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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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试论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摘要】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经济法普通范畴和许多具体范畴的源头,是经济法范畴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目前学界就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什么各持己见,国家干预权说、经济自治权说、自由、秩序、公平说等等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经济权利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在全面继承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综合意见,从基本范畴的确定标准的角度来论证经济法的基本范畴之经济权利,并论证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经济法的具体范畴,即经济自由权、经济平等权、国家干预权以及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经济责任和经济规范。

【关键词】基本范畴、经济权利、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国家干预权、研究方法引言范畴及其体系是人类在一定历史阶段理论思维发展水平的指示器,也是各门科学成熟的标志和基石。

部门法之所以有其独立的研究价值,就在于其有自己独有的研究范畴。

而在我国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中范畴研究十分薄弱环节,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也一直受到民商法和行政法等传统部门法的抨击,故而,研究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是极其重要的。

一、范畴的概述(一)范畴的概念及特性1.范畴的概念范畴,英文单词为category,有种类、类别、部门、范畴的意思,是人类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基本概念[1]。

在哲学史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范畴做过系统研究。

他在《范畴篇》中提出是个哲学基本概念[2]:种属、数量、质、关系、位置、时间、姿态、拥有、行动和被动,从而把范畴看做是对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归类而得出的基本概念。

较早将范畴理论引进法学领域的是张文显教授,他认为,建构范畴体系是法学走向成熟的必由之路,他将法学的范畴领域划分为本体论、进化论、运行论、主体论、客体论以及价值论六大类型[3]。

形成了对法哲学基本问题的一个体系化的概念论述。

我们认为,范畴是已经经过无数次实践的证明,并已经内化、积淀为人类的思维成果,是人类思维成果高级形态中具有高度概括性、结构稳定的基本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学概述

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学概述



(二)法人 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集合体(社会组织)。 根据我国的法律与实践,能充当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法人包括中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中国法人必须是企业法人,他们主要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乡镇 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这些法人之所以能充当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因为它们 具备了其他法人所没有的条件,即有从事对外经济交往活动的权利能力。这种权利来源于 法律,如我国《外贸法》规定,对外贸易只能由那些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 作为我国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外国法人必须是外国企业法人,包括本身为企业、公司或其他 经济组织的法人。这些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都是在外国成立的法人,具有外国 国籍,因而法律上称之为外国法人。按国际习惯,外国法人要到他国从事经营活动,成为 他国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法人资格必须得到他国的认可,确认其具有参加某种国际经济 关系的权利能力,这就是国际上通行的外国法人认可制度。至于认可的方式,综合起来, 主要有三种:(1)相互认可制,即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相互认可; (2)一般认可制,即 对于所有依其属人法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法人,均给予认可,这些国家有:英、美、 瑞士、日本、意大利等;(3)特别认可制,即对外国法人一一加以审核,如东欧某些国 家、奥地利、比利时等。


(三)跨国公司 1、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跨国公司的产生始于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是国际经济关系中发生的最 重要的变化之一。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大大加深了各国在生产领域里的相互渗透和依赖。跨国公 司在国际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际上对跨国公司的称谓有多种,如“多国公司”、“多国企 业”、“国际企业”、“世界企业”、“全球公司”等等,现在最常用的是“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和“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两种。在联合国的正式文件 中基本使用“跨国公司”这一概念。但有些学者则仍使用“多国企业”的概念,因为他们认为多国企业 是由许多法人或非法人实体组成的集团,是企业,而不是公司。 什么是跨国公司?目前尚无一个被各国普遍认同的权威性的定义。一种源于联合国的综合性定义,虽然 仍有争议,但被广泛应用,即1983年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在特别会议上就《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 案)》中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提交的案中所拟定的定义。该案文指出: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这 样的一种企业,该企业由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实体组成,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 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 策和共同的策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 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从以上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草拟的行为守则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跨国公司具有以下基本法律特 征:(1)规模性;(2)跨国性;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4)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国际经济法学科内容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学科内容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学科内容与特征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

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所以,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

例如在民法学中,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

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

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

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

本文认为,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一、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

既然如此,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而要另设“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传统的国内私法,如财产法、合同法,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

在私法领域中,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涉及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和关系。

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专注于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主要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规范不同国家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换,包括关
税、贸易协定、关税壁垒、贸易争端解决等规则。

2.国际投资法:重点涉及国家与国际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外国投
资者的权益和投资,规范国际投资的流动性、保护和管理。

3.国际金融法: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货币政策、跨境资本流动、国
际支付系统和银行业务等法律规则。

