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
河北省退役军人保障条例(2022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接收第三章退役安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就业创业第六章抚恤优待第七章褒扬激励第八章服务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完善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保障机制,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将应当由本级财政保障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整合退役军人数据资源,规范退役军人信息资源管理,为退役军人提供精准的信息服务,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22年)-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22年)正文:----------------------------------------------------------------------------------------------------------------------------------------------------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4年1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接收第六条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七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者从普通高等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一)《条例》施行以前持有省、军级以上单位发放的伤残证件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要求恢复伤残抚恤的;
(二)因战因公致残,其残情发生变化,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的;
第三十六条 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孤老父母、配偶、孤儿或者孤老的伤残军人、复员军人,有条件的可由国家或集体举办的光荣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集中收养;暂不具备集中收养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照顾。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和粮食部门应准予落户;家属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 驻军所在地劳动、 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前款军人家属是孤儿的,定期抚恤金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增发。
革命烈士家属已经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不另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九条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人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在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的前提下制定。
第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下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第二十五条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县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费,按工伤人员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行政法规共1部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第三条城镇退役士兵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做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式。
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县(市、区)、市、省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政府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四条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服务的方针。
第五条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
任何单位都必须服从国家大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第二章计划制定与下达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是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编制、下达和落实工作。
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和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负责向安置部门提供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情况,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七条驻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必须按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冀政[2012]103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12〕10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一)接收时间。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12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13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
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需要适当提前或推迟离队的,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对象。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冀政[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70号2005年8月26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和首都地区的社会稳定,特作如下通知:一、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防建设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政治意义,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
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执法检查力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管负责同志任组长,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编制、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教育、新闻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当地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检查、督导和落实工作。
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要求,排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时间表,把各项工作落实到具体人,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任务。
对态度不积极、措施不到位、落实效果不好的部门和单位,当地政府要通报批评,限期落实。
对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不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关于认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发文字号】冀劳社[2006]3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6.09.04【实施日期】2006.09.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国税局、河北省地税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劳社[2006]3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省直有关部门及扩权县(市)政府: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局联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落实。
一、学好文件,提高认识,重视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保障工作。
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国防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随着就业制度向市场化过渡,部分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生产生活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
要认真学习贯彻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精神,高度重视《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抓紧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切实把问题解决好。
二、严格掌握《通知》划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范围。
各地要认真调查,切实摸清底数,不能扩大和缩小范围,确保尽快把《通知》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7〕16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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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7〕162号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井陉矿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为扎实做好军队退役人员接收安置工作,依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有关规定,现就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工作由安置地所在区民政部门负责。
包括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的审档报到、接收落户、档案传递、自主就业与自谋职业的办理和相关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二、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各区完成接收工作后由市安置部门按程序统筹安排工作。
三、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由市安置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四、各区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充实民政部门工作力量,按要求落实安置工作经费和1-4级伤病残退役士兵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刻制“石家庄市××区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印章,并规范印章管理。
市政府安置部门要对各区做好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工作衔接畅通。
五、各区退役士兵接收工作自2017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0日
——结束——。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各处室、厅直属单位: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有关内容,我们调整了《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2021年12月24日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一)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
