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完整版2015)法客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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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28条裁判规则(2024精)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28条裁判规则(2024精)

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28条裁判规则1. 引言合同是商业交易和其他法律事务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文书。

在合同中,格式条款是指在许多交易中通常都会使用的标准条款。

然而,格式条款的使用可能会引发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院和仲裁机构制定了一些裁判规则。

本文将介绍关于合同格式条款纠纷的28条裁判规则。

2. 裁判规则2.1 规定格式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格式条款应根据合同的整体目的进行解释和适用。

•格式条款的用词应根据其在合同中的位置来解释。

2.2 格式条款的撰写和理解•格式条款应明确、清晰地表达意思,并尽可能简洁明了。

•格式条款应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以免产生歧义。

2.3 格式条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格式条款的存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格式条款应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具有合理性。

2.4 格式条款的修改和替代•修改格式条款应遵循合同的修改程序。

•替代格式条款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5 格式条款的优先顺序•如果合同中的多个格式条款存在冲突,应按照排列顺序优先适用。

•如果有特定的格式条款适用于特定情况,则该条款应优先适用。

2.6 格式条款的解决纠纷方法•对于格式条款引发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或仲裁解决。

•仲裁解决纠纷时,应遵守仲裁机构的规定和程序。

2.7 格式条款的免责和责任限制•格式条款可以包含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

•免责和责任限制条款应明确、明显地表达,以免产生误解。

2.8 格式条款的无效性•如果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有效性。

2.9 格式条款的补充规定和澄清条款•格式条款可以包含补充规定和澄清条款,以进一步明确合同的内容和约束力。

•补充规定和澄清条款应在合同中明确提及。

2.10 格式条款的解除和终止•解除格式条款应遵循合同中的解除程序。

•格式条款的终止应符合合同终止的条件。

3. 结论上述28条裁判规则旨在提供一些指导原则,以解决合同格式条款纠纷时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

最⾼⼈民法院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52条裁判规则⼀、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1.⼀⽅未履⾏预约合同义务导致双⽅未签订本约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意向协议》属于预约合同的范畴。

所谓预约合同是指约定将来订⽴⼀定合同的合同。

预约合同本⾝也是⼀种合同,其成⽴、⽣效、履⾏、违约责任等适⽤《合同法》的⼀般规定。

《意向协议》已经双⽅签字盖章⽣效,并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但《意向协议》可以取代《债权置换股份协议书》和《股份质押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并要求继续履⾏《意向协议》的主张不能成⽴。

2.⼀⽅未尽预约合同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裁判精要】预约合同,⼀般指双⽅当事⼈为将来订⽴确定性本约合同⽽达成的合意。

预约合同⽣效后,双⽅当事⼈均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

⼀⽅当事⼈未尽义务导致本约合同的谈判、磋商不能进⾏,构成违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预约合同赋予⼀⽅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本约合同的权利,不得强制当事⼈订⽴本约【裁判精要】《股权转让意向书》就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时间、步骤及违反意向书的违约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为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预约合同。

该意向书明确约定不愿意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双倍返还定⾦,亦即赋予了以双倍返还定⾦为代价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权利。

在未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下,当事⼈均可以放弃股权转让交易,不能据此认定该意向书性质为《股权转让协议》。

⼆、违约责任的⼀般适⽤规则4.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当事⼈意思⾃治、违约程度、守约⽅损失等情形【裁判精要】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针对独家代理销售合同的商业代理特性,判定商事交易之违约责任应当综合考虑以下⽅⾯:(1)充分尊重当事⼈的意思⾃治,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违约赔偿;(2)根据违约程度,视违约情形认定违约责任;(3)结合守约⽅之可得利益损失,衡量违约⽅之赔偿责任;(4)根据当事⼈诉请,认定损失赔偿数额范围;(5)根据证据规则认定损失赔偿的最终数额。

最高院公报最新59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2015完整版)

最高院公报最新59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2015完整版)