4.国际商法:涉及国际商业合同、国际商事诉讼、知识产权、跨境合作等
规定,保护国际商业交易中的权益和合法权利。

国际经济法的目标是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合作和发展,确保不同国家间的经济活动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保障各方权益,提供争端解决机制,并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它通常由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书构成。

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规则和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体系的学科,其基本范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研究的是不同国家间如何通过贸易来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共同利益、解决贸易争端问题。

在国际贸易法范畴中,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协议、多边贸易协定(MTAs)、自由贸易协定(FTA)等经济合作协议。

二、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对外直接投资领域法律制度体系的研究,旨在规范投资行为,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益。

国际投资法包括国际协定、多边贸易和外汇法规等,包括国际投资条约和双边投资协定、外国投资法和国际贸易法等。

三、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主要研究国际金融运作规则和法律制度体系,其核心是货币、汇率、国际信贷、对外投资等,包含现代货币政策、中央银行、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商业纠纷解决等领域。

四、国际财税法国际财税法研究不同国家间的财政和税收关系,探讨合法避税、防治避税、反洗钱等重要国际财税问题,包括跨境资本流动、国际税收协定、财经民事律师诉讼等。

五、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知识产权法研究各国之间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规约和国际法律体系,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文化产业等。

六、国际竞争法国际竞争法研究国际市场经济环境下竞争的法律规范体系,旨在公平竞争、规范竞争行为,有效地防止垄断、卡特尔行为,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环境。

结语: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涵盖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财税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竞争法等方面。

这些基本范畴是国际经济法学学科的核心,深入研究这些范畴,有助于完善国际经济法制度体系,推动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下面一起和店铺来看看!一、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及渊源国际经济法包括同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技术转让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和围际税法。

从目前的国际实践来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则可表现为(或产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等。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1)自然人。

(2)法人。

(3)国家。

(4)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1.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特征第一,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第二,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行为。

第三,国际经济法律行为是可以产生国际经济法律后果的行为。

2.国际经济法律行为的分类(1)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单方行为和双方(多方)行为。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适用的当事人的范围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①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②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公约》适用的交易范围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但并非所有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都适用公约。

下列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则不适用公约:①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②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③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④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⑤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⑥电力的销售。

3.《公约》适用的权利义务范围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4.《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5.我国对《公约》做出的保留(1)关于书面形式的保留。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此进行了保留,即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公约有关口头或书面以外的合同也有效的规定对中国不适用。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2)狭义:国家、国际组织
三、性质 1、广义:独立的法律部门 2、狭义: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
四、渊源 1、国际经济条约 2、国际惯例 3、联大规范性决议 4、国内立法 5、其他
五、体系 (一)导论 (二)国际贸易法 1、货物贸易法:①货物买卖合同法;②运输
保险法;③国际支付法 2、技术贸易法 3、服务贸易法 (三)国际投资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四)国际金融法 1、银行贷款融资
2、管辖权冲突——属地与属人 3、解决: ①属地管辖权优先;
②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单一实体);
③双边或多边协调。
三、国家 ●国家豁免(一国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管辖豁免、执行豁免 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公法行为的区分) 四、国际经济组织 1、定义:(广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或民间 组织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一定的协议 形式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组织, 包括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 (狭义)政府间组织 2、法律地位: ①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②来源于国家的授权,由协议决定。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贸组织
6、保险条款——投保人及支付保费、投保险别和保 险金额;
7、支付条款——支付手段、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 地点;
8、检验条款——检验机构、检验权、检验时间和地 点、检验标准与方法、检验证书;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仲裁 地点及仲裁效力等;
11、法律适用条款。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 1、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作出;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8年生效、 11个缔约国,中国;1999年5月11日,73个国家)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内涵与重构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内涵与重构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内涵与重构三、“类别”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范畴以类别为切入点进行分析,对于法律和法学的范畴都可以区分成不同的格局。

从法学范畴理解的二分法角度分析国际经济法的范畴问题,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可分为两大体系。

国际经济法法律的范畴与国际经济法学的范畴。

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国际经济法律的范畴包括法律规范范畴与法律运行(实践)范畴。

国际经济法学的范畴可以分为国际经济法的方法论范畴、价值论范畴。

虽然也应当有本体论与认识论的范畴,但是这两者与国际关系、国际法整体的理解连接在一起,一般在研究过程中可以归入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的领域。