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办机构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三)裁量标准1.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逾期后1个月内履行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逾期后3个月内履行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3.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责令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逾期超过3个月履行或拒不履行的,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一)法律依据《烈士褒扬条例》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直和省直属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直和省直属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3.15•【字号】冀政办函[2002]7号•【施行日期】200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直和省直属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02]7号2002年3月15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中直和省直属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中直和省直属单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理顺中直和省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关系,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为宗旨,按照权利、责任、义务相一致和鼓励先进、公平竞争、择优安置的原则,逐步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机制,确保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本“办法”适用范围是:驻冀中央垂直管理单位;驻全省各地的省直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上述单位由省安办根据当年全省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各单位职工人数和经济效益等情况,按比例统一制定安置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设区市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本级的计划由省安办直接下达到中、省直单位)。
三、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所有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
四、全省中直和省直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一律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实绩考核,文化考试,分类划档,择优安置”(简称“双考”)的办法进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5•【字号】冀政[2003]66号•【施行日期】200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2003年12月5日冀政[2003]6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3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士官队伍结构调整,未服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调整精简单位服现役未服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
其中,成建制撤销和改编为预备役部队的团级以上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全部退出现役;其他有精简任务的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在大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调整使用有困难的退出现役。
对上述提前退役的义务兵,在其《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备考”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对提前退役士官,在其《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批准单位意见”栏中注明“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字样。
提前退出现役士兵的有关待遇,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另行规定。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3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04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转业士官从2004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4年5月底以前基本报到完毕。
视调整改革需要,成建制撤销、改编单位和驻高寒地区的退役士兵可提前到2003年11月份接收。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政[1983]8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发布日期】1983.01.13【实施日期】1983.01.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384个文件(第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01年5月10日)废止(原因:被新规章代替)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冀政〔1983〕8号1983年1月13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优抚工作方针,使我省农村优待工作进一步适应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的新情况,切实安排好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生产与生活,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优待对象优待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包括军事院校学员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家属;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系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十六岁以下的弟妹,以及革命烈士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
革命烈士的配偶改嫁或再娶后,在政治待遇上和烈属相同;在物质待遇上,孤老或生活确实困难者给予优待,不困难的不予优待。
革命军人(包括军事院校学员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家属,系指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军人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军人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
对没有上述亲属的义务兵战士,优待本人。
第二条优待标准对义务兵战士家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会保障 务
、
、
人事
、
、
编制
、
、
财政
、
税
镇 退 役 士 兵 安 置计划 置 城 镇 退役 士 兵
,
依 法 按 比例 接 收 安
。
公安
教育
新 闻等 部 门 负 责 同 志 参
,
并 确 保 上 岗就 业
、
任何
加 的 城镇退 役 士兵 安 置 工 作 领导 小 组
专
单 位 不 得 以 上 级部 门 限 制 接 收
2。 。5 〕 23 号 冀政 办 函 〔 2005
年
4
月
20
日
各设 区 市人 民 政府 各县 ( 市
,
、
区 )人 民 政 府
,
省 政 府有 关 部 门
:
已 经 省政 府 同 意 现 印发 给 你 们 省 交 通 厅 《关 于 乡村 公路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
,
请结
一
一
25
, ,
当地 政 府 要 千 方 百 计筹
2。 。5
,
通过 合法 的
。
措资金 现
。
,
务必 于
年
9
月 底前 全部 兑
渠 道 表 达 自己 的 诉 求
维 护 自身 的 权 益
中央 和 省 级 政 府 将 对 退 役 士 兵 安 置 任
、
耐 心细 致地 做 好退 役 士 兵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难
置
、 , 。
,
问题 要 及 时 向 省政 府报 告
,
,
( 三 )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要 发 扬求 真务 实 的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冀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民〔2012〕99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三)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冀政办[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2004年4月30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并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士官和义务兵。
第三条符合在本省境内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都有申请自谋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以下简称安置部门)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经批准同意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负责安置的本级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费,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第六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费来源。
(一)各级财政拨付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专项经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
(三)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措的安置保障资金。
第七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同一城区、同一县(市)范围内,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应按统一标准发放。
(一)城镇退伍义务兵按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的二倍以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冀政[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8]133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8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7号)精神,现将我省接收安置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一)接收时间。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09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
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转业士官的离队时间及相关问题,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接收对象。
2008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
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予接收。
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一、二期复员士官原则上回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安置。
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
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不予办理。
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劳动力)市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省会部分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省会部分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08•【字号】冀政办[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1年省会部分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冀政办[2001]14号)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2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2000年冬季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的通知》(冀政[2000]41号)和《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现将2001年省会部分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下达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年是新世纪的第一年,也是落实国家“十五”计划的第一年,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服从党、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大局,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分配工作。
