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
(最新)江苏退伍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0索引号:SJ010-B0304-2010-001 生成日期:2010-12-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装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退役士兵为国家安全、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贡献,是国家的重要人才资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优待和尊重。
第四条安置退役士兵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
国家对退役士兵采取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安置。
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以国家保障为主、与经济社会同步推进、与军队建设协调发展的方针,体现优待优惠、保障权益、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六条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建立经费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第七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docx
2020 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 二)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 三)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 ( 旅) 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2020年退伍军人补助政策及补助标准红军的老兵退伍军人津贴对在战争年代为祖国作出重大贡献的退伍军人给予补助,国家高度重视。
从2019年开始,红军老兵的年收入将达到5万元左右。
2伤残退伍军人对因公致残的退伍军人,国家按照不同程度给予相应补贴。
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00元。
另外,如果他们是退伍军人,因病返乡,还可以每月获得550元的补贴。
获得600元的补贴。
3.退伍军人居所津贴退伍军人安置补助费按照月工资基数计算发放。
退役士兵在大中型城市,0.5个月每年应当对那些已经复员大中型城市,和1.5个月支付每年的十一年对于那些已经复员县级以下区域或城市的水平。
其中,任职未满一年的,按年度标准计算分配。
具体标准以其为准。
3、退伍军人回乡生产补助费退伍军人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退伍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二、2019年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农村退伍军人的补贴主要分为两大类:1、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助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补助主要是针对年满60岁的退伍军人,他们每月可领取养老补助。
国家开设针对退伍军人的养老账户,退伍军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年数,将从军年数计算在养老保险缴纳的年份,在领取时,依据当地年度养老金发放的相关标准。
2、农村退伍军人老年补贴按照规定,农村退伍军人的老年补贴,凡2011年之后退伍的农村军人,按照实际服役年数,以10元为基础,每增加一年就在此基础上累加10元的方式,服役3年的,在年满60周岁以后,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到30元的农村退伍军人晚年糊口补贴。
据了解目前,确实对退伍军人开始进行登记,退伍军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的复印件到社区进行登记就可以。
三、两会公布:事关退役军人待遇的9件大事第一,增加对转业干部、退役安置、优抚对象等补助经费:2019年国防支出预算11899亿元,增长约7.5%。
2020年退役军人安置规程全文
2020年退役军人安置规程全文
第一章:总则
本规程旨在规范和保障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和生活的稳定。
第二章:退役军人安置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节:安置范围
退役军人安置范围包括现役军人、复员军人和退役士兵。
第二节:安置对象
根据退役军人的身体条件、年龄、技能特长等因素,确定其安置对象和适应的岗位。
第三章:安置方式和条件
第一节:安置方式
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包括就业安置、创业安置和培训安置。
第二节:安置条件
退役军人安置的条件包括身体健康、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以及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等。
第四章:安置程序和机构
第一节:安置程序
退役军人安置程序包括申请、审批、岗位匹配和签订安置协议等环节。
第二节:安置机构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军队和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章:安置保障和待遇
第一节:安置保障
为退役军人提供就业培训、创业指导和职业转换等服务,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第二节:安置待遇
退役军人享受与其岗位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
第六章:安置管理和监督
第一节:安置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军队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安置管理制度,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节:安置监督
建立健全安置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效果的达到。
第七章:附则
本规程自2020年起施行,对于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以上为《2020年退役军人安置规程》全文。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2020 国家关于退伍军人待遇最新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以此彰显服兵役义务的平衡、彰显服兵役的荣誉、彰显服兵役的社会责任、彰显社会对军人的尊重、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退伍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退伍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退伍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优待第七条 1949-10-1日后入伍的所有退伍军人一律享受退伍军人待遇,只区分义务兵、志愿兵(包括超期役)、特殊工作的特殊待遇,取消复员军人与退伍军人的区分,一律统称退伍军人。
(一)、退役义务兵: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同时依法享受公民的权利。
凡完成义务兵役后退出现役的公民,年满 60 周岁,其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二)、退役志愿兵:(包括下岗志愿兵、初期士官,超期服役退伍军人),依据所服兵役年限一律按2020 年退役士官标准给予补助优待,年满60 周岁,保障其基本生活标准略高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2020年退伍军人补助政策及补助标准1红军老兵退伍军人对经历过战争年代的退伍军人的补贴,为祖国作出了巨大贡献,国家对此高度重视。
从2019年开始,红军老兵每年将获得约5万元人民币的收入。
2残疾退伍军人对服役期间致残的退伍军人,国家将根据不同等级给予相应的补助。
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标准为每月1200元。
如果是因病返乡的老兵,除此之外,每月还可获得550元的补贴。
领取600元补贴。
3、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退伍军人回乡生产补助费退伍军人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退伍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二、2019年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农村退伍军人的补贴主要分为两大类:1、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助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补助主要是针对年满60岁的退伍军人,他们每月可领取养老补助。
国家开设针对退伍军人的养老账户,退伍军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年数,将从军年数计算在养老保险缴纳的年份,在领取时,依据当地年度养老金发放的相关标准。
2、农村退伍军人老年补贴按照规定,农村退伍军人的老年补贴,凡2011年之后退伍的农村军人,按照实际服役年数,以10元为基础,每增加一年就在此基础上累加10元的方式,服役3年的,在年满60周岁以后,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到30元的农村退伍军人晚年糊口补贴。
据了解目前,确实对退伍军人开始进行登记,退伍军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的复印件到社区进行登记就可以。
