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条例
水资源论证导则
1 总则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水资源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5 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 11615—89)《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 /T 12452—90)《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 /T 13727—92)《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9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 104—95)《水文调查规范》(SL 196—97)《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1999)《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水资源论证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水资源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2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 建设项取水水源论证。
4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由分类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表取水、地下取水、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
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表。
表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表(续)水资源论证范围与程序水资源论证范围应按照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分别确定。
即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应确定分析范围,地表取水和地下取水确定取水水源论证范围,取水和退水影响应确定影响论证范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文字号】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修改依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全文】【法宝引证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法宝联想: 行政法规约4篇部门规章约20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42篇法学期刊约2篇)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00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行为,保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和参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报告书的审查工作。
报告书的审查权限原则上与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相一致。
第四条、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报告书经流域管理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一)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二)取水许可审批的总水量超过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的情况下,新增取水的;(三)项目取水存在重大争议,且流域管理机构提请水利部审定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其报告书由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六条、需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代部审查。
水规总院应按本规定组织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专家评审组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及审查修改后的报告书及时报部审定。
第七条、从事报告书审查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水规总院(以下简称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向具有报告书审查权的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申请时应附具以下材料:(一)报告书一式二十份;(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三)审查机关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按照第四条规定应当由水利部审定的报告书,业主单位直接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水利部审定。
水资源论证条例
附件水资源论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维护供水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论证,是指对相关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保障能力以及对水资源和其他用水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再生水、公共供水等其他水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总体要求)水资源论证应当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与其他水源,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控制使用地下水。
在水资源不足和水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对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产业)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论证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水资源论证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公众支持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识。
第七条(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了解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对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鼓励扶持)国家鼓励和支持水资源论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活动。
对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和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水资源论证导则
1 总则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查1.0.3 水资源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
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 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4 符合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
5 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1.0.4 本标准主要引用以下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GB 11615—89)《企业水平衡与测试通则》(GB /T 12452—90)《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GB /T 13727—92)《地下水质量标准》(GB /T 14848—93)《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2002)《水利工程水利计算规范》(SL 104—95)《水文调查规范》(SL 196—97)《水资源评价导则》(SL/T 238—1999)《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 278—2002)1.0.5水资源论证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水资源论证内容、等级、范围与程序2.1水资源论证内容与等级水资源论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
2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 建设项取水水源论证。
4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2.1.2 水资源论证工作等级由分类等级的最高级别确定,分类等级由地表取水、地下取水、取水和退水影响分类指标的最高级别确定。
水资源论证分类分级指标见表2.1.2。
表2.1.2 (续)2.2水资源论证范围与程序水资源论证范围应按照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分别确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修改)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和审定后的报告书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525-2011目次l 总则........................................................................................................................304 2 建设项目论证等级、论证内容和基本资料 (304)2.1 论证等级 (304)2.2 论证内容 (305)2.3 基本资料............................................................................................................306 3 分析范围和论证范围的确定 (307)3.1 基本要求 (307)3.2 分析施围的确定 (307)3.3 取水水源论证范围 (307)3.4 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范围.......................................................................................307 4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其开发利用分析 (308)4.1 水资源状况 (308)4.2 水资源开发利用分析.............................................................................................308 5 建设项目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09)5.1 基本要求 (309)5.2 取水合理性分析 (309)5.3 用水合理性分析 (310)5.4 节水潜力分析......................................................................................................310 6 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311)6.1 基本要求 (311)6.2 可供水量分析计算 (311)6.3 水资源质量评价 (312)6.4 取水口合理性分析 (312)6.5 取水水源的可靠性分析..........................................................................................312 7 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影响论证 (313)7.1 基本要求 (313)7.2 取水影响分析 (314)7.3 退水影响分析 (314)7.4 水资源保护措施 (315)7.5 取水和退水影响补偿方案建议.................................................................................315 8 建设项目取水可行性分析.............................................................................................316 附录A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提纲......................................................317 附录 B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综合说明表 (319)zhou1 总则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5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和《水功能区管理办法》(水资源【2003】233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指导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山西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等,结合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需要在我省境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城市污水再生水、煤矿矿坑排水等,并需办理取水许可有关手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三条下列取水可不单独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依法规定可以不办理取水许可证的;(二)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必须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等,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汾河流域、桑干河流域及龙门至潼关黄河汇流区平均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以上、其它地区(流域)平均日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含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其它取水项目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在地下水超采区的建设项目严禁开采地下水。