在“类别”的意义上,如果不再继续划分各个子部门、子学科,国际经济法的基本范畴可以初步拟定这样一个框架:(一)国际经济法律制度范畴法律的存在和运作是整个法律部门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以法制度范畴是国际经济法范畴体系的重要部分。

“法律”是一个不断循环、不断促进、不断发展的系统。

在这一范畴之中,我们既要观察纸面的、文本的国际经济法,也要包括行动中的国际经济法。

前者是一种对静态的法的存在的研究,主要包含规范的组成(法渊源问题)、规范的结构、规范的位阶、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体系等。

这种纸面上的法规范是这套系统中的逻辑起点,虽然它很可能并不是生成的起点。

(12)后者意味着从法律规范的起草、协商/谈判、签署(如果是国际条约的话还包括批准或者加入)、生效、守法、执法、司法等一系列环节,需要预先有程序和机构上的安排,这些环节使得法律具有生成的理由、存在的基础、发展的可能。

纸面上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和运作中的国际经济法机制共同构成了制度经济学意义上的整个“制度”。

是实证角度的国际经济法的最基本范畴。

(二)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范畴与国际经济法规范范畴相对应的是国际经济法的动态系统,也就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

承托国际经济法律关系范畴的是法规范。

纸面的、文本的国际经济法规范只有注入活生生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才有意义,所以一般而言,人们对静态的国际经济法的认识是与国际经济法的动态研究紧密联系的。

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研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各个分支研究方向

国经各个分支研究方向国经基本理论1、概念和范围(公法、私法两分说&法律部门、法学学说两分说)2、基本原则和基本范畴(均采三原则说【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四原则说【有约必守原则】)基本范畴概括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并将交易权作为核心范畴车丕照教授是这一领域的开拓者。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投资一体化、国际贸易平衡问题、提高我国贸易出口贸易水平等一、WTO相关问题深入研究1、WTO法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存在众多例外(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等【数模分析】)2、WTO争端解决机制性质二、区域贸易协定问题研究(tpp、TIPP、FTA)引用次数过百【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曾令良】赵维田【论GATT/WTO解决终端机制】赵维田【论WTO的反倾销规则】常凯【WTO/劳工标准与劳工权益保障】冯洁涵【全球公共健康危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WTO多哈宣言】【WTO竞争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国际投资法国家契约、国际投资待遇原则、国际投资保护、国际投资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法律问题及其未来走向问题、中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投资法中根本安全利益投资法研究、一是外商投资立法内容的发展制定统一的外商投资法、外资的准入、外资并购的审查、外资的保护、鼓励和管理。

二是外资待遇关于国民待遇的适用对象,一直存在着是“外国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的学术争论三是国有化和征收问题(国家主权、合法与非法问题)四是特许协议问题研究(契约or条约)五是跨国兼并和收购问题引用次数过百:余劲松【外资的公平与公正问题研究——由NAFTA的实践产生的几点思考】余劲松【国际投资协定的近期发展及对中国的影响】余劲松【国际投资条约仲裁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权益保护平衡问题研究】徐崇利【利益平衡与对外资间接征收的认定和补偿】【中企海外资本安全忧虑何解—基于中国-东盟投资协定中的资本转移条款分析】【论中国与中亚国家BIT中“投资定义之重述”】【“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外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国家仲裁机制】【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的新发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金融监管法、国际金融组织】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货币法律体系改革、二、人民币“入篮”三、国际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李仁真《Fintech监管的制度创新与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与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四、国际金融组织投票权和治理机构改革引用次数较多的【后危机时代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规制比较研究】【对影子银行加强监管的国际金融法制改革】“一带一路”与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安排、国际税收征管协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国际逃税避税监管、全球税收治理。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及范围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

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

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扩及于或涉及到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民商法、经济法等。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持狭义说的学者,按照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标准,严格地划清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认为国际经济法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

理论上说,这种主张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下,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有以下几点重大区别:第一,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大有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第二,客体的区别: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为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既突出了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又囊括了大量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国际经济法定义与范围各方观点综述

国际经济法定义与范围各方观点综述

国际经济法定义与范围各方观点综述
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观点。

在欧洲,国际经济法被定义为规范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体系。

欧洲国家在国际贸易和投资方面具有较强的实力和影响力,因此他们更加注重国际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欧洲的国际经济法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

在美国,国际经济法被定义为规范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体系,但是美国更加注重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制度。

美国的国际经济法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

在中国,国际经济法被定义为规范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体系,但是中国更加注重国际投资和金融方面的法律制度。