三、两会公布:事关退役军人待遇的9件大事第一,增加对转业干部、退役安置、优抚对象等补助经费:2019年国防支出预算11899亿元,增长约7.5%。
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退伍义务兵安置规定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臵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臵、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臵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臵工作的情况设臵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臵的日常工作。
退伍军人安第 2 页共 7 页臵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臵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报到,凭退伍军人安臵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军人安臵机构按下列规定安臵:(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录用;(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
2020年退伍军人优抚基本政策调整.doc
2020年退伍军人优抚基本政策调整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是什么?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由我为您整理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读优抚对象特点1、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做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补偿和褒扬。
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多久要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的特点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现就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以下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新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争议
新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争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于退役军人的安置方式进行了规定,如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
自主择业是指退役军人领取一次性退役金后自主就业,市场化选择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退伍军人与其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即劳动关系,只是因为退伍军人的特殊身份而使用人单位在法定要求下要给予特殊福利待遇。
安排工作的安置方式指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退伍军人的工作岗位。
长期以来,由于退役士兵的安置由国家政策主导,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国家指令性安置计划实现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而导致退伍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类似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给予应有的待遇等看似符合一般劳动争议类型和内容的争议,由于劳动关系建立的原因和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而导致不能简单认为退伍军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上述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为此,退伍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需要结合退役军人安置的历史变化等进行讨论,不能一概而论。
一、退伍军人与安置单位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规定2004年,就复转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就安置问题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他字第15号函复予以明确,该争议是安置争议,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劳动争议。
理由在于,复转军人安置是以国家政策为依据,各单位依照国家指令性安置计划进行。
安置单位与复转军人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规定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根据对相关案例的检索,关于退伍军人与安置单位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并不能一概而论,而需要结合争议焦点进行分析(一)劳动争议案件是建立在双方劳动关系已经建立的前提下的,如果不能确定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一般不认为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在“(2020)豫0821民初1630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1990年3月应征入伍,1992年12月退伍。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
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一、退伍军人2020年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1、红军退伍军人退伍军人对那些经历过战争年代的退伍军人的补贴为祖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国家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
从2019年开始,红军退伍军人每年可获得约5万元人民币。
2、残疾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造成残疾的退伍军人,国家会根据不同的级别等级,对于他们给予相应等级的补助。
2019年退伍军人的补贴标准是1200元每月,如果是带着伤病回家的退役军人,除此之外,每个月能得到550元的补贴,曾是部队参战人员的,每个人能得到600元的补贴。
3、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
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退伍军人回乡生产补助费退伍军人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
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退伍军人的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二、2019年农村退伍军人补贴政策及补贴标准农村退伍军人的补贴主要分为两大类:1、农村退伍军人养老补助农村退伍军人的养老补助主要是针对年满60岁的退伍军人,他们每月可领取养老补助。
国家开设针对退伍军人的养老账户,退伍军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年数,将从军年数计算在养老保险缴纳的年份,在领取时,依据当地年度养老金发放的相关标准。
2、农村退伍军人老年补贴按照规定,农村退伍军人的老年补贴,凡2011年之后退伍的农村军人,按照实际服役年数,以10元为基础,每增加一年就在此基础上累加10元的方式,服役3年的,在年满60周岁以后,每个月都可以领取到30元的农村退伍军人晚年糊口补贴。
据了解目前,确实对退伍军人开始进行登记,退伍军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退伍证的复印件到社区进行登记就可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当前,全国正在优化军队结构,加快军队现代化,正在步入富强民主文明的时代背景下,为配合军队结构的变化,解决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特制定本条例。
二、条文规定(一)部队退役士兵应当择业顺利落实,按照安置程序向乡镇政府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区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统筹安排,向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
(三)部队退役士兵应当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就业技能,为落实就业打下基础。
(四)部队退役士兵应当接受由国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组织的就业指导,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五)国家对部队退役士兵就业提供财力支持,以保障部队退役士兵顺利安置,使他们能够从事合法活动,增加收入。
(六)各级政府应当注重发挥部队退役士兵的潜力,为他们提供科技指导、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和解决实际困难。
(七)对于部队退役士兵在就业就职期间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应当及时给予协助,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地安置。