第八条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不论规模和取水量大小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律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审查批复。
第九条在省管岩溶大泉泉域(晋祠、兰村、神头、娘子关、辛安、郭庄)围取用岩溶水的所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条建设项目取用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十一条跨地市取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必须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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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支持!正文:就一般而言我们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具有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一、引言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较低,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我国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内容、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二、《办法》的背景与制定1.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等法律法规对水资源管理和建设项目用水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加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水利部于2002年制定了《办法》。
2.水资源管理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需求不断增长,水资源短缺、水污染等问题日益严重。
在此背景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通过论证,可以确保建设项目在取水、用水、退水等方面的合理性,降低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办法》共十七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水利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修改依据】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法宝提示】本篇法规的变更情况请参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全文】【法宝引证码】42篇法学汪恕诚曾培炎根据《取水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法宝联想: 部门规章约1篇)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法宝联想: 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水资源管理,保障涉水规划和建设项目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实施<水法>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涉水规划和建设项目。
涉水规划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以及重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取用水项目。
第三条对于直接从自治区境内的河流、水库、湖泊、渠道、沟道、地下(含矿井水、矿泉水、地源热泵用水)取用水,或者加大取水规模和改变取水用途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四条水利、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国土、交通、农牧(垦)、林业等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核准涉水规划和建设项目时,应告知业主单位进行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内容和要求第六条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应当符合流域或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并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试行)》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总论;(二)规划主要内容简介;(三)规划与水相关的内容分析;(四)规划论证范围确定;(五)论证范围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评价;(六)论证范围水资源供需状况及配置方案分析;(七)“规划”用水合理性分析;(八)“规划”提出的供水方案可行性分析;(九)“规划”取水影响分析;(十)“规划”退水影响分析;(十一)规划实施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综合分析;(十二)预防或减轻对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不良影响的对策与措施;(十三)结论和建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 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质量,根据《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是指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以及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调查和对水量水质的评价等专业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doc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下是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取水水源论证;用水合理性论证;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九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建设项目;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计委第15号令发布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取水水源论证;(三)用水合理性论证;(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在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取水许可申请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重要依据。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且经一次告知仍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取水许可申请。
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评价收费标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表2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调整系数附件二、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3 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分档收费标准单位:万元表4 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额收费调整系数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关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15号令-2002年)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列十七条,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而制定的,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按照该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中文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条数十七条实施时间2002年5月1日起发布时间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目的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可持续利用目录1.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现发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注:①以本表收费标准为基础,乘以调整系数,确定论证收费基准价。
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建设项目取用水和退(排)水的安全,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优化配置、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以及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和地下取水,或者利用退(排)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向河道、水库退(排)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迁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均应按照取水、退(排)水规模,委托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业主单位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退(排)水许可申请时,应提交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未提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业主单位限期提交;否则,不予批准建设项目取、退(排)水许可申请。
第四条业主单位在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未提交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一)设计规模日取地表水量5000立方米(或年15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日取地下水量1500立方米(或年5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日开采地热水、矿泉水500立米(或年15万立方米)以上的;(二)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公共供水以及中水回用等混合水源水量达到3500立方米(或年120万立方米)以上的;(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日设计排放量10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或者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日设计排放量2000立方米(或年60万立方米)以上的;(四)直接向河道、水库等水体退(排)水、日退(排)水量1000立方米(或年300万立方米)以上的;(五)取、退(排)水量虽未超过以上规定限额,但属于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娱乐景观用水区和地下水控制开采区取、退(排)水的;(六)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
水资源论证依据(1)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申请理由;(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五)水源及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二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的收费行为和秩序,维护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二)。
以第一款计费方法为主,第二款计费方式作为参考,按照前款两种方法均不便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论证资质单位与委托方议定(附件三)。
