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6号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
通知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明确保险
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0]206号2000年10月19日)
江泰保险经纪公司、长城保险经纪公司、上海东大保险经纪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保险经纪公司须将注册资本金的15%专户存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或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作为营业保证金,未经我会同意,不得动用。
经我会批准,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以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二、各保险经纪公司按约定代收的保费和保险金应在约定期限内解付,但最长不得超过30天。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结束——。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规范化申报
1602022年7月下 第14期 总第386期学术研究China Science & Technology Overview0.引言为推进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改革工作,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1](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件),不断推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范围依法界定工作。
但文件公布后,许多检验检测机构并不知晓,即使知悉相关文件,机构对于哪些领域属于资质认定范围,哪些领域不再资质认定范围内也并不清晰,导致机构在申请检测能力时填报混乱。
同时在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时,检测能力填报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模板,而资质认定工作本身又是涉及环保、食品、机动车、建材等多个领域,分类细、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每个领域又都具备自身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无论是评审员还是检测机构对于产品、参数的理解都不相同,表述并不统一,检测能力填写的随意性很大,内容更是五花八门,给前期的行政审批和后期的监管工作都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亟需出台资质认定清单,规范检验检测能力的填报,以体现资质认定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后期更好地开展资质认定改革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1.界定资质认定范围资质认定工作前身是计量认证,自1985年开始,历经36年数次改革,资质认定的范围也在逐渐变化中,根据最新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办法》(163号令修改)第二条规定,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2]。
163号令修改后从原来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变为现在的只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删除了原有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更加明确了资质认定工作作为行政许可,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的一项“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评价许可”,强调其依法合规性,要依法行政。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深府[1990]206号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1990年8月3日深府〔1990〕2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做好土地使用费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授权和《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但本办法规定免缴的除外。
第三条深圳市国土局是特区土地使用费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使用费的核定、减免和收取。
第四条土地使用费的收入,用于特区的国土保护和土地开发。
土地使用费收入的百分之十可留作征收管理费用。
第五条土地使用费的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的幅度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土地使用费的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
但:(一)以土地投资入股与他方兴办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的,合资、合作或联营企业为缴费人,但经批准的合营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合同办理;土地权属没有转移的,提供土地的一方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二)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缴费人;(三)经营土地开发的,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前,经营开发单位为缴费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为缴费人;(四)农村工商用地和宅基地,以工商企业、宅基地使用人为缴费人;(五)共有的土地,以《房地产证》登记的权利人为缴费人。
第二章土地使用费征收标准第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实施后,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有偿用地)的,按甲种收费标准征收。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甘政发[1986]20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办法(1986年11月19日甘政发〔1986〕206号)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企业招用工人,必须控制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企业需要从农村招工时,须报经省劳动局批准。
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建筑、公路养护、搬运装卸等工种,可以在贫困农村招收一部分不转户粮关系的农民轮换工或农民合同工。
因基建征地等特殊原因,从农村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允许其户粮关系转入城镇。
三、企业招用工人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准进行“内招”和“子女顶替”。
四、企业招用工人,要拟定招工简章。
招工简章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收人数,工种岗位,男女比例,招收对象和条件,用工期限,考试、考核录用办法及报考时间、地点等。
招工简章经所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公布。
五、招收办法:经省劳动局核准招收人数和招工地区后,在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由招工单位组织考试招工;也可以由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招工。
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招工单位与地、州、市劳动行政部门商定。
六、招收对象及有关问题:1.企业招用工人,要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就地就近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收;招收技术工人时,也可直接从专业技术对口、具有城镇户口的职业中学、技校毕业生或经过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考试择优录取。
206号文件与清单计价规范与结算
第一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内容1.建筑工程费用内容(1)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的供水、供暖、卫生、通风、煤气等设备费用及其装设、油饰工程的费用,列入建筑工程预算的各种管道、电力、电信和电缆导线敷设工程的费用。
(2)设备基础、支柱、工作台、烟囱、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以及各种炉窑的砌筑工程和金属结构工程的费用。
(3)为施工而进行的场地平整,工程和水文地质勘察,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以及施工临时用水、电、气、路和完工后的场地清理,环境绿化、美化等工作的费用。
(4)矿井开凿、井巷延伸、露天矿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修建铁路、公路、桥梁、水库、堤坝、灌渠及防洪等工程的费用。
2.安装工程费用内容(1)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的装配费用,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设施的工程费用,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费用,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的材料费和安装费。
(2)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台设备进行单机试运转、对系统设备进行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转工作的调试费。
(二)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主要由四部分组成: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
其具体构成如图1.3.1所示。
二、直接费建筑安装工程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直接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构成人工费的基本要素有两个,即人工工日消耗量和人工日工资单价。
(1)人工工日消耗量。
是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建筑安装产品(分部分项工程或结构构件)必须消耗的某种技术等级的人工工日数量。
费用定额编制说明
一、费用定额的编制依据(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206号文)1、206号文在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文件基础上,对费用项目组成进行了适当调整。
2、206号文规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三)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晋建标字[2010]473号)(四)建设部办公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五)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下发的各项规费文件(六)多年来,我省在制定费用定额方面积累的有关历史资料(七)建筑安装企业近三年的统计资料(八)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定额测算资料1、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预算定额水平测算资料。
2、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预算定额造价测算资料。
3、2011年《山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各专业预算定额工、料、机取定价。
(九)山西省《投资估算指标》及《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信息》每两个月发布的、测算期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指数(十)其他省市费用定额的编制资料和先进经验二、费用定额的编制原则(一)社会平均水平原则建设工程费用定额水平应按照社会必要劳动量确定,反映社会平均水平。