三、实施细则(一)国家要实行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就业扶持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贷款等服务。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扶持投入,特别是要建立就业培训基金,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补贴。
(三)各级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为部队退役士兵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安排就业机会,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在基层单位公职就职。
(四)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就业补贴政策,为部队退役士兵调剂就业补贴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保障他们的营生收入。
四、本条例视为立法,并将由国务院负责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国防部高度重视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
为了解决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完善的政策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部队退役士兵顺利落实就业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能从事合法活动,增加收入,进而提高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一方面,国家重视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建立就业扶持机构,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贷款等服务;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就业扶持投入,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并通过政策引导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让他们得到充分就业保障,使他们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后更好地安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务 院退役士兵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臵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臵制度,妥善安臵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臵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臵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臵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臵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臵。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
安臵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臵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臵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臵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2020年退伍军人安置规定详解
2020年退伍军人安置规定详解概述本文旨在对2020年退伍军人安置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退伍军人安置是国家为了关心和保障退役军人的生活和就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该规定旨在帮助退伍军人顺利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和生活的稳定。
安置政策就业安置根据2020年退伍军人安置规定,退伍军人将享受优先就业政策。
各地政府将积极提供就业岗位,并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同时,政府还将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适合退伍军人的工作机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教育安置退伍军人在退役后,可以享受相关教育安置政策。
政府将提供各类培训机会,帮助退伍军人提升技能和就业能力。
此外,退伍军人子女也将享受教育优惠政策,包括入学优惠和奖学金等。
医疗安置退伍军人在退役后,享受医疗安置政策。
政府将提供医疗保障和优质医疗服务,确保退伍军人的健康权益得到保障。
退伍军人可以享受免费或优惠的医疗待遇,包括常见疾病的治疗和康复等。
住房安置根据规定,退伍军人将享受住房安置政策。
政府将提供优先分配住房资源,并为退伍军人提供低租金或购房优惠政策。
这将帮助退伍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提升他们的生活品质。
优抚安置退伍军人还将享受优抚安置政策。
政府将给予退伍军人一定的抚恤金和生活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此外,政府还将为退伍军人提供心理咨询和社会关爱等服务,帮助他们顺利过渡到平民生活。
结论2020年退伍军人安置规定旨在保障退伍军人的生活和就业权益。
通过优先就业、教育安置、医疗保障、住房安置和优抚安置等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政府将帮助退伍军人实现平稳过渡和融入社会。
这将有效促进退伍军人的就业和生活稳定,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做出贡献。
退役军人安置标准(一)
退役军人安置标准(一)退役军人安置标准退役军人安置标准的重要性退役军人是建设祖国、维护和平的重要力量,是国家和社会给予高度敬重和特殊关注的群体。
为了保障退役军人的福利,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退役军人安置标准。
退役军人安置标准的种类退役军人安置标准主要分为两种:1.优惠政策:这种政策包括优先就业、教育优惠、医疗待遇等。
优惠政策可以让退役军人更加轻松地过渡到平民生活。
2.物质安置:这种政策包括住房、生活费、技能培训等。
物质安置可以让退役军人更好地享受自己应有的福利。
退役军人安置标准的具体内容退役军人安置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就业方面:退役军人可以享受优先就业权,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共事业单位等方面。
同时,退役军人也可以参加各种政府组织的就业培训,提高自己的就业技能。
2.医疗方面:退役军人可以享受优惠的医疗待遇,包括各种常见疾病的治疗,常见病门诊医疗费用大部分报销等。
3.教育方面:退役军人的子女可以享受优惠的教育待遇,包括高考加分、军队院校招生优惠等。
4.住房方面:退役军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申请免费住房、购买住房优惠等。
结语退役军人是祖国的脊梁,为国家和民族作出了杰出贡献。
退役军人安置标准的实行可以保障他们的后半生,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关注。
退役军人安置标准的调整和完善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退役军人安置标准也需要相应地进行调整和完善。
目前,国家正在积极探索更加优惠的退役军人安置政策,为退役军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政府和社会应该做到的政府和社会在退役军人安置方面应该做到以下几点:1.尊重和关注退役军人,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社会保障。
2.加大退役军人事务的宣传,使更多的人了解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和程序。
3.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退役军人得到应有的权益。
4.社会各界应该开展爱心接力,帮助退役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彻底告别军旅生活。
结语退役军人是国家和民族最可爱的人群之一,我们应该从心底尊重和关注他们,努力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障和协助,使得他们的后半生更加美好。
退伍安置规章制度范本
退伍安置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退役士兵,包括退伍军人、预备役人员等。
第三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参加退伍安置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退役士兵享有平等就业、教育培训、医疗保障等权利,应当依法接受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
第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的监督管理,保证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退役安置办公室所有。
第二章退役安置政策第七条退役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补贴、就业优先、教育培训等政策支持。
