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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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以及《天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第二条《工作指南》所称天津市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管企业)。

第三条《工作指南》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等;

2、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

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4、其他类型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BT、BOT投资等。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启动之后所进行的评价。项目后评价大多在投资项目完成之后实施,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期评价。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期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评价。

第二章

项目后评价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其中,以下项目应当由市管企业委托外部的专业机构进行后评价:

1、列入天津市重点项目及对区域经济、社会、行业或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2、单项投资额达到企业净资产10%以上或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3、出资5千万元及以上,通过股权收购、增资等形式控股民营企业或控股外资企业的项目。

4、投资额5千万元及以上的外省市投资项目、投资额3千万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5、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对于项目建设期超过3年的,一般应安排中期自我评价。其中,投资项目周期较长,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影响投资目标实现的,应当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中期评价。

第八条市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选择其中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政府投资的公益类项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投资项目后评价;对于已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了投资项目后评价的,市管企业应将投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国资委,可不再进行后评价。

第三章项目后评价的原则和依据

第十条项目后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性原则。项目后评价要由专业的外部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投资项目主体和相关利益者干预,出具独立、公正的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应是独立的第三者,没有参与被评价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咨询、策划、评估、代理、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与被评价项目的当事人没有其他利益关系。

2、客观、公正、真实的原则。项目后评价分析研究的是项目的实际运行情况,必须要确保所依据的数据、资料真实可靠,确保评价结论的公正性和对策措施的可行性。

3、科学规范的原则。项目后评价要采用科学的评价方法,规范运作,在分析项目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及时发现问题,做出科学的判断,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建议,引导企业正确把握未来发展方向和发展趋势。

4、企业主体的原则。企业是投资主体,也是项目后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主体,企业要通过研究制定后评价工作的制度,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为今后的决策和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和借鉴。

5、全面、及时的原则。项目后评价不仅要分析项目投资过程、生产经营过程、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而且要分析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和项目发展的潜力,确保项目后评价内容的全面、完整。投资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后评价工作,尽快分析总结、反馈相关信息,尽早地发挥后评价的效用,完善正在进行的和将要进行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项目后评价的主要依据:

1、国家和地方关于投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

2、天津市国有经济调整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或并购资产评估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环境评估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及调整报告、监理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审核批复文件等。

4、项目运行和经营管理情况、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意见。

第四章项目后评价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过程、项目实施效果、项目持续能力和项目总结。项目后评价的内容应区别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等项目类型,根据后评价委托的要求和评价时点(事后或中期),并结合项目的繁简程度,有所区别、侧重。

第十三条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立项决策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或评审、项目决策及审批程序等。

2、项目准备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投资或并购方案、融资方案、工程勘察设计与招投标情况、合同条款和协议签订、开工准备等。

3、项目实施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重大变更事项、项目“三大控制”(进度、投资、质量)、资金支付和管理、项目管理等。

4、项目完成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项目验收、成本结算、资产与产权移交、管理体制与机制、试生产运行情况、技术水平和设计能力达标等。

5、项目运营阶段评价。主要内容包括:投资项目完成后的技术状况、财务状况及运营管理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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