因此,费用定额的编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技术经济工作,并且与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制定费用定额时,一方面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技术和施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管理水平不断完善提高;另一方面,也应考虑由于材料预算价格上涨,定额人工单价的变化导致费用定额有关费用支出发生变化的因素。
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应符合国务院、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206号文件(A4)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三年十月十五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国家环境标准网址: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医疗废物处置规范通知抄送: 卫生部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医疗废物处置应遵循环境健康风险预防、安全无害、废物减量的原则。
建标【2003】206号文件
⑶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⑷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⑸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
(2)租赁费=模板使用量×使用日期×租赁价格+支、拆、运输费
9.脚手架搭拆费
(1)脚手架搭拆费=脚手架摊销量×脚手架价格+搭、拆、运输费
(2)租赁费=脚手架每日租金×搭设周期+搭、拆、运输费
10.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成品保护所需机械费+材料费+人工费
11.施工排水、降水费
排水降水费=Σ排水降水机械台班费×排水降水周期+排水降水使用材料费、人工费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包括内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1、成华府[2009]206号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文件成华府[2009]206号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并报经区委第84次常委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成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成华区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上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上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出让国有资金及其经营权所得国有资产收益等政府性资金以及用前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担保还款的境内外借贷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坚持民主、科学决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落实“投、建、管”三分离。
第四条(监管体系)区经济发展与改革局(以下简称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工程概算审批,核准概算审批,核准项目招标事项,加强对招标投标、比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和指导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公室工作。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区建设局、区交通局等建设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职能对项目进行行政监管。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计划及项目评审经费安排,按照《成华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成华府【2009】121号)对借贷性资金“借、投、还”进行计划和监管,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区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管。
区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公务人员实施监察,依据《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网上公示管理办法》对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受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与投诉,并依法查处。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锡署发[2010]206号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锡署发[2010]206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中直、区直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43号)要求,行署对本级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10年第七次行署常务会研究,决定对继续有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生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3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79件)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草牧场“双权一制”的意见》的通知锡署发〔1998〕14号1998年1月24日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私营企业和工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8〕15号1998年1月21日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锡署发〔1998〕60号1998年5月18日4关于企业转制中职工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1998年9月29日5关于批转盟计划局《锡林郭勒盟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9〕64号1999年7月26日6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严格依法收费和罚款的通知1999年8月5日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石油勘探开发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9〕75号1999年8月24日8批转盟人民银行关于禁止民间非法借贷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8月20日9批转盟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锡署发〔1999〕189号1999年8月20日10关于印发锡盟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1999〕204号1999年8月20日11批转人事劳动局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1999〕79号1999年8月20日1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家畜家禽重大疫病防制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锡署发〔2000〕22号2000年3月1日1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办〔2000〕11号2000年1月25日14批转盟计划局《锡林郭勒盟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锡署发〔2001〕51号2001年5月16日15关于批转盟卫生局《锡林郭勒盟医疗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1〕110号2001年12月26日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事业单位用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1〕104号2001年7月26日1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六个文件的通知锡署办发〔2001〕163号2001年10月8日18转发财政局物价局综治办关于收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看护费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2]9号2002年1月30日19转发盟综治办财政局监察局关于推行社会治安防范经济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2]10号2002年1月30日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所属单位用地登记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2]122号2002年12月19日2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2]125号2002年7月15日22关于印发《盟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2]161号2002年9月30日2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社会市面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2]212号2002年12月26日2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3]15号2003年1月17日2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因公出国团组(人员)审批管理办法》和《锡林郭勒盟邀请外国人团组(人员)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3]48号2003年6月13日2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3]59号2003年8月15日2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3]62号2003年8月25日2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3]72号2003年9月24日2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再就业优惠政策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法[2003]17号2003年2月24日3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锡署发[2004]10号2004年2月2日3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非金属(部分)矿产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4]58号3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4]130号2004年12月18日3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74号2004年5月25日3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75号2004年5月25日3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98号2004年6月29日3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4]115号3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5]44号2005年4月14日3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征收和临时占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5]89号2005年8月8日3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发[2005]94号2005年8月30日4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5]106号2005年10月17日41关于印发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43号2005年4月14日42关于印发全盟特困家庭大学生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101号2005年8月28日4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