最高院公报:最新59个案例裁判观点汇总(2015完整版) 作者:海意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一部分、公报•案例•裁判摘要31篇(一)民商事01-2101.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期【裁判摘要】作为提供住所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驻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现场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2.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人民政府诉蒋荣祥等水污染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裁判摘要】我国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危险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应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以及处置等资料,同时应按照国家规定交由有相应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危险废物产生者未依法申报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擅自委托不具备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理危险废物的,属于违反污染防治责任的行为。

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危险废物的产生者对于相关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放任的故意,不能以其并非直接的环境污染侵权人为由免除法律责任,又由于危险废物产生者的擅自委托行为系环境污染事故的必要条件,故应与危险废物的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

存在多个生产者的,可结合各自违法处理危险废物的数量以及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分担责任。

03.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裁判摘要】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是指当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或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实质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该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一般原则,即当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法院判决当合同争议无法在当事人协商解决时,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一般需符合以下条件:违约方有严重违约行为,或经合理期限催告后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解除合同符合公平原则,解除后对双方权益无不利影响。

三、合同解除的方式根据书面协议: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义务即可解除合同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律上规定了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例如拒绝支付合同价款的、未经合法程序批准转让合同权利的;自动解除:在特定的情况下,合同自动解除,例如当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法院判决: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四、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按照解除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后的责任主要包括返还已履行的部分、赔偿受害方因合同解除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滞纳金等。

总结来说,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法院判决。

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书面协议、法律规定和自动解除。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天同码本期内容,精选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部分典型民商事案例,并整理成天同码,与读者分享。

【规则摘要】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

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同法解释12条

合同法解释12条

合同法解释12条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般来说,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起约束作用。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禁止法律法规订立合同的等情况。

二、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当一方利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被欺诈、胁迫的一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三、重大误解。

当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存在误解,且经对方提醒或者合理预料对方会提醒而自己没有发现或者不想发现的,被误解方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四、无代表人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合同。

当一方的代表人没有行为能力,或者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授权而订立合同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上述情况外,还有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样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无效的合同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返还已经履行的义务,恢复原状。

如果撤销后无法恢复原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

然而,合同无效并不意味着合同的所有条款都无效。

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合同一部分无效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除非无效部分对其他部分的内容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此外,合同无效还可能导致相关的法律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仍然以无效合同为依据进行追偿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合同法解释第12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规定、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无代表人行为能力等。

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补偿。

虽然合同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但无效合同可能引起相关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无效是为了维护公平交易和法律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合同解除权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之一,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严重违约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无故拖欠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且该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经过协商或者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例如,双方约定的特定违约条件或者解除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效果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解除的时间、方式等重要信息,确保对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准备应对。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已经履行或者待履行的义务。

解除合同后,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解除前的状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赔偿责任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计算和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界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与争议解除条件的界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具体事实,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损害赔偿的计算解除合同后,如需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需合理计算和界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及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9条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及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9条

民法典重点法条类案裁判规则系列: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解除及法律后果的相关裁判规则9条重点条文《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法条变迁说明《民法典》第806条为新增条文,系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4项、第9条第2、3项以及第10条第1款的合并整理。

本条对特定情况下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进行了细化规定,以期在给予建设工程合同守约方必要救济,赋予当事人必要的合同解除权的同时,尽力维护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法信· 影响条文【影响关系:吸收并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法信· 类案裁判规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是否预留质量保证金没有特别约定,则在认定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时,不可直接适用原合同中有关质量保证金的条款——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与国泰纸业(唐山曹妃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最高法院公报2015最新民商裁判规则8条

最高法院公报2015最新民商裁判规则8条

最高法院公报:2015最新民商裁判规则8条本文与读者分享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新三期(总第219期至第221期)民商事案例裁判规则八则。

本期导读1.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宜理解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程序。

2.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亦有可能构成表见代表——担保人抗辩称其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担保,债权人以其已尽形式审查义务,主张构成表见代表的,法院应予支持。

3.预约合同签订后,双方间是否成立事实本约的认定——当事人之间虽只签订预约性质合同,但嗣后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事实本约关系。

