制度作为税法上的特殊担保制度,必然基于其税法特质与普通的民事担保具有一定的差异。

然囿于传统行政思维的桎梏以及多方因素影响,致使学理上对于纳税担保法律性质及三方关系缺乏清晰的认识,实务中亦存在制度运行不畅、纳税人权益受损等问题。

本文提出将纳税担保的法律性质界定为“以私为主、兼顾公法”。

基于纳税担保三方关系之整体格局,提炼税务机关与纳税担保人关系以及纳税担保人与纳税人关系的两套新型法律关系,作为学理研究与制度设计的主线。

据此对纳税担保予以系统全面地研究,以期厘清纳税担保制度设计及实践运行之根源问题。

【总页数】6页(P38-43)
【作者】欧阳明琦
【作者单位】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党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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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是指纳税人或者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需要
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担保文件,用于确保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得到履行。

纳税担保书的作用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一种保障,即在纳税人无法按时缴纳税款或担负其他税收责任时,由担保人代替纳税人承担相应的税负。

从法律意义上来说,纳税担保书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行政担保,该担保由税务机关发出,目的是保障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得到履行,避免对税收征管造成影响;二是民事担保,该担保由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目的是确保纳税人按时缴纳税款,保证国家税收得到及时入库;三是法律担保,该担保通常是指法院要求被告提供的保证金或担保,用于保证诉讼中的败诉方能够保证判决所包含的赔偿或其他责任的履行。

对于税收征管来说,纳税担保书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手段。

目前我国的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出纳税担保书的要求,以此来保障税收征管的稳健运行,并避免一些纳税人的欺诈行为。

同时,纳税担保书的实施对企业的经济利益也有很大的保护作用。

在纳税担保书的实施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逾期未提供,将会面临相应的罚款和惩罚措施;其次,纳税人所提供的担保应具有真实性、有效性和充分性,否则纳税人将会面临相应的法
律责任;最后,纳税人需要注意保管好所有与纳税担保书有关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进行查证和证明。

总之,纳税担保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征管工具,对于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金融机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并多加保管好相关的文件和证据。

税务机关和金融机构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担保,并在担保范围内加强风险控制,以确保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得到充分履行。

浅析纳税担保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纳税担保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浅析纳税担保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作者:王琪倩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21年第03期[摘要] 国内外针对纳税担保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税收法治化体系地位等方面。

本文从纳税担保制度的学说理论入手,结合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总结该制度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以问题为导向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进与完善措施。

[关键词] 纳税担保;制度完善;税收征管1 納税担保制度简述1.1 纳税担保制度的理论基础纳税担保是“以私为主、兼顾公法”的制度规范。

它的理论基础为税收之债。

国外针对纳税担保制度的研究主要有德国学者奥托·梅耶主张的税收权力说、日本学者金子宏主张的税收二元论说和德国学者阿尔伯特·亨泽尔的债务关系说。

税收权力说认为,国家通过公权力单方收缴税款,此时公民的纳税义务需要通过国家确认才得以产生,即使公民行为满足所有课税要件,但无法自动产生纳税义务。

税收二元论认为,税收的特质体现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领域是不同的。

在实体法上,税收体现为税收征缴和税款缴纳,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程序法上,因国家征税是强制且无偿的,此时体现为一种权力关系。

债务关系说认为公民纳税义务的产生是不需要经过国家行政权力确认的,只要满足课税要件的要求即可成立。

以上关于税收之债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纳税担保制度的理论基础,也影响我国学者对纳税担保制度性质的研究。

1.2 纳税担保制度的内涵和价值纳税担保制度最早出现在1986年《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中,在2005年颁布《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对纳税担保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纳税担保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金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围绕我国纳税担保制度的法律性质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即公法属性说、私法契约说和行政合同说。

公法属性说认为,尽管纳税担保制度从民法(私法)法域借鉴发展而来,但该制度存在于税收征缴过程当中,税务机关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法权利主体,因此纳税担保制度依然具有公法属性。

纳税担保知识总结汇报范文

纳税担保知识总结汇报范文

纳税担保知识总结汇报范文纳税担保是指纳税人为保证其应纳税款的履约义务,提前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特定金额的担保的行为。

作为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纳税担保在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维护税收纪律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对纳税担保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和汇报。

一、纳税担保的种类及作用1. 保证担保:纳税人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承诺为纳税人的纳税款履行担保责任。