第六条本办法收费标准不含专家评审费用,论证资质单位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需要勘察、试验等专项工作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论证资质单位提供开展论证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论证工作量增加或延长论证期限的,论证资质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八条论证资质单位提交的论证报告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由于论证资质单位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论证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及调整系数表1 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收费标准单位:万元附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核算方法》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费用是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向委托方收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技术服务费用,属于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由大纲编制费、资料整理费(不包括资料购买费)、分析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组成,不包括专题研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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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水资源论证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维护供水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本条例所称水资源论证,是指对相关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的水资源条件、取用水合理性、水资源保障能力以及对水资源和其他用水权益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预防和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取用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再生水、公共供水等其他水源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四条(总体要求)水资源论证应当统筹考虑地表水、地下水与其他水源,鼓励优先使用再生水,控制使用地下水。
在水资源不足和水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对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等行业(产业)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论证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水资源论证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公众支持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识。
第七条(公众参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了解水资源论证工作,并对水资源论证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八条(鼓励扶持)国家鼓励和支持水资源论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活动。
对在水资源论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和法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第九条(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对其组织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
规划编制机关对其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十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建设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其中取用水量较少且对利害相关人取用水权益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以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水资源论证篇章的内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应当包括规划布局与规划所在区域的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以及规划实施后可能对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预防或者减轻不利影响的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内容)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规划的概况及主要内容;(二)规划涉及流域或者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分析;(三)规划实施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协调性和合理性论证;(四)规划实施后可能对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五)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水资源保护对策与措施;(六)规划水资源论证结论。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及取用水情况;(二)区域水资源状况及开发利用分析;(三)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四)取水水源论证;(五)取退水影响分析及补偿措施;(六)水资源保护措施;(七)水资源论证结论。
第十四条(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要求)实施水资源论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产业政策;(二)流域或者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三)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四)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要求;(五)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委托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以及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
第十六条(编制单位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水资源论证资质,从事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的主要人员应当取得水资源论证职业资格证书。
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及水资源论证职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利害关系人)在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过程中,规划编制机关或者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三章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查和审批第十八条(规划水资源论证审查)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对该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其他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该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并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审查)依法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审批或者核准前,依法不需要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当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对其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审批权限1)下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二)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等流域取用水的建设项目;(三)在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四)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取用水的建设项目;(五)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取用水的建设项目;(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取用水的建设项目;(七)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前款所称的指定河段和限额以及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其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划水资源论证书审查提交)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审批前,将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提交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审查。
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对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专家审查,提出书面专家审查意见。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论证申请)对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申请。
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的受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审批申请材料)建设项目业主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文件;(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三)取水、用水和退水对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的相关材料;(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受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专家审查)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专家审查,提出书面专家审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听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机关认为建设项目取水、用水和退水可能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九条(审批时限)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要求,结合专家审查意见,自受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组织专家审查、举行听证和报告书修改所需的时间。
第三十条(不予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其水资源论证报告,并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建设项目业主不予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和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新增用水的;(二)在用水效率达不到区域控制指标的地区新增用水的;(三)在入河排污总量达到或者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新增退水的;(四)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未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域新增退水的;(五)在地下水超采区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七)可能对水功能区功能和水质目标造成重大影响的,或者可能对其他用水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划报送审批的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其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报送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附具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未附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审批的要求)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附具经审批通过的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批准决定。
未附具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批准决定的,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或者核准该项目。
依法不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其水资源论证报告未经批准的,该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法律效力)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是规划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法律效力)经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及其批准决定是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机关作出审批或者核准决定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