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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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基本知识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依据及相关文件

1、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31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

3、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

4、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

5、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文件。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几个常用概念

1、取样、送检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规定,从检验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并封样的过程。

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检测的首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2、见证取样和送检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并送至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有见证取样和送检是确保工程结构安全、质量,体现施工检查、检验的公正性、真实性、正确性的重要手段。

3、随机取样

随机取样:是指试验对象中的任何一个样本被抽取的概率是相等的。为保证取样的随

机性和代表性,可根据试验对象的均匀程度,按相应的规范、标准确定随机取样样本或部位。

4、检验批

(1)分工程验收检验批和产品出厂检验批。

(2)工程验收检验批:依据《统一标准》(GB50300—2001)将其定义为:“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产品验收检验批:其本质与上述定义一致,但有时产品检验批的划分、试验项目、判定规则等与工程检验批有一定差别。

(4)检验批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5)该检验批指的是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与工程中划分的验收批、段(简称检验批)是有区别的。

5、见证率

见证率:指有见证试验占该项全部试验的比例。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程序

1、审查施工方报审的施工试验计划。

2、编制监理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计划。

3、明确见证人员并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4、见证现场取样、标识、封志,作见证记录。

5、监督送样、移交,并检查、核对试样及相关资料。

6、核查试验委托项目、主要检测参数和试验结果。

7、签发报告,加盖“有见证试验”专业章。

8、资料归档。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要点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试验计划,依据监理规划和试验计划编制监理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并认真执行施工试验计划和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均应按单位工程编制。

2、考查检测试验单位,审查其资质,与施工单位共同确定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每个工程只能选定一个承担有见证试验的检测单位。

3、明确见证人员,填写“见证人员告知书”,按各地规定,及时递交“有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备案书”。备案书中应有见证人员姓名及手签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印模。

4、见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标准、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搞好见证

工作。试件必须按检验批要求在现场随机取样,及时封样,并填写见证记录,在见证记录上签字,确保试件的真实性与代表性。

5、试件的制作、标识、封志、养护、存放、运输、交接等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以上工作应由试验员专人负责,监理见证人员要全程跟踪监督,确保试件的真实性和正确性。

6、各种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按规定及时搞好见证资料的汇总、整理、保管、归档工作。

7、北京市规定见证率为100%,即该项所有试验必须全部见证取样和送检。

五、见证人员的资格与职责

(一)资格条件

1、见证人员应是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

2、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见证人员培训结业证书”。

3、见证人员更换必须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见证人员职责

1、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在见证记录上签字。

2、见证人员必须对试样的标识,养护、存放、封志、运输、交接进行全程监护,必要时应亲自封样。见证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责。

3、见证人员必须提交“见证人员告知书”,并在“有见证取样和送检人员备案书”上签名。

4、见证人员应及时核查试验结果,签发试验报告,并在报告上加盖“有见证试验”

专用章。

5、见证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拢见证资料,交资料员归档。

六、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

(一)依据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北京市规定以下14种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检验项目应100%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7、防水材料;

8、预应力钢绞线、锚具夹;

9、沥青、沥青混合料;

10、道理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1、建筑外窗;

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材料、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

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它见证检验项目。

(二)其它有关规定的见证项目

1、对建筑工程实体检测有要求见证的项目;

2、合同约定应进行见证检验的项目;

3、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仲裁时需要见证检验的项目。

北京*******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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