帮扶项目大型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109号2005年9月14日4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05]159号2005年12月29日4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7号2006年2月24日4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25号2006年4月20日4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6]41号2006年6月6日48关于印发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06]63号2006年8月2日4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6]69号2006年8月11日5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特困牧民城市低保资金跨地区转移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108号2006年12月14日5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态恢复禁牧区搬迁禁牧试点牧民子女教育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6]114号2006年12月18日5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7]10号2007年2月1日5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7]60号2007年7月16日5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办发[2007]24号2007年3月20日5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畜平衡实施细则(暂行)补充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7]91号2007年9月14日56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见锡署发〔2008〕1号2008年158月17日57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08〕14号2008年2月19日58关于批转加强城市测绘和房产测绘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8〕23号1999年3月19日5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57号2008年5月13日60关于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发〔2008〕60号2008年9月8日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城镇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8〕67号2008年5月15日62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08〕68号2008年6月12日6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工作规则》的通知锡署发〔2008〕70号2008年6月17日64关于规范矿产资源配置程序的意见(试行)锡署发〔2008〕71号2008年6月13日6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75号2008年7月2日66关于印发《加快道路运输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锡署发〔2008〕114号2008年8月29日67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锡署发〔2008〕143号2008年10月22日6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培养使用奖励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147号2008年10月15日6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152号2008年10月31日7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23号2008年3月6日71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08号2008年8月19日72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等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12号2008年8月28日7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20号2008年10月13日7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22号2008年10月13日7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25号2008年10月21日76印发关于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46号2008年12月19日77关于转发《锡林郭勒盟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47号2008年12月23日7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五间房煤田资金收缴及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52号2008年12月28日79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锡署发〔2009〕5号2009年1月7日80关于批转《锡林郭勒盟本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6号2009年1月19日81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物流发展的通知锡署发〔2009〕27号2009年3月6日82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29号2009年3月13日83关于批转《锡林郭勒盟自备加油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36号2009年3月18日84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两转双赢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49号2009年4月6日85关于扶持农村牧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实施意见锡署发〔2009〕50号2009年4月17日86关于加强草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的意见锡署发〔2009〕51号2009年4月6日87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09〕63号2009年5月10日88关于批转货运通行证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锡署发〔2009〕84号2009年7月13日89关于加快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的意见锡署发〔2009〕90号2009年7月26日9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9〕106号2009年8月27日91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09〕134号2009年11月23日92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意见锡署办发〔2009〕17号2009年2月25日9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9号2009年2月17日94关于加强国家计划地质勘查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2号2009年3月4日95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3号2009年3月4日9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城乡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29号2009年3月11日97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37号2009年3月19日98关于加快林沙产业发展的意见锡署办发〔2009〕75号2009年5月27日9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业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92号2009年6月17日10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93号2009年6月17日101批转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01号2009年6月23日102关于加强对企业科技服务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04号2009年6月28日103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砂石采掘销售行业增值税委托代征暂行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31号2009年9月7日104关于进一步加快生鲜乳收购站经营主体合法化改造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52号2009年10月28日105关于印发加快锡林郭勒盟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0号2009年12月9日10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区肉羊良种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1号2009年12月21日10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2号2009年12月23日10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少数民族地区医疗能力建设项目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09〕174号2009年12月24日109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10〕103号2010年5月31日11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锡署发〔2010〕104号2010年5月31日111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牧区融资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10〕106号2010年6月9日112关于加强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锡署发〔2010〕107号2010年5月24日11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发〔2010〕105号2010年6月2日11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失业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32号2010年7月20日11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阶段性禁牧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46号2010年8月16日11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锡署发〔2010〕164号2010年9月3日11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78号2010年9月27日11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民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79号2010年9月27日119关于印发《元上都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80号2010年9月28日12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83号2010年9月30日121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号2010年2月10日122转发盟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47号2010年4月26日123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28号2010年7月15日124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失业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