一、严格落实安置计划,保证省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今年的安置计划,是根据《河北省按比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本着均衡负担原则,依据省会城镇退役士兵资源和各单位职工总量、经济效益等情况,并充分考虑党政机关、科研院所、事业和企业单位的不同性质,经过多次综合平衡后形成的政府指令性计划。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认真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拖接收,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今年省会中、省直单位退役士兵的安置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政府指令性分配为主、安置部门推荐、用人单位挑选相结合的办法。
各单位安置指标的30%由用人单位挑选,70%由政府安置部门统一分配。
各单位要按照下达的自选指标列出名单,于6月15日前报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逾期不报的,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分配。
河北省退役士兵专升本政策
河北省退役士兵专升本政策(一)河北省军转安置(升学)政策1、河北省本科高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关于拟对1970年9月至2000年12月期间有报考军校及西部等高校入学考试记录的跨省地区应届毕业生及本科第3类学生实行提前投档的方案》的有关规定,已择优录取河北省本科跨省调剂报考及本科第3类学生投档计划。
2、河北省军队军官退役士兵可报考河北省高等学校,按规定实行金榜题名升学,或依系统政策实行专升本。
3、河北省军转安置(升学)政策明确规定:河北省军队军官退役士兵在社会工作半年以上(含半年),具有十三五规划期间完成职业资格证书和全日制本科申报资格,可报考本科学院专科,职业技术学院专科及高等职教本科学院专科无学位,可报考本科学院专科(报考范围取决于个人能力);另外拥有军校以上学历的以及完成《军转安置(升学)专业联合培养计划》的,可报考本科学院专科,有学位学院专科以及职业技术学院本科;完成本专联合培养计划,并完成5年制大学预科培养的,可报考本科学院有学位院系、本科直接升本科专业等;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2018年起报考拥有大专以上学历及其他社会非学历)及从企业转退役士兵可报考拥有学历和专业要求的有学位学院本科专业,有学位学院不学位的本科学院的本科专业,职业技术学院有学位的本科专业,以及大专预科转报本科的相关专业(招收数量及报考科目根据招生计划而定,受计划影响严重)。
(二)有关录取方案根据教育部统一部署,河北省将落实有关录取方案,鼓励拥有专业特长的河北省退役士兵进行升学报考,list对报考人员进行缓分和优惠录取。
1、招收标准:军官退役士兵自愿报考,不接受社会任何培训机构的介绍。
2、考生种类:河北省军官退役士兵。
3、招收年级:2020年招收阶段。
4、要求考生提供:报考申请表、体检表、考生简历、最高学历证明等材料。
5、申请材料提交日期:本批次申请材料提交时间从2020年6月17日起至6月20日截止。
河北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河北退役士兵安置方案1. 引言随着现代军队的发展,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关注。
安置退役士兵是一项重要的社会责任,旨在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并融入社会。
本文将介绍河北省的退役士兵安置方案,探讨其政策和措施,以及其对退役士兵的帮助和支持。
2. 背景信息河北省是中国华北地区的一个重要省份,也是人口较多、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之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河北省得到了高度重视,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省政府致力于改善退役士兵的生活状况,有效促进他们的就业和创业。
3. 政策和措施3.1 就业安置政策河北省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退役士兵的就业安置政策,包括:•提供就业岗位:省政府通过各类招聘活动、人才市场等渠道,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职业培训: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就业竞争力。
政府组织相关培训机构,提供多种职业技能培训,包括技工、服务行业等。
•创业支持: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提供相应的创业扶持政策和支持。
例如,提供创业补贴、低息贷款等。
3.2 社会保障政策为了保障退役士兵的基本生活需求,河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
主要包括:•医疗保障:退役士兵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门诊、急诊等医疗服务。
•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制度,享受退休金待遇。
•优抚安置:对因伤致残的退役士兵,提供伤残津贴、护理费等优抚安置。
3.3 心理关怀政策退役士兵在归还平民生活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心理困扰,河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心理关怀政策,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主要包括:•心理咨询:设立军人心理咨询热线,为退役士兵提供心理援助服务。
•心理辅导:组织开展心理辅导培训,培养专业的心理辅导员,为退役士兵提供个体或集体心理辅导服务。
4. 帮助与支持河北省政府的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提供就业岗位、职业培训和创业支持,大大提高了退役士兵的就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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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3号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退役政策,安置办法,军转安置,军转考试,军转论坛《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经2014年1月13日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庆伟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河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及时协调解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章 接收第六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接收。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地一般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或者从普通高等院校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八条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退役士兵,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需要照顾就医、就业和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且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及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出具证明,经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的安置待遇。
第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和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的档案由其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和由国家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省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退役士兵档案进行审查。
对材料齐全的档案,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接收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档案,不予接收,退回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并书面告知不予接收的理由。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对退役士兵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按规定移交其档案。
第十二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接收单位;作退休安置的退役士兵和由国家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服务管理单位;由国家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其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服务。
第三章 安置第十四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五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满1年后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各类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人才推荐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平台,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十八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和依法经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及因体检不合格、政治原因、拒服兵役原因未予进行军籍登记的人员,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就学的,退出现役或者离开部队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
但在部队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判处刑罚、劳动教养的人员除外。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或者应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位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
未完成当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第二十四条 国家驻冀和省属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由安置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规定的职责组织落实。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军龄在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单位裁减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公布安置结果之日起30日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或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二十七条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依法由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可以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
在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前,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退役士兵的部队、残疾退役士兵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协商签订残疾退役士兵供养协议,并报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接收安置残疾退役士兵通知书。
对实行集中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移交退役士兵部队的代表和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护送至荣军疗养机构疗养。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条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十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安置待遇。
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安置,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入伍时国家和本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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