该种担保形式通常要求保证人提供担保财产或提供保证金。

2. 抵押担保:纳税人将财产转让给国家税务机关,作为其纳税款的担保。

如果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纳税款,国家税务机关通过转让财产以偿还担保债务。

3. 提供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纳税人提供第三方作为担保人,该担保人承担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责任,以确保纳税款的履约。

纳税担保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纳税担保可有效防范纳税人逃避纳税或逾期纳税的行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正常流入。

2. 维护税收纪律:纳税担保对纳税人形成一定的约束和压力,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维护税收纪律的良好运行。

3. 提高市场竞争公平性:纳税担保可以防止一些企业通过拖欠税款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 降低纳税风险:纳税担保能够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风险,避免纳税人因拖欠税款而面临罚款、滞纳金等风险。

二、纳税担保的适用范围和程序1. 适用范围:纳税担保适用于各类纳税人,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 纳税担保程序:a. 提交纳税申报表:纳税人应按期提供纳税申报表,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提供纳税担保。

b. 税务机关审查:国家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查,根据担保需求进行审核。

c. 纳税人提供担保: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或要求纳税人提供担保,则纳税人应提供所需的担保财产或保证金。

d. 纳税机关接收担保:纳税机关在接收纳税担保后,会对担保财产进行评估或将保证金收到国库。

e. 纳税人应缴纳纳税款: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应缴纳相应的纳税款,以履行其纳税义务。

民法典破产企业税款优先于担保债权吗

民法典破产企业税款优先于担保债权吗

民法典破产企业税款优先于担保债权吗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破产⼈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果担保债权不是对特定财产所有的,税费优先于担保债权。

关于民法典破产企业税款是否优先于担保债权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

⼀、民法典破产企业税款优先于担保债权吗1、企业破产后,有未缴纳税务和担保债权的:(1)如果担保债权是对特定财产享有的,对该财产享有优先权,优先于税费;(2)如果不是特定担保债权,税费优先于担保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百零九条对破产⼈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百⼀⼗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所⽋职⼯的⼯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所⽋的应当划⼊职⼯个⼈账户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政法规规定应当⽀付给职⼯的补偿⾦;(⼆)破产⼈⽋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和破产⼈所⽋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以清偿同⼀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的⼯资按照该企业职⼯的平均⼯资计算。

⼆、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有哪些1、主债权。

主债权⼜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

2、利息。

利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法定利息是指双⽅没有先对利息进⾏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基本利息来计算。

3、延迟利息。

延迟利息指由于⼈延迟履⾏⽽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4、违约⾦。

违约⾦指合同⼀⽅因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时,为违约⾏为⽀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钱。

5、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指债务⼈因不履⾏债务或者不适当履⾏债务给债权⼈造成损害⽽⽀付的赔偿费⽤。

6、实现抵押权的费⽤。

实现抵押权的费⽤指抵押权⼈因⾏使抵押权⽽⽀出的费⽤,⽐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2025年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

2025年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

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1. 什么是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是指担保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一种保证,保证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纳税。

在税务机关审核担保资格、颁发税务担保书后,担保人方可购买担保合同并使用。

通俗理解,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就是为了保证纳税人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一种保障措施。

2. 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的作用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的最大作用是保障纳税人的纳税能力,给纳税人的经营和发展提供维护。

在企业融资中,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也被视为常见的融资担保方式之一,能够增强企业信贷信用度,同时也是担保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大的社会价值。

3. 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的主体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主体:3.1 纳税人纳税人指依法应当纳税的机构、企业或个人。

在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中,作为担保借款方,需要保证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缴纳税款。

3.2 担保人担保人指愿意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担保的机构、企业或个人。

在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中,作为担保方,需要提供担保并予以严格实施。

3.3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是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的审核机构和管理机构。

税务机关对申请方进行担保资格审核,并颁发税务担保书。

同时,对担保人进行资质认定和审核,保证其具有提供担保的能力和信用。

4. 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的要求和条件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和条件:4.1 担保人应具有一定资产价值和资金实力担保人作为担保方必须具备一定的资产价值和资金实力,能够承担一定的担保风险,以保证能够承担起保证的责任。

4.2 税务机关对担保人资质和信用必须有一定的认定和审核税务机关作为审核机构和管理机构,对于申请担保的企业或个人提供资质认定和审核,对于担保人的信用也必须进行认定和审核,以保证担保人具有足够的资质和信用背景,能够胜任兑现担保承诺。