中国的国际经济法范围包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

总的来说,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范围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观点,但是它们都涉及到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实施国际经济法,以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健康发展。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指用于规范国际经济交往和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法律体系,通常涉及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

它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货币法、国际税法等多个子领域。

以下是对国际经济法概念和调整范围的详细说明。

国际经济法是基于国际法的一种法律体系,主要是为了规范国际经济活动而设立的。

国际经济法强调国际经济各个参与方之间的合作与互惠,同时也解决了国际经济活动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国际经济法由一系列的国际协议、条约和公约等法律文件组成,以保障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公正和稳定。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领域,它主要涉及国际贸易活动的规则和原则。

国际贸易法通常以国际贸易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和多边贸易协定为基础,例如《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 Agreement)等。

2. 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跨国投资活动的规范和保护。

国际投资法通过一系列的国际投资协定和双边或多边投资协定,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其他国家享有平等和公正对待,并提供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

经典的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国际中心私营企业与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条例》(ICSID Convention)和《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等。

3. 国际金融法:国际金融法是规范国际金融交往和监管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

它主要包括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国际金融机构的组织和运作、国际金融合作和货币政策等方面的规则。

例如,国际金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章程和国际银行间结算银行(BIS)的准则等。

4. 国际货币法:国际货币法主要涉及国际货币体系的规范和管理。

它包括国际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外汇管理和汇率制度等方面的规则。

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引言国际经济法学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的学科,它涉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法规和案例。

国际经济法学的发展与全球化进程密切相关,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经济法学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及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等。

一、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专业学科。

它以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种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包括国际经济合同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贸易法等。

国际经济法的核心目标是为国际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维护国际经济关系的公平和稳定。

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是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任务之一。

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交织复杂,因此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协调各国之间的利益。

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调整国际经济合作是各国之间推动共同发展的重要方式,而国际经济法提供了合作方式的法律框架。

国际经济合作的法律调整旨在确定合作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国际经济交流与贸易的法律调整国际贸易是国际经济关系中最核心的一部分,而国际贸易的法律调整是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规则,包括贸易壁垒、关税、贸易争端解决等。

3.国际投资的法律调整国际投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经济法对国际投资的法律调整至关重要。

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际投资的法律规则,包括投资准入、投资保护和投资争端解决等。

4.国际金融的法律调整国际金融是国际经济的重要支撑,而国际金融的法律调整是国际经济法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际经济法规定了国际金融相关的法律规则,包括货币政策、外汇管理和金融监管等。

三、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国际经济法包含广泛的内容,下面列举其中几个重要的方面:1.国际经济合同法国际经济合同法是对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各种合同规范进行研究的学科。

国际经济法范围

国际经济法范围

•常设机构的知识点没找到不好意思•一、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第一,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总称。

第二,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跨越国境而发生的经济活动和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第三,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四,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协调论观点是由我国学者提出的。

第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个人、法人、国家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从事超国境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上述第二、五种观点在对国际经济关系外延的解释上是一致的,即为“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而该“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当事人之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国家对法人和自然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管制的纵向经济关系。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

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我国有些学者将“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横向经济关系和纵向经济关系分别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和“国际经济管制(或统制)关系”。

“国际统制(管制)关系”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对国际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节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流转关系”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关系,它是建立在当事人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范围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含义与调整范围
意义:平等互利原则有利于促进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有利于维护国际经济秩序的稳定 和发展,也有利于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定义:自由贸易原则是 指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 协议取消贸易壁垒,使 商品和服务能够自由流 动。
目的:促进国际贸易和 投资,增加就业,推动 经济发展。
主要内容:包括关税减 让、取消非关税壁垒、 促进公平竞争等。
定义: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家不分大小、强弱,在经济关系中应平等相待, 互利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重要性: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项基本准则,也 是各国处理国际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
体现:平等互利原则体现在国际经济法的各个领域和各项具体制度中,如国际贸易法、国际投 资法、国际金融法等。
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自由贸易原则是国际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 和投资协定中。
跨国公司应当遵守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文化和习俗。 跨国公司应当尊重人权,保护环境,避免利用其经济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 跨国公司应当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跨国公司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维护国际经济秩序和稳定。
进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
Part Two
调整范围:国 际货物贸易合 同、支付、运 输、保险等环 节的法律关系
法律规范:国 际贸易惯例、 国际条约和国 内法中的相关
规定
适用主体:国 家、国际组织、 法人和其他经
济组织
调整方式:通 过规范国际经 济法律关系, 保障国际贸易 的公平、透明
和可预测性
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包括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分类 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趋势 国际服务贸易的监管与规范