4.保证金账户内资金浮动,亦不影响金钱质押的效力——质押账户内资金因业务开展发生浮动不影响金钱特定化的构成,债权人对账户进行实际管控即应视为已移交占有。

5.外贸代理合同约定出口退税款归属的,应认定有效——外贸代理合同约定出口退税款由外贸代理人支付给委托人的条款,应系当事人关于出口退税款再分配的有效约定。

6.房产中介未审慎核实卖方身份,应负相应赔偿责任——专门从事房屋买卖的居间人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7.路面湿滑,骑车人摔倒,环卫机构赔偿责任的认定——公共交通道路上遗撒物造成他人受伤,环卫机构未尽到及时清理、保洁义务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8.定制垃圾短信,服务合同无效,所涉价款应予收缴——基于垃圾短信发布所签网络服务合同因侵害不特定公众利益,依法应认定无效;所涉价款属非法所得,应予收缴。

规则详解1.公司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影响担保效力——《公司法》第16条关于公司为其股东担保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宜理解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程序。

标签:保证⊙公司为股东担保⊙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06年4月,实业公司为其股东实业集团向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及抵押担保。

最高院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裁判规则

最高院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裁判规则说起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呀,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很多人都被这件事搞得头昏脑涨。

你知道,股权转让本来就是个复杂的事情,股东之间要签合同、定条款、谈价格,可谁能想到,一旦这场股权交易出了问题,合同解除起来就像是拆了个拼图一样,乱七八糟,满地找零。

而且要是碰上最高院出面解释,哎哟,那简直就是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啥规则都有可能出来,弄得你晕头转向。

不过别担心,今天咱们就来轻松聊聊这个话题,看看最高院是怎么裁定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吧。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一方违约了。

你想啊,股东A和股东B说好了,把手中的股份卖给股东C,结果A突然反悔了,想把股权要回来,或者B不按合同履行支付款项,反正就是“言而无信”,合同的意义全没了,这时候A就会跳出来,指着B说:“咱俩的合同解除!”这时候,问题来了,解除合同到底有多容易?答案嘛,不是那么简单。

法院要看看合同里有没有明确约定解除的条件,是不是有一方真的“失信”,而不是单纯因为一点小事就想解约。

这也就是为什么合同解除必须得经过严格的审查。

说到最高院,这可不是随便就能随风吹走的存在。

它发布的裁判规则可谓是“压箱底”的大招,轻易不会露面,但是一旦拿出来,那可是给所有法院一个清晰的标准。

比如啊,最高院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条件并不是随便哪种不高兴的情绪就能解决的。

换句话说,如果一方想解除合同,得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像违约、欺诈、胁迫这些事儿,才算能打破原有的合同关系,其他的理由根本没戏。

不过,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不是说了算就能说了算。

最高院告诉大家,解除合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我不干了就算”的过程,而是要经过一番“交涉”的。

就是说,想解除合同,得给对方一个机会,让他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如果对方不理会,拖拖拉拉,那才有资格提出解除。

就像你和朋友约好去吃饭,结果他迟到两小时不见人影,难道你不气吗?可是,在股权转让合同里,解除前必须给对方一个补救的机会,像是给自己一点缓冲时间,免得别人冤枉你。

最高法院2015年最新民事裁判规则9条

最高法院2015年最新民事裁判规则9条

最高法院2015年最新民事裁判规则9条1.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当然成为实施家暴的证据当事人仅以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2.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与追索抚养费属不同法律关系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与非婚生子女主张抚养费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不应一并处理。

3. 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应有权就其已赔付的全部数额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4. 债权人在作出债务免除的意思表示后,不得再撤回债权人一旦向债务人明确作出债务免除意思表示后,不得撤回。

债务免除行为本身的无偿性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

5. 主张违约损失赔偿的一方,仍负防止损失扩大义务一方违约后,对方仍负有基于诚信原则的合同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6. 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未竣工验收工程款的支付原则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予支持。

7. 决算确认书中工程造价范围约定不明时,如何解释竣工决算确认书中确认的工程造价是否包括外委分包项目,当事人理解有争议的,应依《合同法》规定进行解释。

8.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补偿款,不属于投资效益地方政府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并不包括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增值部分的补偿。

9. 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对外发包集体土地并非当然无效未经或违反民主议定程序而签订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应认定无效,但不能对所有案件简单机械适用。