4.3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担保方式、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期限及担保方式的限制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担保合同纳税担保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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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和民法担保比较分析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1 纳税担保和民论文联盟法担保之比较分析
1.1 适用方式的比较分析
民事担保发生在民事、经济领域,可以由当事人依法自行设定。

我国《担保法》第2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
纳税担保的适用方式是法定的,且只能发生在税收征纳活动中。

《税收征管法》和《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适用纳税担保的三种情形,即税收保全前的纳税担保、离境清税的纳税担保和行政复议前的纳税担保。

《海关法》也规定了税收保全前的担保、进口货物先放后验等关税担保的情形。

1.2 担保方式的比较分析
《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我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及《纳税担保试行办法》明确规定纳税担保的三种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纳税担保方式排除了定金和留置,较于民法担保有所取舍。

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就税收之债而言,强调纳税人和纳税担保人的给付义务,不存在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的问题,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互为担保的方式,显然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留置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的期限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

”税务机关通常并不事先占有纳税人的财产,留置也不适用于纳税担保。

但是,《海关法》中却存在例外,第60条规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滞纳税款三个月的,海关可以将应税货物依法拍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因而具有留置担保的特征。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担保法》第84条和《合同法》第264条规定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除特定合同之外,占有债务人财产的不能成立留置权。

由此,《海关法》中“留置担保”尚未得到立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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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责任范围的比较分析
民法上担保的责任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后,其价款不足清偿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5条规定:“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可见,我国的纳税担保为全额担保,纳税担保人的责任并不以提供担保的财产为限,因为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继续追缴的权利。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8、9、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保证人的情形。

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务报表资产净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拥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未设置担保的财产的价值超过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的,为具有纳税担保能力。

”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在第9条中做出规定,增加了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七种情形,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也明确化、标准化。

可见,纳税保证人的资格严于民事保证。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了纳税保证的方式,即连带责任保证,排除一般保证,当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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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强制担保的比较分析
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的显著差异之一在于是否存在强制担保的问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为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担保的设定完全遵循意思自治,不存在强制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责令纳税人提供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即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这属于强制担保。

民法上担保合同的成立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纳税担保的成立虽然也是以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但是税务机关却处于主导地位,纳税人、担保人处于弱势。

第一,《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规定,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同意,方为有效。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纳税抵押和纳税质押的成立也是以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为前提。

第二,纳税担保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

纳税担保书属于格式文书。

对于抵押和质押纳税担保,还应由担保人按规定填写财产清单,且财产清单须经纳税人、担保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确认才有效力。

作文/zuowen/
1.7 担保实现的比较分析
民法担保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条件具备时,担保权人可以要求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但这种请求需有对方的配合才能实现。

担保权人没有强制对方履行或者直接将担保物拍卖、变卖的权利,只能向法院起诉,据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担保与民事担保实现方式的差异,表现在税务机关的自力执行权上。

无论何种方式的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对纳税担保人均享有自力执行权,不需要通过协商或启动司法程序。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0条规定:“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2 纳税担保法律性质
基于以上比较分析,显见两种法律制度的异同,在异同中对纳税担保法律属性的界定可从三方面分析:
2.1 公法属性——保障国家税收实现
施正文教授在《税收债权论》中定义税收之债:“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或地方政府得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缴纳税款这一金钱给付的法律关系。

”税收之债是公法之债。

基于税收之债产生的纳税担保,必然具有公法属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性。

其公法属性体现在担保成立,实现,法律救济和法律
责任等方面。

赋予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法律关系中的主导地位,最大限度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

2.2 私法属性——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纳税担保作为民法债的担保在税法上的引入,折射出纳税担保的私法属性。

其私法属性体现在纳税担保是建立在意思自治形成合意基础上。

事实上,除为了维护国家、公众利益而赋予税务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上的特权外,其与民事担保在形式上几乎没有差异。

2.3 “以公为主、公私兼顾”——透过现
象看本质
税收是现代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为了保障公益需求,实现税收之债,国家必须赋予税务机关一定的强制执行力。

纳税担保的宗旨是保障税收债权的实现,只是在保障税收安全的前提下,留出私法合意的空间,本质上反映出公共利益优于个人利益。

因此,纳税担保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是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在税法上的体现。

但为避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两种属性并不具有同等地位,而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即:纳税担保的公法属性居于主导地位,在保障国家税收债权的前提下,兼顾保护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合法权利,满足纳税人的合法要求,避免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达到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纳税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对平衡。

作文/zuo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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