试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及其与国内经济法的相关性

试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及其与国内经济法的相关性

经济与法试分析国际经济法的内涵及其与国内经济法的相关性娜日苏 沈阳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摘要:经济全球化促使了国际经济法必须要完善发展,但是由于各个国家的国情差异,国际经济法应该和国内经济法保持怎样的联系?本文通过阐述国际经济法的相关学说,论述其与国内经济法的相关性。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内经济法;内涵相关性中图分类号:D922.29;D99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1-000329-01一、国际经济法概念概述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叙述以及适用范围,在国际上和国内存在多种学说,比如美国法学家针对国际法的多元主体,提出了“跨国法”的新概念,这种理论的核心点在于探讨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家与国民的关系,以及各国国民之间的贸易关系;但是国内有学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只能从外部约束国家对经济的管理行为,而不是在于调整社会关系。

但是从这些学说中,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

(一)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就是指一切国际经济贸易中的法律,它的范围超越了过节,认为它包括任何涉及经济利益的交易的法律制度,并且它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国家,还包括国际组织、金融机构、跨国公司、法人甚至还有个人。

主张这一概念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就是调整国际社会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们大批了法律部门之间的界限,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

因此从目前的国际情况来看,这一理念包括的国际经济法内容就相当广泛,这在实际的生活中,这种大而全的国际经济法比较切合实用;(二)狭义的国际经济法狭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独立于各国私法之外的公法部门,所以凡是在国际的经济贸易中涉及到的私法问题或者是国家内部法律问题,都不能纳入到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主张这一理念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也要有自己的理论体系,以保证国际公法的严肃性。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割裂理论国际经济法作为一种调整国家管理经济行为的工具,它与国内的经济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关于二者之间联系的讨论也是甚多,但是在众多的学说中,割裂理论却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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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以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为墓本范畴。

交易权指国际经济法主体参加某一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管理权指国家对国际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经济主权指主权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经济活动的主权。

这三权各自反映了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间、有关国家与跨国经济交往当事人间、经济领域中国家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可以设想, 以这三个基本范畴为支撑点, 以交易权为基本线索来构筑国际经济法学体系。

关键词:国际经济基本范畴
各门学科都有自己的基本范畴。

这些基本范畴不是由人们随意设定的, 而是取决于各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所以, 一门学科的基本范畴可以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法学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范畴, 但这种权利义务在不同的部门法学中又表现为不同的子范畴部门法的基本范畴, 从而使一个部门法学区别于另一部门法学。

例如在民法学中, 其基本范畴可归结为物权、债权。

以此为核心而延伸出的各项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梅成了庞大而完整的民法学体系, 反映了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较为特殊的法律体系。

目前多数学者将其定义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而不是调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
排除国内法为其渊源, 或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排除以经济管理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从而使国际经济法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以及公法与私法的界限, 成为一门综合性的法的体系。

随着近年来对国际经济法研究的不断深化, 人们已从其调整对象、组成范围等方面揭示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特征, 但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却一直缺乏必要的归纳, 这就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际经济法学体系的完整性。

本文认为, 基子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的研究, 可以将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归结为交易权、管理权和经济主权三个基本概念。


交易权是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参加某类特定的国际经济交往以实现其经济利益的权利。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 而国际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国际经济流转关系, 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

这种跨国商品交换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或可称之为私法上的关系。

既然如此, 为什么不沿用传统的国内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基本范畴, 而要另设“ 交易权”这一概念呢其原因在于, 传统的国内私法, 如财产法、合同法, 尽管已融进了一定的公法内容, 但其作为私法而存在的特征仍未消失。

在私法领域中, 任意法规范仍占主导地位权利人的意志受
到很大程度的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上不由当事人自行设定也就是说, 国家对当事人权利的限制仍体现在很小的范围之内。

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 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则受到更多的限制。

首先, 一国政府对本国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会施加一定的限制。

例如许多国家实行的出口许可制度使得本国当事人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将某种商品出售给另一国家的当事人。

这种限制虽然并不影响本国当事人的物权的成立, 但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物权的行使。

其次, 除受本国政府所施加的限制之外, 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还须受其他国家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

例如, 尽管各国政府通常都鼓励资本的翰出, 但在得到有关国家的明确承诺之前, 投资者是无法或不能安全地将其资本投入东道国的。

在一个禁止外资输入的国家, 尽管对外商的财产所有权不会提出疑问, 但这种所有权却不会转为投资权。

正因为如此, 传统的私法上的物权、债权等范畴已无法揭示当事人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从而有必要确立交易权这一新的范畴。