规则详解1.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不当然成为实施家暴的证据——当事人仅以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据,主张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并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标签:离婚-离婚损害赔偿-家庭暴力-举证责任-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案情简介:2012年,方某以楚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诉请离婚。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30日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完整版2015)法客帝国【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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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完整版2015)法客帝国[原题]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与解除合同有关的全部12个裁判规则汇编及延伸阅读(1997—2015)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作者|离地七寸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本文最初刊于公众号ilawyer,经作者赐稿由“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重新编辑后刊发.延伸阅读:点击→ 最高院判例:高管擅以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担保有效点击→ 最高院公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对抗房屋产权登记?点击→ 最高院公报:45个侵权纠纷典型判例裁判规则汇编点击→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判例裁判规则(上·1—41)点击→ 最高院公报:82个合同纠纷判例裁判规则(下·42-82)点击→ 最高院判例:《担保法》关于保证的规定可比照适用于抵押点击→ 最高院公报:(购房小心!)善意第三人无权要求合法占有人搬离房屋点击→ 最高院判例:预售商品房未验收,即使期满且建成也不得交付点击→ 最高院判例:政府《承诺函》不能构成法律上的保证(2015)点击→ 最高院最新8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汇总(共10批52个)点击→ 最高院判例:《公报》案例不能作为审判参照依据(2015附全文)点击→ 最高院公报:重新理解'金钱质押',认可’账户质押’合法性?阅读提示:本文汇编的裁判规则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至2015年刊载的全部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民商法案例及裁判文书。

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完整目录1。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2。

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3。

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5。

GF—2015—0212

GF—2015—0212

页眉内容GF—2015—0212合同编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页眉内容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 0212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件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条件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件。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页眉内容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1页眉内容《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可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以及阶段性造价咨询服务的合同订立。

【最新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8号!

【最新精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9]8号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9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为正确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只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其对业主即应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自治权行使的结果,全体业主都应遵守。

在实践中,有些业主以不是合同当事人为由,不愿接受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并引发纠纷。

业主虽然不是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形式上的签订者,但其是物业服务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一方实际享有者和承担者。

从这个角度看,物业服务企业是和业主而不是与业主委员会建立的物业服务法律关系。

据此,司法解释规定,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二)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

最高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实务裁判规则

最高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实务裁判规则

最⾼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实务裁判规则最⾼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实务裁判规则实务裁判规则最⾼院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 合同仅涉及商标许可内容,未约定统⼀经营模式,应为商标使⽤许可合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商标使⽤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所有⼈与被许可⼈就商标的许可使⽤订⽴的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被特许⼈按照合同约定在统⼀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特许经营合同的履⾏需要依照统⼀的经营模式进⾏,⽽商标使⽤许可合同的履⾏不存在统⼀的经营模式。

涉案合同并未就门店的设计、产品形象、店⾯环境布置、装修风格、展⽰柜的风格样式等做具体的规定。

由于本案合同仅涉及商标许可内容,就统⼀经营模式并⽆约定,故本案应为商标使⽤许可合同,并⾮特许经营合同。

深圳市鹰达信⾼尔夫运动⽤品有限公司与佰加尔旅游授权财产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民法院(2016)最⾼法民申3368号民事裁定书2. 合同签订时将特许经营期限与被特许⼈经营期限相联系,如果合同订⽴时特许经营期限是确定的,其后被特许⼈延长经营期限不能当然延及特许经营期限1.合同条款表述的含义应基于合同订⽴时的具体背景情况进⾏考量,虽然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限“⾄宝庆连锁公司经营期满”或“与宝庆连锁公司法定存在期限⼀致”。

但协议订⽴时,宝庆连锁公司的章程、营业执照上的营业期限均确定为⼗年,故应当认定特许经营期为⼗年;2.被特许⼈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的⾏为不能视为特许⼈延长特许期,否则违背民事法律⾏为中,单⽅法律⾏为不得处分、侵害他⼈利益的⾃然法则,也使得宝庆总公司作为特许经营许可权⼈,丧失了对特许经营资源的控制权,,丧失了处分特许经营资源的⾃由,违背合同订⽴和履⾏应遵循的平等原则、合同⾃由原则。