第八条退役士兵获得退伍安置后,应当及时到当地退役安置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领取相关政策支持。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就业、创业或继续深造等合适的安置方式。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大对退役士兵的就业培训力度,提升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一条对于因身体等原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的退役士兵,政府应当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
第三章退役安置程序第十二条退役士兵应当于退伍后30日内前往当地退役安置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并领取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应当向退役安置办公室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军队证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退役安置办公室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材料,确保政策支持的合理、准确发放。
第十五条退役士兵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参加培训或就业等活动。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配合退役安置办公室的工作,如实提供个人信息,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退役士兵享有平等就业、教育培训、医疗保障等基本权利,应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八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稳定,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十九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退役安置办公室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共同保护军人荣誉。
第二十条退役士兵有义务向退役安置办公室主动反映工作中的问题,积极配合工作人员开展工作。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一条退役安置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服务工作。
四川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20
四川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20 四川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2020 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12]218号)文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指义务兵和士官,下同),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补助对象为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2011年11月1日后退出现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在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补助标准,按照服役年限计算。
补助额度为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
服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地方经济补助依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今后,地方经济补助标准,将根据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调整方案由民政厅会同财政厅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和财力状况,可在全省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
这次出台的文件精神充分体现了省委和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坚强意志,体现了城乡一体化平等原则,标志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入到了新的历史阶段,这关系到每一个退役士兵的切身利益,对加强国防建设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
退伍军人保险包括养老保险与医疗保险两大块,从最根本的地方解决退伍军人的基本保障问题。
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对于退伍军人来说,该保险为其解决了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军人在服役期间为国家奉献了无数汗水与激情,服役完毕退伍之后,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的退伍军人基本权益的保障政策。
在养老保险办理中,退伍军人即可享受“视同缴费年限”的优惠政策。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关于新的士官转业、退伍安置法规(大全五篇)
关于新的士官转业、退伍安置法规(大全五篇)第一篇:关于新的士官转业、退伍安置法规关于新的士官转业、退伍安置法规11月1日颁发新的转业、退伍安置。
主要有以下十点:1、退伍3年内自行营业的免征税收。
2、退伍后如需创业的可以向银行小额贷款。
3、有三等功的退伍金增加百分之五,二等功百分之十,一等功百分之十五。
4、服役未满12年的作退伍安置,参照新兵役法安置条例第六十条第一、四款规定执行,或由政府扶持自主择业。
(也就是不安排工作,必须服役满12年安排工作)5、服役满12年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对安排工作紧张的地方政府,可上报上级(市/省)政府,由上级政府接收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进行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时限应不得超过6个月。
如本人要求作退伍安置的,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签字,由县级以上政府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费由中央财政部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
(对安排工作的可划分由司、公、工、建、铁、管、邮、水、电等各局和企,事业单位接收并签订合同)6、在等待政府安排工作期间,按本单位的百分之80工资发放工资。
7、服现役满12年要求异地安置的,必须结婚两年以上,由配偶户口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安排工作。
8、就业后,兵龄转换为工龄,享受就业单位相同工龄的相同待遇。
9、废止1998年修改和2009年修改的士兵安置条例,取消城镇户口义务兵安置卡制度,实行城乡一体化。
(也就是必须服役满12年安排工作)10、退伍后如继续就学的,可享受奖学金等一系列政策,免费培训技术,纳入政府预算。
第二篇:士官转业安置考试资料公共基础综合测试一一、单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1分):1.法律对社会发展能否起进步作用,决定于()。
A.是否适应一切经济基础的需要B.是否能积极地为自己的经济基础服务C.法律所服务的经济基础是否适应生产力的需要D.是否适应国家的需要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
A.社会主义法的基础B.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C.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的基本原则D.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 3.人民法院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交接收第三章退役安置第四章教育培训第五章就业创业第六章抚恤优待第七章褒扬激励第八章服务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尊重、关爱退役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加强退役军人保障体系建设,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条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退役军人保障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第六条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七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军队各级负责退役军人有关工作的部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第八条国家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为提高退役军人保障能力提供支持。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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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第一节自主就业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
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节退休与供养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