交易权的成立不能仅以一国法的确认为依据, 而必须同时得到一项国际经济交往所涉及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的承认。

国的商人若想在国投资, 他首先必须获得本国政府对其资本外投的许可, 同时他的投资又必须获得国政府的同意。

有关的国际法规范对交易权的成立当然也产生影响, 但这种影响不会脱离有关国家的立法而单独发生。

换言之, 不作为一国立法的组成部
分的国际法规范不会对交易权的成立产生影响从本质上说, 交易权是一种其使用范围被有关国家所承认或限制了的财产权这一范畴并不涉及所有权方面的评价, 而只是与财产权的运用问题相关。

一国政府禁止本国当事人将某种商品输往某一特定的国家, 并不影响该当事人对该商品的所有权, 而仅仅是限制其对其所有的财产的使用和处分。

一国政府对该当事人依外国法所取得的所有权通常也不能予以否认或歧视, 这就是国际私法上的平权原则。

由于工业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因此一项专利权在某一外国的成立必须以该国的特别认可为基础。

但这种决定所有权产生的特别认可与交易权的成立并没有必然联系。

国的当事人在国的专利申请获得批准不等于说他就有权向国的当事人转让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技术转让的交易不仅要有本国政府的许可, 还要受制于受让方国家的限制性规定。

交易权的成立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必然要在很大程度上受着交易权的内容的影响, 因为交易权体现着有关国家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的运用的限制。

例如, 有的国家在向某类商品的出口商发放许可时, 要求其向对方定期索取商品使用情况的报告, 这就在确立交易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

只有在没有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 当事人才可以自由地对债权债务作出约定。

交易权作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 在国际经济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中又表现为各个子范畴。

在国际贸易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贸易权在国际投资法学中, 交易权应表现为投资权在国际金融法学中, 交易权应主要表现为借贷权在国际税法学中, 交易权则无从体现。

因为国际税法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 它调整的不是经济流转关系, 而是基于经济流转而产生的国家与当事人之间就税款征缴而结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论\文\网LunWen\]

管理权, 或称国家经济管理权, 是指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活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权利。

管理权的指向对象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实体的跨国经济交往交易权可以说是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私法上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受到管理权的限制的后果。

在当代社会中, 各种经济交往都须接受有关国家的不同程度上的干预, 而涉外经济交往则在更大程度上受到国家权力的制约, 从而在有关国家的政府同跨国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结成十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经济管理权即用来概括地表述这种关系。

管理权与交易权不同它完全是一种公法上的权利。

虽然交易权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对私人权利的干预, 但它在本质上仍是私人的权利。

在管理权限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仍可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参加国际经济交往、处理自已的经济科
益。

某种商品是否可以或须按什么样的条件输向国外由国家确定而将何种数量的商品在何种期何内按何种价格以何种方式出售给何方当事人则仍是由交易的当事人来确定的。

如果说交易权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具体内容是由交易当事人所确定的话, 那么管理权的特征则在于其内容是由有关国家所单方面确定的, 而不受跨国交易的当事人的意志的影响, 外国资本须依何种条件才可进入本国, 向特定国家出口某种商品须申领何种许可, 国际汇兑须依何种方式进行等, 都是由有关国家以国内立法或国际协定的方式单方面加以确定的。

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来自国家的强制国家的经济管理权源于国家经济主权国家经济主权在国际法上是一个较新的概念几。

联合国大会第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对这一概念作了钦为充分的阐述。

该《宪章》第二条规定“ 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 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 井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也许有人令怀疑《宪章芬本身的效力,因为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大没有立法权。

但是, 正如许多学者所指出的那样, 联大决议作为一种国际文件在国际社会中的实际效力, 从根本上说, 来自于国际社会的某种井同意志, 而不取决于联大本身是否具有立法权。

联大决议所表述的许多原则、规则, 或是对既存国际法的内容的进一步揭示, 或是在归纳某种形成中的国际法规则。

就国家经济主权这‘ 概念而言, 它的内容早已包含在国家主权这一国际法的最
基本的范畴之中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之一。

完整的国家主权不仅表现为政治上的自主独立, 也应表现为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自主独立。

在以往的实践中, 人们对国家主权所包含的经济主权注意不够, 而在现襄生活中, 许多发展中国家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独立, 但在经济领域中却没有完全自主。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经济主权被作为一个单独的概念而提出, 以表达构成国际社会成员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实现其完全意义上的主权的决心和便利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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