案例索引北京⾦⼀南京珠宝有限公司(原南京宝庆银楼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宝庆⾸饰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最⾼⼈民法院(2017)最⾼法民申3344号民事裁定书3.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第三条、第七条规定,个体⼯商户以⾃⼰的字号与他⼈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不具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资质,合同⽆效,个体⼯商户应对合同⽆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合同相对⽅未尽到审查义务的,承担次要责任案例索引⾟集市安定健康飞扬鲜奶饮品吧、王佳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民法院(2017)最⾼法民申1532号民事裁定书4. 特许⼈故意隐瞒、提供不真实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并⾜以影响被特许⼈作出错误意思表⽰的,被特许⼈有权申请撤销合同最⾼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向被特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最高法院:合伙终止,投资人能否主张返还出资,并请求加付资金占用费?(裁判规则解读)

最高法院:合伙终止,投资人能否主张返还出资,并请求加付资金占用费?(裁判规则解读)

最高法院:合伙终止,投资人能否主张返还出资,并请求加付资金占用费?(裁判规则解读)阅读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

”这是关于资金占用费的明确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光在借贷纠纷中涉及到资金占用费争议,在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大量存在资金占用费的主张,那么在合伙纠纷中是否也可能存在资金占用费的主张可能呢?本文通过最高法院的一则典型案例进行阐述。

裁判要旨资金占用费不仅存在于借贷关系中,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合伙事务未实际开展合伙即告终止,合伙人有权主张资金占用方返还出资并加付资金占用费。

案情简介一、2008年12月26日,女皇公司通过公开竞买,以10400万元拍得陕西纺织器材厂破产资产。

二、2008年12月28日,女皇公司与冯增强、王发琪、王建奇、李春辉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冯增强等四人投资开发陕西纺织器材厂住宅小区,承接女皇公司竞拍所签成交确认书的全部权利义务,女皇公司负责提供开发、经营及清算所需要的一切法律手续。

三、同日,冯增强等四人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合伙先期投资共1.1亿,冯增强出资6050万元,王发琪出资2200万元,王建奇出资2200万元,李春辉出资550万元。

四、合同签订后,王发琪出资2250万元,王建奇出资2200万元,款项打入女皇公司账户。

五、因关系破裂,冯增强、李春辉向陕西高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四人合伙关系;王发琪、王建奇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伙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书》,判令女皇公司返还王发琪、王建奇4450万元,并赔偿资金占用费,冯增强、李春辉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六、陕西高院认为合伙关系在客观上已无法维系,合伙关系应予解除,四人与女皇公司之间的合作丧失继续履行的基础,也应当解除;对王发琪、王建奇请求由女皇公司返还4450万元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的请求予以支持,资金占用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冯增强、李春辉不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法:关于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关于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裁判规则

最高法:关于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裁判规则编者按合同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期限等,也可以对法定解除权进行某些合理的限制,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多种多样,但是解除权也并非可以随意行使,不仅当事人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也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本期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梳理关于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实务要点一:当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不积极行使解除权,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双方也认可的,应视为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合同解除的约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的约定解除权相应灭失。

案件: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李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64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院认为:据此,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金晖公司继续办理昌华煤矿灾害治理相关审批手续,李苏、张瑞在大部分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应金晖公司要求继续支付相关审批费用,应视为对金晖公司继续履行治理工程报批行为的认可和接受,且之后张凯还以李苏、张瑞名义陆续从正晖火区综合治理项目部支取部分款项用于占地补偿以及工程治理。

李苏、张瑞的上述行为足以使金晖公司有正当理由信赖李苏、张瑞不再行使《承包协议》第七条第4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而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以实际履行行为变更了《承包协议》第七条第4项关于合同解除的约定,李苏、张瑞据此享有的约定解除权相应灭失。

故李苏、张瑞基于《承包协议》第七条第4项约定行使的合同解除权已缺乏权利基础,金晖公司请求确认李苏、张瑞通知解除《承包协议》的行为无效,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实务要点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限制当事人享有的法定任意解除权,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合法有效。