32号2010年7月20日125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阶段性禁牧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46号2010年8月16日126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引进和奖励卫生人才的规定》的通知锡署发〔2010〕164号2010年9月3日127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牧民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发〔2010〕179号2010年9月27日128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工伤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78号2010年9月27日129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无障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10〕183号2010年9月30日130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5号2010年2月10日131转发盟公安局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贯彻意见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47号2010年4月26日132转发《锡林郭勒盟蒙古语授课学前教育、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28号2010年7月15日133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锡署办发〔2010〕148号2010年10月8日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及发布日期说明1关于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三个规定的通知锡署发〔1991〕103号1991年12月18日被《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锡署发〔2008〕57号)代替。
(建标「2003]206号)文件资料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京建发〔2011〕206 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京建发〔2011〕206 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计价,是指依照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相关资料及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计价依据、方法、程序计算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程造价编制、确定、控制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建设工程计价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科学、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第六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劳动定额;(四)费用定额;(五)工期定额;(六)工程建设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市制定颁发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标「2003]206号)文件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见附表)。
一、直接费由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组成。
(一)直接工程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1.4 定义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范:1.4.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本规范采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医疗废物定义,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1.4.2 运送(Transportation)指医疗废物运送者(通常也为处置者)采用专用车辆(或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使用船只)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将医疗废物从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3]206号关于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公告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发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
本规范为环境保护技术法规,请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有关事宜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及国家环境标准网站查询。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址:国家环境标准网址: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医疗废物处置规范通知抄送: 卫生部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目的和原则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治医疗废物在暂时贮存、运送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止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206号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汕尾市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我市人员变动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汕尾市海洋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逯峰(市长)副组长:李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邓涛(副市长)成员:王晓东(市政府)林智育(市监委)李绪(市城区政府)许伟明(陆丰市政府)范秉康(海丰县政府)程永东(陆河县政府)卓雄峰(红海湾开发区管委会)王伟群(华侨管理区管委会)李永坚(市发改局)詹文杰(市工信局)林献良(市财政局)范振学(市自然资源局)叶子美(市生态环境局)黄秋强(市住建局)林展海(市交通运输局)黄宝俊(市水务局)高火君(市农业农村局)王传营(市林业局)谢威宣(市文广旅体局)许昌林(市司法局)陈桂标(市气象局)胡海波(汕尾海事局)杨溯(市政府督查室)领导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日常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一)综合协调组组长:王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傅国栋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组员:市政府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二)整改督导组组长:范振学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副组长:蔡珠文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杨溯市政府督查室主任组员:市政府督查室、市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三)责任追究组组长:林智育市监委委员副组长:陈淑城市纪委监委派驻第六纪检监察组组长孙振冰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组员:市纪委监委、市自然资源局有关人员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20日——结束——。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维修大纲(B版)》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批准《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维修
大纲(B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
•【公布日期】2024.11.08
•【文号】国核安发〔2024〕206号
•【施行日期】2024.1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正文
关于批准《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维修大纲(B版)》的通
知
国核安发〔2024〕206号台山核电合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审查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维修大纲(B0版)的请示》(广核台〔2023〕126号)及《关于提请批准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维修大纲(B 版)的请示》(广核台〔2024〕14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技术审评,认为你公司《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维修大纲(B版)》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我局批准的维修大纲,确保台山核电厂1、2号机组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11月8日。
渝文备2017206号文件
渝文备2017206号文件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配备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监管体系。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统一着装,配备监察执法车辆、录音录像、移动办案等执法装备,设置举报投诉室、调查询问室、调解室等办案场所。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对以下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三)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四)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对以隐瞒事实真相、虚构相关条件、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方式骗取职业介绍补贴资金、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等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信息采集工作,充实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内容。
第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对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记录的用人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加强日常监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它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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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
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
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
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18.73
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14.45
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29.16
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因此要求企业在人员安排上就存在精简、务实。
如果向税金一样统一计算,在这一方面对臃肿的企业和精练的企业之间竞争无疑是不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