案件:大连世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491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院认为:关于世达公司能否解除《托管协议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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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与合同解除权有关12个裁判规则汇总(完整版2015)法客帝国[原题]最高法院公报案例:与解除合同有关的全部12个裁判规则汇编及延伸阅读(1997-2015)版权声明&法客帝国按作者|离地七寸来源|作者赐稿并授权法客帝国刊发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本文最初刊于公众号ilawyer,经作者赐稿由“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重新编辑后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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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具体问题包括:完整目录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3.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5.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6.当事人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能否依职权判决解除合同?7.因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受托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8.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时间拖延是否影响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9.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期限,能否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10.催告对方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违约的,其是否享有基于该催告而产生的合同解除权?11.判定合同解除行为的效力应把握哪些标准?12.违约一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守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是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判决解除合同?[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 1.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的,如何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规则要旨】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延伸阅读】合同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

在双务合同中,无论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了合同解除条款,在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尤其是合同目的已基本达成的,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享有解除权。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将导致合同双方利益的显著失衡,且合同继续履行并不影响各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的,则不宜认定其享有合同解除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王丹、司伟,2012年12月29日),见《兰州滩尖子永昶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期(总第223期)“裁判文书选登”。

2.一方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后,拒绝接受对方当事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造成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责任应如何承担?【规则要旨】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后,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拒绝对方提出减少其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害的,应自负全部责任。

【延伸阅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在无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不得单方强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

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一方,应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在双方未对是否解除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拒绝对方减少损失的建议,坚持要求对方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损失,同时放弃履行合同,致使自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应自行负责。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年11月20日),见《孟元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2期(总第100期)“案例”。

3.解除合同是否属于对合同标的物进行处分的方式?【规则要旨】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之精神,处分行为有别于负担行为,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合同的解除与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权的变动,而只与当事人是否继续承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有关。

【延伸阅读】解除合同并非对物进行处分的方式,这一裁判规则对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纠纷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以买卖合同为例,相关的问题是:在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出卖人能否以自己对标的物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为由解除合同?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该案例明确:出卖人在将合同标的物转移于买受人之前,其确实仍然对该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在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随意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双方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并生效后,出卖人虽系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但其应当依约全面、实际履行其在买卖法律关系项下的义务。

若认为在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之前,所有人对自己的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进而认定出卖人有权选择处分财产的方式解除合同,则违背了《合同法》保障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系对《物权法》的错误理解与适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辛正郁,代理审判员沈丹丹、司伟,2013年11月14日),见《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总第219期)“裁判文书选登”。

4.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是否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规则要旨】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

解除合同方未向对方提出而是在其他合同中与他人约定解除前述合同的,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延伸阅读】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一方要解除合同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提出。

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合同一方当事人与他人另行订立合同,并在该合同中约定解除前述合同或约定前述合同自动失效的,若前述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否认该约定,则即使后合同真实有效,该合同中有关解除前述合同或前述合同自动失效的约定也不能发生前述合同解除或失效的效果。

前后两个合同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不得并案审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2011年6月28日),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5期(总第187期)“裁判文书选登”。

5.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规则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据此,合同解除导致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返还不当得利、赔偿损失等形式的民事责任。

对当事人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主张,不应支持。

【延伸阅读】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问题,目前的核心争议在于违约金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

对此,笔者梳理相关裁判规则如下:(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层面,尚有如下一些涉及合同解除与违约金关系的案例:①新宇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②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4期);③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产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④陈全、皮治勇诉重庆碧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昌均、重庆奥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⑤天津市天益工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商贸大世界有限公司等财产权属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

上述案例的判决重点虽不是合同解除与违约金的关系问题,但无一不明确了合同解除的同时,非违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主张违约金责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8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而《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可以看出,该指导意见肯定了违约金条款属于“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据此,违约金条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并存。

综上,就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适用问题,应采肯定说。

本裁判规则不能再参照适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审判长吴晓芳,代理审判员宋春雨、王毓莹,2009年12月15日),见《广西桂冠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泳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5期(总第163期)“裁判文书选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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